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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A(003601)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申万菱信 安鑫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申 万 菱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华 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 六年 十一 月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募集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5】2709 号文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 机构部函【2016】2416 号文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 将基金资产灵活配置于股票、 债券以及现金类资产而 产生的大类资产配置 风 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3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7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 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申 万菱信 安 鑫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申万菱 信 安鑫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申万菱 信 安鑫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申 万菱信 安鑫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6、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3】 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牛锐 股权结构:申 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 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 生, 董事长 ,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 经 济师。1980 年起 从事 金融相 关工作,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 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香港) 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起任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经 济师。1988 年起从 事证 券相关 工作, 先后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副教授。 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 南京东南 大学系副主任、 副教授,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董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原三菱信托银行) 任职, 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 海外资 产管理事业部科长、次长、副部长等。现任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 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增田义之先生,董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任职, 历任 资产运用部量化运用组科长、 股票运用部 次长、 投资工学研究所董事、 指数战略运用部部长、 资产运用部部长 , 现任 受托财产企划部部长兼资产运用部部长 。 白虹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韩国 釜山分行,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 国际 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 平台(COIN )创始 人 兼 CEO 。 张军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教授。 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 日 本长崎县立大学、 日本千叶大学、 早稻田大学任教; 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 开发株式 会社 。2001 年至今在 中南 大学任 法 学院教授 ,中 日经济 法 研究所 所长,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 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 , 1984 年进入 金融 行业 ,曾先后 任职 于中国 工 商银行总 行、 工商银 行 北京市 分行等。2009 年 1 月起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徐志斌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曾任高盛集团环球控制部高级 分析师、 项目经理、 团队经理, 高盛集团运营风险管理部欧洲区负责人、 总 监、 执行董事, 高盛集团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管理部业务总监、 高级业务总监、 负责人,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杉崎干雄先生,监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 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原三菱信托银行) , 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2014 年 4 月起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 牛锐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证监会 上海监 管局、 中金公司 、国泰 基金等 公司。2013 年加入 申 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葛菲斐女 士, 职工监 事 ,大学本 科学 历,2006 年加入 申万 菱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 主要从事行政管理、 人 力资源相关工作, 现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 经济学硕士, 中级经济师。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际业务总 部投资 分析师 、部门副 经理等 。2004 年加入 申万菱 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 公司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 王伟先生 ,管 理学博 士 。曾任职 于申 银万国 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2003 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 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申万菱信 (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 法学硕士。 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 等职务。2004 年加 入 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曾 任监察 稽核总 部总监,现 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叶瑜珍女 士, 硕士研 究 生 ,2005 年 加入 申万 菱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风险分析师、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3 年 7 月起任申万菱 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经理、 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管理总 部总监、 研究总监、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等 。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 投资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管理总部总监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 本公司董事长、 督察长、 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作为非执行 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本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 之便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 第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明示、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非法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 动; (4 )不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他任何 形式为 除本基金 管理人 以外的 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 内控 体系注 重于建立 不同层 次的风 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 立性原 则:本 基金管理 人各机 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旗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 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 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 并代 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 行独立的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 会为公 司非常设 议事机 构,由 公司总 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 监控与管理;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提出解决方法; 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 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 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 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预测、 评估和控制管理; 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 违规事件的调查, 并依 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 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 察长: 本基金 管理人设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主要 负责行 使法律 (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督 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3 )监 察稽核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 董事会 负责。 监察稽 核总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设立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分析, 提出改进方案, 上报督察长或 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 险管理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管理层 负责, 为公司 管理层 提供有关风险评估、 测算、 日常风险点检查、 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 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同时, 对基金 投资、 研究、 交易、 基金业务 管理、 基金 营销、 基金会计、 信息技术系统、 人力资源、 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 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 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 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 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 部控制 环境包 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织 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 基金管 理人按 现代企业 制度的 要求, 建立了符 合公司 发展需 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 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科学 的聘用 、培训 、评估考 核、晋 升、淘 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贯穿 于公司 整体的 、层次明 晰、权 责统一 、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 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第三层: 独立于各部门、 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 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 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重要 业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 )风 险评估 ,包括 风险鉴别 和风险 测算两 大部分, 是风险 控制管 理的前 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 险测算 则在风 险鉴别的 基础上 进一步 对风险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需要从风 险损失 的领域 进行划分 ,确认 某项风 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 险管理 总部需 要在预期 风险损 失发生 的情景下 ,评估 风险对 各方面 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 金管理 人各项 业务操作 均应严 格遵守 公司制定 的相应 流程, 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 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投资交易管理流程、 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品开发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 紧急应变程序、 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 授权管理程序、 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 交易、 基金清算 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3)风险 管理总 部在日 常业务运 行过程 中对操 作流程的 遵守情 况进行 全面监 督和记录; 4)各部 门主管 负责对 本部门的 流程运 作进行 实时监控 以保证 本部门 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 稽核总 部以定 期稽核的 方式检 查各业 务部门对 相关流 程运作 与遵守 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 资产与 公司资产 、不同 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 立 科学 的业绩 评估和考 核体系 ,定期 对各项业 务开展 作出综 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制 定切实 有效的 紧急应变 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的 机制, 明确危 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 )建 立公司 内部的 信息沟通 渠道, 保障信 息的及时 、准确 的传递 ,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 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 独立于 公司运 营管理部 门的监 察稽核 总部,监 察稽核 总部通 过定期 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 )设 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的风 险管理 总部, 该部门的 工作主 要对公 司管理 层负责; (4 )各 部门主 管负责 本部门对 于内控 制度的 执行和监 督;在 具体的 业务运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营中, 授权管理、 岗位 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 察长、 风险管 理总 部和 投资总 监有权 对整个投 资交易 过程实 施全程 跟踪的在线监控; 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 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 设置;


(6 )各 部门在 发现任 何有违反 内控原 则的行 为时,应 立即根 据报告 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 于员工 个人违 反法律法 规和有 关规定 ,视其给 公司造 成的损 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 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 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 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 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 市场二室、 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5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 始 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业 务经验, 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 机构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 务,取得 了 优异 业绩。 截至 2016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年 6 月末, 本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集合计划、 银行理财、 信托、 保险等 各类产品合计 671 只, 托管规模 16,109.54 亿元, 实现托管手续费收入 3.9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必须 符合国家 及监管 部门的 法律法规 和各项 制度并 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 性原则 :一切 业务、管 理活动 的发生 都必须有 相应的 规范程 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准 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 性原则 :必须 实现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必须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及 华夏银行 经营管 理的发 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内 部专门 设置了 风险与合 规管理 室,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权和能力。 (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 防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例、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 申浩波、 陈继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 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 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 名称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 网址:www.swhysc.com (3) 名称: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 况为准。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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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5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赵钰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 2709 号文 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2416 号文 ( 《关于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进行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成立后, 如连续三十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则本基金提前终止,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募集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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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7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七、认购手续 1、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销售机 构 销售网点的规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八、认购方式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 两类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10 万以下 0.18% 0.60% 10 万(含) —50 万 0.12% 0.40% 50 万(含) —100 万 0.06% 0.20% 100 万(含)以上 150 元/ 笔 500 元/ 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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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费率为 0.60% ,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且该笔认购全 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35.5 )/1.00=9,975.86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75.86 份。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认 购金额 10,000 元,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 金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35.5 )/1.00=10,035.5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 C 类 基金份额为 10,035.50 份。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本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在直销 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的 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具体 规则请 参照申 万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和各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规定。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十一、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基金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用账 户,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2、连续 3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除 投资 人 指定 赎 回外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对 持 有人 账户 在 该 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 则赎回申请成立 ,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 请 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受理 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该申请。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 在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账户中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 收取认 购/ 申购 、赎回 费,并 不再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 额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 万以下 0.21% 0.70% 10 万(含)—50 万 0.15% 0.50% 50 万(含)—100 万 0.09% 0.30% 100 万(含)以上 3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75%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30 日(含)—6 个月 0.50% 6 个月(含)以上 0.00% 注:月按 30 日 计算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0% 30 日(含)以上 0.0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 纳申购费)。 申 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登 记机构 根据单 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 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 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对应 费率为 0.7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70% )=9,930.4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30.49=69.51 元


申购份额=9,930.49 /1.132=8,772.52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 元,则可得到 8,772.5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3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 /1.132=8,833.9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 元,则可得到 8,833.9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 基金 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 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1 )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 个月后 (未满 6 个月)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3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32=11,320.00 元


赎回费=11,320.00× 0.50%=56.60 元 赎回金额=11,320.00-56.60=11,263.40 元


即:该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3 个月后(未满 6 个月)赎 回,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63.40 元。


(2 )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个月后决定赎回,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32=11,320.00 元


赎回费=11,320.00× 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320.00-0.00=11,320.00 元


即:该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3 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 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出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 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包括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转 让、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充分挖掘和利 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 和可交 换债券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5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 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 (包括 经济运行 周期、 财政及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流动性 水平( 包括资 金面供求情 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 的深入研究分析以及市场情绪的合理判断, 紧密追踪股 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 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 析, 并精选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趋 势,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研究分析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 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 自身的生命周期, 之后在判断当期宏观经济所处周期位置的基础上, 结合行业的 盈利模 式,精 选当期盈利增长最为确定及增速较快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价值指 标、 成长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 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 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 各种投资分析技术, 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 通过债券品种 的动态配置与优化 配比, 在原则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原则的同时,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 证券组合的久期、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 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 种间的配比,以期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较高的、稳定的投资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 同时考虑 金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 预测未来利率走势。 在宏 观经济上, 基金管理人着重宏观经济运行质量、 国内外经济相互间联系。 在金融 市场上, 基金管理人着重分析金融市场资金流动与供求变化、 金融市场短期利 率 水平的变动等。 利率的未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而对市场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 变化, 从中总结归纳出债券市场波动特征, 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益。在对组合久期整体调整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和梯子策略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 表现,构建优化组 合获取市场收益。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 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 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 化, 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 企业盈利能力提升, 现金流充裕, 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便会收窄, 反之则不然; 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 流动性等市场 因子的变化趋势, 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 便会影响到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 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 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 信用债的信用风险。 研究员将根据 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 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 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 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 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 波动度,从而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将利用 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 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并在市场急速向上时, 通过构建股指期货头寸迅速提高投资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组合的仓位,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 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5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 证金以 后,本 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 : 3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 7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 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投资决策依据 为了保证整个基金投资管理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 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观 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行业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 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 研究支持、 构建组合、 归因分析、 风险控制 为核心 的投资程序。 坚持贯彻严谨、 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 也是稳定 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 )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召开会议, 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 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 和决议; (2 )研究支持 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 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 投资建议; 数量分析小 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风格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 (3 )构建组合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研究部门及 数量分析 小组的研究成果, 以及申购、 赎回的动态情况, 基金经理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 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 组合;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投资管理系统及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 )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总部利用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 置、 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 个股和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 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6 )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 总部和监察稽核总部 负责对投资程序 、 交易执行等流程 进行监控和 定期 稽查。 七、 投资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 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共同协商, 集体 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规范运作。 2、 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 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 研究部、 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 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和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 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月度会议 讨论上 述报告 ,并形成 月度投 资决策 建议,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 资协调 小组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决议的 框架下提 出重点 个股、 重点券 种、配置计划。 (4 ) 根据基金合同、 决策会议决议、 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 ) 风险管理总部和 监察稽核总部负责 对投资决策流程实施合规 风险控制。 (6 )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 )股 指期货 合约按 估值日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提供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 (2 )股 指期货 合约在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重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任 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行。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政策风险、 再投 资风险、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 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 周期风 险:市 场的收益 水平随 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动 而变动 ,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经 营不善 ,会导 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收益主 要通过 现金的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降; 5、期货 市场波 动风险 :本基金 可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投资股 指期货 。期货 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 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 货市场波动 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 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变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公司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 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过程中, 基 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 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进行 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 金管理要求较高。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 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从而导 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交易对手风险 (1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 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 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2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六、 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 的 行为。 无论是整体市场 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 还是 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司的信用恶化, 都会对本 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 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 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的信用级别时, 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 基金的收益下降。 七、 道德风险 指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 损害客 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八、 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 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 营 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 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 犯法行为、 未 授权活动、 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 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九、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 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第一 节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同 》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8 )复 核、审 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 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规则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节 《基 金合同 》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节 《基 金合同 》 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 吴建 成立 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节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和可交 换债券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级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50%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5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3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 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节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四节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从 公开信 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等银行间交 易场所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等 相关协议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第 五节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 六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七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 八节 托管 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也可选择 E-MAIL 、 短信 、微信 等方式得 到投 资记录 对 账服务。 如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因特殊 原因需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0-8588 (免长 途话费)或 021-962299 ,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 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 、 官方微信 (SW_SMU ) 、 申 万菱信申级宝(SW_SMUZX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基金查询/ 交 易 服 务 及 各类在 线 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利用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 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 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 2、网站:www.swsmu.com 3、 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W_SMU)或申级宝 (SW_SMUZX) 4、 其他:如微博 等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三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申万菱信安鑫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申万菱信 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