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 : 九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 管 人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十 一 月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10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1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4
五、清算与交割 ........................................ 15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6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16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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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 九泰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20 号文 注册。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设 置 两 年 的 封 闭 期 , 封
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可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3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68106,C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68107;
本基金简称为 “九泰锐华定增混合 ”,A 类份额的场内简称为 “九泰锐华”。
5、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6 年11 月7 日至2016 年12 月 7 日。
6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场 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心、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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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场 外 认 购 , 本基金销售 网 点 每 个 交易账户首次认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加认购没有最 低 金 额 限 制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00 元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的最低认购限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场 内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1,000 份 或其整 数 倍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9 、 投 资 者 欲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须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 、 电 子 交 易
平台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已
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需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2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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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 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 《中国 证券报》上的《九泰
锐华定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jtamc.com), 投资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
及时发布公告。
15、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606(免长
途话费) 或其他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 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予以公告。
17、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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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 风 险 揭 示 ” 部 分 )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包 括 两 类 :
一是指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进而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A 类基金份额可以在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在证券市场
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 A 类基 金份额场内交
易价格低于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
产生损失。
在 封 闭 期 内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60%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场内交易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资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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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18、 关于投资者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 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
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
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
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
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
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
19、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九泰锐华定增 混合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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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A 类168106;C 类168107
A 类份额场内简称:九泰 锐华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设 置 两 年 的 封 闭 期 , 封 闭 期 起 始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结 束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两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
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在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安
排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的“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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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进行 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
达 到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为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此
类 变 更 适 用 于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若 经 延 长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募 集
期限。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认购费。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认购费(场外)
M<50 万元 1.2%
50 万元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认购费(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
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佣金 比率。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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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 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其中认购份
额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利息折份额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采用截位的方式,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息为 2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
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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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认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的 计 算 如
下: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比率) ×认购份额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 牌 价 格 为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 内 认 购 的 份 额 按 整 数 申 报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假设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 )×100,000.00=101,200.00 元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 1.00×100,000.00×1.2% =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 =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 =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50 元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截 位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为 50
份,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100,050 份。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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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认购方式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取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资
者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若 资 金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认 购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购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二)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取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资者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投资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场 外 认 购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加认 购 没 有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
台 的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 投 资 者 欲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须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需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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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 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
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 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 开 户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为 其 配 发 基 金 账 户 , 同 时 将 该 账 户 注
册 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对 于 配 发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者 可 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账 户 配 号 凭 条 ,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
3 、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 、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 拟 通 过 其 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 须 用 深 圳 开
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 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2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时须
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 ;
(2)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并由本人签字;
(3)预留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4)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5)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 权益须知》 ;
(6 ) 如 需 开 通 传 真 委 托, 须 签 订 《 个 人 投 资 者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 一 式 两 份 ) 。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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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 公 司 一 般 不 接 受 法 定 年 龄 在 十 八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作 为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 经 办 人 ; 如 果 十 八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坚 持 要 认 ( 申 )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未 对 投 资 者 年 龄 做 明 确 限 制 的 基 金 或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本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或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 拟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 须 用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在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确 认 已 在 本 公 司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
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前述“开户”的要求。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
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 填 妥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经办人签章(一式两份) ;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等银行证明,加盖
单位公章;
(5 ) 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 ( 一 式 两
份) ,如有两个以上的授权经办人且授权范围不同的,须分开授权 ;
(6)提供填妥并盖章的《业务预留印鉴卡》 (一式两份) ;
(7)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单位公章;
(8)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单位公章;
(9)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10) 《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
(11 ) 如 开 通 传 真 委 托 , 须 提 供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传
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
(12)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如以产品名义开户,须提供产品成立证明,并加盖公章 ;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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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 有 其 它 情 形 开 户 , 请 以 《 九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业 务 流 程 》
为准。
4、已开户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
2)认购期间每个工作日 17:00 之前、认购期间结束日 16:00 之前划款凭证;
3)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 本人签字 (若为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 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2)认购期间每个工作日 17:00 之前、认购期间结束日 16:00 之前划款凭证;
3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若 为 身 份 证 , 需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公司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 者 可 传 真 有 关 业 务 申 请 单 据 至 九 泰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 业 务 申 请 单 据 须 于 申 请 当
日(T 日)下午 16:50 之前被收到(最迟不超过下午 17:00 ) ,并与直销中心经
办 人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 直 销 传 真 :010-52601225 ; 直 销 电 话 :010-83369933 ,同时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从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以 转 账 方 式 划 入 本 公 司 销 售 归 集 账 户 , 并 确 保
在认购期间每个工作日 17:00 之前、认购期间结束日 16:00 之前到达本公司直销
销售归集账户。本公司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2)销售归集账户
1)账户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海支行
账号:11211601040000390
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号:103100021164
2)账户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安支行
账号:11001029200053015922
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号:105100008046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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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户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号:110061307018800002266
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号:301100001018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指 定 账 户 划 付 ,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以下资金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来款账户
1 )投资者未使用直销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划来资金、未使用转账方式或
其他直销中心无法识别客户身份的划来资金;
2)投资者划来的资金在认购申请日 17:00 以后到账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不接受现金认申购;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九 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购
期内提供 7×24 小时认购服务。
(四)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使 用 深 圳 A 股账
户或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 、 尚 无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开 户 所 需 的 资 料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 户
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 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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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
2、认购程序
以 下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参 与 本 基 金 场 内 发 售 的 各 证 券 公 司 营
业网点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1 ) 开 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 具 体 账 户 开 立 手 续 参 见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 ) 已 经 开 立 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无 须 另 行 开
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 参 与 本 基 金 场 内 发 售 的 各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1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
金;
2 )投资者可通过营业部柜台、电话委托及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不得撤消;
3 )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认购本基金所需提交的材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
业网点的相关说明。
五、清算与交割
(一)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资者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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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完 成 过 户 登 记 。 投 资 者 可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打印确认单。
六 、 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产中列支。
如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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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85 亿元
联系电话:022-58555941
(三)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潘任会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交易 平台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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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208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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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电话:021-50583533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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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583633
网址:a.leadfund.com.cn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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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邮编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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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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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exun.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3)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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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罗赛笛
传真:010-57672296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2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2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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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 及 时
履行公告义务。
2、场内发售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包括:爱 建 证 券 、 安 信 证 券 、 渤 海 证 券 、 财 达 证 券 、 财 富 证 券 、 财 富 里 昂 、 财 通
证 券 、 长 城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网 信 证 券 、 川 财 证 券 、 大 通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第 一 创 业 、 东 北 证 券 、 东 方 证 券 、 东 海 证 券 、 东 莞 证 券 、 东 吴 证 券 、 东 兴
证 券 、 高 华 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 广 州 证 券 、 国 都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金 证 券 、 国 开 证 券 、 国 联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 国 信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恒 泰 长 财 、 恒 泰 证 券 、 红 塔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 宏 信 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华 创 证 券 、 华 福 证 券 、 华 林 证 券 、 华 龙 证 券 、 华 融 证
券 、 华 泰 联 合 、 华 泰 证 券 、 华 西 证 券 、 华 鑫 证 券 、 江 海 证 券 、 金 元 证 券 、 开 源 证
券 、 联 储 证 券 、 联 讯 证 券 、 民 生 证 券 、 民 族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平 安 证 券 、 中 泰 证
券 、 国 融 证 券 、 瑞 银 证 券 、 山 西 证 券 、 上 海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 世 纪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太 平 洋 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 九 州 证 券 、 万 和 证 券 、 万 联 证 券 、 西 部 证 券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 西 南 证 券 、 长 城 国 瑞 、 湘 财 证 券 、 新 时 代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兴 业 证 券 、 银 河 证 券 、 银 泰 证 券 、 英 大 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浙 商 证 券 、 中 航 证 券 、
中 金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 中 投 证 券 、 中 天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 中 信 浙 江 、 中 信 山 东 、
中 信 证 券 、 中 银 证 券 、 中 邮 证 券 、 中 原 证 券 (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 具 有 基 金 代 销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
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四)注册登记机构 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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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晓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10-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1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