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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弘A(003682)

博时安弘: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根 据2016 年7 月26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 博时安弘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6]1686 号)进 行募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 资者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持 有的 信用 品种 违约 带来的 信用 风险 , 债 券回 购风险 等等 ; 基 金 运作风 险,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风险 , 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产 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等等 。此外,本 基 金以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存在 基金 份额 净值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4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混 合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低 预期 风险/收 益 品种。 5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6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率×90%+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率(税后)×10% (每个封闭期首日,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但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有 可能不 能达 到或 超过同期 的目 标 收益率 水平 ,投 资者 面临 获得低 于目 标收 益率 甚至 亏损的 风险 。 7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合 同》 。 8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9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10、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98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安弘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博时安弘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或《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安弘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安弘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安弘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安弘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 时安弘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 时安弘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 封闭 期: 指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或 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12 个 月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12 个月 后的对 应日 的期 间。 下一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 至 12 个月 后 的对应 日的 期间 , 以 此类 推。 如 该对 应日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或为 非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 交易 35 、 开放 期: 指自 封 闭期结 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五 至二 十个工 作 日,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开放 期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 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36、 开放 日: 指在 开放 期 内,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37、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开 放 期内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6、 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0、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销售 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类别 53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用 , 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4、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55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6、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 司 ” )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准 设立。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份49% ; 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25% ;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6 %;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 持有 股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6 %; 广 厦建设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2% 。注 册资 本为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 室、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部、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 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 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拓 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协 作等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负 责北 方 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和机 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 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 公司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金 、 基 本养老 金及 职业 年金 的客 户拓展 、 销售 与 服务、 养老 金研 究与 政策 咨询、 养老 金销 售支 持与 中台运 作协 调、 相关 信息 服务等 工作 。 零 售- 北京 、 零 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 内 零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营销服 务 部负责 营销 策划 、总 行渠 道维护 和销 售支 持等 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与公司 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 系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 室 负责 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络 运行及 维护 、IT 系 统安 全 及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 运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与 流程 , 组 织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监 察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投资 决策、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等 方面 进行 监察, 并向 公司 管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意 见和 建议。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有限公 司。 截止到2016 年9 月30 日 , 公司总 人数 为488 人 , 其中 研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88% 拥有 硕 士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 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8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暨法 定代 表人 。 熊剑涛 先生 , 硕 士, 工程 师, 董 事。1992 年5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星 电 子有限 公 司。1993 年起 , 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电 脑部 信息 中心 副经理 ,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脑 部副 经理、 经理 、 电 脑中 心总 经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 术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1月至2004 年10 月, 被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 成员 ; 2005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 分管 经纪 业务、 资产 管理 业务 、 信 息技术 中心 , 兼 任招 商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国 证券 业协会 证券 经纪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 江向阳先 生, 董事。2015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中共 党员 ,南开 大 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 学金融媒 体EMBA 。1986-1990 年就读 于北 京师范 大学 信息与情 报学 系, 获 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 读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研究生 院,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2003-2006 年, 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1月至7 月, 任 招商 局金 融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历任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 党办 副主 任 兼新闻 办 ( 网信 办) 主任 ;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 员办处 长、 副专 员;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 部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 业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 干部。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 事。1988年7月至1995 年4 月在 上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 任教 师。 1995 年4 月进入 招商 证券, 先后任上 海澳 门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投资部 总经 理、投 资部总 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理 (现更 名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 机 构 业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10 月至2008 年7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二 届、 第三届 监事 会监事。2008 年7月 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至第 六届 董事会 董事 。 陈克庆 先生 , 北 京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 起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经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理,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部 副总经理,华西证 券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 总经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 经济师,董事。1988 年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7 月至2006 年6月 任职 于中国 华源集团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华源发 展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证 交所 上市公司 )董 秘、副 总经 理、常务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7 月 就职 于上海 市国 资委直属 上海 大盛资 产有 限公 司, 任战 略投资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10月 至今 , 出任上 海盛 业股权 投资 基 金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11 年7月至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第五 届监 事 会 监事。2013 年8 月起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就 职于上 海印 染机 械修 配厂 , 任共 青团 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 先 后任招 商局 蛇口 工业 区管 理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主 任; 招 商局 蛇口 工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 口招商 港务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业区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香 港海 通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业 区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退 休。2008 年2月至 今, 任 清华 大学 深圳 研究生 院兼 职教 授;2008 年11月至2010 年10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6 月 至今 ,兼任 中国 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外 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3 月至今, 兼任 湘电集 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月至2014 年8 月,兼任 德华 安顾人 寿保 险有限公 司(ECNL ) 董事 ;2013 年6月至 今, 兼任 深圳 市昌红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 先生 , 学 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 泉卫 星 基 地、 四 川大 学经济 系、 中国 人民 银行 、 深圳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 华润 深国 投信 托有 限公 司工作 , 历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金融 研究 所研究 院、 深圳 特区 人行 办公室 主任 ,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理 、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华 润深 国投 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副 董 事长。1994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长 。2010 年退休 。2013 年8月 起,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何迪先 生, 硕士 , 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 先后 在北 京西城 区半 导体 器件 厂、 北京东 城区 电子仪 器一 厂、 中共 北京 市委党 校、 社科 院 美 国研 究所、 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 校、 布 鲁津 斯学 会、 标 准国 际投 资管 理公 司工作 。1997 年9 月至 今任 瑞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月 , 何 迪 先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持 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 领域 中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 营利 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 会” , 并担 任该 基金 会总干 事。2012 年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届 、 第 六 届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 珠海 证券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有限公 司经 理、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管理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7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 余和研先 生, 监事。1974 年12 月入 伍服 役。自1979 年4月进 入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工作 , 先后在 办公 室、 农村 金融 研究所 、 发 展研 究部 、 国 际业务 部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等职务;1993 年8月 起先后 在英国和 美国 担任中 国农 业银行伦 敦代 表处首 席代 表、纽约 代表 处首席代 表;1998 年8月回 到中国农 业银 行总行 ,在 零售业务 部担 任副总 经理 。1999 年10月 起到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 司工作,先后在总 部国际 业务部、人力资源 部担任 总经理;2008 年8月 起先 后到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天津 办事 处、 北京办 事处 担任 总经 理;2014 年3 月至 今 担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控股 的长 城国 富置 业有 限公司 监事 、 监 事会 主席, 长城环 亚国 际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7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事 。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5月先 后任天 津港 贸易公 司财务 科科长 、天津 港货 运公司 会计主 管、华 夏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部 总经理 、天 津港财务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2012 年5 月 筹备天 津港(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2011 年11 月至 今任 天津 港 (集 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副部长 。2013 年3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五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 郑波先 生, 博士 ,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保 险公司 总公 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工作 。现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7 月 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 黄健斌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在 广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中银 国际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 经理、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经 理、 社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董事 总经 理 、 年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兼任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2016 年3月18 日 至今 担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员工 监事 。 严斌先生 ,硕 士,监 事。1997 年7月 起先 后在华 侨城 集团公司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作。现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2015 年5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 硕 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 华紫光股 份公 司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 程师。2000 年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理 ,电 脑部 副经理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主管IT 、 财 务、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等工 作,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 有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技 上海 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5 年2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投 资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 理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高 级投 资经 理、 社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 (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副总经 理 。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投 资管理工 作。2000 年8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债 券组 合经理 助理 、债券组 合经 理、 社保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兼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 生, 硕士 , 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工 作。2015 年6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 女士 , 商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 察法律 部法 律顾 问、 监察 法律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桢女 士, 学士。2004 年 起在厦 门市 商业 银行 任债 券交易 组主 管。2008 年加 入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债 券交易 员 、 固 定收 益研 究 员、 博时 理财 30 天债 券基 金、 博时 岁岁 增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 、博 时月月 薪定 期 支付债 券基 金 (2013 年 7 月25 日至2016 年4 月25 日) 、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基 金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 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固 定收 益总 部现 金管 理组投 资副 总 监兼博 时安 丰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LOF)基 金(2013 年 8 月 22 日至 今 )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2014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 、 博时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基金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 9 月 18 日至 今) 、 博时 现金 收益货 币基 金 (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 、博 时安 盈债 券基 金(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博 时保证 金货 币 ETF 基金 (2015 年 6 月 8 日 至今) 、博 时外 服货 币基金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 、 博 时安 荣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基金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今 ) 、 博时 裕创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今 ) 、 博 时安 润 18 个 月定开 债基 金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 今) 、 博时裕 盛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 年 5 月 20 日 至今 ) 、 博时产 业债 纯债 基金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今 ) 、 博时 安仁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06 月 24 日 至 今) 、 博 时合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 8 月 3 日至 今) 、博 时 安恒 18 个月 定开 债基 金 (2016 年 09 月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2 日 至今 ) 、 博时合 鑫货 币基金 (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 时精 选混 合基 金兼 博时新 趋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投资经理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兼 宏观策 略部 总经 理、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博时 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FOF )基 金、 博时 平衡配 置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 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博时 丝路 主题股 票基 金的基金 经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理 兼博 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 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 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 制风 险。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止,2016 年3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5.432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足率 13.91%, 权 重法 下 资本充 足 率12.51%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7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6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277.05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30.79 亿 元, 同 比增 长44.02%,托 管 资产 余额 8.59 万 亿元 , 同 比增 长 54.53%。 作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首 个独 立第三 方托 管人,成 功签 约“壹 基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 目” 奖;四度 蝉联 获《财 资》 “中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荣 膺《财 资》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奖” ,成为 国内唯 一获奖 项国 内托管 银行, 该 行“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十佳 金融 产品创 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7 月 31 日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179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8.59 万 亿元人 民币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 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 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6 年7 月26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 准予博时 安弘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6]1686 号 )注册 。 一、基金 名称 博时安弘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或者 每一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12 个 月的期 间内 , 本 基金 采取 封闭运 作模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得 申请 申购 、 赎 回本基 金。 本基 金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12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的期 间 。 下一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 至 12 个月后 的对 应日 的期 间 , 以此类 推 。 如 该对应 日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或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本 基金 封闭 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每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期 限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五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开放 期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下 一 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的基 金 销 售机 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A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 但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C 类基金 份额 。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 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 相 互转换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 销 售服 务费 率 、 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 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等 , 并 在 调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 1 、 初 始 面 值 : 人 民 币1.00 元 2 、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本 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 认 购 本 基金 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1 ) 对 于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的 养老金 客户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认 购 费率 如 下表 所示 :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06%


0.00% 100 万≤M <300 万 0.03% 300 万≤M <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2 ) 除上 述 养 老金 客户 外 , 本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率 如下表 所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示: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60%


0.0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认 购金 额 的 计算 及举 例 (1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及 举例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举 例: 某 客户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 息50 元,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0.60% ,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 100,000/ (1 +0.60%)=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50 )/1.00


=99,453.58 份 即: 该客 户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该 笔认 购 产生利 息 50 元 ,择 其可 获得99,453.58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及 举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某客 户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 为 100 元 , 则该投 资 者认购 可得 到 的C 类 基金 份额为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1.00=100,100.00 份 即: 该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 可得 到 C 类基 金份 额 100,100.00 份(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其中 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按 每 笔 A 类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详 情请 见当 地销售 机 构公告 。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受限制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 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基 金 合 同 》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 包 括 该 日 )12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期 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12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或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期时间 。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 他 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 本 基 金 进入首个开放期,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个封闭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期 限原则上为 五 至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期时间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 首 次购 买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追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 元; 详情 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开 放期内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 放 期 的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购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 本 基金申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费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06%


0.00% 100 万≤M <300 万 0.03% 300 万≤M <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本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表所示: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60%


0.0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时间少于一年的 份 额 收 取 0.10% 的赎回费, 具 体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续持 有期 (Y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Y< 1 年 0.10% 0.10% Y ≥1 年 0 0 注:1 年=365 日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或收费方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在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 假 定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次通 过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 , 该 投 资 人(非养 老金客户)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7 份 即: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97,838.17 份A 类 基金份额。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当日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60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600 =94,339.62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6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4,339.62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 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其 中: 赎回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例3 : 假 设某 投资 者赎 回A 类基金 份额100,000 份, 该 笔份额 持有 时间 满 一 年 ,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 , 假设 赎回 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00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600 ×0 =0 (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0 =106,000.00 ( 元)


即: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10 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满 一年, 假设赎回 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6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6,000.00元。 例4 :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100,000 份,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 放期内又 赎回,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10% ,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600 =106,000.00( 元) 赎回费=100,000 ×1.0600 ×0.10% =106.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106.00 =105,894.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 该笔 份 额申购 后在 同一 开放 期内 又赎回 , 假设赎 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6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5,894.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 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同的约定进行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第4 项 除 外 )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规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4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力 争战 胜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 稳健 、 持 续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三 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 纯债 部分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 不 投资于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也不 投资于 可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除 外) 、 可交 换债 券。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确 定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国家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等 ) 和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2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是 买入与 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并 持有 到期, 或者 是持 有回售 期 与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获得本 金和 票息 收入 ; 同 时, 根 据所 持债 券信 用状 况变化 , 进 行必 要的动 态调 整; 在谨 慎投 资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取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对于本 基金 投资 的债券 , 主要从 四个 层次 进行 独立 、 客观 、 综 合的 考量, 以筛 选出合 适 的投资 标的 。 第一, 基于 全部 公开 信息 对已经 上市 或待 上市 债券 的发行 主体 进行 研究 , 内 容主要 涉及 发行人 的股 东背 景、 行业 地位及 发展 趋势 、 担 保方 式及担 保资 产、 外部 增信 质量、 自由 现金 流量动 态、 债务 压力 、 再 融资能 力等 , 并 从 以 上角 度对发 行主 体进 行精 细化 分析和 归类 , 规 避同一 信用 等级 中外 部评 级偏高 以及 信用 风险 偏高 的个券 , 甄选 同一 信用 评级 中内生 资质 及 外部增 信好 的个 券, 纳入 债券池 。 第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评 估体 系对 备选 个券进 行评 分, 着重 考察 发行人 的偿 债能力 、现 金管 理能 力、 盈利能 力三 个核 心要 素。 第三, 对市 场同 类可 比债 券、 信 用收 益率 曲线 、 市 场交易 活跃 度、 机构 需求 进行偏 好分 析,对 个券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的 综合 定价 ,判断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第四 , 根 据市 场结构 与需 求特征 , 在前 三个层 次的 分析基 础上 , 对个券 进行 深入的 跟 踪 分析 , 发 掘其 中被 市 场低 估的品 种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 , 对低 估品 种进行 择机 配 置 和交易 。 (3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针对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 通 过宏 观经济 、 提 前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及 所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 的研究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析和 价值 评估 后选择 风险调 整收益 高的 品种进 行投资 。本 基金将 严格控 制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资 规模并 进行分 散,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4 )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债 券投 资的风 险收 益以 及回 购成 本等因 素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前 提下, 通过 正回 购, 获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0%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 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8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率×90%+1 年 期 定 期 存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款利率(税后)×10%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 据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利 率 水平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 或 者 市 场 发 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 低 风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类有价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 精确到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特 殊 情 况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以维护基金投 资人利益。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款进行赔偿 :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若 投 资 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 裁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3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支付日期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假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或 销售服务费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任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 入 开 放 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缓 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投资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一)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 或 基金管理人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2 个月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 )在每个开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 )资 产支 持证 券 (ABS )或 资产 支持 票据 (ABN )是 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 工具 ,其 向投资 者支 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础 资产 池产 生的 现金 流或剩 余权 益。 与股 票和 一般债 券不 同 ,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实 体的 利益 要求 权, 而 是对基 础资 产池 所产 生的 现金流 和剩 余 权益的 要求 权 , 是 一种 以 资产信 用为 支持 的证 券 , 所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交 易结构 风险 、 各 种原因 导致 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流 与对 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配 产生 的信 用风 险、 市 场交易 不活 跃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6 、其他风险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售 机 构 代 理 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4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5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高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4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授 权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列明。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4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目 的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围、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 行严 格监督 。 《 基金 合同 》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或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风格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 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2 ) 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述第 (9) 项以外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规 定,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 于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 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拨 、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和文 件保 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基 金存 款业 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在存 期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 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 生的 存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存款 协议 书》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存 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开 立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 款凭 证传 递 、 账目 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存 款证实 书等存 款凭 证传递 存 款资 金只能 存放 于存款银 行总 行或者 其授 权分行 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 具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款 证实 书为 基金 托管 人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 款的 有效凭 证, 且对 应每笔 存款 仅能 开具 唯一 存款凭 证。 资金 到账 当日, 由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指定 的会计 主管 传 真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 印件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 存款 证实书 原件 寄 送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 存单 的,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会计 主管 传真 一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 件并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 妥。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 并按以 上 (1 ) 的 方式 快递 或上门 交付 至 基金 托管 人,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原存款 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证实 书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 的, 存款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证实 书复 印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后 ,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行 分支 机 构 应在到 期日 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定 基金 资 金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 银行 需按 原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经 与定 期存款 行友 好协 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部分 资金 , 但 应继 续按 原有利 率计 提利 息,因 提前 支取 导致 的利 息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督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原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在 进行 存 款投 资 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相关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担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但不 得再 发生新 的交 易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3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 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 并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邮件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义 务后 ,予 以免 责。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资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 责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 备案的条 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博 时安弘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 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 程中 相互 配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基 金管理 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 且在 相关资 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 上 述 存 放机 构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 有 价 凭证 不 承 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与合 同原 件一 致的加 盖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公章的 合同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的 合同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与基 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致 的 , 以 托 管人收 到的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估 值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数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均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 殊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与 基 金托管 人 、 登 记机构 协商 增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位 数, 以维 护基 金投资 人利 益。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但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在有 需要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确 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作日后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纸质对 账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 账 单 。 3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如 基金 认/ 申购 、 定投 、转 换 、赎 回、 赎回 转申 购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 在 “ 您 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 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
























































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弘一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文件 (二) 《博时安弘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弘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1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