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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旺纯债A(003618)

招商招旺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旺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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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 旺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10月9日 《 关于 准予 招商招 旺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2016 】 2314 号 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是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由 非上 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 混合型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等 风险/ 收益 品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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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 金的 募集.............................................................. 23 七、基 金备 案................................................................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8 九、基 金的 投资.............................................................. 37 十、基 金的 财产.............................................................. 4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9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七、 风险 揭示.............................................................. 5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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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 《 招商 招旺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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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旺 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 商 招 旺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招 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任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 招 旺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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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业 务 和 交 易 基金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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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 资 人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购 买 的 各 类证 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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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 同的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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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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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 长、 副行 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 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任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1972 年 1 月生,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 从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国 北方 工业 公司 任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 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 先后担 任专 职 律师、 事务 所权 益合 伙人 、事务 所管 理合 伙人 、事 务所执 行主 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2009 年 9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2 年 5 月 至今 兼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 四届 、第 五届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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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马 威华 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 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女 ,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 任中 国银 行 连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部、 会计部 主任 、证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通 证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核 监察 总 审计师 ;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2016 年 1 月起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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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 级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 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 一世纪 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事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 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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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9 月加入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9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基 金核 算部 基金会 计,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任 招商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保证 金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 商招 金宝货 币市 场 基 金、 招 商招 恒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财富 宝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商招 裕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招 悦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招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招通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及招 商招 盛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 助理兼 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 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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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3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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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4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 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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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5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 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 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 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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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6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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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7 报告; b.监督 体 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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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托 管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上 海市 江宁 路168 号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184


联系人 :赵 欣


兴业银 行成 立于1988 年8 月 ,是经 国务 院、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 ,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 州市 , 2007 年2月5 日正 式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 601166 ),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坚 持走 差异 化发展 道路 ,经 营实 力不 断增强 。根 据 2015 年业 绩快 报, 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兴业 银行资 产总 额 达 5.30 万 亿 元,实 现营 业 收入1544.99 亿 元, 全年 实现归 属于 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02.57 亿元 。 2 、主要人员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 合处 、 运 营管 理处 、 稽核 监察处 、 科 技支持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管 理处 、企 业年 金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100 余 人,业 务岗 位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3、 基金 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 兴业银 行已 托 管开放 式基 金 95 只 ,托 管 基金财 产规 模3344.75 亿 元。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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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9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 处,该 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严 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环 境相 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现 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 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 审 慎性 原则 。内 控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管 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 责 任追 究原 则。 各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 人,并 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3、 内 部 控制 制度及 措施


(1 )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 核监察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 行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 制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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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0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投资组 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即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兴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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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8


联系人 :曾 沂慧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888 号 东海 国际 中心A 座 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2、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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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2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管祎 铭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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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2314 号 文注 册公 开募集 。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份 额类别、存续期间 1、基 金类 别: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 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 额,称 为A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 ,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A类基 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 设 置代码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 相 转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停止 某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 或者 调 低某 类基 金份额 的 费率水 平( 基金 管理费 率 和基金 托管 费率 除外) 、或 者增加 新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等, 此项 调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二)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6 年11 月1日至2016年11 月1日 向投 资者 公 开发售 , 其 中周 六、 周 日发 售情况 见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认 购事 宜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三)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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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4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四)募 集场所 投 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及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办理基 金 发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基金 管理人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 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 业务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式,请 参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五)募 集规模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2 亿份 。 本基金 可以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具 体限 制请 参看 相关 公告。 (六)募 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采用 公募 方式 , 包括 直销 和代 销两 种途 径, 直 销由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进 行, 代 销由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开展 。 (七)基 金 面值、认购费用、认 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分 为 A 、C 两类 份 额,其 中 A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认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认 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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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5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A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 以本基 金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认 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例: 某 投资 者 ( 非特 定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且 该认购 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 认 购费 率 为 0.60% ,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0.00 元 , 则可 认购 A 类基 金 份额为 :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0%) =99,403.5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7 =596.43 元 认购份 额=(99,403.57+50.00)/1.00=99,453.57 份 即投资 者 (非 特定 投资人 ) 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本 金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可 得到 99,453.57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八)投 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 资 人认购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认 等均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详 细 列 明 ,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代理人 相关 公告 。 2、 认 购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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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6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 认购费 ) , 具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和 调整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认购 , 每笔 最低 金 额 为 1 元 ( 含认 购费 )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机 构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4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6 )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九)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份 额数以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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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7 七、基金备案 (一) 基金合 同备 案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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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8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机构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具 体信息 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及相 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 、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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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9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并按照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处理 。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受理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 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 和本基 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 购, 每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销售机 构及 基 金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00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留 存份额 不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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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0 10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不 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 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 于投 资人 的过 错产 生的投 资人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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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1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如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 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申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采 用 金额申 购方 式 , A 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费率 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 于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N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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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2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赎 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赎回 费用 如下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N )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7 天 0.20% N ≥7 天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赎 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 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易 平 台及公 司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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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3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且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某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 购金额 在 扣除申 购费 用后 除以 申请 当日本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本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8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 0.80% , 假定申 购当 日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 则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8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800/(1+0.80%)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800 -100,000 =8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800 元 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某类 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总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乘 以 申请当 日本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基 金 财 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本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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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4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时 间 为 3 年 , 赎回 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0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 = 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0 =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为 3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1.068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 产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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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5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5) 、 (6)、 (7)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 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也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暂 停 公告 中 明确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 布重 新 开 放 的公 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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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6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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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控制投 资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长 期内实 现超越 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 资回报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 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合 定量 分析 方法 , 确 定 资产在 非信 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 1、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 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 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制 定相应 的久 期 目 标,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 调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目的。 2、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 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当收 益率曲 线 走 势难以 判断 时,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确 保组 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看 ,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 略、 杠 铃策 略 及 梯式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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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8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场 风 险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方 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体 的 信 用 利差 水 平 和 信 用债 发 行 主 体自 身 信 用 状 况的 变 化 都 会对 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 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 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行 条款 、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 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 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7、行 业配 置策 略 债券市 场所 涉及 行业 众多 , 同样 宏观 周期 背景 下不 同行业 的景 气度 的发 生, 本基金 分 别 采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1 )分 散化 投资 :发 行人 涉及众 多行 业,本 组合 将 保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例 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 )行 业投 资: 本组 合将 依据对 下一 阶段各 行业 景 气度特 征的 研判 ,确定 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的债 券。 8、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分 策略 强调 公司 价值 挖掘的 重要 性, 在行 业周 期特征 、 公 司基 本面 风险 特征基 础 上 制定绝 对 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 有估 值优 势 、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取 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 点布局 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 超额 收益 空间 。 9、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本基 金以持 有到 期中 小企 业私 募债为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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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9 以获得 本金 和票 息收 入为 投资目 的, 同时 , 密 切关 注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 力 争在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四)投 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五)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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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0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0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 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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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1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 证 全 债 指 数是 中 证 指 数公 司 编 制 的 综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和沪 深 交 易 所债 券 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指数 样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 债券及 企业 债 券 组成。 本基 金选 择上 述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原因 为本 基金 是通过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来获 取的 收 益, 力 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 投 资比例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客 观合 理地 反映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发 布, 或者 市场 发生 变化导 致本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适 用,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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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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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3 十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2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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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4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各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本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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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5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本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差 达 到本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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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6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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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7 十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本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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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8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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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9 十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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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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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 十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 限 自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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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的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五)基 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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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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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 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 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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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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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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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本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11、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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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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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 份 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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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0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 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 货膨 胀,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 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操 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六)合 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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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1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 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 券的特定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 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币 政策 、 市场需 求变 化 、 行 业 波 动 等因素 的影 响 , 可 能存 在 所选投 资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 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 种债 券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具 有一定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 险 等 风险。 本公 司将 本着 谨慎 和控制 风险 的 原 则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关 注包 括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导致的 基金 净 值波动 、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在内 的各 项风 险。 (八)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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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2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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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3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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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4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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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5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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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6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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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7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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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8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2、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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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9 (6) 变更 基 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以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 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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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0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 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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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1/2)。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含1/2); 4)上 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2 ) 项 、 第 (2 ) 款第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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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2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8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7、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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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3 2/3 以上 ( 含2/3 ) 通 过方 可 做出。 除本 合同 另有约 定 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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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4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0、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件 等 内容,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定 的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定修 改导致 相关 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该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或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三) 基金 的 收 益与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12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本 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变 更实 施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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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5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事 项遵循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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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6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2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 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0 )项 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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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7 (五) 基金 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投 资回 报。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次级 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债 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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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8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2)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10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但需 提前 公告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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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9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 估值 全价 减去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收盘价 或估 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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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0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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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1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 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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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2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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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3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 务顾 问、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 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1、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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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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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5 除上述 第 (10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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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6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2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银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 有关法 规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 签订 相关 书面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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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7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 (4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 前支取 的损 失 由其承 担。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和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据 和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 和 信用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 资 中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券 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业 私 募债时 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有 关 制度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 有 关额 度 、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9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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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8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1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2、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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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4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也称为 资 金账户 ,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银行 存款 。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金 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模 式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包 括 本基 金 财产 在 内 的 所有 托 管资 产 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 为基 金财 产 开 立资金 清算 辅助 账户 , 以 办理相 关的 资金 汇划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中 给予 必 要 的配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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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0 (2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 金托 管人办 理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销 户 、 变更工 作, 本基 金资 金账 户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3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定 期存 款账 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 款 协议 ,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 和 义务 ,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 令附件 。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 书后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 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若产 生息 差 ( 即本 基 金已计 提的 资 金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收 到 的资金 利息 差额) ,该 息差 的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并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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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1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7、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复印 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各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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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2 (2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3 )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券 ,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情 况下 ,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b.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c.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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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3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a.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 更正 。 b.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c.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d.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a.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b.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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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4 c.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d.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a.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b.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本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本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c.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5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6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7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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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5 5、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 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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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6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国 际仲裁 中心) , 按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 败 诉方承 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职 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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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7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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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8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 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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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9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 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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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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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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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招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