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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通利纯债A(003664)

新沃通利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新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 证 监 许 可[2016]1599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投 资 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金融工具, 包 括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国 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可 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 关规 定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 险揭 示 ” 章节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 构成 对本基 金表 现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的 募集 ..................................................................................................................... 23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8 九、 基金的 投资 ..................................................................................................................... 37 十、 基金的 财产 ..................................................................................................................... 42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3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9 十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4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十七、 风险揭 示 ..................................................................................................................... 6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5 二十一 、 其他披 露事 项 ............................................................................................................ 96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 98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以及《 新沃 通 利 纯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新 沃通利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新沃通 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新沃通 利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新 沃通利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新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 (申) 购、 赎回时, 收取认 (申) 购费和 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1、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 (申) 购时, 不收取认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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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867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周虹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00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 董事 长, 博士研究生。 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 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 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现任 新沃股权 投资基 金管理 (天津) 有限公 司监事 、新沃置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广州新沃司浦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上 海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法 人、新 沃资本控 股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库三七先生, 董事 ,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资金运营部 首席外汇交易员、 支行副行长、 总行办公室秘书、 信贷管理部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 (亚洲)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黄震 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人民日报编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 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教授。 项兵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加拿大 Calgary 大学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讲师 , 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核心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 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教授、博导,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教授。 刘燕女士,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辽 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 人, 现任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监事 闫晓宏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 助理, 天润置地集团人事行政经理, 百悦投资集团人力资源副总监, 现任新沃资 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垂锋先生, 监事, 学士。 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 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 北京中平 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库三七先生,总经理。 (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靖飞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 农行 总行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 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邢凯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信达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 现任新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陈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学士。 历任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 法务专员,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 发展部专员,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孟阳先生, 武汉大学数学基地班本科, 伯明翰大学金融数学硕士。4 年金融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行业从业经验。 2011 年至 2015 年 7 月就职于万达期货北京研究所、 资产管理部, 独立负责 A 股市场的量化选股策略开发。2015 年 8 月加入新沃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量化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库三七 成员 :高喜阳、 许海韬、邵将 6、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 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积 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 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 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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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2169999-8729 联系人: 高兴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 重 新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 式对外营 业,成 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9,563.22 亿元 。2016 年 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376.6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 具 备基金 从 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 此外, 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 计划、 私募投 资基金、 保险资 金、全 国社保基 金、养 老保障 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度》 等, 并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金 业务的 发展不 断加以完 善。做 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 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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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2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www.sinvofund.com ) 2、其他销售 机构 其 他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00 联系人: 李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首席合伙人:赵柏基 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6 楼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6533 8888 传真:6533 8800 签章会计师:单峰、张勇 业务联系人: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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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证监许 可[2016]1599 号文注册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 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 基金 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 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 销售网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在 符合法 律法规且 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其他具体规则,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表 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0 100 万≤M <500 万 0.40% 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0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60%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 额 为 :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 -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3: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认 购申请 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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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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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或销 售服务 费,投 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按 照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立。投 资人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 2、 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更新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 费率 结构如下: 表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0 100 万≤M <500 万 0.40% 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0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间(N ) 费率 N <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实行相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 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 金额申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假定 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 ,该投资人可 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60% )=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 =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056 =376,528.7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376,528.7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6、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赎 回 、 金 额 确 认 ” 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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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主要配置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 方政府债 、政府 支持机 构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 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分散投资策略 及资产支持 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等投资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 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 率水平、 利息支 付方式 、利 息税 务处理 、附加 选择权价 值、类 属资产 收益差异、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 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 司治理、 财 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券发行 具体条款, 对债券的收益性、 安全性、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 部评级, 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 做出综合评价, 并着重挑选 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 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通 过对 国债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 国债期货 的估 值水平、 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 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降低系 统性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基金参与投资国债期货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基金持有 债券或 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 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债券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2)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债综合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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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2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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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3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国债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责任 方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收取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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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9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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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 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划出, 经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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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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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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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1 十六、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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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3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根据 本基金 投资范 围的规定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 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 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 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 的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下调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 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本基 金可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可 能面临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标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及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导致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3、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 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 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险 :是指 国债期货 合约价 格和标 的指数价 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 风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建 立或者 维持 国 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 长期看,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清 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四、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 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 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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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5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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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6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 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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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1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二层C22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 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 年0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186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 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将该品种纳入投资范围,且未规定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7)本基金参与投资国债期货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3)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 行不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 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 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 过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 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 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 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 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 数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 协议书》执 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四)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 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新沃 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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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5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提供。以下 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698-9988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 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提 供7× 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公 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 五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 短信、 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sinvofund.com ) 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热点 问答、市场波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四、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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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6 二十一、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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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7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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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3、《 新沃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