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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低碳环保混合(100056)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低碳 环 保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原 富国 低 碳环 保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〇 一六 年第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22 日证监许可 【2011】 988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8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至2016 年 8 月10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 表现 截止至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0 九、基金的投资...................................................... 76 十、基金 的业绩...................................................... 88 十一、基金的财产.................................................... 9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2 十七、风险揭示..................................................... 10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56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 及《 富 国低碳 环保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富 国 低 碳 环 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本合同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于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招募说 明书 6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的 《富国低 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富 国 低 碳 环 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登记结算 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招募说 明书 7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 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聘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 明书 8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招募说 明书 9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 履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招募说 明书 10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招募说 明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8 月1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海 外权益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 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招募说 明书 12 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 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投资 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 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 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 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 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 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 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 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 社保以及 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 都分公司 ) 、华 北营销 中心,负 责共同 基金的 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 计划的拟 定和落 实、品 牌建设和 媒体关 系管理,为零售 和机构 业务团 队、子公司 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 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 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 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 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7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354 人, 其中64.7%以上具有硕士以




















招募说 明书 13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 大学工 商管理 教育中心 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经 济特区 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 行)会 计处副 处长,中 国人民 银行深 圳市中心 支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招募说 明书 14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 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 ,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 任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招募说 明书 15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 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 生, 本科学 历 ,20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验。 现任 富国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 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 司业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陆文佳女 士, 研究生 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 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6 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 士, 研究生 学 历,高级 经济 师,14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 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 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 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 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 生, 研究生 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魏伟, 硕士,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 李晓铭先生 , 任职时间为2011 年8 月至2014 年7 月。 6、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招募说 明书 17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 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18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招募说 明书 19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招募说 明书 2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 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 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 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招募说 明书 21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6 年3 月31 日, 本集团总 资产 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1%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招募说 明书 23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托 管、保 险资金 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 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 银行资产 托管 规模快 速 壮大。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6 月末新增托 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29 只,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 托管规模 228.67 亿元。克 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27.77 亿元, 同比增长 45.16% , 托管资产余额 8.45 万亿元, 同比增长 59.74%。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招募说 明书 24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招商银行副 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12 月加入 招商银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 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 , 2008 年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 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72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8.45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招募说 明书 25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 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招募说 明书 26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 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招募说 明书 27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1-80126253、80126257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招募说 明书 29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招募说 明书 30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招募说 明书 31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 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招募说 明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4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5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招募说 明书 33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6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 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7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8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招募说 明书 34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9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 ,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1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招募说 明书 35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3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4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5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招募说 明书 37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3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3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 42 楼




















招募说 明书 38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 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招募说 明书 39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6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招募说 明书 40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9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40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招募说 明书 41 ( 4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2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大厦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 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招募说 明书 43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4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50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招募说 明书 44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1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2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3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招募说 明书 45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4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招募说 明书 46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7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58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59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招募说 明书 47 ( 60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2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63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招募说 明书 4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64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65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招募说 明书 4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6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68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 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69 )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招募说 明书 50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1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2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招募说 明书 51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7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74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5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招募说 明书 52 公司网站 : www.fund123.cn ( 7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7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8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 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7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80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1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2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招募说 明书 54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83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84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招募说 明书 55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86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87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8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招募说 明书 56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 集时 )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招募说 明书 57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5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基金存续期限 为 不定期。本基金由基 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1】988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混合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金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345 户, 本基 金 已 收 到 首 次 发 行 募 集 (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 的 实 收 基 金( 本金) 为 人 民 币 1,039,518,760.35 元, 折合1,039,518,760.35 份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 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19,997.93 元, 折合219,997.93 份基金份额。 以 上 收 到 的 实 收 基 金 ( 本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039,738,758.28 元,折合 1,039,738,758.28 份基金份额。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为 642,310.55 份,本公司未使 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5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 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 1、本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直销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3、80126257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




















招募说 明书 61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招募说 明书 62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从 2011 年9 月3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 个 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除指定赎回 外,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63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规定, 本基金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单个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 民币 10 元,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最低申 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 资者还 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 代 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单个账户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 明书 6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 基 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基 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 本 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 交 纳申购费用。投资者 选 择在 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1 )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65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9月4日发布 《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 施特定申 购费率 的公告 》,自2014 年9月10 日 起对于通 过本公 司直销 柜台采取前 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可享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见该公告) (2)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申购费率按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 如有变更, 详见 届时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66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的后端 申购费 在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额 时不收取 ,在投 资者赎 回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67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 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端申购 费。 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 (或转换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招募说 明书 68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




















招募说 明书 69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70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 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 )基 金转换 是指开 放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某 只基金 的部分 或全部 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且 该销售机 构须同 时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 )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 金转换 只 能在 同一收费 模式的 基金份 额之间进 行,即 前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在公司直销系统中, 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招募说 明书 71 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 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 价 ”原 则,转出 、转入 均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转 出方的 基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转 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 金转换 过程中 ,对于前 端转前 端的情 况,按照 需转出 份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 公司旗 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 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 )当日的基金 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 册登记 机构以 收到有效 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为转 换申请 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招募说 明书 72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 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 )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 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 基金申 购补差 费:按照 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 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 )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招募说 明书 73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 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 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 于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注册 登记机 构的基 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 于由本 公司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 的基金 ,后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1 )投 资者可 在基金 开放日申 请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 与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 )由 于各销 售机构 的系统差 异以及 业务安 排等原因 ,开展 该业务 的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招募说 明书 74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 关规 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司直销 系统办 理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金 转换业 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四)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 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标准 收取过户费用。 ( 十五)基金 的转 托管




















招募说 明书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及质 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




















招募说 明书 76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个股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投资于股 票类 资产的 比 例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3%,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理 念 全球气候变暖、 环境恶化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大力发展低碳 环保相关产业、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各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必然选择。 我国已 将节能环保定位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 将 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 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 因而, 低碳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将 在中长期具备较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 (四) 投资策 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招募说 明书 77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 市 场利率 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 策因素 ,包括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资本市场 相关政 策和行 业政策 扶持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 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 )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研究、 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低碳环保包含了从资源、 能源的获取和产生, 经中间的输送和配送, 到净化处理 及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一般来说,低碳主要是从工业活动前端改善能源结构, 提升能源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从源头减少能源的消耗;环保主要是后端处置, 对工业活动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后, 然后排放到自然环境 中。 低碳环 保, 兼顾了前端与后端的处置, 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最终进 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阶段。 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的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 低碳主题相关股票: A.清洁能源: 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研发、 生产与运营, 如风能、 太阳能、 生 物质能、 水电及核电等; 也包括清洁能源的传输、 服务等配套产业, 如特高压输 电、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B.节能减排: 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装备、 节能产品及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 上市公司, 如工业节能、 建 筑节能、 汽车节能; 也包括化石能源减排, 如清洁燃 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C.碳交易与陆地碳汇: 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产业减排增汇等 相关的上市公司; ②环保行业: 包括环保技术和设备、 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的上市 公司; 2)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包括: 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 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 实现 能耗降低、污染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 ③投资于低碳环保相 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④因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 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 上市公司。 未来, 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 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 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低碳环保主题类股 票的识别及认定。 (2 )个股投资策略 1)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按照上述 (1) “低碳 环保主题 类股票 的界定 ”中,对 于直接 从事低 碳环保 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下而上 ”的方式, 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定量的方法主要基于对一些量化指标的考 察, 包括: 市净率 (P/B) 、 市盈率 (P/E) 、 动态市盈率 (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 并强调绝 对 估 值 (DCF ,DDM ,NAV 等 ) 与 相 对 估 值 (P/B 、P/E 、P/CF 、PEG 、EV/EBITDA 等)的结合: ①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P/B 、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 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 选取动态市盈率 (PEG) 较低, 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兼顾对该类股票在价值水平、成长能力上的考核, 选择具有可持 续的成长性、估值水平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




















招募说 明书 79 分析该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 重点选择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低 碳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 ①低碳环保相关技术上的优势 公司掌握了低碳环保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或拥有核心专利, 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且该种技术或专利的成熟度较高,适宜于大规模生产; ②低碳环保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 低碳环保主题相关公司, 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 对于相关政策环境的依 赖程度更为显著。 本基金 将关注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力 度,是否能够获得人力、技术、资金、财税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③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 对于低碳环保主题类公司而言, 清洁能源产品、 节能减排产品、 环保 产品等 通常具有一定创新特点, 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切合市场趋势变化, 将成 为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除了以上三个要点之外, 本基金也会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是细分行业中的龙头 企业, 或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 公司经营团队能力、 治理结构完善程度 等因素。 2)对于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 除了使用上述 1) 中提到的定量和 定性分析方法外, 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公 司在同行业中节能减排、 减低环境污染等方面是否处于领先地位。 具体的参考指 标包括:每单位收入所消耗能源、每单位收入排碳量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转换、 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 展 状况、 金融市场 运行特 点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 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定组 合久期 后,针 对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征 确定合




















招募说 明书 80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 场转换 是指管 理人将针 对债券 子市场 间不同运 行规律 和风险 -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 对价值 判断是 在现金流 特征相 近的债 券品种之 间选取 价值相 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 用风险 评估是 指 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利 用现有行 业与公 司研究 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 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 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 转换期限、 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 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对 权证投资的 主要策略为: (1 )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能 形成的 风险对 冲功能, 构建权 证与标 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 建权证 与债券 的组合, 利用债 券的固 定收益特 征和权 证的高 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构 建骑墙 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 组合等 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招募说 明书 81 (4 )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提下 ,通过 对标的 股票、波 动率等 影响权 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 五)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部和研究部的协助与 支持下,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设立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 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六) 投资程 序 1、 在公 司研究 团队的 协助与支 持下, 基金经 理组 基于 对未来 市场趋 势、运 行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 经理组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 准后的 投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 产分布 比例、 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 构建投资组合,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 动态调整。 4、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理的 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统一执 行证券 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 投资 部 等部门 根据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 对基金 投资绩 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 控制委 员会根 据市场变 化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 ,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招募说 明书 82 2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 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 者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招募说 明书 83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招募说 明书 84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64,525,227.87 78.92 其中: 股票 5,364,525,227.87 78.9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69,200,000.00 12.79 其中: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9,187,388.22 6.76 7 其他资 产 104,512,515.12 1.54 8 合计 6,797,425,131.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77,215,990.33 50.38




















招募说 明书 8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356,600,278.87 5.32 E 建筑业 775,274.28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93,755,076.68 8.8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712,661,324.46 10.63 J 金融业 323,220,200.50 4.8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81,216.35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028.00 0.00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838.40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64,525,227.87 80.02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017 网宿科 技 9,622,584 646,637,644.80 9.65 2 002572 索菲亚 9,920,997 555,774,251.94 8.29 3 002640 跨境通 29,068,564 512,188,097.68 7.64 4 600521 华海药 业 19,555,862 475,598,563.84 7.09 5 300136 信维通 信 22,448,445 470,519,407.20 7.02 6 002475 立讯精 密 22,304,862 438,290,538.30 6.54 7 002508 老板电 器 10,879,698 400,046,495.46 5.97 8 600900 长江电 力 28,550,863 356,600,278.87 5.32 9 002511 中顺洁 柔 20,297,219 345,661,639.57 5.16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68,046,358 323,220,200.50 4.8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招募说 明书 86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 明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是 否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本基金持有的 “华海药业” 的发行主体浙江华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7 月23 日因川南一分厂不正常 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临环罚字 [2015]108 号




















招募说 明书 8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处罚;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因 川南一分厂废水超标排放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临环罚字 [2015]119 号《 行政 处罚决定 书》 处以责 令 停止违法 行为 、罚款 人 民币 58.6 万元的处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710,992.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6,518,697.3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0,898.44 5 应收申 购款 1,981,927.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512,515.1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




















招募说 明书 8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低碳环 保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历史各 时间段份 额净值 增长率 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8.10-2011.12.31 -12.70% 0.72% -12.27% 1.12% -0.43% -0.40% 2012.1.1-2012.12.31 2.63% 1.24% 7.10% 1.02% -4.47% 0.22% 2013.1.1-2013.12.31 29.69% 1.40% -5.91% 1.12% 35.60% 0.28% 2014.1.1-2014.12.31 0.17% 1.40% 42.73% 0.97% -42.56% 0.43% 2015.1.1-2015.12.31 163.06% 2.30% 7.41% 1.99% 155.65% 0.31% 2016.1.1-2016.6.30 -30.37% 2.52% -12.01% 1.47% -18.36% 1.05% 2011.8.10-2016.6.30 113.20% 1.70% 19.25% 1.34% 93.95% 0.3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 明书 89 注:截止日期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于2011 年 8 月10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2011 年8 月 10 日起至2012 年2 月 9 日,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9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9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 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 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 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招募说 明书 92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估 值原则 仍不能 客观反映 相关投 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 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招募说 明书 93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




















招募说 明书 94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招募说 明书 95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招募说 明书 96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原则 的三项及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97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其中,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10% ;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选 择取得现 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 收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招募说 明书 98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 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招募说 明书 99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可以从 基金财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100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 信息披露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 明书 101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02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指定媒体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招募说 明书 103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 体 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招募说 明书 10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招募说 明书 105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招募说 明书 106 供公众查阅、复制。 ( 七)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 出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07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投资于 富国 低碳环 保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依据经济周期中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 通过投资相应的受益资产, 力 求保护基金财产不受通货膨胀、 通货紧缩等宏观经济波动的负面冲击, 从而为投 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但仍然存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 收益 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招募说 明书 108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 因而股票资产的 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 由此带来的行业配置风险是本基金产 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招募说 明书 109 11、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 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




















招募说 明书 11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111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 议




















招募说 明书 112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时,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招募说 明书 113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 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招募说 明书 114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代销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招募说 明书 115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招募说 明书 116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招募说 明书 117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118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招募说 明书 119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120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121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招募说 明书 122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招募说 明书 12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招募说 明书 124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招募说 明书 125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六)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招募说 明书 126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 八)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九)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招募说 明书 127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 付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招募说 明书 128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 费用 的计 提、支 付方 式 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 金财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 明;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招募说 明书 129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 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个股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 低碳环 保主题 类股票 的 比例不 低于股 票类资产 的80%; 投资 于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品 种的比 例占基金 资产的5% -40% ,其中 ,权证 资产的 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0%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 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变 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 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 明书 130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招募说 明书 131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招募说 明书 132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33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招募说 明书 134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135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招募说 明书 136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法 律、法 规、部 门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止 投资的 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及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池。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投资 于股 票类资 产 的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60% —95%, 其中 投资于 低碳环 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现




















招募说 明书 137 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招募说 明书 138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139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 协议所 称的流 通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发送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招募说 明书 140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 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审核基 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招募说 明书 141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 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3、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管理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招募说 明书 142 4、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1、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整 地保管 基金资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管 理人投 资产生 的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招募说 明书 143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开立 “基金 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 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4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招募说 明书 145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关 于证 券投资基 金执 行<企 业 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 份额净值 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 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 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招募说 明书 146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 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应 采用市 场参与者 普遍认 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 足理由 表明按 以上估值 原则仍 不能客 观反映相 关投资 品种的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 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 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招募说 明书 147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148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149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招募说 明书 150 报告。 8、基金 管理人 应每季 度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 的基础 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保存。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招募说 明书 151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52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 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 以通 过拨打 电 话、发送 邮件 或者发 短 信 3 种方 式定 制 每周 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告信息、 月 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 基金管理 人 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153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54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3 月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办理电话交易业务的公告》 2、2016 年5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官方店关闭认申购业务的公告 》 3、2016 年6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6 年7 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 5、2016 年7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55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156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九 月二 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