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60天B(485022)

工银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60 天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11 月29日 证监 许 可 【2012 】 1606 号 文核准 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1月28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起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7 月27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8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7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100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工银瑞 信60天理 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 明书”或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 工银 瑞信60 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指 《 工 银瑞 信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 信60 天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非交 易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运作期 起始日 :对 于每份 认购 份额的 第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指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对于每 份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指 该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于 上一运 作期 到 期日未 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下 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该基 金份 额上 一运 作期 到期日 后的 下 一工作 日 35. 运 作期 到期 日 : 对 于每 份基金 份额 , 第一 个运 作 期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对应 的次二 个月 对 日(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第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 应的次 四个 月对 日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 , 以此类 推 36. 月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该 日历 月实 际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37.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0.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业 务规 则 》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资 者及 其他 有关 各方共 同遵 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9.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51.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5. 摊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6.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57.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8.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指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59.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指根据 运作 期内 实际 天数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60.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61. 不 可抗 力 : 指 本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抗 拒 、 无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 【2005 】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80% ;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 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 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1991-1992)。 2006 年 被《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学 指 导 委员 会委 员 , 美 国国 际 保 险学 会董 事 会 成 员、 学 术 主持 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险 与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国 家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 香 港 大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 济 研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题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 入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计 部副 总 经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制改革 办公 室战 略引 资与 上市处 副处 长、 战略 管理 与投资 者关 系 部战略 发展 与合 作处 副处 长、处 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专 家。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团), 先后 担任 全 球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副 总裁 、 中国区 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 资产 管理 中国 区 负责人 。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 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监 事 。1997 -199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总 部 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 融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 明 波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理(国际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工 银瑞信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研 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 普 天债 券基 金 经理 、 社 保债 券 组合、社 保回购组 合基金 经理、机 构理财部 总监助 理、固定 收益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 海 涛先 生: 硕 士, 现任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历 任职员、债 券(金 融工程 )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 任职于 宝 盈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历 任研究 员、基 金经理助理 ;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 任职于招 商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士 , 现任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 任职 于 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 市分行 国际业务 部,历任 综合科 科长、国 际业务部 副总经 理;2002 年5 月 至2005年6 月,任 职于中 国 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 心,历 任 市场营 销部副总 经理、 清算部副 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谷衡先 生 ,11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华夏 银行 总 行担任 交易 员 , 在 中信 银 行总行 担 任交易 员;2012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2012 年11 月 13 日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1 月 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 ,担 任工 银安心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财 富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福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安盈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2013 年1 月28 日至 2014 年12 月 5 日 管理本 基金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 简 历同 上。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 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 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 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8 月, 是 经国 务院、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的 首批 股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 省福州 市 ,2007 年2 月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 客户提 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金 融服 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资产 总额 达 5.30 万亿 元, 实现 营业 收 入 1543.48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属 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 502.07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亿元, 市场 地位 和品 牌形 象稳步 提升 。在2015 年英 国《银 行家 》杂 志全 球银 行 1000 强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按一 级资 本排名 列 第36 位; 在 2015 年 《 福布 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位居 第 73 位; 在2015 年 《 财富》 世 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 行排 名第 271 位, 稳居全 球银 行 50 强 、全 球 上市企 业 100 强 、世 界企 业 500 强。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管 理 处、科 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期货 业务 管理 处、 期货存 管结 算 处、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 业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 金托管 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兴 业银 行已 托管 开 放式基 金 95 只,托 管基 金财 产规 模 3451.64 亿元 。 ( 五)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审计部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 导和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立 、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 处室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 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 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处室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 观性 和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 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 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 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合 理的 成本 实现 内控 目 标, 内部制 度的 制 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相应 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控 制约 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 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 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 业务 环 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 反制 度的 直 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 六)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制度 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风险 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人员 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 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例 、 投 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 华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秋 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06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4)


广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越秀 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越秀 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建 军 传真: 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 96699 ( 广东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 www.gzcb.com.cn (15)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010-62020088-8802 网址:http://www.myfund.com (1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2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3)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2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 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5)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6)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2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0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2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33)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4)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5)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8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9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0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1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4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 43)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4 ) 和耕 传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45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6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6 号万 通中 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47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0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宏鸣 联系人 : 叶 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c (51)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5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5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5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5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 韩钰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8 )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 华远 企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59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60 )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友谊路15 号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友谊路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袁福 华


联系 人: 李岩





电话 : 022-28405684


传真 : 022-28405631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和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 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 区金 融 大 街5 号、甲5 号6层甲5 号601 、甲5 号7 层甲5号701 、甲5 号8层甲5号801 、甲5 号9 层甲5号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A 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 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 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 对 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运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换等 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如 下: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 申 购最 低金 额 10 元( 直销 柜台 为100 万 元)


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B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认/ 申 购最 低金 额 1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注:1年指365 天 ;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 若A 类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 留的基 金 份 额达 到 或超 过500 万份 时 ,本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B 类 基 金份额 。 2 . 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 份时,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B 类 基 金份 额 降级 为A 类 基金 份 额。 3 .投 资者在 提交认/ 申购 等交易申 请时, 应正确 填 写基金份 额的代 码(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 所造成 的认/ 申 购等 交易 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 者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 别以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 金份额 分 类进行调 整并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 相 关程序后 ,可以 调整认 ( 申)购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额 限 制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至少在 开始调 整之日 前2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 相 关程序后 ,可以 调整基 金 份额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调整 前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七、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1 月29 日 证监 许可【2012 】 1606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 .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或基 金 份额申购 确认日( 对申购 份额而言 ,下同) 起(即 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 ) ,至基 金合同生 效 日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二个月 的月 对日 ( 即第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对应 的次 四个 月的 月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 一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 其中 , 月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 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例1 : ( 后续日历 月中存 在 对应日期) :如基 金合同 生 效日(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确 认日)为 2013 年9 月5 日, 则该 日次 二个月 对日 为11 月5 日。 例2 : ( 后续日历 月中不 存 在对应日 期) :如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申 购 确认日) 为2013 年12 月29 日, 则该 日次二 个月 对日 顺延 至2014 年3 月1日。 2 .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 金管 理人 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事 宜。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1 月28 日生 效。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 基 金的 自动 终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销售 机构 名 单和联 系 方式见 上述 第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3 年2 月1 日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于2013 年3 月28 日 起 开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二个 月对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该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视 为 下 一开 放日 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在销售 机构 支持 预约 功能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可以 办 理申购 预约 和赎 回预 约 , 详情请 咨询 各销 售机构 。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 定价 ” 原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注 册登记 机 构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 ,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结算该 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在该 等 故障消 除后 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的 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 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根 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 月1 日刊 登在 三大 报、 公 司 网站上 的 《 关于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 和2013 年5 月4 日发布 的《 关于 调整工 银 瑞信7 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14 天理 财债券 型发起式 基金 、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最 低赎回 份额 限制的 公告》 。 目前 ,工银60 天理财 债券 型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如 下: 工银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份额 申购 时, 投 资者通 过销 售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 的最低 金额 为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笔 申购 最 低 金额为1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 心申购 ,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0 万 元 人民币 ,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单笔申购 最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 币 。 实际操 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 人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工银6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A 份额赎回 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10 份时 ,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将 自动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基 金份 额最 小单位 为10 份。 如基 金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 定,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 办 理上述 业务 时,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工银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B 份额 申购 时 ,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5,000,000 元 ( 但已 持有本基 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工银60 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B 份额赎回时 ,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为0.01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000,000 份。 但在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2. 如 遇巨额赎 回等情 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 时,赎回 办理和款 项支付 的办法将 参照基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 2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 3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采 用 “ 金 额 申购 ” 方式 , 申购 价格为 每 份基 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 计算 公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采 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未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 基金未 支 付收益 。 对 于 持有 超过 一 个运作 期 、 在 当期 运作 期 到期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收 益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还 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认 购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 益。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1 : 投 资者A 于2012 年10 月24 日 申请 购买10000 份基 金份额 , 则 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个 运 作期为2012 年10 月25 日至2012 年12 月24 日 ( 周一 ) , 第一个 运作 期共61 天 , 运 作期内 收益 为 83.62 元。 若投资者A 于12 月24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该 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10000 份 *1+83.62 元=10083.62 元。 例2 : 投资者B 于2012 年10 月24 日 申请 购买10000 份基 金份额 , 则该 申购 份额 的 第一个 运 作期为2012 年10 月25 日至2012 年12 月24 日 ( 周一 ) , 第一个 运作 期共61 天 , 运 作期内 收益 为 83.62 元。 投资者B 未于2012 年12 月24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 份* (1+83.62 /1000000 )=10083.62 份。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该基金 份额 自2012 年12 月25 日 起进 入第 二个运 作期 , 第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2013 年2 月 25 日 ( 申购 申请 日, 即10 月24 日 , 第 二个月 对日2013 年2月月24日为 非工 作日 (周日) , 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即2013 年2 月25 日, 假设 该日 不休 假) , 第 二个 运作 期共62 天, 第二个 运作 期 基金收 益为94.21 元。 若投资 者B 于2013 年2 月25 日提出 赎回 申请 , 则该 日 投资者B 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 为: 94.21 元+1 元*10083.62 份*1=10177.83 元 。 若投 资者B未于2013 年2 月25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自2013 年2 月26 日 起 进 入 第 三 个 运 作 期 , 第 三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2013 年4 月24 日 , 即 申 购 申 请 日 (2012 年10 月24 日)次6 个月 对 日( 周三 ) 。 投资 者B 可2013 年4 月24 日 赎回 基金份 额 ,若 不 赎回则 于2013 年4 月24 日进 入下一 个运作 期。 以此类 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T 日申 购 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 该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 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赎回 金 额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 。若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 延期支付 最长 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暂停赎 回:连 续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 时 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 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消除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公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 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其他 组织 或以 其他 方 式处分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基金 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 与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十七) 基 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申 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十、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包 括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 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信用策 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增值 。 1 .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价 、 就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 基础 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 融市 场 收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2 .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债券 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 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 管 理水 平 和 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 踪 债券发 行人 和 债券 工具 自身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 评级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结果 , 确 定基 金资 产 对相应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 . 类属 配置 策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 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 .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 主要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的拟合 。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 收益率 的债 券 , 并 找出 因 投资者 偏好 、 供求 、 流动 性、 信用 利差 等 导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 同 时,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判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段 , 从而 指 导相对 价值 投资 ,选 择出 估值较 低的 债券 品种 。 对于含回售 条款的 债券, 本基金将 仅买入距 回售日 不超过397 天以内的 债券, 并在回 售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日前进 行回 售或 者卖 出。 5 .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 短 期因 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 债 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资 行为 、 风 险 偏好 、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 各不相 同 , 发 掘存 在于 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 本基 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 国家 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 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 市 场 投资者 不同 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运 用回购 、 远期 交 易合同 等交 易工 具进 行不 同期限 、 不同 品种 或不 同 市场之 间的 套利 交易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制 ” 管理模 式 , 建 立了 严谨 、 科学的 投 资管理 流程 , 具体 包括 投 资研究 、 投资 决策 、 组 合 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 理及绩 效评 估等 全过程 ,如 图1 所 示。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图 1


固定收 益证 券投资 管理 程序 1 . 投资 研究 及投 资策 略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 政策 、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 场、 单个 证券 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别 从 利率 、 债 券信 用风 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出 独立 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 本周 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 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 资目标 、 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 问 题 。 3 .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 限范 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 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七) 投资 限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信 用等 级评 级在AAA 级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8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正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4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 当是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剩 余期 限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存 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 级 别评级 为AAA以上( 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及 短期企业 债券的 比例合 计 不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 融资券 , 其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3 )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0 个交易日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 证金、证 券清算款 、买断 式回购履 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 央 银行票 据 、 买 断 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 期 限为0 天;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2 )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 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 债券到 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 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 实 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 于审慎 原 则,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自2016 年4 月1日 起至6 月30 日止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55,187,755.50 62.70 其中: 债券 1,955,187,755.50 62.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14,568,705.32 35.74 4 其他资 产 48,761,571.26 1.56 5 合计 3,118,518,032.0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8.7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26,998,229.20 36.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的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47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5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32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180 天情 况。 1.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8.93


36.1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3.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38.8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41.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34.06 36.12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9,765,703.38 4.79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49,103,337.48 72.02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6,318,714.64 8.57 8 其他 - - 9 合计 1,955,187,755.50 85.3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1.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609242 16 浦发 CD242 1,000,000 98,519,832.46 4.30 2 011699131 16 鲁 黄金 集SCP001 500,000 50,031,885.85 2.18 3 041559063 15 北电 CP001 500,000 49,989,076.58 2.18 4 041556052 15 大 秦铁 路CP001 500,000 49,979,502.57 2.18 5 011699400 16 中 广核SCP001 500,000 49,931,157.82 2.18 6 011616003 16 华 电股SCP003 500,000 49,929,502.56 2.18 7 041669017 16 国 家核 电CP001 500,000 49,914,719.86 2.18 8 111694247 16 重 庆农 村商 行 CD069 500,000 49,326,033.04 2.15 9 111694652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097 500,000 48,472,849.14 2.12 10 041554055 15 山钢 CP001 400,000 40,000,557.08 1.75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1.6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62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90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597%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8.1 本 基 金 采用 固定份 额净 值, 基金账 面份额 净值 始终保 持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 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或损 失。 1.8.2 本 报 告期 内本基金 未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1.8.3 本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8.4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8,049,709.55 4 应收申 购款 20,711,861.7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7 其他 - 8 合计 48,761,571.26 1.8.5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3 年1 月28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6 年6月30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60 天理 财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 (1) -(3) (2) -(4) 2013.1.28-2013.12.31 3.8307% 0.0041% 1.2501% 0.0000% 2.5806% 0.0041% 2014.1.1-2014.12.31 5.4814% 0.0058% 1.3500% 0.0000% 4.1314% 0.0058% 2015.1.1-2015.12.31 4.7459% 0.0106% 1.3500% 0.0000% 3.3959% 0.0106% 2016.1.1-2016.6.30 1.6219% 0.0055% 0.6713% 0.0000% 0.9506% 0.005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6.5805% 0.0074% 4.6214% 0.0000% 11.9591% 0.0074% 工银60 天理 财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2013.1.28-2013.12.31 4.1133% 0.0041% 1.2501% 0.0000% 2.8632% 0.0041% 2014.1.1-2014.12.31 5.7869% 0.0058% 1.3500% 0.0000% 4.4369% 0.0058% 2015.1.1-2015.12.31 5.0503% 0.0106% 1.3500% 0.0000% 3.7003% 0.0106% 2016.1.1-2016.6.30 1.7683% 0.0055% 0.6713% 0.0000% 1.0970% 0.005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7.7465% 0.0074% 4.6214% 0.0000% 13.1251% 0.0074%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 收益 率 变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 动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的比较 (2013 年1 月28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月28 日 生效 。


2.按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 金建仓期 为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的30 个交易 日。截 至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和 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 售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天 )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 券 ,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 不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新 股 增 发 。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本 基金通过 每日计 算基金收 益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值 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 价 格的 基础 。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 入 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 达到 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调整组 合,其中 ,对 于偏离度的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价值 重估 ,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 其 它资 产 及 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万 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 采取截 尾的 方式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 舍 五入 。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指根据 运作 期内 实际 天数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益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 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或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小 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 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果 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未 按 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 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估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 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或运 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的确 认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 反馈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按 信息 披露 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8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 . 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30% ,对 于由B 类 降级 为A 类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A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率。 本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01% , 对于由A 类升 级为B 类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年 销 售服 务费 率 应 自其 达到B 类条 件的 开 放 日后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 用B 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 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 的费率实 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 因 运作 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不 收取 再投 资费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2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各 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况 ,以基 金 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者 每日计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在 运作 期期 满 集中支 付 。 投 资者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 收益 分 配保留 到小 数后2 位 , 第 三 位截位 。 截位 部分 收益 , 按截位 尾数 大 小排序 依次 分配0.01 元 , 直 至实际 分配 收益 与当 日基 金总收 益一 致 , 如 果尾 数 相同则 由注 册 登记系 统随 机分 配。 4 .本基 金根据 各类基 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况 ,按当 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 收益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 收益支 付 方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 的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收 益、七日 年化收 益率和运 作期年化 收益率 (若有)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 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 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 率和运 作期年化 收益率( 若有) ,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 各级基金 份 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七 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 作期年 化收益率 (若有)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经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 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1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 站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若有 )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和/ 或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若有 )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额]×10,000 。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 益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 金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 历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365/n n i i1 R (1 ) -1 100% 10000 II ? ?? ?? ?? ?? ?? ?? ?? ?? ??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i 公 历日 (i=1 ,2??n )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n 为该 运作 期 天数 。 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三位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基 金七日年 化收益 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 益率 ( 若有)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若有 ) 按 信息 披露 规 定分别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 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 有关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生变 更;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 18.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0.5%;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20.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1.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 众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 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在 利率 波动 时,本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3 .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 .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8 .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对 于每份 基金份 额, 第一个运 作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日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确 认日起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次 二个 月的 月对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 为 止。 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四个 月的 月对 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 一工作 日 ) 为 止 。 以 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 出赎回 申请 , 因 此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2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 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 下 一工作 日 起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期 。 (3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工 银瑞 信60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 是考 虑到 周末 、 法 定 节假日 等 原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 可能长 于或 短于60天。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但 根据 适用的相 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7)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解 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解 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起30 个 交易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发 生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 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额 持有 人 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 栏 目, 输入 开户证 件号 码 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对 账单 。 (2 )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 后, 输入 需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照 份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纸 质、电 子 邮件、短 信对账 单。上 述 对账单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电 子 邮件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电子邮 件对账 单 的份额持 有人提 供 月度 、 季度和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手机短 信对账 单 的份额持 有人发 送交易 发 生时间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账 单 :公 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单 的份额 持 有人寄送 交易发 生期间 的 季度纸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机 号 码、电子 邮箱 不 详或因 邮 局投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定期 定额投 资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 告为 准。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 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载 对 账单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 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作 简单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户 端办 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 、投 资策 略报告 、交 易状 态查 询、 运作周 期份 额到 期日 查询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定期 定额计 算器 专业 理财 工具 、 定期 定额 投资 理财 规划 、 财富 俱乐 部积 分兑 换、 微博/ 微信/ 网站 活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 容的 服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 请 联系 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 本基 金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1-29 ;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1-29 ;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6-01-30 ; 4、 关于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春节假 期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 2016-02-01 ;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2-03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 2016-02-24 ;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2016-03-15 ;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钱 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6-03-17 ; 9、 关于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6-03-22 ; 10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2016-04-05 ; 11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05-04 ; 12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06-23 ; 13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6-06-28 ; 14 、 关于增 加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07-01 ; 15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07-06 。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18.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 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各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5)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 含10% )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50% (含 50% )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含50%) 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 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 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起 30 个 交易 日内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 一)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27.0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 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 托管 业 务;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包 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 用等 级评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正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 当是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及 短期企业 债券的 比例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 3)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0 个 交易 日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 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相 应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规规 定,与 基金托 管 人、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 面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 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 券 ,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 于一家 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 计不超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上述 投资 限制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行为 进行 监控 。 基 金托 管 人如认 真 履行了 上述 监督 责任 ,则 就基金 管理 人因 投资 中期 票据所 导致 的风 险不 承担 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相 应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商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托 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即 基金 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金 财 产的银 行存 款 。 该 资产 托 管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 人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 的所 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 。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2.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银 行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 本 着 便于本 基金 的安 全保 管和 日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 存 款行应 尽量 选择 基金托 管人 经办 行 所 在地 的分支 机构 。 对于 任何 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 基 金管 理 人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 有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证 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抵 押,并不 得用于 转让和背 书 ; 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 前支取 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明 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 户” 。如 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 体现前 述条款,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定期 存 款 投资的 划款 指令 。 在取 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 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资 金结算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有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复 核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若有 )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若 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若 有)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若 有)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 示 ,按 票面利 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 投 资组合 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 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 的,应 按其他公 允 指 标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 于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 理人对投资 组合进行 价值 重估,并披 露 临时报 告。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 或者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小数 点后 3 位 (含 第 3 位) ,或 者 运作期 年化 收 益率小 数点 后 3 位 (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 金估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当 发生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计算差错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给基金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1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七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时 , 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 自履 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10) 对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