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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华(168106)

九泰锐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 一 月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证 监许可【2016】2120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 场 , 基 金净值 会 因 为证券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获 得基金 投 资 收 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风 险揭示” 部分 ) 。 基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在场内交易 过程中,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 在封 闭 期 内以及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基 金 投资有 明 确 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按 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由 于 估 值 方 法 的 原 因 偏 离 所 持 有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所 对 应 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和股指期货, 可能给 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 换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125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前言 《 九泰锐华定 增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九泰 锐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投资 策略、投资风险、费率 结构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 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九泰 锐华 定增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九泰 锐华 定 增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九泰锐华 定 增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市交易公告书》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包括 其 不 时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 国境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运 用来自 境 外 的 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 赎回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3、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2、 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 两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场内份额可以在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 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43、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6、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管 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某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在转换日自 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56、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8 、 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指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和/ 或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和/ 或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经 协 商 一 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 王海滨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 26%、25%、25%和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 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 货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 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晓红女士,工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副院长, 日本东京工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南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兼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校长助理。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管理学会副理事长。 徐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长春 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 耿 先 生,经 济 学 博士, 教 授 ,独立 董 事 。曾任 青 岛 崂山区 政 府(高科 技 开 发区) 职员, 重 庆 大学工 商 管 理博士 后 科 研站博 士 后 ,重庆 大 学 经济与 工 商 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 大学本科, 监事。 曾 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 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 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昆 吾 九 鼎 投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投 资 经理、 合 伙 人助理 。2014 年 加 入 九泰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历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 (锐系列) 执行投资总监,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九泰锐益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会 秘书。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 督察长。 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 广西斯 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事总经理, 中国 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九泰 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泰富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严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 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战略投资部 定增业务 组( 锐系列) 执行投资总监, 九泰 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6 年 7 月16 日)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14 日至今) 、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2 月4 日至今)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8 月11 日至今) 、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8 月30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 张勇先 生、黄祥斌先生 、李永兴先生、 刘开运先生。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 ,经 济 学 硕士, 基 金 经理。15 年 证券 从 业 经验, 历 任 南京市 商 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宏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黄祥斌先生,中国籍。武汉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永兴先生 ,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盛世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兼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 ,同上。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现行 有 效 的相关 法 律 、法规 、 规 章、基 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 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加 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 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 现 行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 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 司 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 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 岗 位目标 责 任 制为基 础 的 第一道 监 控 防线。 各 岗 位均制 定 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2 ) 建立相 关 部 门、相 关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的 第 二 道监控 防 线 。公司 在 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 督 察 长、监 察 稽 核部对 各 岗 位、各 部 门 、各机 构 、 各项业 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 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 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 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 通过复核 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2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根 据 市 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业 务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控 制制度。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 :秦彦 电话:022-58555941 传真:022-58314791 发展概况 : 渤海银行是1996 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是 第 一 家 在 发 起 设 立 阶 段 就 引 进 境 外 战 略 投 资 者 的 中 资 商 业 银 行,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 ( 香港) 有限公司、 中 国 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等 7 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2006 年2 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将建设公司治理完善、 依法合规经营、 业务特色鲜明、 经营业绩优良的现代银行作为长期愿景。 明确提出要将渤海银行建设成为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银行, 成为能够 为客户提供 “卓越体验” 服务的银行, 成为能够为员工提供最佳发展机会的银行, 成为能够以创新领先同业的银行。 自成立以来, 不断发 挥后发优势、 国际化优势 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 各项成长性指标领先于同业, 呈现出持续、 健康发展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良好态势。 截至 2014 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突破 6500 亿元。到 2015 年 7 月末, 已 在 全 国设立 了 19 家一 级 分 行、16 家 二 级分 行 、98 家支行,下辖 分 支 机构网 点 总 数 达到 134 家, 网 点 布局覆 盖 了 环渤海 、 长 三角、 珠 三 角及中 西 部 地区 的 重点城市,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银行 1000 强” 和 《 亚洲银行家》 杂志 公布的“亚洲银行 500 强”排名中,渤海 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分别从 2009 年的 603 位和 199 位,提升至 2015 年的 211 位和2014 年的 63 位。 在2014 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中, 我行 跻身第 32 位,较 2013 年提升 4 位。2014 年,在各类机构组织的一系列评选 活动中, 渤海银行先后获得 “最具成长性全国性商业银行奖” 、 “年度最值得信赖 银行奖” 、 “年度最佳金融创新银行奖” 、 “年度优秀金融品牌奖”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 渤海银行行长。 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 辽宁省锦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 副主任,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 交 通银 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交 通银行天津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王锦虹先生, 渤海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行长助理、 副行长; 历任本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 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 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4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 亚 萍 女士, 渤 海 银行托 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29 年 金 融从业 经 历 ,具有 丰 富 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信贷员、 部门副经理、 部 门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 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市场营销、 托管运作、 稽核监督、 需求 与 运维四个团队, 配备有人员40 余人。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 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2011 年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并依据不同客 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 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全程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 防止 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控系 统 , 对各基 金 投 资运作 比 例 控制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 管 理人的 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各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本基金 的 销售机构,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 场 内销售 机 构 :本基 金 办 理场内 认 购 业务的 发 售 机构为 具 有 基金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10 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 杨婧 联系电话:010-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9 月14 日证监许可【2016】2120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华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安排 C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 公告。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以下简称“深交所” )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后,代 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 ) 。 场外发售是指 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发售 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四、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额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 网点每个交易账户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00 元,追加认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为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0,000元; 本基金管理人 电子交易平 台的最低认购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认购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认购费(场 外)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认购费(场 内)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场 内 证券 经营机 构应 按 照 招 募说 明 书 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 佣金比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其中认购份 额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利息折份 额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采用截位的方式,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2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9,883.42 份基金份 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如下: 当佣金比率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比率 )×认购份额 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比 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 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固定 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假设 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 )×100,000.00=101,200.00 元 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佣金=1.00 ×100,000.00×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 =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0 份,最后该投资者 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100,050 份。 3)利息折份额 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证券登记系统和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按照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场内、 场外 认购资金利息折算成的基金份额。 利息=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 场内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活 期 利 率 设定, 场外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设定 。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利息折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 资产。 五、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 并更名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转 换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交易。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接受场外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 C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具备下列条 件的, 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份额上市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 基金上 市 交 易遵循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内容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运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封 闭 期 届 满 后,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华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安排 C 类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 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处理原则仅 适用于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的情况。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两年内,本基金不开放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 1、 “未知价” 原则, 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者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 付 办 法按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 定 处理。 如 遇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或 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不设级差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场 内 申 购基金 ,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或 其 整 数 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份 额 场外赎 回 时 ,赎回 的 最 低份额 为 5 份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 户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5 份 时, 剩 余 基金份 额 将 与该次 赎 回 份额一 起 全 部 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基 金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 申购费, 仅收取 赎回费。 (1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外) M<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 按照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 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 其场内申购费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 (N) 收费标准 赎回费(场外)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场内) 0.5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 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Y<30日 0.5% 30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 (含) 且少于90日 ( 不含)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 少于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 的投资 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并进行公告 。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 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退还 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 =有效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 =100,000×1.5%/ (1+1.5%)=1,477.83元 申购份额= (100,000-1,477.83 )/1.628=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98,521.68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元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 总额为基数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 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费= ∑(赎回明细确认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赎回惩罚性费用=Σ (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赎回惩罚性费用仅适用于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不适用于场内份额赎回申请 。 例:某投资者场外 一笔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且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0% =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 一笔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 且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功,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 =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无 法 正常运 作 或者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 项 , 以及 因 不 可 抗力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存在巨额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的情况。 具体的申购赎回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参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购赎回程序执行。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者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或最近1 个工作日 (暂停 时间超过1 日时 适用)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 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 股 指期货 , 货 币 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 闭期 届满后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 ) 封闭期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 掘 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行业分析轮动效应与 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 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主题相关证券进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投资。 将定向增发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主线, 形成以定向增发为 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定 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 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对行业 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 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上, 分析市场现 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 (如 PE 、PB 、PE/G 、PS、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增长率、 净利润现 金 保 障 倍 数等) 、 现 金流量 指 标 和其他 财 务 指标, 从 中 选出价 值 相 对低估 、 成 长 性 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定向 增发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资产周转率等变量 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 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 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 类别,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本身的性质, 发行对 象, 项目类别, 对企业的实际 影响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 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 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 置换重组中发行对象 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 几种定向 增发项目。 从根本上来说, 此类 项目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 的增资目的、增发资产的 质量等方面, 对定向增发 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 投资 项目融资 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 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 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 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 后, 无法在短期 显现其盈利能力 。 在项目完工后, 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体现, 公司盈利能力逐步 改善。 同时, 募集资金的规模, 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对公司 财务表现有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对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 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 方向, 预测其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 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 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 重组为非大股东 方参与, 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 影响, 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 项目对 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 与市场份额的变 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 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 中收归的资产实现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 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 或跨行业并购实现 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 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 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 关注此类定向增发 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 行业地位与市场 份额的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 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缺性,壳公司重组 类的定向增发对壳 公司的基 本面产生 重 大 改 变 。 其 具 体 运 作 模 式 为 非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壳 收购目标成为上市公 司, 本基金在投资 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 时, 会考察借壳 公司过往业绩, 股 东情况, 业务 前景,壳 公司资产负债剥离情况 等一系列财务与基本面指标 , 并结 合行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 稳定收益的股票。 本 基金将 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 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 分析 基本面变化, 根据定向 增发项目类别择优参加, 尽可能 获取定向增发 项目给投资者 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将运用多种 策略配置非投资于 定向增发项目的基金资产, 在保持 久期匹配的情况 下,尽可能提高 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二)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通过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 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方面, 本基金采用定 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 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 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 的估值指 标 (如PE、PB、PE/G 、PS、 股息 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 润 增 长率、 毛 利 率增长 率 、 净利润 现 金 保障倍 数 等 ) 、现 金 流 量指标 和 其 他 财 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 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封闭 期 内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0%-100% ,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封闭期届 满后,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60%; (2 ) 在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 品种除外 ;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封闭期届满 后 ,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 股 票、债 券 ( 不含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封 闭期 内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0% ;在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 富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 中债总指数 (总值) 财富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价(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以 每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和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 ) 非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在锁定 期 内 其公允 价 值 的确定 方 法 如下: 1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高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 ) 如 果估值 日 非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低于在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 锁 定期结 束 所 含的交 易 所 的交易 天 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全 国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价 格 数 据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票指 数 期 货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格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 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 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规定。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在 月初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本基金 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一、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封闭期届满 后,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将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华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安排 C 类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起,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将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等额 转换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 份额,将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等额转 换为九泰 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时 ,基金份额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 开放申购、 赎回。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 C 类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 二、 封闭期结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 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本 基金在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锐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 份额; 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 用。 对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C 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 在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后 ,本基金 A 、C 类基金总 份额保持不变。 三、 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投 资范围、 投资限制会相应发生变化, 具体变化参见基金的投资章节; 根据基金合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同的约定,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封闭期结束后的公告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 续存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 A、C 类基金份额 转换时,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临 时 公告或 在 招 募说明 书 中 公告相 关 规 则。 ( 三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律 法 规 关于信 息 披 露的规 定 发 生变化 时 ,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 在 封闭期 内 , 在基金 份 额 上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 在 本基金 封 闭 期届满 后 , 在开始 办 理 申购或 赎 回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个各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 经 济周期 风 险 :市场 的 收 益水平 随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动 而 变动, 基 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 、 利 率风险 : 市 场利率 变 动 引起证 券 投 资收益 变 动 的可能 性 , 市场利 率 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 公 司经营 风 险 :如果 基 金 所投资 的 上 市公司 经 营 不善, 会 导 致其股 票 价 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 风 险; 4 、 通 货膨胀 风 险: 由于 通 货 膨胀、 货 币 贬值给 投 资 者带来 实 际 收益水 平 下 降的风险; 5 、 财 务风险: 公 司财务 结 构 不合理 、 融 资不当 而 导 致投资 者 预 期收益 下 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 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 的 风 险 。二是 指 本 基金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的所 有 开 放日, 基 金 管 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 包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 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 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 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 变 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 期 内 不 办理 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A类 基金份额可 以 在 满足上 市 交 易条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 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A类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价格低于A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 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风险 在封闭期 内,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 基 金 转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资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60% 。基金 投 资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按监 管 机 构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本基金 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 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 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 场内交易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3、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 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4、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 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等风险, 可能 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 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及托管 协 议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则 持 有 并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但托管 人 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 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部 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封闭期届满后,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 并更名 为九泰锐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时转换除外;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调 整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 ) 增加、 减 少 或调整 基 金 份额类 别 设 置及对 基 金 份额分 类 方 法、规 则 进 行调整; (7 )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参加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 一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采 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相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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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9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王海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555941 传真:022-58314791 联系人:秦彦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5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337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证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 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 股 指期货 , 货 币 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封 闭期 届 满 后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 组 合 遵循以 下 投 资限制:


1 ) 在 封 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为 0%-100% ;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60%;; 2 ) 在 封闭期 内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5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封 闭 期届满 后 ,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 股 票、债 券 ( 不含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 封 闭 期内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0% ; 在 基金 封 闭 期届满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 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于 基金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 提交基金托管人, 相关交易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6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核心交 易 对 手为中 国 工 商银行 、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表面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划款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划款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各类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8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划款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9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但 基金托 管 人 不负责 保 管 处于基 金 托 管人实际控制的托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对于 因 基 金 认(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 的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0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请并 取 得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业中 心 的 代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任何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2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 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3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 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以 每 日收盘 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所上 市 不 存在活 跃 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和债 券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如 下: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4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 锁 定期结 束 所 含的交 易 所 的交易 天 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以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价 格 数据估值。 (4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 票指数 期 货 合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 任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如采 用 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5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赔 偿责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证 券交易 所 、 期货公 司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6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7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8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等 原 因 不能继 续 履 行职责 , 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9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之 前,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 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0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 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的 客 户服务 中 心(包括 电 话 呼叫中 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tamc.com ) 查阅交易对账 单。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向 基 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 订 制电子 邮 件 或短信 形 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 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 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 信 息 , 可拨 打 如 下 电话 :400-628-0606 ( 免长 途 话 费 ) 。 投 资 者 如果 认 为 自 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 电 话详询。 传真 :010-66067330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tamc.com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2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3 第 二十三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4 第 二十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 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5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2、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 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