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查看PDF公告
债 券简称 :13 山证01
债 券代 码:112197
债 券简称 :14 山证01
债 券代 码:112218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召 开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 债券持 有人会 议的通 知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发 行人 ” )于2013 年 9 月
12 日 获 准公 开发行 不 超过 20 亿 元(含 20 亿元 )的公司 债券。其 中
第 一期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 公司债券 (第 一期 ) (以下简 称
“13 山证 01” ) 发 行总额为 人民 币 10 亿元 ,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发 行完毕; 第二 期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 公司债 券 ( 第一 期)
( 以下简称 “14 山证 01” ) 发 行总额为 人民 币 10 亿元 , 已 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发 行完毕。
根据 《 公司 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 理办法》 、 《山 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公 开发 行 2013 年 公司 债券 (第 一期) 募 集说明书 》 、 《山西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公 开发 行 2014 年 公司 债券(第 一期)募 集说明书 》 、 《债券
持 有人会议 规则》 的 相关规定 , 受托管 理人 就召集2016 年 第一次 债
券 持有人会 议 的 有关 事项通知 如下:
一、 召 开 会 议 的 基 本 情 况
1 、 会 议召 集人: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2 、会 议召 开的时间 :
(1 ) 现场 会议时间 :2016 年 11 月 22 日 下 午14:30 。
(2 ) 网络 投票时间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
票 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11 月 22 日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 均在 交易时间 段;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 系
统 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 下午15:00 ,至2016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 15:00 。
3 、 现场会议 地点 : 山 西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
东 塔楼 三层 会议室
4 、会议 召开 及投票 方式:现 场 投票、 网络投票 和通讯投 票 结合
的 方式。
本 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 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 联网
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 向债 券持有人 提供网络 形
式 的投票平 台, 债券 持有人可 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 使
表 决权。 债 券持有人 应严肃行 使表决权 , 投票表 决时, 同 一债券 份 额
只 能选择现 场投票、 网络 投票 或通讯投 票方式中 的一种, 不能 重复 投
票。
具 体规则为: 如果同 一债券份 额通过现 场、 通讯、 深交所 交易 系
统 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 重复投票 , 以 第一 次投票为 准; 如果 同一债券 份
额 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 统重复投 票, 以第 一次投票 为
准。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下 午 17 时, 债券持 有人按照 本通知的 相
关 要求已授 权受托管 理人代为 参会并表 决的 , 视 为现场投 票。 如该 债
券 持有人实 际到会并 投票表决 及/ 或进 行网络投 票 、通讯 投票 的, 视
为 其撤销前 述委托, 投票结果 以其现场 投票及/ 或网 络投 票 、通讯 投
票 中的第一 次投票为 准。
债 券持有人 选择以通 讯方式投 票表决 的, 应 于自 债权登记 日次 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 起, 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 15:00 前 将表
决 票(参见 附件四) 及相关证 明文件传 真发送至 发行人。
5 、 债权登记 日 : 2016 年 11 月 15 日 (以 下午 15:00 交易结 束后 ,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 的债券持 有人名册
为 准)
6 、关 于授权委 托代理人 参加债券 持有人会 议的安排 :受托管 理人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中信 建投证券 ” ) 愿意 接
受 委托 , 作 为债券持 有人的代 理人代为 参会并表 决, 若债 券持有人 无
法 亲自参会 , 可 委托 中信建投 证券或其 他人员代 为出席。 选择 委托 受
托 管理人出 席的债券 持有人应 按照本通 知的要求, 提 供参 会回执和 授
权 委托书。
二、 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13 山证01 、14 山证 01 担 保 人 的议案 ( 详 见 附 件 一 ) 。
三、 现场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登 记 办 法
( 一) 登记 需提交的 资料
1 、 债 券持 有人为法 人的 , 由 法定代表 人出席的 , 持企业 法人 营
业 执照副本 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 法定 代表人 身 份证 复印 件 ( 加盖 公
章) 、 法人 债券持有 人证券账 户卡 复印 件 ( 加盖 公章 ) ; 由委托代 理 人
出 席的 , 持 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 原件 、 债 券持有人 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
副 本复印件 ( 加盖公 章 ) 、 法 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 印件 ( 加 盖公章 ) 、授
权 委托书 原件 ( 授权 委托书样 式 , 参见 附件三 ) 、法 人债 券持有人 证
券 账户卡复 印件 ( 加 盖公章 ) ;
2 、 债 券持 有人为非 法人单位 的 , 由负 责人出席 的 , 持 负 责人 身
份证 复印件 ( 加盖公 章) 、 营 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 ( 加盖公 章 ) 、 证 券 账
户卡 复印件 (加盖公 章) ; 由 委托代理 人出席的 ,持代理 人身份证 原
件 、债券持 有人的营 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 ( 加盖公 章 ) 、负 责人身份 证
复 印件 ( 加 盖公章 ) 、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授权委 托书样式 ,参见附 件
三 ) 、 证券 账户卡复 印件 ( 加 盖公章 ) ;
3 、 债券持有 人为自然 人的 , 由 本人出席 的 , 持本 人身份证 原件、
证 券账户卡 复印件( 由本人签 名 ) ;由 委托代理 人出席的 ,持代理 人
本 人身份证 原件、委 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 ( 由委托 人签名 ) 、授 权委 托
书 原件 ( 授 权委托书 样式 , 参 见附件三 ) 、 委托 人证券账 户卡 复印 件
( 由委托人 签名 ) ; ( 二) 登记 方式 、登 记时间 :
符 合上述条 件的、拟 出席会议 的债券持 有人可将 本通知所 附的
参 会回执 ( 参会回执 样式 ,参 见附件二 )及相关 资料 证明 文件 ,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 17:00 前 通过专人 、传真或 邮寄方式 送达下述 联
系 人 , 邮寄 方式的接 收时间以 联系人签 收时间为 准 。
会议 联系方 式 :
(1 ) 债券 受托管理 人: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联 系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 北塔 2203 室
联 系人: 艾华 、廖玲
电 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2 ) 发行 人: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联 系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29 层
联 系人:王 怡里、梁 颖新
电 话:0351-8686668
传 真:0351-8686667
四、 网 络 投 票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在 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 议上, 债 券持有人 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 )参 加投 票。
( 一)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 票的程序
1 、 投 票简 称:山证 债 投
2 、投 票代 码:369520
3 、投 票时 间 :2016 年 11 月 22 日的 交易时间 ,即 9:30 —11:30
和 13:00 —15:00 。
4 、在 投票 当日山证 债投“昨 日收盘价 ”显示的 数字为本 次债券
持 有人会议 审议的议 案总数。 5 、通 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的操作程 序:
(1 ) 进行 投票时买 卖方向应 选择“买 入” 。
(2 ) 在“ 委托价格 ”项下填 报该次债 权人会议 的议案序 号参加
表 决。100 元 代表总 议案,1.00 元 代表 议案 1 。 议 案应以 相应的委 托
价 格分别申 报,具体 如下表所 示:
序号 会议议案 委托价格
1 关于变更 13 山证 01、14 山证 01 担保人的议案 1.00
(3 ) 在 “委 托数量” 项下填 报表决意 见, “1 股” 代表同 意; “2
股 ”代表反 对;未参 加投票, 或表决意 见填写“3 股”视 为弃权。
表决类型 委托数量
同意 1 股
反对 2 股
弃权 3 股
(4 ) 对同 一议案的 投票只能 申报一次 ,不能撤 单。
(5 )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票 申 报 无 效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作自动撤 单处理, 视为未参 与投票。
( 二)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 系统的投 票程序
1 、互 联网 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下 午
15:00 ,结 束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下午15 :00 。
2 、 债 券 持 有 人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 需 按 照 《 深
交 所 投 资 者 网 络 服 务 身 份 认 证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的 规 定 办 理 身 份 认 证 ,
取 得 “ 深 交 所 数 字 证 书 ” 或 “ 深 交 所 投 资 者 服 务 密 码 ” 。 申 请 服 务 密
码 的 , 请 登 陆 网 址 : http://www.szse.cn 或
http://wltp.cninfo.com.cn 的 密码服 务专区注 册, 填写 相关信息 并设 置服务密 码, 该服 务密码需 要通过交 易系统激 活成功后 的半日方 可
使 用。 申请 数字证书 的, 可向 深圳证券 通信有限 公司或其 委托的代 理
发 证机构申 请。
3 、债券持有人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 定时 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 联
网 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 。
( 三)网络 投票其他 注意事项
网 络投票系 统按债券 持有人账 户统计投 票结果, 如同 一债 券持 有
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
复 投票,债 券持有人 会议表决 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 为准。
五、 通讯表决 的 流程
如 债券持有 人选择以 通讯方式 投票表决, 应 于自 债权登记 日次 日
(2016 年 11 月 16 日 ) 起, 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 15:00 前 将表
决 票( 参见 附件四) 以及下列 文件 :
1 、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法 人 的 ,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章 ) 、 法定代表 人 身份证 复印件 ( 加盖公章 ) 、 法人 债券持有 人 证
券 账户卡 复 印件(加 盖公章) ;
2 、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非 法 人 单 位 的 , 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盖
公 章) 、 营 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 ( 加盖公 章) 、 证 券账户卡 复印件 (加 盖
公 章) ;
3 、 债券持有 人为自然 人的 , 附 本人身份 证 复印件 ( 由 本人 签名)、
证 券账户卡 复印件( 由本人签 名 ) 。
通 过传真方 式 送达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传真 : 0351-8686667 。
六、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1 、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外 ,截至债 权登记日 :2016 年 11 月
15 日 交易结 束后,登 记在册的 “13 山证 01 ” 和 “14 山证 01 ”债券
持 有人均有 权参加债 券持有人 会议。 不 能参加的 债券持有 人可以书 面委 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 决 (授权 委托书参 见附件三 ) ;
2 、持有 “13 山证 01 ” 和“14 山证 01 ” 的下 列机构或 人员可 以
列 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 会议并发 表意见, 但不能 行使 表决权 :
(1 )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发 行 人 、 担 保 人 、 持 有 发 行 人 10% 以上股权
的 发行人股 东 ;
(2 ) 发行 人 、担保 人 及上述 发行人股 东的关联 方;
(3 ) 债券受 托管理人 (债券受 托管理人 亦为债券 持有人者 除外 ) ;
(4 ) 其他 重要关联 方。
3 、 债 券受 托管理人 和发行人 委派的人 员 ;
4 、见 证律 师等相关 人员。
七、 表 决 程 序 和 效 力
1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可 以 现 场 投 票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票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 统投票 、 也可 以通 讯方式投 票 。
2 、 债 券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时 , 每 一 张 未 偿还 债 券 (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拥 有一票表 决权。 只 能投票表 示: 同意 或反对或 弃权。 未 填 、
错 填、 字迹 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 决
权 利, 其所 持有表决 权的本次 债券张数 对应的表 决结果应 为 “ 弃权 ” 。
3 、持有发行人 10%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及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重 要 关 联 方
所 持债券没 有表决权, 并 且其 代表的本 期债券张 数不计入 出席本期 债
券 持有人会 议的出席 张数。
4 、 债 券持有 人会议采 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 决 (表决 票参见 附件 四) 。
每 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 投票, 应 当由至少 两名与发 行人无关 联关系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 、 一 名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代 表 和 一 名
发 行人代表 参加清点 ,并由清 点人当场 公布表决 结果。
5 、 会 议 主 席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 并 应 当 在 会 上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 决 议 的 表 决 结 果 应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
6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作 出 的 决 议 , 须 经 代 表 本 次 未 偿 还 债 券 面 值总额 50% 以 上(不含 50% )表 决权的债 券持有人 (或债券 持有人代 理
人 ) 同意方 为有效。 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 议对全体 债券持有 人 (包 括 所
有 出席会议 、 未出席 会议、 放 弃投票权 或反对决 议的债券 持有人 ) 具
有 同等效力 和约束力 。
7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做 出 决 议 后 ,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债
券 持有人, 并负责执 行会议决 议。
八 、 其 他 事 项
会 议会期半 天,交通 费用及食 宿费用自 理。
本 通知内容 若有变更, 会 议召 集人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将
以 公告方式 在债券持 有人会议 召开 日 5 天 前发出 补充通知。 债 券持 有
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或互联网网站上
公 告,敬请 投资者留 意。
特 此通知。
附件 一 :关于 变更13 山证01 、14 山证 01 担保 人 的议案
附件 二:13 山证 01 (证 券代 码:112197 )和 14 山证 01 (证 券
代 码:112218 )2016 年第 一次 债券持有 人会议参 会回执
附 件三:13 山证 01 (证 券代 码:112197 )和 14 山证 01 (证 券
代 码:112218 )2016 年第 一次 债券持有 人会议授 权委托书
附 件四:13 山证 01 (证 券代 码:112197 )和 14 山证 01 (证 券
代 码:112218 )2016 年第 一次 债券持有 人会议表 决票
(本页无正文, 为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的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关于变更 13 山证 01 、14 山证 01 担保 人 的 议 案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发行人” )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获准公
开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 (含20 亿元) 的公司债券。 其中第一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13 山证 01”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 已于 2013 年11 月15 日发行完毕; 第二期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以下简称 “14 山证 01 ” ) 发行总 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 , 已
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发 行完毕。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
信” )为山西证券 2013 年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晋
政函[2015]111 号 ) 、山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山 西 金 融 投资 控 股 集 团
有限公司筹组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2015]114 号) , 以及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将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至 山 西
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晋财金 〔2016〕8 号) , 山西省财政厅将持
有的山西国信股权注入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山西金控” ) ,
山西国信成为山西金控全资子公司后, 将其持有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
公 司 、 山西省 金 融 资产交 易 中 心(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国信融 资 再 担保有 限 公 司 的
国有股权、股份(以上合称“划出资产” )无偿划转给山西金控。
为保证 13 山证 01 、14 山证 01 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13 山证 01 、
14 山证 01 的担保人由山西国信变更为山西金控。为确保上述变更事项的履行 ,
山西国信与发行人签署了 《担保责任解除协议》 , 解除其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同时 山西金控 签署了 《担保函》 及 《担保协议 》 , 为13 山证 01 、14 山证01 提供
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的、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
证的范围包括 13 山证 01、14 山证 01 的本 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为各期债券的发行首日至各期债券
到期日后六个月止 ,保证责任 自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本 议 案 之 日 生 效 。 附: 山西金控基本情况介绍
山西金控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成立,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
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 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是 山西省人民政府在金融领
域的投资、管理公司, 也是山西省全牌照大型地方金融控股集团。
山西金控注册资本 106.4678 亿元,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山西金控合并
报表范围 内 净资产为204.73 亿元, 总资产为949.98 亿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山西金控 整合了山西国信、 晋商银行、 山投集 团、 山西证 券、 山西信 托、 中煤保
险、 晋商信用增进公司、 山西再担保、 山西金租、 山西产权、 山西股权、 晋金所,
以 及 华 融晋商 等 地 方金融 企 业 中的国 有 产 权,并 将 牵 头设立 山 西 寿险法 人 机 构 ,
集银行、 证券、 保险、 信托、 担保、 金融租赁、 资产管理、 小贷、 交 易要素、 互
联网金融等金融业态于一体。 山西金控定位于山西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平台, 通过
开 展 投 资控股 、 产 业培育 、 资 本整合 , 推 动我省 金 融 产业集 聚 发 展和转 型 升 级 ;
通过股权运作、 价值管理、 有序进退, 促进我省金融资本合理流动, 实现保值增
值。 在授权范围内, 山西金控依法管理各控 (参) 股公司中省财政出资的国有股
份,履行股东职 责。
附件二:
13 山证01 ( 证 券 代 码 :112197)和 14 山证 01 (证 券 代 码 :112218 )
2016 年 第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参 会 回 执
兹确认本人/ 本单位或本人/ 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将出席 13 山证 01 (证
券代码:112197)和 14 山证 01 (证券代码:112218)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
会议。
13 山证 01 债券持有人(签署) :
(公章) :
13 山证 01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 13 山证 01 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
14 山证 01 债券持有人(签署) :
(公章) :
14 山证 01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 14 山证 01 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件三:
13 山证 01 ( 证 券 代 码 :112197)和 14 山证 01 ( 证 券 代 码 :112218 )
2016 年 第 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代表本单位/ 本人出席 13 山证 01(证券
代码:112197)和 14 山证 01 (证券代码:112218)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
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 关于 变更 13 山证 01、14 山证 01 担保 人 的议案》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 13 山证 01、 14 山证 01 担保人的议案
注 :
1 、请在 “同意” 、 “反对” 、 “ 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 √ ” ;
2 、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 , 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 、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 、 如 本授权 委 托 书指示 表 决 意见与 表 决 票有冲 突 , 以本授 权 委 托书 为 准 ,
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 ( 公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 100 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签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日期 :2016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 : 自本授权委托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结 束 之 日 止 。
附件四:
13 山证 01 ( 证 券 代 码 :112197)和 14 山证 01 ( 证 券 代 码 :112218 )
2016 年 第 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表 决 票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 13 山证 01、14 山证 01 担保人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个人 (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 ( 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 :
表决说明 :
1、 请就表决事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在相应栏内画 “ √ ” , 并
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
2 、 本表决票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3 、 如 债 券持 有 人 选 择以 通 讯 方 式投 票 表 决 ,应 于 自 债 权登 记 日 次 日(2016
年 11 月 16 日) 起, 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下 午 15:00 前将表决票通过传真方式
送达 0351-8686667 。
4 、 未 填、错 填 、 字迹无 法 辨 认的表 决 票 或未投 的 表 决票均 视 为 投票 人 放 弃
表决权利 ,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