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3 年1 月3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00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3 年3 月22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基金是
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6 年9 月2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5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7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7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8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3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99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10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7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6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3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证财通中
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基金份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交 收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利并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回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要 求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的 情 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所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筹 建 部 负 责 人 , 财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 总经理。
王 家 俊 先 生 ,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 遵 义
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国 渠 道 销 售 总 监 兼 华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总经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骆 旭 升 先 生 , 董 事 , 技 术 经 济 及 管 理 硕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历 任 杭
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副总经理, 现任杭州市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吴 梦 根 先 生 , 董 事 ,E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湖 州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浙 江 升 华 拜 克 生 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 升 华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总裁 。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 财政部会
计领军人才,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等 。 现 任 立 信 会 计 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学 院 、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院 长 , 现 任 浙 江
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博士生导师、 浙江
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王家俊先生,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工 会 委 员 会 主 席 。
5 、基金经理:
吴迪先生,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硕 士 。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4 月 就 职 于
信诚基金产品开发部。2012 年 5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 曾 任 战 略 产 品 部 产 品 经
理、量化投资部研究员。 现 为 量 化 投 资 部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金梓才,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有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三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互制衡。
( 五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基金管理人建 立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者利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管 理 层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贯 穿 到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基金管理人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确 保 基金
管理人 各 项 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执行— 复核 ”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基金管理人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基金管理人
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基金管理人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 的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基金管理人 的 业 务 风 险 、
人 员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财 务 风 险 等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通 过 科 学 的 风 险 量 化 技 术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限 额 控 制 对 投 资 风 险 实 现 定 量
分 析 和 管 理 。 通 过 收 集 与 投 资 组 合 相 关 的 会 计 和 市 场 数 据 , 建 立 一 个 投 资 风
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
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全 部 的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 均 按 照 明 确 成 文 的 决 策 程 序 与 规 定 进
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层面上,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基金
管理人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 部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的 处 罚 机 制 。 同 时 ,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 规 范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操 作 、 有 限 授 权 、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沟通
基金管理人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基金管理人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 基 金 管 理 人 内部管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不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基金管理人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流 程 检 查 、 参 加 业 务 部 门 专 题 会
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 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
范 意 识 ; 事 中 风 险 控 制 则 是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全 程 的 跟 踪 , 以 及 实 现 业 务 人 员
风 险 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基金管理人层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 资 风 险 、 业 务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层 面 的 风 险 进 行 详 细 的 梳 理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风 险 ,
及 时 进 行 解 决 。 在 投 资 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提 醒 业 务 部 门 , 并 根 据 风 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 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
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在操作风险环节, 对基金管理人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评估基金
管理人 信 息 系 统 和 信 息 系 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日 常 的 投 资 、 运 营 部 门 。 风 险
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
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上 海 银 行 ” )
住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叶 忆 红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 , 是 一 家 由 国 有 股 份 、 中 资 法 人 股
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位 于 上 海 。
近 年 来 , 上 海 银 行 以 “ 精 品 银 行 ” 为 战 略 愿 景 , 以 “ 精 诚 至 上 , 信 义 立 行 ”
为企业核心价值观, 以 “总体形成特色、 区域兼顾差异、 局部凸显亮点” 为
指 导 思 想 , 持 续 推 进 专 业 化 经 营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 经 营 实 力 和 发 展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 根 据 市 场 和 自 身 优 势 , 上 海 银 行 形 成 了 “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 、 “ 城
市居民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 、 “金融市场领先交易服务” 、 “两岸三地跨
境 金 融 服 务 ” 以 及 “ 最 佳 在 线 金 融 服 务 ” 等 特 色 定 位 , 通 过 培 育 和 塑 造 经 营
特色,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 前 , 上 海 银 行 在 上 海 、 宁 波 、 南 京 、 杭 州 、 天 津 、 成 都 、 深 圳 、 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绍 兴 、 南 通 等 地 拥 有 分 支 机 构 和 营 业 网 点 311 个 , 设 有 自 助 银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行 211 个 , 布 放 自 助 服 务 类 终 端 设 备 2167 台,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
渤 海 、 珠 三 角 、 中 西 部 重 点 城 市 的 网 络 布 局 框 架 。 上 海 银 行 还 发 起 设 立 闵 行
上 银 、 衢 江 上 银 、 江 苏 江 宁 上 银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 发 起 成 立 上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与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近 1600 多 家 境 内 外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建 立 了 代 理 行 关 系 。
成立 20 年 来 , 上 海 银 行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高 , 在 英 国《银行家》
全球前 1000 家 银 行 中 排 名 持 续 提 升 ,2015 年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108 位 , 较
上年排名上升 22 位 。 多 次 被 《 亚 洲 银 行 家 》 杂 志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城 市 零 售
银 行 ” , 先 后 荣 获 “ 上 海 市 著 名 商 标 ” 、 “ 小 企 业 优 秀 客 户 服 务 银 行 ” 、 “ 全 国
再就业先进单位” 、 “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 、 “全国敬老模范单位” 、
“最佳企业形象奖” 、 “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 最佳城市商业银行”等荣誉称
号。
截至 2015 年 底 , 上 海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4491.40 亿 元 ; 存 款 总 额 7926.80
亿元,贷款 和 垫 款 总 额 5365.08 亿 元 ;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12.65% ; 拨备覆盖率
237.70% 。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内 设
产 品 管 理 部 、 托 管 运 作 部 ( 下 设 托 管 运 作 团 队 和 运 行 保 障 团 队 ) 、 稽 核 监 督
部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左右 ,100%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业务岗位人员
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海银行已托管 23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分 别 为
天 治成长精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季 季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双 债 保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事 件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月 月 盈 安 心 养 老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添颐养老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兴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 博 时 裕 荣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惠 盈 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弘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兴 益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255.07 亿元。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 海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是 由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
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 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督 团 队 ,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业 务 部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上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前 提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应 与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内部控制制度 及 措 施
(1 ) 建 立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 建 立 托 管 业 务 前 后 台 分 离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的 管 理 结 构 。
(3 ) 专 门 的 稽 核 监 督 人 员 组 织 各 业 务 部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间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
(5 ) 定 期 开 展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签订承诺书。
(6 ) 制 定 完 备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 保
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 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理财号(微信号:ctfund88 )
2 、 代销机构
(1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0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2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4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长 泰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6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7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20)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21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2)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3)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24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5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6)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7)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8)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9)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 振 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0)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31)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32)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5)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3/4 楼
办公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7)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38)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9)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0)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41)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2)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3)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44)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5)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6)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7)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48)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9)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 人 : 赵 学 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0)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联系人 : 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51)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52)恒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址: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 介 民
联系人:王国明
电话:0471-3953168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http://www.cnht.com.cn/
(53)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54)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8035961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5)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高嘉琦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56)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40088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7)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8)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0)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1)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2)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3)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64)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 金 融 中 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5)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66)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7)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周雯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68)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9)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0)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1)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2)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73)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服电话:96067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售,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 鞍 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 郭 杭 翔 、 蒋 燕 华
业务联系人: 郭 杭 翔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1 月31 日 证 监 许 可[2013]100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募 集 期 间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3 年2 月19日至2013 年3 月19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47,395,794.87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31,857.21 份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为1,707户。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以公告。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应 向 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
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 5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待定) :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 M < 5 0 0 万 0.4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待定) :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N : 持 有 时 间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80.06 份 基 金 份 额 。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6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到 (4 ) 、 (6 ) 、 (7 ) 项 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申 购 、 赎 回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开 通 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十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开 通 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规 则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进 行 有 效 跟 踪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基 于 数 量 化 的 多 策 略 系 统 进
行收益增强和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该指数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年 化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7.75%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念
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方向,分享经济的长期可持续
发展;指数化投资提高产品投资的可预期性,为客户提供风险收益特征明确
的投资标的;量化增强策略在提高指数化投资效率的同时可有效管理组合投
资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指 数 化 投 资 为 主 、 主 动 性 投 资 为 辅 ” 的 投 资 策 略 , 力 求 在 控
制标的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当采用量化增强策略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
投资收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联 合 全 球 著 名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评 级 公 司
ECPI 联 合 开 发 的 基 于 中 国 市 场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指 数 。 成 份 股 主 要 选 自 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ECPI 公 司 人 员 独 立 对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进 行 跟 踪 分 析 , 汇 总
信 息 , 并 发 送 回 ECPI 的 欧 洲 总 部 , 由 专 门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从 环 境 友 好 、 社 会 责
任、公司治理三个维度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可持续发展评定,确定中证财通中
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独 立 而 系 统 的 评 级 方 式 确 保
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 指 数 成 份 股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可
持续发展理念,代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如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和增强策略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标的指数,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为基础,并根据财通数量化的多策略体系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
低配。一方面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标的指数,另一方面
在指数跟踪的同时力求超越指数。
本基金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体系,实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每个策略都
根据其投资逻辑实现可量化、可检验。主要策略包括:多因子 Alpha 策略、
配对增强策略、事件驱动型增强策略、风险跟踪控制策略和组合优化策略。
1)多因子 Alpha 策略
多因子 Alpha 策 略 的 实 施 主 要 基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开 发 的 财 通 多 因 子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Alpha 模 型 , 该 模 型 是 在 对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进 行 长 期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获 取 长
期超额收益的量化决策模型。模型因子包括基本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基本
面因子主要包括成长因子、价值因子、估值因子、盈利质量因子,市场面因
子主要包括动量因子、强度因子、市场情绪因子。
以上因子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政
策等各方面信息。财通多因子 Alpha 模 型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积 累 并 最 新 扩
展的数据库,科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
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
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配对增强策略
配对增强策略是配对交易的对冲策略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创新应用,
通过严格的量化分析和研究,就配对策略在中国的应用进行了客观分析,形
成了一个系统化交易决策系统,在风险预算的约束下追求超额收益。具体包
括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协整关系分析、协整关系监测、风险预算和资产分配
等子模块,确保配对增强策略实现稳定性、及 时 性 和 风 险 可 控 性 。
3)事件驱动型增强策略
通过系统分析各类事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蕴含的基本面信息,并做统计
分析和研究,以量化投资的手段进行组合管理,获取由事件驱动带来的增强
收益。主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增持、业绩预增、分红送转、定向增
发、十大流通股东变动等。
4)风险跟踪控制策略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控制跟踪误差是指数化投资的首要目标。因此,主
动增强须在风险预算下进行。本基金通过自主研究开发的模块化风险分析体
系进行风险跟踪,把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风险跟踪控制策略的重点是关注跟踪误差,包括日内跟踪误差和年化跟
踪误差。具体包括关注资产配置偏离度、行业偏离度及个股投资偏离度,预
算 跟 踪 误 差 , 防 范 出 现 的 超 出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偏 离 。 除 了 每 日 的 实 时 跟 踪 外 ,
本基金定期(一周、月度、半年、年度)对跟踪误差做系统化分析,并据此
进行定期的组合优化。
对于指数增强部分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风险预算制度。 对于每个具体策略,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结合其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预算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分配,使指数增强部
分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追求相应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系统,是在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金融工程
量化分析平台上构建的,该平台借鉴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量 化 系 统 构 建 开 发 完 成 。
3、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A、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整。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对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在考虑跟踪误
差要求的基础上对成份股进行恰当的定期调整。
B 、 不 定 期 调 整
1 ) 如 果 预 期 目 标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将 会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当 时 具
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
分备选成份股;
2 ) 当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情 况 而 影 响 成 份 股 在 指 数 中 权 重 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相应调
整;
3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该 部 分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4 ) 因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停 牌 限 制 、 交 易 量 不 足 等 市 场 流 动 性 因 素 , 使 得 本
基金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购买某些成份股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
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
代性股票;
5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 当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按
标的指数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
其进行实时调整,并相应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
运作;
6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因
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变通和调整,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
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
流动性好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在股票市场整体
走势不看好的前提下,为本基金提供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从而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
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
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成份股的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2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 ,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 销 证 券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收 益 率× 95%+ 银 行 活 期
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 ESG )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币市场基金。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十)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052,359.18 93.01
其中:股票 22,052,359.18 93.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7,880.75 6.57
8 其他资产 99,696.17 0.42
9 合计 23,709,936.1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1 报 告 期 末 ( 指 数 投 资 )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53,952.22 6.23
C 制造业 7,862,519.96 33.7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922,310.80 3.95
E 建筑业 1,516,245.19 6.5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77,315.48 5.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79,974.00 2.91
J 金融业 3,888,934.90 16.67
K 房地产业 1,186,955.49 5.0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8,336.00 2.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 合 - -
合计 19,256,544.04 82.53
2.1.2 报 告 期 末 ( 积 极 投 资 )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4,085.00 0.23
C 制造业 1,838,797.14 7.8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1,285.00 0.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29,983.00 0.9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89,377.00 0.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520.00 0.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1,404.00 0.2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4,009.00 0.75
S 综合 127,355.00 0.55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合计 2,795,815.14 11.98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3.1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688 上海石化 75,608 461,208.80 1.98
2 000002 万
科A 18,658 455,814.94 1.95
3 600583 海油工程 55,471 383,304.61 1.64
4 601669 中国电建 67,100 383,141.00 1.64
5 601818 光大银行 101,493 381,613.68 1.64
6 601668 中国建筑 71,600 380,912.00 1.63
7 000776 广发证券 22,700 380,452.00 1.63
8 002142 宁波银行 25,700 379,846.00 1.63
9 000338 潍柴动力 48,600 379,566.00 1.63
10 601117 中国化学 68,634 379,546.02 1.63
3.2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77 宋都股份 14,000 67,760.00 0.29
2 002067 景兴纸业 8,000 65,680.00 0.28
3 002636 金安国纪 4,000 65,600.00 0.28
4 600260 凯 乐科技 4,000 65,440.00 0.28
5 002123 荣信股份 3,100 64,449.00 0.28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
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2015 年9 月10 日 , 中 国 证 监 会 向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 股
票代码:000776.SZ )下 发 《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 称 其 因 在 外 接 信 息 技 术
系统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80.51万
元 , 并 处 以2041.54 万 元 罚 款 , 并 对 王 新 栋 、 林 建 何 、 梅 纪 元 、 周 翔 给 予 警 告 ,
各处以10万 罚 款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前 九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广发证券(股票代码:000776.SZ )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为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每个产品的基本投资逻辑;
2 、投资研究体系中的研究平台是一个共享平台,为投 资 决 策 全 流 程 提
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拟订所管理产品的投资计划与方案;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成决策纪要;
6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经
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 存出保证金 51,492.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7.02
5 应收申购款 7,058.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40,707.92
8 其他 -
9 合计 99,696.17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11.5.1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455,814.94 1.95 重大资产重组
11.5.2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本 报 告 中 涉 及 比 例 计 算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在尾差。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03 月22日
-2013年12月31 日
-5.50% 1.06% -12.82% 1.23% 7.32% -0.17%
2014 年1 月1 日
-2014年12月31 日
48.99% 1.08% 53.00% 1.14% -4.01% -0.06%
2015 年01月01日
-2015年12月31 日
11.72% 2.16% 9.19% 2.41% 2.53% -0.25%
2016 年01月01日
-2016 年06月30 日
-16.34% 1.78% -16.10% 1.85% -0.24% -0.07%
2013 年03月22日
-2016 年06月30 日
31.60% 1.59% 22.20% 1.75% 9.40% -0.16%
注: (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2)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收 益 率
× 95%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5%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03月22日-2016 年06月30日)
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 指数 基金基准
2013-03-22 2013-09-06 2014-03-04 2014-08-14 2015-02-02 2015-07-23 2016-01-08 2016-06-30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3 年3 月22日;
(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ESG )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 ≥ 8 0 %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5 %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2013 年3 月22日至2013
年9 月22日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和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契 约 的 相 关 要 求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股指期货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 他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1 、 其 他 资 产 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6、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一般如下:
H =E× 0.016%÷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
初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披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产 生 风 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 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 ) 目 标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 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 目 标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目 标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a 、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b 、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目 标 指 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c 、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目 标 指 数 收
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d 、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e 、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目 标 指 数 产 生 跟 踪
误差;
f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
个 股 调 整 策 略 , 因 此 对 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g 、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 ) 目 标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目 标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销 售
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10 ) 其他可能对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10)依据《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以诚实信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价格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姓名(或单 位 名 称 ) 和联系方式等 事 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以 下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 外 )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10)其他可能对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设
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亿 元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期间:持 续 经 营
电话: 021-2053 7888
传真: 021-2053 7999
联系人:刘未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 话 : (021)68475888
传 真 : (021)68476936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 号 《 关 于 上 海 城 市
合作 银 行 更 改 行 名 的 批 复 》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业 务 ; 办 理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 外 汇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担 保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同业外汇拆借;外汇借款,
自营外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
投资于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投 资 于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00 (ECPI ESG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b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c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e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h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i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j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n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o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p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q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r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s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t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u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更新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人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停 止 基 金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乙类结算成员债券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方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体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事
项。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注册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
生 的 时 间 、 金 额 、 数 量 、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工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账 户 状 况 对 账 单 。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活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与 基 金 产 品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 七 ) 投 资 者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部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部 邮 箱 :service@ctfund.com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1 、2016 年1 月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2016 倾 心 回 馈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2016 年1 月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5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3 、2016 年1 月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间调整的公告》;
4 、2016 年1 月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间调整的公告》;
5 、2016年1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6 、2016 年1 月1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7 、2016 年1 月13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微 信 网 上 直 销 系
统端 口 上 线 及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8 、 2016 年1 月14 日 披 露 了 《 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9 、2016 年1 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0、2016 年1 月16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1 、2016 年1 月20日 披 露 了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 ESG)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12 、 2016 年1 月25 日 披 露 了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一 览 表》;
13 、 2016 年1 月29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4 、2016 年2 月3 日 披 露 了 《 北 京 城 建 投 资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动报告书》;
15 、2016 年2 月16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6 、2016 年3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7 、2016 年3 月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18、2016 年3 月17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上 海 朝 阳 永
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19、2016 年3 月17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 年3 月24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6 年3 月26日 披 露 了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 ESG)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 ;
22、2016年4 月22日 披 露 了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 ESG)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 季 度 报 告 》 ;
23、2016年4 月23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4、2016年4 月27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的公告》;
25、2016年4 月29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16年4 月29日 披 露 了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年第1 号 ) 》 及 其 摘 要 ;
27、2016年5 月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淘 宝 基 金 理 财 平
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8、2016年5 月26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9、2016年5 月27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16年6 月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及时更新新版营业执照的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31、2016年6 月17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2、2016年6 月24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16年6 月30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2016年7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6年
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 ;
35、2016年7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36、2016年7 月20日 披 露 了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 ESG)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 季 度 报 告 》;
37、2016年7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认 购 旗
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38、 2016 年7 月22日 披 露 了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一 览 表》;
39、2016年8 月5 日 披 露 了 《 天 津 天 海 投 资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报告书》;
40、2016年8 月1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41、2016年8 月12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2016年8 月12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第 一 创 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3、2016年8 月26日 披 露 了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ECPI ESG)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及其摘要;
44、2016年8 月3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资 产 管 理 计
划投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 司 股 份 情 况 的 公 告 》;
45、2016年9 月12日 披 露 了 《 深 圳 市 证 通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告书》;
46 、2016年9 月14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7 、2016年9 月14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48、2016年9 月2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9、2016年9 月22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续发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100 (ECPI ESG ) 指 数 增 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十一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