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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合利债券(002306)

银华合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摘要 银 华 合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于 2015 年 12 月21 日证监许可【2015】299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3 月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以及本基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 金特有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18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3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招募说明书 摘要 3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1%) 。 公 司的 主要 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 册地 为 广 东省深 圳市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法定 名称 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 变更 为 “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战略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 ” 、 “ 审计 委员 会” 四 个专业 委员 会, 有针对 性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2 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司 。此 外 , 公司设 立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资 业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同 时下设 “主 动型A股 投资 决 策、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西 南证 券副 总裁 ,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 现 任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兼 任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会 执行 主任 、 中 国退 役士兵 就业 创业 服务促 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 证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航动 力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招募说明书 摘要 4 董事、 中国 中材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务 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员 , 深 圳市 证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 书 记 。 吴坚先生 :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公 室副 处长 ,重 庆证 监局上 市处 处长 ,重 庆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副总经 理 , 重 庆东源 产业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重 庆机 电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 庆上 市 公司董 事长 协会 秘书 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重庆银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重 庆股份 转让 中 心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西 证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证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 事 , 重庆仲 裁委 仲裁 员。 王立新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博士 。 曾 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研 究生 部、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部、 长江 商学 院EMBA 。 先后就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中国 农村 发展信 托投 资公 司、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部 ; 参 与筹 建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并 历 任南方 基金 研究 开发 部、 市场拓 展部 总监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银华 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此外, 兼任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理事 、 香 山论 坛发起 理事 、 秘书长、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年鉴 》副主 编、北 京大 学校友 会理事 、北京 大学 企业家 俱乐部 理事、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秘 书长 、北 京大 学金 融校友 联合 会副 会长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 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 中








































































































招募说明书 摘要 5 国会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筹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女 士: 独立董 事, 法律硕士 ,律 师。曾 任职 于司法部 中国 法律事 务中 心(后更 名 为信利 律师事 务所) ,并历 任北京 市共和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现任 北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 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咨 询公 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华 强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北京 主管合 伙人 , 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审 核委 员 会 委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第29届 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财 务顾 问 。 现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第五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研究生 学历 。2000年至2004 年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法律 支 持部经 理 ,2004 年10 月 起 历任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公 司 首席 律师 、 法律合 规 部 总经理 、 合规 总 监 、 副 总裁 。 现任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合 规总 监 、 首席 风险 官 , 兼 任第 一创 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军先生 :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成 都证 券营 业部 咨询 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统计 评 价处( 企业 监管 三处) 副处 长、 企 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企业管 理二 处处 长、 企业 管 理三处 处长 , 并曾兼 任重 庆渝 富资 产经 营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运营 管 理部总 经理 。 龚飒女 士 : 监事 , 硕 士学 历 。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 务部主 管、 主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总 监助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学硕 士 。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投 资管理 二部 总监 及投 资经 理。 周毅先 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及银 华 抗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 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兼








































































































招募说明书 摘要 6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资 部 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总 监、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强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自2001 年起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瞿灿女 士 , 硕 士学位 。2011 年至2013 年任 职于 安信 证 券研究 所 ;2013 年加 盟银 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担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职 务 。 自2016 年3 月18 日起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5月25 日起 担任 银 华永益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 银华 永兴纯 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自2016 年2 月15 日起 兼 任银华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6 年4月6日 起兼 任银华 双动 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10 月17 日起 兼任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王智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 曾就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中 国证 券报 有限 责任公 司 、 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15 年6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基 金经 理助理职 务 , 自2016 年7 月26 日起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7 月26日 起兼 任银 华双 动力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倪 明、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 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逆 向投 资灵 活配 置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银 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投 资管理 一部 总监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7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管理三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 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领先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华 内需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8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决 定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摘要 9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0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2)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3) 违反 规定 将基 金资 产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9)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0)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1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 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1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2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 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3 本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二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4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5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5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6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基金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三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微 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和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8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联系人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北 京分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西二 办公 楼8 层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 劲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范 里鸿 、刘欣 电话:010-85207381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刘欣 四、基金的名称


银华合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以及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把握 债券市 场和 股票 市场 的投 资机会 ,力 争为 持有 人提 供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 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种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 方政府 债券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19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于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资 产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20%,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八、基金的 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实 施稳 健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环 境、 国 家经 济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 股票 市场 风险 、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和资 金供 求关系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综 合评 价各 类资产 收益 率变化 状况 。 在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积 极 主 动 地 对 权 益类 资 产 、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和 现 金 等 各类 金 融 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进行 实 时 动 态调 整,确 定组 合的 最优 资产 配置比 例和 风险 水平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国 内外 宏观经 济形 势 、 利率 走势、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 用风险 变 化等因 素 , 决 定组合 的久 期水平 、 期限 结构和 类属 配置 , 并 依据 各因素 的动 态变化 进行 及 时 调整。 (1)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类 属 配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之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态 的分配 和 调整,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具 体包 括市 场配 置和 品种选 择两 个层 面。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 据交 易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等市 场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到期 收益 率变 化、 流 动性 变化 和市 场规 模等情 况, 相机 调整不 同市 场中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所 占 的投 资比 例。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 本 基金 将基于 各品 种债 券类 金融 工具收 益率 水平 的变 化特 征、 宏 观经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 济预测 分析 以及 税收 因素 的影响 , 综合 考虑流 动性 、 收 益性 等因 素, 采取 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结合 的方 法, 在各 种债 券类金 融工 具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 (2) 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对 未 来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调 整债 券投 资组 合久 期,有 效提 高投 资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拉 长组 合久期 , 从 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收 益;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 短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带来的 资本 损失 ,获 得较 高的再 投资 收益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或 梯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一般 而言,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 铃策略 ; 在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 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 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 动性 变化等因 素,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行业 配置和 各信 用级 别信 用债 券所占 投资 比例 。 (4) 基于 信用 变化 策略 信用债市场的信用利 差水 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 所在 行业特征及经营状况 都会 对信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本 基金 将通过 行业 分析 、 公 司资 产负债 分析 、 公 司现 金流 分 析、 公 司运 营管 理分 析和 公司发 展前 景分 析等 细致 的调查 研究 , 依 靠本 基金 内部信 用评 级系 统建立 信用 债券 的内 部评 级,分 析违 约风 险及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进 行独 立 、 客观的 价值 评估 。 (5) 息差 策略 当 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所融 入的 资金 投资 于债券 , 从 而获取 债券 收益 率超 出回 购资金 成本 (即 回购 利率 )的套 利价 值。 (6) 信用 债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信 用债 券市 场的收 益率 水平 , 在 综合 考虑信 用等 级、 期限 、 流 动性、 市场 分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建 立不 同品 种的 收益率 曲线 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1 测模型 和信 用利 差曲 线预 测模型 , 并 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估 值, 重点 选择 具备 以下特 征的 信用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高当 期收 入、 价值 被低 估、 预 期信 用质 量将 改善 、 期权 和债 权突 出、属 于创 新品 种而 价值 尚未被 市场 充分 发现。 (7)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流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 资价值 , 选 择其 中安 全边 际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 良好 , 并 且基 础股票 基本 面优 良、 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 成长前 景好 、 股 性活 跃并 具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 收益 率、 折 溢价 比率、 久期 、 凸 性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通过对 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 低估 的品种 , 进而 构 建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投资 组合 。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 转换 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 存在 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 公司 债券流动 性暂时 不足 时, 为实 现投 资收益 最大 化, 本基 金将 把所持 有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转股 并择 机抛 售。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的选 择上 , 本 基金 将通过 灵活 的仓 位控 制, 精选个 股进 行二 级市 场投 资增厚 组合 收益。 本基金 将运 用定 量与 定性 的指标 相结 合的 方法 , 采 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以 价值 选股、 组合 投资 为原 则, 选择具 备估 值吸 引力 、 增 长潜力 显著 的公 司股 票。 通过选 择高 流动 性股票 ,保 证组 合的 高流 动性; 通过 选择 具有 上涨 或分红 潜力 的股 票, 保证 组合的 收益 性 ; 通过分 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降低 个股 风险 与集 中度 风险。 本基金 还可 能运 用组 合财 产 进行 权证 投资 。 在 权证 投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通 过采 取有效 的组 合策 略, 将权 证作为 风险 管理 及降 低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工 具。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2 4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采取 套期 策略 、套 保策略 及单 边策 略提 高组 合收益 。 九、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债综 合财 富指 数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和维 护 。 该 指数 的样 本券包 括 了商业 银行 债券 、 央 行票 据、 证 券公 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 融资 券、 政策 性银 行债券 、 地 方企 业债、 中期票 据、 记 账 式 国债、 国际机 构债 券、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 央企 业 债等债 券, 综合 反映 了债 券市场 整体 价格 和回 报情 况。 该 指数 以债 券托 管量 市值作 为样 本券 的权重 因子 , 每 日计 算债 券市场 整体 表现 , 是 目前 市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 映债 券市场 整体 走势 的基准 指数 之一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分业 绩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公 司因 故暂 停发布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指数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十、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 品种, 其预期风 险、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 责 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2016年9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3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931,188.61 1.73 其中: 股票


2,931,188.61 1.7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0,575,593.60 94.97 其中: 债券


160,575,593.60 94.9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67,614.57 1.93 8 其他资 产


2,304,409.38 1.36 9 合计





169,078,806.16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68,004.91 0.9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50,798.00 0.5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23,673.70 0.3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4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88,712.00 0.06 合计 2,931,188.61 1.92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94 保税科 技 152,200 850,798.00 0.56 2 002385 大北农 103,961 759,954.91 0.50 3 000404 华意压缩 59,500 708,050.00 0.46 4 600138 中青旅 25,595 523,673.70 0.34 5 600805 悦达投 资 10,400 88,712.00 0.0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010,000.00 6.5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344,000.00 13.3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344,000.00 13.31 4 企业债 券 99,088,593.60 64.8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22,000.00 6.56 6 中期票 据 21,111,000.00 13.8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0,575,593.60 105.07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562021 15 宿 迁城 投MTN001 100,000 10,860,000.00 7.11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5 2 124063 12 国网03 100,000 10,570,000.00 6.92 3 160418 16 农发18 100,000 10,353,000.00 6.77 4 1680127 16 鑫 泰债 100,000 10,253,000.00 6.71 5 101661016 16 余 杭创 新MTN001 100,000 10,251,000.00 6.71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959.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83,450.2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04,409.38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6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3 月1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0.60% 0.06% 0.58% 0.06% 0.02% 0.00% 2016 年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99% 0.07% 1.77% 0.04% 0.22%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6 年3 月18 日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60% 0.06% 2.36% 0.05% 0.24% 0.01%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审 计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仲裁费 等法 律费用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7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 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 支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 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 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8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银华合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其 它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对本 基金 原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据 本基 金 管 理人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 主 要更新 内容 如 下: 1 、在“ 重要提 示”部 分, 增加了招 募说 明书内 容的 截止日期 及相 关财务 数据 的截止 日 期。 2 、在 “三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概况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进行 了更新 。 3 、在 “四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情况 进行 了更 新。 4 、在 “六 、基 金的 募集 ” 部分, 更新 了本 基金 的募 集结果 并删 去了 认购 期相 关信息 ; 6 、在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部 分, 删去 基金 备案 条件相 关信 息。 7 、 在 “八 、 (六 ) 申购 金 额与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中 , 更新了 本基 金办 理赎 回 时的最 低份 额和赎 回后 的最 低保 有份 额; 8 、在 “九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增加 了最 近一 期的 投资组 合报 告。 9 、 增 加 “十 、 基 金的 业绩 ” 部 分, 说 明了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2016 年9 月30 日 的基金 投 资业绩 。











































































































招募说明书 摘要 29 10 、在“ 二十 二、其 他应 披露事项 ” ,列 出了自 上次 招募说明 书更 新截止 日以 来涉及 本 基金的 重要 公告 。 11 、对 部分 表述 进行 了更 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2016 年1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