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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回报A(000714)

诺安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 示 (一 ) 诺 安稳 健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4 年 6 月 23 日证 监许 可 【2014 】626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正 式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诺安稳健 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 诺安稳 健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中 ,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稳健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诺安稳健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诺安 稳 健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三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 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 、 销 售机 构 : 指诺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注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结算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 诺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指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 券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 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 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本 基金 根 据 认购 费 、申 购 费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务 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53、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54、C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且从 本类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5、其 他。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四十 九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诺 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裕 鑫 收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诺安 和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 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徐卫晖 先生 ,副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化工进 出口 总公 司财 会部 副总经 理 , 中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河北 进 出口公 司总 经理 , 中化 国 际 ( 控股 ) 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国 中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泽 熙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总 经理。 齐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历 任中国 国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中国 中化 集 团公司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战略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现 担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清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天 津电 视台 总编 室副 主任 , 天 津广 播电 视台 宣 传管理 部 副主任 。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摩士 达钟表 进出 口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 奥成文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国 家计 委财 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国 农业 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 中国银 监会 合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 内 蒙 古银监 局 、 山 西银 监局 局 长, 中国 银监 会监 管一 部 主任 ,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 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西北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研究 员。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 一部 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勇先 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 资产 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 民 生证 券 公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部 总监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 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4.现任 基金 经理 吴博俊先生 ,硕士 ,2008 年加入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2014 年 6 月起 任诺 安优 势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起 任 诺 安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历任 基金 经理 周心鹏 先生 ,曾于 2014 年9 月至 2016 年 9 月担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 基 金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 夏 俊杰 先生 , 投 资三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女 士, 投资四 部负 责人 、基 金经 理 ;王 创练 先生 ,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兼研 究部 总监。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基金 经理 ; 谢 志 华先生 , 总裁 助理 、 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首 席策略 师( 总助 级) 兼研 究部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上述 人 员之 间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 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 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6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 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 合 规与风 险 控制部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 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7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 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设合规 与 风险 控 制部, 合 规 与风 险 控制 部 直接对 总 经 理负 责 ,同 时 协助督 察 长 开 展工 作 。 合 规 与风险 控 制 部 在 各 部门 自 我监察 的 基 础上 依 照所 规 定的职 责 权 限 、工 作 程序 进 行独立 的 再 监督 工 作, 对 公司经 营 的 法律 法 规风 险 进行管 理 和 监 察, 与 公司 各 部门保 持 相 对独 立 的关 系 。 同时 负 责 根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的 特 点 和 需求 , 制定 各 个风险 领 域 (投 资 、运 作 、信用 等 ) 的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评 估方法 ,并 监督 其执 行 ; 定期向 管理 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 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 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8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 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 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环 境控 制: 指与内 部控制 相关 的环境 因素 相互 作用 的综 合效果 及其 对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涉及 到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 资决 策 业务 控制 、基 金交 易业 务 控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9 制和对 关联 方交 易的 监控 :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合 规与 风 险控 制 部 对投 资 决 策 和投 资 执行 的 过 程进 行 合 规性 监 督检 查 ;相关 业 务 人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德 规范 ,严 禁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事 件的 发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0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 ;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公司设立 合规与风 险控制 部 ,对公 司经营层 负责, 开展监察 稽 核 工作,并 保证 合 规与风险 控制 部门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确保 公司各 项经营管 理 活动的 有效 运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0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 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 截至 2016 年 6 月 ,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87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本 行连 续 十一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选 的 51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 好 评 。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2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 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3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 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九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 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化、常 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范 风 险,审 慎经 营,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4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 高层 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策 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 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 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5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之 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等 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A 类基金份额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 :0755-83026630 联系人 :胡雯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 天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7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认购 手 续,具 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联系人 :兰 奇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北京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2 层、5 层-9 层、16 层-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全 国) 、96198 ( 北京 ) 网址:www.bjrcb.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8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000 、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6) 江南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 广州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继 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宁 波市 鄞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钱 庚旺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962528 (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nbcb.com.cn (9)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0) 无锡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郑 博巍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公司网 站:www.wrcb.com.cn (11)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能 联系人 :刘 卫平 联系电 话:0773-3821373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全国) 或 96299 (广 西专 线) 公司网 址: www.guilinbank.com.cn


(12)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梦 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梦 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 军 电话: 025-88866771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0 传真: 025-88866715 客户服 务热 线:96008 网址: www.zjrcbank.com (13)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克 拉 玛 依市 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电话:86-990-6239370,86-10-89026988


传真:86-990-6969902,86-10-89025406 联系人 :许 新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14) 东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热 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上海 ) ;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2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周璐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2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3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 跃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2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 渤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华龙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2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新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9)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5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4)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3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6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37)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38)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人 : 周立 枫 联系人 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 赵沛 然 联系人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7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或 400-9918-91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3)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8 (4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www.new-rand.cn (4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公司网 址: www.harvestwm.cn (48)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0 号 二十 一世 纪 大厦 A 座 3 层 3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电话:010-59200999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49)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公司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延安东 路一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电 话:4000178000 网址: www.vworks.com.cn (5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人代 表: 林卓 联系及 投诉 电话 :0411-88891212 财富热 线: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0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5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或 www.51jijinhui.com (5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2822063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6)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1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57)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58)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0)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中 青大 厦 7 层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2 网址:www.igesafe.com (61)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宏泰 东街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 表: 齐剑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 旺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 楼 新浪总 部大 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3)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 程刚 联系人 :张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4)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 :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二)C 类基金份额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 销 柜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3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明静 、吴迪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机构 和相 关费用 的不 同 , 分 别设 置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 , 每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申 购费用 、 赎回 费用 、 管 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 用 。具 体内 容见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714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2052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对基 金 份额类 别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5 第 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4 】626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到 2014 年 9 月 10 日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 工作已 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结 束。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6,45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637,203,715.37 份。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6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9 月15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7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信息详 见本 公告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9 月15 日生 效 , 于2014 年 12 月8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8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成立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目 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 开通) 或代销 机 构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9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相应 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额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同 赎回 。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 前 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1)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纳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 不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5%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0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长 于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 赎回费 用 ,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2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 的 数 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该 类基 金份额的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该类基 金 份额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法 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1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一: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 其 对应费 率 为 1.5 %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 A 类 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则 其可 得 到 6794.63 份基 金 A 类 份额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二: 假定 T 日 的基 金 A 类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25 %=3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4463.75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1 万 份,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A 类份 额 净值 是 1.4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4463.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 基 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 类 基金 份 额 ,两 类 基金 份 额 单独 设 置 基金 代 码, 分 别 计算和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 。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2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2、3、5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3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 公 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 可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 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 安平衡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 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4 ) 、 诺 安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4 代码 :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置 混合 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6 ) 、 诺 安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7 )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级 基 金份额 代码 : 32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 320009 ) 、 诺安 中证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10)、 诺安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11 )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320012 ) 、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4 ) 、 诺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多 策略 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6 ) 、 诺安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18) 、 诺安 汇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20 ) 、 诺安 双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21)、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22 ) 、 诺 安鸿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0066 )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A 类 基金 代 码:000559 ,E 类 基金 代 码:000560 )、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代 码:000538 ,C 类 基金代 码:002053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000971 ) 、 诺安 低碳 经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1208)、 诺安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代 码:001351 ) 、 诺 安创 新 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 :001411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1 ) 、 诺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000736 ,C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7)、 诺 安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000771 ) 、诺 安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528 ) 、 诺 安利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002137 ) 、 诺安 景 鑫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002145 ) 、 诺 安益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002292 ) 、 诺安 和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2560 )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 。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的 ,将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的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 月 ( 不含 6 个月) 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长于 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 承 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5 即“申购 费补差费 率=转入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转 出基金的 适用申购 费率” ;当转入 基 金 的适用 申购 费率 等于 或低 于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C ×(1-D)/ (1+G )+F ]/E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申 购费补 差费 率 ;E 为转 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具 体份 额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稳健 回 报混 合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 至T 日其 持有 期未 满 31 个自然 日 , 现 拟在T 日 全 部转换 为诺 安稳 健回 报混 合 A 。T 日,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的 净值 为 1.1000 , 赎 回费 率为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0; 诺安 稳健回 报混 合 A 的净 值 为1.2000 ,T 日 该代销 机构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为 1.5% 。则 计算 如下 : 1.5%>0,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安优稳健 回报混合 A 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的 基金份额 ×T 日诺 安优化 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的 赎回费 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费率 ) ÷ T 日 诺 安 稳 健 回 报 混 合 A 的净值=50000 ×1.1000 ×(1 -0.5% ) ÷ (1 +1.5% )÷1.2000 = 44930.21 份 例2: 诺安 稳健 回报 混合A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稳 健 回报混 合 A,至 T 日其 持 有期未 满 一年, 现拟 在 T 日 全部 转 换为诺 安货 币。T 日 ,诺 安稳健 回报 混 合 A 的净 值 为 1.2000 ,赎 回费率 为0.5% ,T 日该 代 销机构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1.5% 。 则计 算如 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0, 低于 1.5% , 故 本次 转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0) ;而 诺安 货币 的面值 (即 净值 ) 为1.0000 。 转入诺安货币的 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稳健 回报混合 A 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 稳健回 报 混合A 的净 值× (1 -诺 安 稳健回 报 混 A 合 的赎 回费 率)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诺 安货币 的净 值=50000 ×1.20 ×(1-0.5% )÷ (1+0 )÷1 =59700.00 份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6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相应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7 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8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 把握 投资 市场 的变 化 趋势 , 力 求在 有效 分散 风 险的同 时获 得长期 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 金 融工具 ,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债 、 企业 债、 可转 债 、 可 分离 债、 央票 、 中 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短期 融资 券 、 正 回购 、 逆 回购 、 定期 存款 、 协 议存款 等货 币 市 场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除 股票 外的 其他资 产 投资比例范 围为 5%-100% ,其中权证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 上而 下 ” 的 多因 素分 析决 策策 略 , 结 合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 析进行 大类 资产的 配置 。 具体 而言 , 首先利 用经 济周 期理 论 , 对宏观 经济 的经 济周 期进 行预测 , 在此 基 础上形 成对 不同 资产 市场 表现的 预测 和判 断 , 确 定 基金资 产在 各类 别资 产间 的分配 比例 , 并 随着各 类证 券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相 对变 化 , 动 态调 整 组合中 各类 资产 的比 例 , 以规避 或分 散市 场风险 ,为 基金 带来 稳健 回报。 1、大类资 产配置策 略方面 ,本基金 将采取战 略性资 产配置和 战术性资 产配置 相结合 的 策略 , 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 在长 期资 产配 置保 持 稳定的 前提 下 , 积 极进 行 短期资 产灵 活配 置,力 图通 过时 机选 择构 建在承 受一 定 风 险前 提下 获取较 高收 益的 资产 组合 。 2、股票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盈利 增长趋势 以及市场 价格趋 势两个 维 度的综合 考量,将 好公司 与好股票 有机结合 ,前瞻 性地把握 A 股市 场中存在 的具有综 合 趋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9 势机会 的个 股 , 进 一步 结 合对上 市公 司品 质的 评价 构建最 终的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策略由 行业 配置 策略 、个 股筛选 策略 两部 分组 成。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进行 行业 配置时 , 将 采用 自上 而下 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式发 掘优势 行 业确定 行业 权重 。 在投 资 组合管 理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也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以及 各个 行业 的基本 面特 征对 行 业 配置 进行持 续动 态地 调整 ,以 把握行 业景 气轮 动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2) 个股 筛选 策略 本基金 构建 股票 组合 的步 骤是 : 根 据定 量与 定性 分 析确定 股票 初选 库 ; 基 于 公司基 本面 全面考 量 、 筛 选优 势企 业 , 运 用现 金流 贴现 模型 等 估值方 法 , 分 析股 票内 在 价值 ; 结 合风 险 管理, 构建 股票 组合 并对 其进行 动态 调整 。 3、债券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部 分采用 积极管理 的投资策 略,具 体包括 利 率预测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预测策 略、 溢价 分析 策略 以及个 券估 值策 略。 4、权证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将主 要运用价 值发现 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 略等。 作为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我 们将 结合 自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 益。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 着 谨 慎的 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并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套 期保值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在预判市场风险较大时, 应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策 略, 即 在保 有 股 票 头 寸 不 变 的 情 况下 或 者 逐 步 降 低 股 票 仓位 后, 在 面临 市 场 下 跌 时 择机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进 行套 期 保 值,当股市好转 之后再 将期 指合 约空 单平 仓.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除股 票以 外的 其他 资 产投资 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5%-100%; (2)每个 交易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17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1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 指数的 混合 指数 ,即 : 60%沪深 300 指数+40% 中 证 全债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 为中 证指 数 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 布的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整体 状 况的指 数 , 指 数基 期为2004 年 12 月 31 日 , 基点 为1000 点 。 其选 样方 法是 对样 本空间 股票 在最近 一年 (新 股为 上市 以来) 的日 均成 交金 额由 高到低 排 名 , 剔 除排 名后50% 的 股票, 然 后对剩 余股 票按 照日 均总 市值由 高到 低进 行排 名, 选取排 名在 前300 名 的股 票作为 样 本 股 。





同 时,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易 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2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 要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0,685,255.88 5.17 其中: 股票


80,685,255.88 5.1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99,889,144.00 70.50 其中: 债券


1,099,889,144.00 70.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0,990,511.49 9.0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528,907.79 1.89 8 其他资 产


208,944,513.20 13.39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3 9 合计





1,560,038,332.3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311,277.15 3.1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4,450,880.83 0.9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14,500.00 0.1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7,469,389.80 0.48 J 金融业 1,035,880.00 0.07 K 房地产 业 1,991,714.00 0.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646,192.00 0.1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65,422.10 0.0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685,255.88 5.18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81 奇信股 份 204,545 8,867,025.75 0.57 2 002792 通宇通 讯 116,432 6,962,633.60 0.45 3 002791 坚朗五 金 121,285 6,521,494.45 0.42 4 002474 榕基软 件 254,900 4,817,610.00 0.31 5 603008 喜临门 240,954 4,141,999.26 0.27 6 300219 鸿利光 电 242,000 3,770,360.00 0.24 7 300109 新开源 49,900 3,168,650.00 0.20 8 002663 普邦园 林 407,300 2,997,728.00 0.19 9 002712 思美传 媒 69,600 2,646,192.00 0.17 10 300508 维宏股 份 10,383 2,642,473.50 0.17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4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8,300,000.00 0.5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70,327,000.00 68.73 6 中期票 据 20,376,000.00 1.3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86,144.00 0.0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99,889,144.00 70.63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1699126 16 恒健 SCP001 500,000 50,140,000.00 3.22 2 011699457 16 北 京国 资 SCP002 500,000 50,050,000.00 3.21 2 011699608 16 浙 能源 SCP003 500,000 50,050,000.00 3.21 3 011699443 16 粤电 SCP001 500,000 50,045,000.00 3.21 3 011699461 16 光明 SCP003 500,000 50,045,000.00 3.21 4 011699410 16 鲁 黄金 SCP005 500,000 50,030,000.00 3.21 4 011699418 16 大 唐发 电 SCP002 500,000 50,030,000.00 3.21 5 011699574 16 鲁 高速 SCP002 500,000 50,020,000.00 3.21 5 041654024 16 京投 CP001 500,000 50,020,000.00 3.21 5 071621004 16 渤 海证 券 CP004 500,000 50,020,000.00 3.2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未持 有权证 。 (八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报告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的 情形 ,也 没有 出现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1,053.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2,598,943.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159,226.19 5 应收申 购款 5,289.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8,944,513.2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781 奇信股 份 8,867,025.75 0.57 新发流 通受 限 2 002792 通宇通 讯 6,962,633.60 0.45 新发流 通受 限 3 002791 坚朗五 金 6,521,494.45 0.42 新发流 通受 限 4 002663 普邦园 林 2,997,728.00 0.19 重大事 项 5 002712 思美传 媒 2,646,192.00 0.17 重大资 产重 组 6 300508 维宏股 份 2,642,473.50 0.17 新发流 通受 限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诺安稳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 诺安稳健回报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9.15 ~2014.12.31 7.40% 0.51% 27.23% 0.95% -19.83% -0.44% 2015.1.1 ~2015.12.31 20.95% 0.48% 8.82% 1.49% 12.13% -1.01% 2016.1.1 ~2016.6.30 2.62% 0.17% -8.55% 1.11% 11.17% -0.94% 2014.9.15 ~2016.6.30 33.3% 0.42% 26.62% 1.32% 6.68% -0.90% 诺安稳健回报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8 ~2015.12.31 0.93% 0.22% 1.11% 1.00% -0.18% -0.78% 2016.1.1 ~2016.6.30 1.08% 0.11% -8.55% 1.11% 9.63% -1.00% 2015.11.18 ~2016.6.30 2.02% 0.14% -7.54% 1.08% 9.56% -0.9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0% ×沪深 300 指数+40%× 中证 全债 指数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稳健回报 A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7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8 诺安稳健回报 C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 为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1 (1)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指数期 货合约以 结算价格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2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3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4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 股指 期货 估 值方法 的第 (2 )小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不可 抗力等原 因,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 的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之 间由于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8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 。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结 算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用 (1)A 类基 金份 额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9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纳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少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 不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 赎回费 用 ,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的 ,将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的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 月 ( 不含 6 个月) 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长于 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 承 担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0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上述与销 售有关 的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2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3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各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4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5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任 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 目 标等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6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7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1、市 场风 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 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管 理风 险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8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1)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风险 , 有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 期、 市场 环 境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足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例 偏离 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绩 效带来 风险 。 本基 金在 股 票选择 估具 有一 定的主 观性 ,将 在个 股投 资决策 中给 基金 带来 一定 的不确 定性 ,因 而存 在个 股选择 风险 。 5、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代 理机构违 约、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 售,但 是,本 基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9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如 发 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将 决 定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合并 :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的 ;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 基金 被其 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等方 式 。 本 基 金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时 , 其 他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存 续 ; 本 基 金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基金管 理人应就 本基金 合并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行公 告,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 个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相关 事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为了保 障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基 金管理 人可在合 并实施前 的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有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中, 说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的处 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1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行使 上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除以 下 5)所述 情形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选择 权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在指定 期限内 ,本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换转 入业务, 但对该等 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其 在指 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指定期 限届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 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 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合 并的 , 本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将 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执行 。 5、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 宜协商 一致,并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2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3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6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7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8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9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标 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0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1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2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1/3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1/3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3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 的 除外。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 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 金的存续 期间 ,如发生下 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将 决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合 并: (1) 连续60个 工作 日平 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100 人的 ; (2) 连续60个 工作 日平 均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合并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吸 收合并其他同类 型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同 类型 基金吸 收合 并等 方式 。 本 基金吸 收合 并其 他同 类型 基金时 , 其他 基金 终止 , 本基金 存续 ; 本 基金被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吸 收合并 时, 其他 基金 存续 ,本 基 金终 止。 2、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本基 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并 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 了保 障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6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有关 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就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除以下5)所述 情形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指定期限 内因行使选 择权而赎回或 转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 指定 期限 内, 本基 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或 转换 转 入业务 , 但 对该 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其 在指 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 定期 限届 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 出选 择的 ,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 变 。 本基 金被其他 同类型基金吸收 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将按照 其他基金基金合 同的 约定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7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后生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8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 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9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3026688


传真: 0755-83026677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0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并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金 融工具 ,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债 、 企业 债、 可转 债 、 可 分离 债、 央票 、 中 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短期 融资 券 、 正 回购 、 逆 回购 、 定期 存款 、 协 议存款 等货 币 市 场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除 股票 外的 其他资 产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5%-100% , 其中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每 个 交易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以 及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 金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以 符合 上 述比例 限定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1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 限 制 :


a、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 除 股票 以外 的其 他资 产 投资比 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5 %-100 %; b、 每 个交 易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d、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h、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k、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o、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2 p、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q、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r、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 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3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 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4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5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6 基金管 理人 无 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7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 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按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 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 专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8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 库;其 中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9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 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 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股 指期 货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0 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① 股 票指 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 价 格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1 ②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①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①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③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7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 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 一致 时,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2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 照相 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 对 账发 现 相关 各方 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月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对 报告 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相 关 各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报 告 、半 年 报告 或年 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 或 出具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3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4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5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6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7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 工商银 行、招 商银行 、 北京农 商银 行、 浦发 银行 、 广州 农商 银行 、宁 波银 行、苏 州银 行、 无锡 农商 行、 桂 林银 行 、 江苏紫 金农 商行 、 昆 仑银 行、 第 一创 业证 券、 大同 证券、 首创 证券 、 数 米基 金、众 禄基 金 、 汇付金 融、 金观 诚、 利 得 基金、 天天 基金、 同花 顺 、 一路 财富、 宜信 普泽 、 唐鼎耀 华、 凯石 财富 、 泰 诚财 富 、 长 量基 金 、 厦门 鑫鼎 盛 、 北 京汇 成基金 、 盈米 财富 、 联泰 资产 、 钱 景财 富 、 中证金 牛 、 奕 丰金 融 、 陆 金所资 管 、 乾 道金 融 、 格 上富信 、 广源 达信 、 新浪 仓石 、 泰 信财 富 、 凤 凰金 信 、 万 得投 顾 等 代 销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具 体开 放 时间和 规则 请查 阅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8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6/3/30 2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3/30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大 同证券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4/1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4/1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浦发银 行关 于 “ 财智 组合 ”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4/7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4/12 7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4/20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 2016/4/28 9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期-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4/29 10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2016 年第1 期-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6/4/29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5/10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5/10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5/10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5/24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有限 《证券 时报 》 、 2016/5/27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9 责任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变更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6/14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15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开 展优惠 费率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17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昆仑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24 20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6 上 半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7/1 21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2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7/21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 服务 ( 北京 ) 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3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常熟农 商银 行个 人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3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 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18 25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8/29 26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2016/8/29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单笔 申购、 定投 申请 最低 金额 及 赎回申 请最 低份 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30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6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6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信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2016/9/6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0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网上直销现金 宝账户 申购 (认 购) 及定 投 申购基 金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7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开展 基金申 购 ( 认购 ) 及 定投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2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稳健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3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 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4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4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1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2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稳健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