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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300ETF(510310)

HS3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沪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 易 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十月 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12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2】1762 号文核 准 募 集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6 日正式 生效 。 证券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长 期 投 资工 具 , 其 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 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 承 担基金 投 资 所 带来 的 损 失 。 本基 金 属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风险 与 预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本 基 金在 股 票 型基 金 中 属于 指 数 型 基金 ,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 法紧 密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表 现 ,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沪 深300 指 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证券投 资基 金 分 为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获 得 不 同的 收益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 基金 的 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越 大 。 本基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 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 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因折算 、 分红 等行 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 变 化 ,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基 金 投 资 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 益 。 本 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 折算 、 分 红 等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调 整至1 元初 始面值 或 1 元 附近 , 在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基 金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净 值仍 有 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投 资行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 并 承担基 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特有 风险包 括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风 险 、 标的 指 数 的 风险 、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风 险 、 基金 交 易 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 发 生 偏 离 的 风险 、 参考 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风险 、 投 资 人 申购 失败的 风险 、投资 人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本 基金 场内 外 份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方 式不 同的风 险、 基 金 场内 份 额 赎回 对 价 的变 现 风 险 、 套 利风 险、 申 购赎 回 清 单差 错 风险 、二 级 市 场 流 动性 风险 、 退 市风 险 、 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 的风 险 等。 对于场 内申 购: 投资 者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 卖出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份额 交收 成功之 前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即在 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当日 可卖出 ,T 日申 购 当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 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 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因 此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业务 的代理 券商 若发 生交 收违 约,将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及 时、足 额获 得申 购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之 前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 应仔 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身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 资产 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会高 于或 低 于投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 金 额。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 不 预示其未 来业 绩 表 现。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或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的其他 机 构 购买 和赎 回 基 金, 基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以 及 相 关 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9 月 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6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2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7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8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0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53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63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64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65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9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1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4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5 十九、风 险揭示 .......................................................................................................................... 80 二十、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84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87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101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5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6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17 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 数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 了 易 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 资 人 投 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 同。 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 件及 其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 改、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包 括发 售代理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销售机 构和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25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28 、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9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是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简称"中 国结 算") 和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其 中: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登记 结算 由中 国结 算负 责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上 市交 易以及 申购 、赎 回等相 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 由中国 结算 负责 办理 ;本 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间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将导致 本基 金份额 总数 的增 加 42 、赎 回: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向 基金 管理人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兑换 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赎回对 价的 行为, 赎 回将 导致本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减 少 43 、场 外: 指不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销售 机构 自身 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44 、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业务的 场所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的 数值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52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所定 义的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亦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 者“ETF 基 金” ,即 指经 依法募 集的 、投 资特 定证 券指数 所对 应组 合证 券的 开放式 基金 ,其 基金份 额用 组合 证券 进行 申购、 赎回 ,并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53 、ETF 联 接基 金或 联接 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类似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54 、申 购赎 回清 单: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适用于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55 、申 购对 价: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是指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购对 价是 指现 金 或 其他 对价 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赎 回对 价: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是指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在 场外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赎 回对价 是指 现金 57 、组 合证 券: 本基 金标 的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券 58 、标 的指 数: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沪 深 300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更 59 、现 金替 代: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申购 、赎 回过程 中,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60 、现 金差 额: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盘 价计算 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中 的组 合证 券市 值和 现金替 代之 差;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时 应支 付或应 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61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在 场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6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布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简 称 IOPV 63 、预 估现 金部 分: 在场 内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 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 差额 的预估 值, 预估 现金 部分 由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代 办证券 公司 )预 先冻结 64 、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在不改 变投 资人 权益 的前 提下将 投资 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数 量 进行相 应调 整的 行为 65 、完 全复 制法 :一 种跟 踪指数 的投 资方 法, 即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达到 复制 指数 的目的 66 、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与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差额之 基准 日 67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上市 后基 金份 额发 生折 算 ,则 采用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 基金 上市 前一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减 去100% 68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100% 69 、日/天 :指 公历 日 70 、月 :指 公历 月 71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投 资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开立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 称上 海 A 股 账 户)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72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为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助 理;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副董 事长 、总 裁。 曾任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董 事。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广 东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盈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工 商银 行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 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深 圳 市 中 金 岭 南 有 色 金 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现 任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新 晟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佛 山电 器照明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广晟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总 经理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中 盈( 三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广 永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 广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 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 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总 经理;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中 债资 信评 估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权 益投 资总监 、主 动权 益投 资的 分管领 导、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价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监 察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工商管理硕 士(MBA) ,首席产品 官。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 部科 员 ;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 市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债 券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 、基 金经 理 林伟斌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曾任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 所股份有 限公司 研发部 研 究员;易1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 指数量 化 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兼 任指数量 化 研究员。 现任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6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黄金交 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自2013 年 11 月29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8 月 27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黄金交 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26 日起任 职), 兼任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基金经理 。 余海燕女 士,经 济学硕 士 。曾任汇 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 险 分析师; 华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分析师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 理;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投资发 展部产 品经理 。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易方 达沪深300 医 药 卫生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9 月 23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融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6 月26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沪深300 非 银行 金 融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22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上证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 )、易 方达国 企 改革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军工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自 2015 年 7 月 8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证券 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8 日起任 职)、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16 日起任 职)、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 经理(自 2016 年4 月16 日起任 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林飞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3 、指数与 量化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指 数与量 化投资 决 策委员会 成员包 括:林 飞 先生、罗 山先生 、张胜 记 先生。 林飞先生 ,经济 学博士 。 曾任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经 理助理、 指数与 量化投 资 部总经理 助理、 指数与 量 化投资部 副 总经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易方 达深证100 交 易 型开放式 指 数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 达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沪 深300 非银行 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现 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1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就证券提 供意见 负责人 员 (RO)、 提供资 产管理 负 责人员(RO )、 证券交 易 负责人员 (RO )、RQFII / 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 。 罗山先生 ,天体 物理学 博 士。曾任 巴克莱 银行纽 约 分行衍生 品交易 部董事 、 新加坡分 行信用产 品交易 部董事 ; 苏格兰皇 家银行 香港分 行 权益及信 用产品 部总经 理 ;加拿大 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 结构化 产 品部总经 理;诚 信资本 合 伙人;五 矿证券 公司副 总 裁;安信 证 券资产管 理部副 总经理 ;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指数及量 化投资 部资深 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指数及 量化投 资部副 总 经理、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 化增强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兼 易 方达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 。 张胜记先 生,管 理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投 资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助 理、行业 研究员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原 易方达沪 深300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指数与 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 助理、 易 方达上证 中盘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易 方 达上证中 盘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恒 生 中国企业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恒 生中国 企 业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达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 标普全球 高端 消费品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兼易 方 达资产管 理(香 港)有 限 公司基金 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1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1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 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1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 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1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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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年末, 本集团资 产总额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9.5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 净 利 润2,289 亿元,增长 0.28% ; 营 业 收 入6,052 亿 元 , 增 长6.09%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4.65%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增长4.62%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17.27% , 成 本 收 入 比26.98% , 资本充 足率15.39% , 主要 财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2.1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88% 。 启 动 深 圳 等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95.58% , 较 上 年 提 升7.5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 发卡量8,074 万张,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 标继续 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的 私人银行客 户数量增长23.08% ,客户 金融资产 总量增 长32.94%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5,316 亿元,承销额 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 业 务 规 模7.17 万 亿 元 , 增 长67.36%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位 。 1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年,本集团 先后获得国内外 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及 香 港 《 企 业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201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100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中 位 列第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至2016 年 一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 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内 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 券公司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 崇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2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5)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2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2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2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3 、场 外份 额销 售机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2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2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2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的募 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2012 年 12 月31 日 证监 许可【2012 】 1762 号 文核 准 募 集 。 本基金 为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的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3 年2 月18 日至2013 年2 月 28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2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3 年 3 月 6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基 金存 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 止 , 各方当事 人不得 通过召 开 持有人大 会的方 式延续 其 效力。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规 定 。 2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具备 上市条 件 ,自 2013 年 3 月25 日 起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二 级市场交 易代码 :510310 ) ( 二)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照《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规则》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等有 关规 定。 基金上市 后,本 基金场 内 份额可直 接在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上市 交易, 场外份 额 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通过 申请办 理 跨系统转 托管将 基金份 额 转为场内 份额后 ,方可 上 市交易。 (三)终 止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 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具 备本条 第(一) 款规定的 上市条 件; 2 、基金合 同终止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上市; 4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认为 应当终止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上 海证券交 易所终 止基金 上 市的决定 后按相 关法律 法 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 额终止 上市交 易 公告。 若因上 述1 、3 、4 项 等原 因使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 的,本 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 更为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非上 市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届时, 基金管理 人可变 更本基 金 的登记结 算机构 并相应 调 整申购赎 回业务 规则。 ( 四)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算 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外 发 布 , 仅 供 投 资 者交易 、场内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 部分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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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 请 在包括境 外交易 所在内 的 其他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而无需 召开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3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分为 场 内份额与 场外份 额两种 , 分别适用 不同的 申购赎 回 办法。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1 、 场内 申购 赎回 对于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情 况变 更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在确 定、 变更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名 单时, 均应 在公 告之 前报 请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2 、 场外 申购 赎回 对于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有 关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 外 申 赎 方 式 的 条 件、开放日场外申赎 的截 止时间、业务规则等 等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发 布的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场外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3 年5 月31 日发 布的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易 方达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场 外日 常申购 、赎 回开 放时间 的公 告》 及 其 他相 关公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对 原 有 场 外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并 提 前 公 告 。 3 、 特殊申购 本基金可 根据实 际情况 需 要向本基 金的联 接基金 开 通特殊申 购,申 购对价 按 特殊申 购日基金 管理人 公布的 申 购赎回清 单计算 ,对于 申 购赎回清 单中的 深市成 份 股,本基 金 联接基金 可以采 用实物 方 式或“深 市退补 ”的现 金 替代方式 ,除此 之外的 其 它方面比 照 普通的场 内申购 。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场内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除 外。 场外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开放日办 理场外 申购赎 回 业务的 截止时间 为14:00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化 对截止时 间作出 调整, 具 体以基金 管理 人当时适 用 的规 定为准 。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 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 本基金合 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本基 金场外 申 购赎回的 开放时 间与场 内 申购赎回 的3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时间 存在差 异,投 资 者应关注 基金管 理人发 布 的有关公 告并注 意其提 交 交易申请 的 时间。 场外投资 人在开 放时间 以 外提交的 申购、 赎回等 交 易申请, 且登记 结算机 构 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 若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或 出现其 他特殊 情 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开 始时间 本基金已 于 2013 年3 月25 日开放 场内及 场外的 申购、赎 回业务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本 基 金的 场 内份 额 采用 份 额 申购 和 份额 赎 回 的方 式 , 即申 购 和赎 回 均 以份 额 申 请; 本基金的 场外份 额采用 金 额申购、 份额赎 回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额 申 请。 2、本基金 场内份 额的申 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 组 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本基金 场外份 额 的申购对 价、赎 回对价 为 现金。 3、场外份 额申购 赎回遵 循 “未知 价 ” 原 则,即 申 购、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4、场外份 额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人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赎 回。 5、条件许 可情况 下,本 基金场外 份额既 可在不 同 场外的销 售机构 之间办 理 系统内转 托管,也 可跨系 统转托 管 为场内份 额,但 除非基 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场内 份 额不可跨 系 统转托管 为场外 份额; 6、场内申 购、赎 回申请 提交后不 得撤销 ;当日 的 场外申购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 在当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结 束后不得 撤销; 7、场内申 购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业务实 施 细则》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关于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基 金登记结 算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8、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 况,在 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或 依 据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登 记 结算机构 相关规 则及其 变 更调整上 述 规则,但 应在新 的原则 实 施前依照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 (四)场内 申购与 赎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申购赎 回 代理券商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内提3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根据 申购赎 回清单 备 足相应数 量的股 票和现 金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和现金。 投资人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 务时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 手续、办 理时间 、处理 规 则等在遵 守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售 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 准。 2、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投资人申 购、赎 回申请 在 受理当日 进行确 认。如 投 资人未能 提供符 合要求 的 申购对 价,则申 购申请 失败而 不 予成交。 如投资 人持有 的 符合要求 的可用 基金份 额 不足或未 能 根据要求 准备足 额的现 金 ,或本基 金投资 组合内 不 具备足额 的符合 要求的 赎 回对价 ,则 赎回申请 失败而 不予成 交 。 投资人可 在申请 当日及 时 通过其办 理申购 、赎回 的 销售网点 或以销 售网点 规 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有关 申请的 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 询有关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申 购的基 金份额 当 日可卖出 ,当日 未卖出 的 基金份额 在份额 交收成 功 之前不 得卖出和 赎回; 投资者 赎 回获得的 股票当 日可卖 出 。即在目 前结算 规则下 ,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当 日可卖 出,T 日 申购当日 未卖出 的基金 份 额,T+1 日不得 卖出和 赎 回,T+1 日交 收成功后T+2 日 可卖出 和 赎回。投 资者赎 回获得 的 股票当日 可卖出 。 3、申购和 赎回的 清算交 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 内申购 赎回过 程 中涉及的 基金份 额、组 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 额及其 他对价的 清算交 收适用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 则》、《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 放式基 金登记 结 算业务实 施 细则》和 参与各 方相关 协 议的有关 规定, 对于本 基 金的场内 申购业 务采用 净 额结算和 逐 笔全额结 算相结 合的方 式 ,其中上 交所上 市的成 份 股的现金 替代、 申购当 日 并卖出的 基 金份额及 对应的 深交所 上 市的成份 股的现 金替代 采 用净额结 算,申 购当日 未 卖出的基 金 份额及对 应的深 交所上 市 的成份股 的现金 替代采 用 逐笔全额 结算; 对于本 基 金的赎回 业 务采用净 额结算 和代收 代 付相结合 的方式 ,其中 上 交所上市 的成份 股的现 金 替代采用 净 额结算, 深交所 上市的 成 份股的现 金替代 采用代 收 代付;本 基金上 述申购 赎 回业务涉 及 的现金差 额和现 金替代 退 补款采用 代收代 付。


投资者T 日申购 成功后 , 登记结算 机构在T 日收 市 后办理上 交所上 市的成 份 股交收 与申购当 日卖出 基金份 额 的交收登 记以及 现金替 代 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 现 金替代的 交 收与申购 当日未 卖出基 金 份额的交 收登记 以及现 金 差额的清 算;在T+2 日 办 理现金差 额 的交收, 并将结 果发送 给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现 金替代交 收 失败的, 该 笔申 购当日 未 卖出基金 份额交 收失败 。 投资者T 日赎回 成功后 , 登记结算 机构在T 日收 市 后办理上 交所上 市的成 份 股交收3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份 额的注 销以及 现 金替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上交 所上市 的成份 股 现金替代 的 交收以及 现金差 额的清 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 额 的交收, 并将结 果发送 给 申购赎回 代 理券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不 迟于 T+3 日办理 赎回的 深 交所上市 的 成份股现 金替代 的交付 。


如果登记 结算机 构和基 金 管理人在 清算交 收时发 现 不能正常 履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业务实 施 细则》、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关 于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登 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 则》和 参 与各方相 关 协议的有 关规定 进行处 理 。


登记结算 机构和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 围内,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对 申 购和赎回 的程序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五)场外 申购赎 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 的开放时 间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并 在规定的 截止时 间 之前 划 到销售机 构指定的 账户上 ,投资 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 申请无 效而不 予 成交。 2、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以事 先规定 的 截止时间 前受理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申 购、赎回 的确认 以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 准。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1 日后( 含该日) 到销 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 确认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接受投 资 者有效赎 回申请 之日起 七 个工作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 4、申购和 赎回的 注册登 记 正常情况 下,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记 结 算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 投资人自T+1 日 起有权 申请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或在条 件许 可情况下 申请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T 日赎 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3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理扣除 权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登记结 算机构 可以对 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2 个工 作 日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5、申购和 赎回的 投资交 易 对于 T 日 截止时 间前收 到 的有效申 购及有 效赎回 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轧 差之后 的净申购 金额或 净赎回 数 量,采用 算法交 易系统 , 按尽可能 贴近收 盘价的 原 则,在 T 日 完成相应 的证券 交易。 (六)场 内申购 与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的 整数倍 。 本基 金 目前的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 为 200 万 份基金份 额 。 2、基金管 理人 有 权对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 进行更 改 ,并在调 整生效 前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在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 七)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投资者 每次申 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贰 佰 万元整(2,000,000 ), 每次赎回 的 单笔 最低 份额为100 万份。 2、投资者 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单 笔 赎回不得 少于 100 万份 ( 如该账 户 在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万 份,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该 基金全 部场 外份 额);若 某笔赎 回将导 致 投资者在 该场外 销售机 构 托管的该 只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 100 万份 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 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 该基金剩 余场外 份额一 次 性全部赎 回 。 3、上述规 定详见 基金管 理人相关 业务规 则。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八)场内 申购、 赎回的 对 价及费用 1 、 申 购 对价 、 赎回 对 价根 据 申 购赎 回 清单 和 投 资人 申 购 、赎 回 的基 金 份 额数 额 确 定。 申购对价 是指投 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组 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 额及其他 对 价。赎回 对价是 指投资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交 付给赎 回人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 他 对价。 2、申购赎 回清单 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的申 购 赎回清单 在当日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计 算公式为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 日发售在 外的基 金份额 总 数。如遇 特殊情 况,可 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申购赎 回清单 的 内容与格 式示例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3、申购费 用由申 购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承 担,赎 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3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人承担 。投资 人在申 购 或赎回基 金份额 时,申 购 赎回代理 券商可 按照不 超 过申购或 赎 回份额0.5% 的标 准向投 资人收取 佣金, 其中包 含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 构等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九) 场外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1 、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 效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 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 单位为份 ,份额 计算结 果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整 数位, 申 购费用以 人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五 入保留 至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赎 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赎回相关费用,赎回金 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方法请见 基金合 同“基 金 资产的估 值”部 分的约 定 。 4 、投资者 在申购 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 参考当时 市场的 交易佣 金 、印花 税等相关 交易成 本水平 , 收取一定 的申购 费和/或 赎回费并 归入基 金资产 , 确保覆盖 场 外现金申 赎引起 的 证券 交 易费用。 当前的 申购、 赎 回费率如 下: 申购费率 :0.05%


赎回费率 :0.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 购费 与 赎 回费 均 全 部归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 况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 率,经公告 后实施 。 5 、申购份 额、赎 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通用的计 算方式 为:


净申购金 额=申购 金额÷ (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2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6、由于场 内与场 外申购 、赎回方 式上的 差异, 本 基金投资 者依据 基金份 额 净值所 支付、取 得的场 外申购 、 赎回现金 对价, 与场内 申 购、赎回 所支付 、取得 的 对价 方式 不 同。投资 者可自 行判断 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 申购赎 回 场所、方 式。 (十)申 购、赎 回清单 的 内容与格 式 3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赎 回清单 适用于 本 基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 务。 1、申购、 赎回清 单的内 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 内容包括 最小申 购、赎 回 单位所对 应的组 合证券 内 各成份 证券数据 、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 金部分 、T-1 日 现金差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其他相 关 内容。 2、组合证 券相关 内容


组合证券 是指本 基金标 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 部或部 分 证券。申 购、赎 回清单 将 公告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所对 应 的各成份 证券名 称、证 券 代码及数 量。 3、现金替 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 是指申 购、赎 回 过程中, 投资者 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 用于替 代组合证 券中部 分证券 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 1)现金替 代分为 4 种 类 型:禁止 现金替 代(标 志 为“禁止 ”)、 可以现 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必 须现金替 代(标 志为“ 必 须”)和 退补现 金替代 ( 标志为“ 退 补”)。 禁止现金 替代适 用于上 交 所上市的 成份股 ,是指 在 申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该成份 证券不允 许使用 现金作 为 替代。 可以现金 替代适 用于上 交 所上市的 成份股 ,是指 在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允许 使 用现金 作为全部 或部分 该成份 证 券的替代 ,但在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该成份 证券不 允 许使用现 金 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 替代适 用于所 有 成份股, 是指在 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该成份 证 券必须 使用固定 现金作 为替代 。 退补现金 替代适 用于深 交 所上市的 成份股 ,是指 在 申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该 成 份证券必 须使用 现金作 为 替代,根 据基金 管理人 买 卖情况, 与投资 者进行 退 款或补 款。 2)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可 以现金 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 由于停 牌 等原因导 致投资 者无法 在 申购时 买入的证 券。目 前仅适 用 于沪深 300 指数 中的上 交 所股票。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可以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替代金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数量 ×该证 券参考 价 格×(1 + 现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其中 , “ 参考价 格”的确 定原 则为 (i)该证 券正常 交易时 ,采用最 新成交 价; (ii)该 证券正 常交易 中 出现涨停 时,采 用涨停 价 格; (iii)该 证券停 牌且当 日有成交 时,采 用最新 成 交价; (iv)该 证券停 牌且当 日 无成交时 ,采用 前一交 易 日收盘价 (考虑 当日的 除 权除息3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因素) 。 如果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参 考 价格确定 原则发 生变化 , 以上海证 券交易 所通知 规 定的参 考价格为 准。 收取现金 替代溢 价的原 因 是,对于 使用现 金替代 的 证券,基 金管理 人需在 证 券恢复 交易后买 入,而 实际买 入 价格加上 相关交 易费用 后 与申购时 的最新 价格可 能 有所差异 。 为便于操 作,基 金管理 人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 先 确定现金 替代溢 价比例 , 并据此收 取 替代金额 。如果 预先收 取 的金额高 于基金 购入该 部 分证券的 实际成 本 ,则 基 金管理人 将 退还多收 取的差 额;如 果 预先收取 的金额 低于基 金 购 入该部 分证券 的实际 成 本 ,则基 金 管理人将 向投资 者收取 欠 缺的差额 。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布现金 替 代溢价比 例,并 据此收 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代 的成份 证券有正 常交易 的 2 个 交易日( 简称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 将以收 到的替 代 金额买入 被替代 的部分 证 券。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 券,则 以 替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券 的 实际购入 成本(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 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 基 金应退还 投资者 或投资 者 应补交的 款 项;若未 能购入 全部被 替 代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 额 与所购入 的部分 被替代 证 券实际购 入 成本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 的未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 的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 者应补 交 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正常 交 易日已达 到 20 日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 加上按照 最近 一次收盘 价计算 的未购 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 券价值 的 差额,确 定基金 应退还 投 资者或投 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 若现金替 代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在 特例情 况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交易 日)期间 发生除 息、送 股 (转增) 、配股 等权益 变 动,则进 行相应 调整。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日 (若在特 例情况 下,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 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应退款 和补款 的 明细及汇 总数据 发送给 相 关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和 基 金托管人 , 相关款项 的清算 交收将 于 此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 ④替代限 制:为 有效控 制 基金的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 误差,基 金管理 人可规 定 投者使 用可 以现 金替代 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申购 基金份 额 资产净值 的一定 比例。 现 金替代比 例 的计算公 式为: 3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参考基金 份额净 值目前 为 最新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如果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参 考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方式 发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交 易所通 知 规定的参 考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准。 3)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必 须现金 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 由于标 的 指数调整 ,即将 被剔除 的 成份证 券以及处 于停牌 的股票 。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必须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 人将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公告替 代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即 “固定替 代金额 ”。固 定 替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 购、赎回 清 单中该证 券的 数 量乘以 其 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 。 4)退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退 补现金 替 代的证券 目前仅 适用于 沪 深 300 指 数中深 交所股 票。 ②替代金 额:对 于退补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替代金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申购的 替 代金额 =替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 ×(1+ 现 金替代 溢价比 例 ); 赎回的替 代金额 =替代 证 券数量× 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 (1- 现 金替代 溢价比例 )。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对 退补现金 替代而 言,申 购 时收取现 金替代 溢价的 原 因是, 对于使用 现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将 买入该 证 券,实际 买入价 格加上 相 关交易费 用 后与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考 价可能 有所差 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管 理 人在申购 、赎 回清单中 预先确 定现金 替 代溢价比 例,并 据此收 取 替代金额 。如果 预先收 取 的金额高 于 基金购入 该部分 证券的 实 际成本, 则基金 管理人 将 退还多收 取的差 额;如 果 预先收取 的 金额低于 基金购 入该部 分 证券的实 际成本 ,则基 金 管理人将 向投资 者收取 欠 缺的差额 。 对退补现 金替代 而言, 赎 回时扣除 现金替 代溢价 的 原因是, 对 于使 用现金 替 代的证 券,基金 管理人 将卖出 该 证券,实 际卖出 价格扣 除 相关交易 费用后 与该证 券 调整后 T 日 开盘参考 价可能 有所差 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管 理 人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预 先确定现 金 替代溢价 比例, 并据此 支 付替代金 额。如 果预先 支 付的金额 低于基 金卖出 该 部分证券 的 实际收入 ,则基 金管理 人 将退还少 支付的 差额; 如 果预先支 付的金 额高于 基 金卖出该 部 分证券的 实际收 入,则 基 金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收 取 多支付的 差额。 其中,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主 要根据 中证指 数 公司提供 的标的 指数成 份 证券的 调整后开 盘参考 价确定 。 基金管理 人将自 T 日起 在收 到申 购交易 确认后 按 照“时间 优先、 实时申 报 ”的原3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 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 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 间优先、实时申报 ” 的原则依 次卖出 赎回被 替 代的部分 证券。T 日未 完 成的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 替 代的成份 证券有 正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日( 简称为 T+2 日) 内完成 上述交 易 。 时间优先 的原则 为:申 购 赎回方向 相同的 ,先确 认 成交者优 先于后 确认成 交 者。先 后顺序按 照上交 所确认 申 购赎回的 时间确 定。 实时申报 的原则 为:基 金 管理人在 深交所 连续竞 价 期间,根 据收到 的上交 所 申购赎 回确认记 录,在 技术系 统 允许的情 况下实 时向深 交 所申报被 替代证 券的交 易 指令。 T 日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原则 依次与 申 购投资者 确定基 金应退 还 投资者 或投资者 应补交 的款项 , 即按照申 购时间 顺序, 以 替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券 的 依次实际 购 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 与 交易费用 )的差 额,确 定 基金应退 还申购 投资者 或 申购投资 者 应补交的 款项;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原则 依次与 赎 回投资者 确定基 金应退 还 投资者或 投 资者应补 交的款 项,即 按 照赎回时 间顺序 ,以替 代 金额与被 替代证 券的依 次 实际卖出 收 入(卖出 价格扣 除交易 费 用)的差 额,确 定基金 应 退还赎回 投资者 或赎回 投 资者应补 交 的款项。 对于 T 日 因停牌 或流动 性不足等 原因未 购入和 未 卖出的被 替代的 部分证 券 ,T 日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继续 进 行被替代 证券的 买入和 卖 出,按照 前述原 则确定 基 金应退还 投 资者或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 项。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 部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 证券的 实 际购入 成本(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 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 基 金应退还 申购投 资者或 申 购投资者 应 补交的款 项;若 未能购 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 券,则 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 实际购入 成本( 包括买 入 价格与交 易费用 )加上 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 未购入的 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 的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还 申购投 资 者或申购 投资者 应补交 的 款项。 T+2 日日 终,若 已卖出 全 部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 证券的 实 际卖出 收入(卖 出价格 扣除交 易 费用)的 差额, 确定基 金 应退还赎 回投资 者或赎 回 投资者应 补 交的款项 ;若未 能卖出 全 部被替代 的证券 ,以替 代 金额与所 卖出的 部分被 替 代证券实 际 卖出收入 (卖出 价格扣 除 交易费用 )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 的未卖 出 的部分被 替代 证券价值 的差额 ,确定 基 金应退还 赎回投 资者或 赎 回投资者 应补交 的 款项 。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正常 交 易日已达 到 20 日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易 费用) 加上按 照 最近一次 收盘价 计算的 未 购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 价 值的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还 申购投 资 者或申购 投资者 应补交 的 款项,以 替代金 额与所 卖 出的部分 被 替代证券 实际卖 出收入 ( 卖出价格 扣除交 易费用 ) 加上按照 最近一 次收盘 价 计算的未 卖 出的部分 被替代 证券价 值 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 还 赎回投资 者或赎 回投资 者 应补交的 款4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项。 若现金替 代日(T 日) 后 至 T+2 日 期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转增) 、配股 等 权益变动 , 则进行相 应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应 退款和 补 款的明细 及汇总 数据发 送 给相关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和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款 项的清 算 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4、预估现 金部分 相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是 指为便 于 计算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预先 冻 结申请 申购、赎 回的投 资者的 相 应资金, 由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现金 数额。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 分。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部 分=T-1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必须 现金替 代的固 定 替代金额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退补 现金替 代成份 证 券的数量 与 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相 乘之和 +申购 、 赎回清单 中可以 现金替 代 成份证券 的数 量与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考 价相乘 之和+申 购、赎回 清单中 禁止现 金 替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与 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相 乘之和 ) 其中,该 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主 要根据 中 证指数公 司提供 的标的 指 数成份 证券的调 整后开 盘参考 价 确定。另 外,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 算 公式中的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 的基金资 产净值 ”需扣 减 相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金部 分 的数值可 能为正 、为负 或 为零。 5、现金差 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为 : T 日现金 差额=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必 须现金替 代的固 定替代 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 补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 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单中 可以现 金替代 成 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 中禁止 现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资 者申购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需按 T+1 日 公告的 T 日现金 差额进 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 现金差额 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投资 者 申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 正 数,则 投资者应 根据其 申购的 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 的现金 , 如现金差 额为负 数,则 投 资者将根 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 额获得 相 应的现金 ;在投 资者赎 回 时,如现 金差额 为正数 , 则投资者 将 根据其赎 回的基 金份额 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金 差 额为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 据其赎回 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 应的现 金 。 6、申购、 赎回清 单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举 例如下: 4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09-06 基金名称 沪深 3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311 2016 年9 月 5 日信 息内 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 单位: 元) -26,707.7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 单位: 元) 2767353.22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元) 1.3837


2016 年9 月 6 日信 息内 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 元) -29632.7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 份) 2,0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无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000001 平安银行 2100 深市退补


10%


¥19,782.00


000002 万科A 2400 深市退补


10%


¥56,256.00


000009 中国宝安 700 深市退补


10%


¥7,959.00


000027 深圳能源 400 深市退补


10%


¥2,788.00


000039 中集集团 200 深市退补


10%


¥2,840.00


000046 泛海控股 500 深市退补


10%


¥5,300.00


000060 中金岭南 500 深市退补


10%


¥5,750.00


000061 农 产 品 300 深市退补


10%


¥3,756.00


000063 中兴通讯 700 深市退补


10%


¥10,297.00


000069 华侨城A 1000 深市退补


10%


¥7,080.00


000100 TCL 集团 2300 深市必须





¥7,866.00


4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00156 华数传媒 100 深市退补


10%


¥1,923.00


000157 中联重科 1400 深市退补


10%


¥5,950.00


000166 申万宏源 1900 深市退补


10%


¥12,293.00


000333 美的集团 1000 深市退补


10%


¥27,430.00


000338 潍柴动力 700 深市退补


10%


¥6,202.00


000402 金 融 街 500 深市退补


10%


¥5,850.00


000413 东旭光电 600 深市退补


10%


¥9,150.00


000415 渤海金控 600 深市退补


10%


¥4,302.0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深市退补


10%


¥11,536.00


000425 徐工机械 1300 深市退补


10%


¥4,199.00


000503 海虹控股 200 深市退补


10%


¥9,750.00


000538 云南白药 200 深市必须





¥13,846.00


000540 中天城投 900 深市退补


10%


¥6,156.0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深市退补


10%


¥6,440.00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深市退补


10%


¥6,330.00


000623 吉林敖东 200 深市退补


10%


¥5,248.00


000625 长安汽车 700 深市退补


10%


¥11,046.00


000630 铜陵有色 2100 深市退补


10%


¥5,502.00


000651 格力电器 1500 深市必须





¥32,160.00


000686 东北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5,160.00


000709 河钢股份 1300 深市退补


10%


¥4,316.00


000712 锦龙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2,046.00


000725 京东方 A 7300 深市退补


10%


¥17,666.00


000728 国元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8,144.00


000729 燕京啤酒 400 深市退补


10%


¥3,012.00


000738 中航动控 100 深市退补


10%


¥2,978.00


000750 国海证券 700 深市退补


10%


¥5,082.00


000768 中航飞机 300 深市退补


10%


¥6,717.00


000776 广发证券 900 深市退补


10%


¥15,030.00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深市退补


10%


¥3,444.00


000783 长江证券 1000 深市退补


10%


¥11,050.00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3,982.00


000793 华闻传媒 600 深市退补


10%


¥6,954.00


000800 一汽轿车 300 深市退补


10%


¥3,126.00


000825 太钢不锈 700 深市退补


10%


¥2,590.00


000826 启迪桑德 200 深市退补


10%


¥6,734.00


4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00839 中信国安 800 深市退补


10%


¥9,872.00


000858 五 粮 液 600 深市退补


10%


¥20,406.00


000876 新 希 望 600 深市退补


10%


¥5,010.00


000883 湖北能源 600 深市退补


10%


¥2,880.00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深市退补


10%


¥7,164.00


000898 鞍钢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2,736.00


000917 电广传媒 400 深市退补


10%


¥6,816.00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深市退补


10%


¥6,718.00


000977 浪潮信息 200 深市退补


10%


¥4,890.00


000999 华润三九 100 深市退补


10%


¥2,644.00


001979 招商蛇口 700 深市退补


10%


¥11,032.00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深市退补


10%


¥3,761.00


002008 大族激光 300 深市退补


10%


¥6,693.00


002024 苏宁云商 1100 深市退补


10%


¥12,221.00


002027 分众传媒 200 深市退补


10%


¥3,036.00


002065 东华软件 200 深市退补


10%


¥4,060.00


002081 金螳螂 500 深市退补


10%


¥5,730.00


002129 中环股份 400 深市必须





¥3,308.00


002142 宁波银行 600 深市退补


10%


¥9,714.00


002146 荣盛发展 400 深市退补


10%


¥3,064.00


002152 广电运通 300 深市退补


10%


¥4,575.00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深市退补


10%


¥2,462.00


002183 怡亚通 400 深市退补


10%


¥4,876.00


002195 二三四五 200 深市退补


10%


¥2,326.00


002202 金风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8,005.00


002230 科大讯飞 300 深市退补


10%


¥8,925.00


002236 大华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6,124.00


002241 歌尔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9,021.00


002252 上海莱士 200 深市退补


10%


¥8,082.00


002292 奥飞娱乐 200 深市退补


10%


¥5,752.00


002294 信立泰 100 深市退补


10%


¥2,814.00


002304 洋河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13,734.00


002385 大北农 600 深市退补


10%


¥4,758.00


002399 海普瑞 100 深市退补


10%


¥1,745.00


002415 海康威视 600 深市退补


10%


¥14,808.00


002422 科伦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4,647.00


4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002424 贵州百灵 100 深市退补


10%


¥2,283.00


002450 康得新 800 深市退补


10%


¥14,256.00


002456 欧菲光 200 深市退补


10%


¥7,220.00


002465 海格通信 500 深市必须





¥6,220.00


002470 金正大 500 深市退补


10%


¥4,130.00


002475 立讯精密 300 深市退补


10%


¥6,240.00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深市退补


10%


¥4,317.00


002568 百润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2,235.00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补


10%


¥11,584.00


002673 西部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10,172.00


002736 国信证券 800 深市退补


10%


¥13,976.00


002739 万达院线 100 深市退补


10%


¥7,177.00


300002 神州泰岳 400 深市退补


10%


¥4,560.00


300003 乐普医疗 300 深市退补


10%


¥5,667.00


300015 爱尔眼科 100 深市退补


10%


¥3,490.00


300017 网宿科技 100 深市退补


10%


¥6,960.00


300024 机器人 300 深市退补


10%


¥7,158.00


300027 华谊兄弟 600 深市退补


10%


¥7,572.00


300058 蓝色光标 400 深市退补


10%


¥4,252.00


300059 东方财富 700 深市退补


10%


¥13,860.00


300070 碧水源 500 深市退补


10%


¥9,370.00


300085 银之杰 100 深市退补


10%


¥2,606.00


300104 乐视网 300 深市退补


10%


¥13,482.00


300124 汇川技术 300 深市退补


10%


¥5,634.00


300133 华策影视 200 深市退补


10%


¥2,864.00


300144 宋城演艺 200 深市退补


10%


¥4,756.00


300146 汤臣倍健 200 深市退补


10%


¥2,616.00


300168 万达信息 200 深市退补


10%


¥4,620.00


300251 光线传媒 300 深市退补


10%


¥3,321.00


300315 掌趣科技 600 深市退补


10%


¥6,054.00


600000 浦发银行 2700 允许


10%





600005 武钢股份 1200 必须





¥3,312.00


600008 首创股份 7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3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3000 允许


10%





4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011 华能国际 13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16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73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10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1500 必须





¥7,350.00


600021 上海电力 300 必须





¥3,519.00


600022 山东钢铁 500 允许


10%





600023 浙能电力 1300 允许


10%





600027 华电国际 8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32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11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24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12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32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200 允许


10%





600038 中直股份 1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22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26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2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安信 3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4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900 允许


10%





600074 保千里 3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8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3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5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10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6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土 7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12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2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500 允许


10%





4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157 永泰能源 11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9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5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1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4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11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18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9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能源 10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3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400 允许


10%





600309 万华化学 300 允许


10%





600317 营口港 6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7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3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9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2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700 允许


10%





600398 海澜之家 4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4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城 800 允许


10%





600446 金证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85 信威集团 4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5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900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2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允许


10%





600578 京能电力 400 允许


10%





4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582 天地科技 5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7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6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网络 2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股 100 允许


10%





600637 东方明珠 4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700 允许


10%





600648 外高桥 1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5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4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





600666 奥瑞德 1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700 允许


10%





600685 中船防务 1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7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9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电 6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中大 4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14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3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3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4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4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创投 1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36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3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3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500 允许


10%





600827 百联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25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11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900 允许


10%





4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0867 通化东宝 300 允许


10%





600871 石化油服 6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生物 6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4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1000 允许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900 允许


10%





600893 中航动力 2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2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20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券 800 允许


10%





600959 江苏有线 200 允许


10%





600998 九州通 1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9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18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1100 允许


10%





601016 节能风电 1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1200 允许


10%





601021 春秋航空 1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6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2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1400 允许


10%





601106 中国一重 8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8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学 6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4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41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38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6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100 允许


10%





601198 东兴证券 300 允许


10%





601211 国泰君安 500 允许


10%





601216 君正集团 800 允许


10%





601225 陕西煤业 600 允许


10%





601258 庞大集团 1400 允许


10%





4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1288 农业银行 118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33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85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10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险 3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14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17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75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6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17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0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400 允许


10%





601608 中信重工 4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15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5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车 4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46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建 13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券 10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5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000 必须





¥8,420.00


601766 中国中车 28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券 4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建 5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49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5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10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7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旅 2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6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29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券 1300 允许


10%





601919 中国远洋 1200 允许


10%





5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1928 凤凰传媒 2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12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4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10%





601985 中国核电 1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6500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28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900 允许


10%





601992 金隅股份 8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9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200 允许


10%





603885 吉祥航空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业 1200 允许


10%





(十一)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 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可视情 况同时暂 停或拒 绝场内 和 场外两种 申购方 式,也 可 以只拒绝 或暂停 其中一 种 方式) :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理 或办理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2、因特殊 原因( 包括但 不限于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依法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或 无 法进行证 券 交易;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财产估 值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开 市前因 异常情况 无法公 布申购 赎 回清单; 5 、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等因 异 常情 况 无 法办 理 申 购、 赎回,或 者指数 编制单 位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等因 异 常情况使 申购赎 回清单 无 法编制或 编 制不当; 6、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某 笔申购 ; 7、 在发 生基金 所投资 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时 ; 8、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上海 证券交 易所规 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除 上述 第 6 项 以外 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二)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5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可 同时对 场 内和场外 两种赎 回方式 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也可 以 只针对其 中一种 方式) :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理 或办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 2、因特殊 原因( 包括但 不限于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依法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或 无 法进行证 券 交易。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4、在发生 基金所 投资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时; 5、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或上海 证券交 易所规 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予 以公告。 (十三 )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场外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场外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场 外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场外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对场外 赎回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场 外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场外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场外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场外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场 外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场外 赎回 申请 量占场 外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场外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场外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场 外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场外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场外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场 外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场外巨 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场外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5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场外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三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四)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冻结及 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 定的手 续费用 。 (十五)基金 份额 的登记 和 转托管 1、基金份 额的登 记 本基金份 额采用 分系统 登 记的原则 。投资 者通过 认 购、二级 市场买 入或场 内 申购的 基金份额 属场内 份额, 由 中国结算 负责办 理登记 结 算;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的基金份 额 属场外份 额,由 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办 理 登记结算 ; 2、基金份 额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 转托管 包括场 外 份额的系 统内转 托管及 场 内外份额 的跨系 统转托 管 。 条件许可 情况下 ,在基 金 管理人制 定并发 布有关 规 则后,本 基金场 外份额 可 跨系统 转托管为 场内份 额,并 进 行场内赎 回、上 市交易 。 但除非基 金管理 人另行 公 告,场内 份 额不可跨 系统转 托管为 场 外份额。 (十六)集 合申购 和其他 服 务 在条件允 许时, 基金管 理 人可开放 集合申 购,即 允 许多个投 资人集 合其持 有 的组合 证券,共 同构成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或其 整数倍 , 进行申购 。在不 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 人有权制 定集合 申购业 务 的相关规 则。 如果上海 证券交 易所推 出 ETF 分 级业务 ,在不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在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为本 基 金增设分 级份额 。基金 管 理人可就 分 级后的全 部或部 分份额 申 请上市, 并制定 、公布 相 应的业务 规则。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 不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也 可 采取其 他合理的 申购赎回 方式 , 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 方式 开 始执行前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理 机 构可依据 基金合 同开展 其 他服务, 双方需 签订书 面 委托代 理协议,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5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 比例调 整基金 份 额总额及 基金份 额净值 。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 需要对 基 金份额进 行折算 ,并提 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 人向登记 结算机 构申请 办 理,并由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总额 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数额将 发生调整 ,但调 整后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占基 金份额 总额的 比 例不发生 变 化。基金 份额折 算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益无实 质 性影响。 如果基金 份额折 算过程 中 发生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 人可延迟 办理基 金份额 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具体方 法 在份额折 算公告 中列示 。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实 施份 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 行折算 。 5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追 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的 最小化。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以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为 主要投 资 对象。此 外, 为 更好地 实 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 于部分非 成份股 (包括 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上市的 股票) 、一级 市 场股票( 包括首 次公开 发 行或增发 )、债 券资产 (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公司 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回购 、中期 票 据等)、 银行存 款(包 括 银行定期 存款、 通知存 款 或大额存 单 等)、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场工 具、股 指期货 、 权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及其 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相 关手续后 ,还可 以投资 于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未来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 。 本基金投 资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因法 律法规的 规定而 受限制 的 情形除外 。 待基金参 与融资 融券和 转 融通业务 的相关 规定颁 布 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 改变本 基金既有 投资策 略和风 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 制风险 的 前提下, 参与融 资融券 业 务以及通 过 证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 业务,以 提高投 资效率 及 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基 金 参与融资 融 券、转融 通等业 务的风 险 控制原则 、具体 参与比 例 限制、费 用收支 、信息 披 露、估值 方 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及其他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以 拟合、 跟踪沪 深 300 指 数为投 资原则 , 通过被动 式指数 化投资 管 理,力求 实现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 差的最小 化,为 投资者 提 供一个管 理透明 且成本 较 低的标的 指 数投资工 具。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 要采取 完全复 制 法,即完 全按照 标的指 数 的成份股 组成及 其权重 构 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进行 相应调 整。但 在 因特殊情 形 导致基金 无法完 全投资 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时,基 金 管理人将 采取其 他指数 投 资技术适 当 调整基金 投资组 合,以 达 到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的 目 的。特殊 情形包 括但不 限 于:(1 ) 法律法规 的限制 ;(2) 标的指数 成份股 流动性 严 重不足; (3)标 的指数 的成份股 票长 期停牌; (4)标 的指数 成份股进 行配股 或增发 ; (5 )标的 指数派 发现金 股息;(6 )5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他可能 严重限 制本基 金 跟踪标的 指数的 合理原 因 等。 在正常市 场情况 下,本 基 金日均跟 踪偏离 度的绝 对 值不超过0.2% , 年化跟 踪误差 不超过2% 。如因 标的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 或其他 因 素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 误差超过 正 常范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采取合理 措施避 免跟踪 误 差进一步 扩大。


本基金可 投资股 指期货 和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 衍生金融 产品。 本基金 投 资股指 期货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 则,以套 期保值 为目的 , 主要选择 流动性 好、交 易 活跃的股 指 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 利 用股指期 货的杠 杆作用 , 降低股票 仓位频 繁调整 的 交易成本 和 跟踪误差 ,达到 有效跟 踪 标的 指数 的目的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 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交 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响 以 及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期货 、 期权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 具 必须经过投资 决策委员 会 的批准。 (五)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依 据


(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2 )沪 深 300 指 数的编 制方法及 调整公 告等;


(3 )对证 券市场 发展趋 势的研究 与判断 。


2、投资决 策流程 (1 ) 基 金经 理 依据 指 数编 制 单 位公 布 的指 数 成 份股 名 单 及权 重 ,进 行 投 资组 合 构 建。


(2 )当发 生以下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将 对投资 组 合进行调 整,以 降低跟 踪 误差, 实 现对标的 指数的 紧密跟 踪 。


1)指数编 制方法 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 将评估 指 数编制方 法变更 对指数 成 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 ,适时 进行投 资 组合调整 。


2)指数成 份股定 期或临 时调整。 基金管 理人将 预 测指数成 份股调 整方案 , 并判断指 数成份股 调整对 投资组 合 的影响, 在此基 础上确 定 组合调整 策略。


3)指数成 份股出 现股本 变化、增 发、配 股、派 发 现金股息 等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将密 切关注这 些情形 对指数 的 影响,并 据此确 定相应 的 投资组合 调整策 略。


4)当因法 律法规 限制本 基金不能 投资指 数成份 股 时,基金 管理人 研究制 定 成份股替 代策略, 并适时 进行组 合 调整。


5)基金参 与新股 申购、 股票长期 停牌、 股票流 动 性不足等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 对跟踪 误差的 影 响,据此 对投资 组合进 行 相应调整 。


(3 )投资 风险管 理部 门 定期对投 资组合 的跟踪 误 差进行量 化评估 ,提供 基 金经理参5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考。


(4 )基金 经理参 考有关 研究报告 及投资 风险管 理 部 门的报 告,及 时进行 投 资组合调 整。 (六)标的 指数和 业绩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为沪 深 300 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是 指由中 证 指数有限 公司编 制和发 布 的沪深 300 的价 格指数 。 如果指 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 ,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的原则 ,进行 适当的 程 序变更本 基 金的标的 指数, 并同时 更 换本基金 的基金 名称与 业 绩比较基 准。其 中,若 标 的指数变 更 涉及本基 金投资 范围或 投 资策略的 实质性 变更, 则 基金管理 人应就 变更标 的 指数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在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公告 。 若标的指 数变更 对基金 投 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 制机构 变更、 指 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取得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 ,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应至 少提前30 个工作 日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刊 登公告。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标的指数 。本基 金标的 指 数变更的 ,相应 更换基 金 名称和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在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及时公 告 。 (七)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 股票型 基金, 预 期风险与 预期收 益水平 高 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场基 金。本 基金为 指 数型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 复制法跟 踪标的 指数的 表 现,具有 与 标的指数 所代表 的市场 组 合相似的 风险收 益特征 。 (八)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2)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 遵从其规 定;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5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 计算)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0%;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 倍的现金 ; 若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 本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 所要求 的 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 目的及 对 应的证券 资 产情况等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7)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作为完全 复制指 数的证 券 投资基金 ,本基 金不受 、 不计入《 运作办 法》 第 三 十二条 的下列限 制 :① 一只基 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②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 货投资之 前,应 与基金 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交收 等事宜 另行具 体 协商。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 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 投资比 例 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 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因证券及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或成 份股市场 价格变 化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5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7)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九)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 使股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 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转 融 通。待 基金参与 融资融 券和转 融 通业务的 相关规 定颁布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改 变本基金 既 有投资目 标、策 略和风 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 制风险 的 前提下, 参与融 资融券 业 务以及通 过 证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 业务,以 提高投 资效率 及 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基 金 参与融资 融 券、转融 通等业 务的风 险 控制原则 、具体 参与比 例 限制、费 用收支 、信息 披 露、估值 方 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及其他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 (十一) 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未经 审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5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743,455,586.95 98.23 其中: 股票 3,743,455,586.95 98.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586,689.46 1.75 7 其他资 产 839,302.54 0.02 8 合计 3,810,881,578.95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 2 的 合计 项不 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66,127.16 0.08 B 采矿业 128,008,986.56 3.38 C 制造业 1,190,002,661.37 31.45 6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6,661,451.96 3.88 E 建筑业 121,563,115.01 3.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9,093,359.85 2.0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4,882,581.71 3.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0,802,931.40 6.37 J 金融业 1,338,377,806.05 35.38 K 房地产 业 208,670,687.49 5.5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5,985,737.04 1.2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126.1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6,460,297.76 0.7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6,278,849.46 0.1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9,819,436.38 1.85 S 综合 23,961,431.65 0.63 合计 3,743,455,586.95 98.9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4,710,891 150,936,947.64 3.99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0,572,700 94,414,211.00 2.50 3 601166 兴业银 行 5,799,685 88,387,199.40 2.34 4 000002 万


科A 3,354,927 81,960,866.61 2.17 6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00036 招商银 行 4,485,754 78,500,695.00 2.07 6 600519 贵州茅 台 238,400 69,593,728.00 1.84 7 601328 交通银 行 11,948,455 67,269,801.65 1.78 8 600000 浦发银 行 3,834,100 59,696,937.00 1.58 9 600030 中信证 券 3,422,917 55,553,942.91 1.47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3,518,994 54,262,887.48 1.4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根 据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5 年9 月 11 日发 布的《 关于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书 的公 告》 ,因 公司 涉嫌未 按规 定审 查、 了解 客户真 实身 份违 法违 规案 ,被中 国证 监会 予以警 告及 行政 处罚 。 2015 年12 月3 日, 深圳 银监局 对于 招商 银 行 2014 年 5 月 17 日后 仍开 展商 业 承兑汇 票的 买入 返售交 易; 个人 不良 信贷 资产违 规批 量转 让、 个人 理财业 务资 金违 规投 资于 不良信 贷资 产的 行为给 予罚 款人 民 币 100 万元的 行政 处罚 。 2015 年9 月25 日, 福建 银监局 对于 兴业 银行 信贷 资产非 真实 、完 全转 让处 以 50 万元 罚款 的 行政处 罚。 2016 年6 月17 日, 针对 浦发银 行在 天猫 上以 虚假 价格进 行促 销的 行为 ,上 海市物 价局 给予 警 告并处 人民 币5000 元罚 款 的行政 处罚 。 2016 年2 月19 日, 北京 银监局 对于 民生 银行 当事 人业务 续做 不审 慎、 未对 交易背 景进 行认 真 审查、 管理 缺位 导致 对应 车辆完 全脱 离监 控的 行为 给予罚 款人 民 币 50 万元 的 行政处 罚。 6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上 述上市 公司 系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上述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公司投 资制 度的 规定 。除 海通证 券、 招商 银行 、兴 业 银行 、浦 发银 行、 民生 银行外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04,343.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1,072.2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886.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9,302.54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81,960,866.61 2.17 重大事 项停 牌 6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3 月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7.40% 1.30% -11.16% 1.34% 3.76% -0.04%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54.38% 1.21% 51.66% 1.21% 2.72% 0.00% 2015 年 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6.42% 2.46% 5.58% 2.48% 0.84% -0.02% 2016 年 1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 30 日 -14.66% 1.82% -15.47% 1.84% 0.81% -0.02%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29.84% 1.78% 20.25% 1.80% 9.59% -0.02% 6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 其 他 资 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 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 立银行存 款账户 ,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券 交 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 的方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 账户,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股指期 货账户 。开立 的 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和登 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的固 有 财 产 , 并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 入基金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收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 基金 财产的债权、 不得 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 有资 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和 其 他 权 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 , 不 得对 基 金财 产 强 制 执 行。 6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相 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计价 、场外 申购、 赎 回价格提 供依据 。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工作日 以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工作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2)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等固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6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 值。 4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5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 原因,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 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估 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 位 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估 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 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 定 处理 :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记 结 算 机构、 或非 直 销 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原 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 差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差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6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 下达 指 令 差 错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 业 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免 、 不 能 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的交 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不对其他 当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2 、差 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错 责 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 任 方 对 直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 ,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 正 。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 不 对第 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 务。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则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至假设 未 发 生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 入 基 金 费用 ,从 基 金 资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 据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 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直 接 损失 。 (7)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其他原则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进 行 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 任 方; 6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3)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按 差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 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 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它 情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 售或评 估 基金 资 产的 ; 5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 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予以 公 布 。 ( 九)特 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 法 的第 6 项 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 易 所、 指 数编制 机 构 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策 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6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 1%以上 ,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 益 分配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无 需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证券 交 易所 或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 对场 内份额 收益 分配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原 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益 评 价日 本 基金 相对 标 的指 数 的超 额收 益 率= 基 金累 计 报酬 率-标 的 指数 同 期累 计报酬 率 基 金 累计 报 酬率= 收益 评 价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如 上 市后 基 金份 额 发生 折算 , 则采 用 剔除 上 市 后折 算因 素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上市 前 一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为 N 份。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根 据前 述 收益 分配 原 则计 算 截至 基 金收 益评 价 日本 基 金的 份 额可 分配 收 益,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 收 益 评 价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7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 评价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 后,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具 体 方案 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不 足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垫付 。 7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2)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3)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 (4) 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费 用 ; (5)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费 用; (6)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7)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 ; (8) 基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9) 在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 基金 财 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计提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 告中 载 明 ; (10)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11)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规 定。 3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托管 人 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管 理人 如发现 数据 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1%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 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 根 据与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7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初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 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标 的指 数使 用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3% 的 年费率 计提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 的 标 的 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 民 币 伍 万元(50,000 ), 计费 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 据 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变 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费率和计 算方 法 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费 率和计 算 方 式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 公 司 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的 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 数 许 可使用费费 率和 计 算 方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标 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给 指 数许 可方 。 此项 变更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4)除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之 外 的 基金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其 他 有关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 规 定 ,按 费 用支 出 金 额支 付 , 列入 或 摊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4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发 生 的 费用 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 披露 费、 律 师 费 和 会计 师 费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情 况针对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 类 别 调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调高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 金 托管费率 等 费 率, 须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 管 费 率 等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二)与基金销售相 关的 费用 1 、申 购与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中 “( 八)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的 对 价 及 费 用 ” 与 “( 九) 场7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外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及费 用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 履行纳 税义 务。 7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 金 管理 人 为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 ; 2 、本 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的1 月1 日 至12 月 31 日; 3 、本 基 金的 会 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位 币 , 以 人 民币 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 制度 ; 5 、本 基 金独 立 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 对并 书面确认 。 8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会 计政 策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对 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 定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 计师 时, 应 事 先 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 经基 金 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 同 意, 即可予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7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 的规定 发 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 新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应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以 下 简 称 “ 网站”)等媒 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 息 ,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 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 金 份 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 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 文本 的 内 容 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 情 况 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 理 人 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 制 并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将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 公 告的15 日前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公 告内 容的 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 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7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 申请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的3 日前 , 将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收 到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次日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金 份 额净 值公 告 、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公 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上 述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然日)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 基 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 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 明 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对价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申 购赎 回 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场 内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之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网 站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他 媒介 公 告当 日的 申 购 赎回 清单 。 (八)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将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 九)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和 折 算结 果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后 应 至少 提 前两 个 工 作 日 将 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公告登载 于指 定 报刊 及网 站 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 折 算并 由登 记结 算 机构 完成 基 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记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 份额 折 算结 果公 告 登 载 于 指定 报 刊及 网 站 上。 基金份 额拆 分的 有关 公告 事项比 照基 金份 额折 算办 理。 (十)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7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后 ,方 可 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4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制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6、基金定 期报告 中应披 露发起资 金持有 基金的 份 额、期限 及期间 的变动 情 况。 7、本 基金 将 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相应 部分 披露 场外 份额 变动、 场外 申赎 引起 的证 券交易 费 用及收 取的 场外 申赎 费用 情况。 ( 十一) 临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 生 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5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更; 6 、基 金 管理 人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 募集 期 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财产 、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 交 易 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事 项; 7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管 理费 、 托 管 费 等费用 计提 标 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错误 达基 金 份 额 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基 金变 更 、 增 加 或减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 登 记 结 算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 购 、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 费 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变 更标 的指 数; 27 、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28、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其他事 项。 ( 十二)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 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十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 。 ( 十四)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件 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 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五) 信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网站 上进 行 查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 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六) 信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 披露7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事务。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 相 关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关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面文 件 或 者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 选 择 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告、 法 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稿 , 并 将 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8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 股票 型基 金, 其 风险与 预 期 收 益水 平高 于 混合型基 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在股 票型 基 金中属于 指数 型 基 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 制 法 紧密 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 现 , 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沪深 300 指 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本基 金面 临 的 主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风 险、 本 基金 特 有风 险及 其 他风 险 等。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治 因 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 收 益 水 平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 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 资 于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收 益 水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 会 导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 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 规 避。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 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本基 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 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 的 因素 而 影 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 ( 三)技 术风 险 当计算机 、 通 讯系 统 、 交 易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异 常情 况 , 可能 导 致基 金 日 常 的申 购 赎 回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登 记 结算 系 统瘫 痪、 核 算 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 净 值 、 基金 的 投 资 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四)本 基金 特 有 风 险 1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基金 不 低于 90%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将 用 于 跟踪 标 的 指 数, 业 绩 表现 将会 随 着 标 的指 数 的 波动 而 波 动 ;同 时 本 基 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票 仓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跌的 过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 的 指数 的 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标 的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票 市8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场。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定 , 如 出 现 变 更标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更 标 的指 数 。 基 于 原标 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 变 , 投 资组合 将 随 之调 整 ,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 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 此 项 调 整带来 的风 险 与 成 本 。 (3)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受 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 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 人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波动 , 导致 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收 益 水平 发生变化 , 产 生 风险。 3 、跟 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差 的风险 对于完 全 跟 踪 标的 指 数 表 现的 ETF 基金 而 言,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 差反 映 的 是 基金 份 额 净值(NAV )增 长 率 与标 的 指数增 长 率 之 间的 偏 离 程 度,是 控 制 投 资组 合 与 业 绩比较基 准之 间相 对 风 险 的重 要 指 标 。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 的 大小是 衡量 指 数 化 投 资 成 功与否 的关键 。 以下 原 因 可 能会 影 响 到 基 金的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扩大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产生偏 离: (1) 由 于标的 指数 调整成份 股或变更编 制方法,使 本基金在 相 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跟踪 偏离 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 标 的指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 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 售收益将导 致基金收 益 率 超过标 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 正 的跟 踪偏 离 度 。 (4) 由 于成份 股停 牌、摘牌,成份股涨 停板、跌停 板或流动性 差 等原因 使 本 基金无法及 时调 整 投资 组合 或 承 担 冲 击成 本 而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金 投资 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 金管理费 和 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 合 与标 的指 数 产 生 跟 踪偏 离 度与 跟 踪 误 差 。 (6) 在 本基金 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能力,例 如 跟踪指 数 的 水平、技术 手 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 择 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 益产 生 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标 的指 数 的跟 踪 程度 。 (7)基 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会 影响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程 度。 (8) 其 他因 素产 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到 最 低买 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 投资 组 合中 个别 股 票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例 如 由 于 缺 少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建 仓 期 间 无 法 实 现 对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基 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8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范 围 内 , 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供 求 关 系 等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存 在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5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 并 发 布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值(IOPV) , 供投 资 人交 易、 申 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IOPV 与 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差 异,IOPV 计 算也 可 能出现 错误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 资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需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6 、投 资人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 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 可 能 存 在 因 个 别 成 份 股 涨 停 、 临 时 停 牌 等 原 因 而 无 法 买 入 申 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 成 份 股 , 导 致 场 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暂停 或拒 绝接受 投资 人的 场外 申购 申请, 从而 导致 场外 申购 失败。 7 、投 资人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 能 导 致 赎 回 失 败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人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新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全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8 、基 金场 内份 额赎 回对 价 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 素 , 导 致 投 资 人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9 、本 基金 场内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方式 不同 的风 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 得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 方 式 不 同 。 投 资 者可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 自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 式。 10 、套 利风 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 险 。同 时 ,买 卖一 篮子股 票 和 ETF 存 在冲 击 成本和 交 易成 本 ,所 以折 溢价在 一 定范 围之 内 也 不 能 形 成 套 利 。 另 外 , 当 一 篮 子 股 票 中 存 在 涨 停 或 临 时 停 牌 的 情 况 时 , 也 会 由 于 买 不 到成份 股而 影响 溢价 套利 ,或卖 不掉 成份 股而 影响 折价套 利。 11 、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 现 金 替 代 比 率 、 替 代 金 额 等 出 错 , 将 会 使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损 或 影 响 申 购 赎 回 的正常 进行 。 12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8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 ETF 基 金 而言 ,二 级 市场 流 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相关 成 份 股的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使 基金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或 卖 出 所 需 股 份 数 量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发 生 在 基 金 建 仓 期以及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期间 。 对 ETF 基金 投资 人而 言,ETF 可 在二 级市 场进 行买 卖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因 市场 交易量 不 足而造 成的 流动 性问 题, 带来基 金在 二级 市场 的流 动性风 险。 13 、退 市风 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 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能 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风险 。 14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因 多种 原 因, 导 致代 理 申购 、赎 回 业务 受 到限 制 、暂 停或 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能 调 整结 算 制度 , 如实 施 货银 对付 制 度, 对 投资 人 基金 份额 、 组合 证 券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 制 度 调 整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风 险 。 同 样 的 风 险 还 可 能 来 自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代 理机构 。 (3) 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机 构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 能违 约 ,导 致基 金 或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15 、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方 式 , 该 方 式 不 同 于 现 有 其 他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 可 能 给 申 购 和 赎 回 投 资 者 带 来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 , 从 而 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水 平 。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使 用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证 券 的 权 重 增 加 , 该 方 式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价 格折 溢价处 于相 对较 高水 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的 执 行 效 率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和 保 证 ,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的 计 算 以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准 。 若 因 技 术 系 统 、 通 讯 链 路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遵 循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对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的证券 进行 处理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6 、场 外申 购、 赎回 费率 调整的 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 易成 本的 变动 而调 整,场 外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成 本可 能受 到影 响。 ( 五)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 抗 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 人 等机 构 无 法 正 常工作 , 从而 有 影 响 基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的 风 险。 8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2)变 更 基 金 类 别; (3)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投资范围 或 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 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 外) ; (4)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时除外); (5)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适用 的 相 关 规定 提 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7)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的合并; (8)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利、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项 ; (9)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上 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0)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1) 单 独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总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 金 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 率或在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5)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6) 基 金 管理 人 、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交 易、 非 交 易 过 户等业 务的 规 则 ( 包括申 购赎回清 单的 调整、场 内及场 外开放 时 间的调整 等) ; (7)标 的指 数 更 名 或 调整指数编 制 方法 ,以 及 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 (8)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服务; (9)法 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的基金费 用 的收 取; 8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按照 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的要求 ,根据 指数使 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费率和 计算方 法 ; (11)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合同终 止: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的; 2 、基金 管 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 金 管 理公 司 承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3 、基金 托 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托 管 机 构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义 务; 4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各方当 事人 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其 效力。 ( 三)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1)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发布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 (3)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理和确认; (4)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价和变现;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8)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的民事诉 讼; (9)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结果; 8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对 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配。 3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过程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 财 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 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3)清 偿 基 金 债 务; (4)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5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终 止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存15 年以 上 。 8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或仲 裁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但由 于证券 市 场波动、 基金管 理人为 场 外投资 者买卖证 券时机 及申购 赎 回途径不 同等原 因,本 基 金投资者 依据基 金份额 净 值所支付 、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 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 申购、赎回所支付、取 得的对价并不等值 。 投资者可 自行判 断并选 择 适合自身 的申购 赎回场 所 、方式。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义 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和 认 购 股 票 、 应付申购 对 价 和 赎 回 对 价 款项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为 : 8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销售基 金份 额; 4)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8)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0)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1)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2)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依法募 集基 金; 14)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5)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6)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管理 人 的义务为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8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对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 者申购 的份 额或 赎回 的对 价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2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9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8)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9)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0)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管 人 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组成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包 括场 内份 额和 场外 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投票 权。 (2 )在 本 基 金 成 功 募 集 并 运 作 之 后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 鉴于 本基金和 本基金 的联接 基 金的相关 性,本 基金联 接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凭所持 有 的联接基 金的份 额出席 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本基金 的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参与 表 决。在计 算 参会份额 和计票 时,联 接 基金持有 人持有 的享有 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数和表 决 票数为, 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联接 基 金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总 数 乘以该持 有 人所持有 的联接 基金份 额 占联接基 金总份 额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 入 的方法, 保 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应以联接 基金的 名义代 表 联接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 决权, 但 可接受联 接基金 的特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委托 以联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的 身 份出席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 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 召开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由联 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代表 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 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2、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持 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时 除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或 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 (9) 终 止 基金 上 市 ,但 因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条 件 而被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终 止 上市 的 除 外; (10)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2)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3、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 合 同 ,不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 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或者登 记 结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5)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6)基金管 理人、 相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 结算机 构 在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9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内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回 、交易 、非交 易 过户等业 务的规 则(包 括 申购赎回 清 单的调整 、场内 及场外 开 放时间的 调整等 ); (7)标的指 数更名 或调整 指数编制 方法, 以及变 更 业绩比较 基准; (8)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9)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取 ; (10)按照 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的要求 ,根据 指数使 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 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费率 和计算 方 法; (1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召 集。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5、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人必须 于会议 召 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须至 少 载明以下 内容: 9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 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 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送 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召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 表决意见 提交的 截止时 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行 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开 会 及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 他方式 开 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 席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召 集 人通知的 非现场 方式进 行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 召集人 通 知的非现 场方式 在表决 截 至日 以前提交 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或系 统。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 知 载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进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 络、电话 或其他 方式授 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 确定。 9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现场 会议 方可举 行 : A、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计 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B、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 明、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者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会议 方可举 行 : A、召集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B、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 或共同 称为“监 督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C、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和 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 不到场 监督的 , 不影响表 决 效力; D、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E、直接出 具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 人出具意 见的代 理人提 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与 登 记结算机 构记录 相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二 分之一 以上基 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 加,方 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月 以 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 审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 三 分之一以 上 基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 方可召开 。 7、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9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 开 日至少 35 日前提 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人 审核后 公 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 定。如 将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 意;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 的,大会 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 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 通 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 开日期应 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 持。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的,其 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 额 数量、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9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后第2 个工 作日在 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 决 议。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 督,则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 决议有 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 8、决议形 成的条 件 、表 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平 等 的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 效;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终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必须 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 有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 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 表决。 (6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项表决 。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 出席,则 大 会主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9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 如大会 主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 人宣布的 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要 求 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 当立即重 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人 在 监督人 派出的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票人 进行计 票,并 由 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3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 之日起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11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 有规定的 ,或法 律法规 关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规定 发 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 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 原有权 利 义务; (4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三年 后 的对应日 ,若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止,各 方当事 人不得 通 过召开持 有人大 会的方 式 延续其效 力。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9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 事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 括 :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 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 会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10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基 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 能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非直 销销售 机 构 和登 记结算机 构办公 场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以 基金合 同 正本为准 。 10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 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 银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 经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以 便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 监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 进行核查 。 10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及备选 成份股 。 在建仓完 成后, 本基金 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90% 。 同时,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 目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 于部分非 成份股 (包括 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 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或增发) 、 债券资产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央 行票据 、短期 融 资券、回 购、中 期票据 等 )、银行 存款( 包括银 行 定期存款 、通 知存款或 大额存 单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 场 工具、股 指期货 、权证 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权证 、 股指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 本基金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相 关手续后 ,还可 以投资 于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未 来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具 。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2)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3%;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遵 从其规 定 ;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 4)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 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 票的总量 。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 购)等;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0 %;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10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作为完全 复制指 数的证 券 投资基金 ,本基 金不受 、 不计入《 运作办 法》 第 三 十二条的 下列限制 :①一 只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②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 交收等事 宜另行 具体协 商 。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对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 的,本 基金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相应调 整禁止 行 为和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因证券及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 或成份 股市场价 格变化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 监督。根 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禁止 从事 关 联交易 的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与 本机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 关 联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 责任确保 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完整 性,并 负责及 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 发送给 对 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 生,如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 交易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已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损失 ,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符合法律 法规10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 择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 方式。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 债券 市场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式 进行 更新,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及结 算方 式的,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 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 失,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 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 间前仍未 承担 违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 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 配、相关 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 规定,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 或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书面 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7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 示,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 时间内答 复并 改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等 。 8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105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 由,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基 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 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 原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 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就 基金管理 人的疑 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 由,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 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的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 户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基10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基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 集期间 及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 开设的基 金募集 专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 得 动用;网 下股票 认购结 束 , 发售代 理 机构 应根据 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资料对 募集的 股票进 行 冻结。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的基金 银行账 户,网 下 股票认购 所募 集的股票 应划入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方式 开 立的证券 账户下 ;同时 在 规定时间 内,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验资报告 中需对 基金募 集 的资金和 股票进 行确认 。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股票解 冻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 供充分 协 助。 3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4 、基金证 券账户 和结算 备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10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清 算工 作,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 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交 收价差 资 金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从 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账户 开立、 使用的 规 定执行。 5 、投资者 申购或 赎回时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的 查 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登记 结 算机构的 交收指 令办理 本 基金因申 购、赎 回产生 的 现金替代 的结算,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现 金差额 和 现金替代 多退少 补款的 结 算。 6 、债券托 管专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并 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 7 、其他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 使用并 管 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办理。 8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银 行定期 存款证 实 书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 存款证实 书等有 价凭证 的 购买和转 让,按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 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基 金托管 人的代 理 人除外) 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存款 不 承担保管 责任。 9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受 限于第 三方机 构 业务规则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发 布的格 式合同 等 基金管理 人不 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108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 或 双方同意 的其他 方式将 重 大合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 在三十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 交易 场所的 正 常工作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 工作日。 2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 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估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3 、基金资 产估值 方法和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 (2 )估值 方法 a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 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109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b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 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c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d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e 、若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 估值。 f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g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110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f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 于证券交 易所 、 指数编 制 机构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 查,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的 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当 发生净 值 计算错误 时,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 管理人按 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 追偿。 (2 )当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 条 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执行 , 若基金托 管人 已提出合 理意见 而基金 管 理人未采 纳的,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 造成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 明,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 且 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直 接损失 的,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就 实际111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管 理费和托 管费 的比例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 额 净值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 ,若基 金托管 人 已提出合 理意见 而基金 管 理人未采 纳的,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直 接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财 产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 差,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5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值 ;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 何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 时; (5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6 、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7 、基金账 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 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 到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 8 、基金财 务报表 与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 )报表 复核 112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 同查出原 因,进 行调整 , 直至双方 数据完 全一致 。 (3 )财务 报表的 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的编 制。基 金 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 月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 整以国 家有关 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9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之前 及时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本基 金 的登记结 算机构 由基金 管 理人委托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 司及本基 金管理 人共同 担 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编制及 持续 保管义务 由登记 结算机 构 承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分别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 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 密 义务。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关 另 有要求的 除外。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 、档案保 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基金 托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都 应当按 规定的 期 限保管。 保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2 、合同档 案的建 立 113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 合同文本 正本送 达基金 托 管人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 金划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 议传真基 金托管人 。 3 、变更与 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生变 更,未 变更的 一 方有义务 协助变 更后的 接 任人接收 相应文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 记 账 凭 证 、 基 金 账 册 、 交易记录 和重要 合同等 , 承担保密 义务并 保存至 少 十五年以 上。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或 有权 机关另有 要求的 除外。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当 事 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或者 协 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 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 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 力,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 何 冲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后生效 。 2 、基金托 管协议 终止出 现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的终止 事 项。 114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办 证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 可通过 以下 方式了 解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进行 各类 业务 咨询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议 的情 况,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拨 打 以下电 话详 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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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赛 福天钢 索股 份有 限公 司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6-3-25 易方达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6-4-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停 止办 理旗 下部 分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场外基 金份 额之 间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4-21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职 情况变 更的 公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4-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南 通四 方冷链 装备 股份 有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6-5-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上 海沪 工焊接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6-6-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ETF 基 金增 加华宝 证券 为申 购赎 回代办 证券 公司 的公 告 2016-6-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深 圳市 盛讯达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6-6-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8-27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116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投 资 人 可免 费 查 阅 。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应以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正本 为 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efunds.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2 、《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3 、《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 4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 所 关 于申请 募集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法 律 意 见; 5 、基 金 管理 人 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 6 、基 金 托管 人 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 7、中 国 证 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 基 金 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 文 件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 查 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 件。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10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