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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转型混合(001667)

南方转型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6 年09 月 23 日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8 § 4 基金托管 人 .............................................................................................................................. 17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 6 基金的募 集 .............................................................................................................................. 60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1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62 § 9 基金的投 资 .............................................................................................................................. 71 § 10 基金的 财产 ............................................................................................................................ 85 § 11 基金资 产估值 ........................................................................................................................ 86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90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92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94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5 § 16 风险揭 示 .............................................................................................................................. 100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03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5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 .......................................................................................................... 139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1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2 § 23 备查文 件 .............................................................................................................................. 143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5]2198 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3 月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 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2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以 及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转型 驱动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南方转型 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期间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投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 、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董事长。 张涛, 男, 董事, 中共 党员, 管理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华泰证券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 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姜健,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国 籍。 历任华泰证券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 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 华泰证券总裁助理、 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 委 委员、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华泰紫金 投 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 女,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 士学位, 中国籍。 历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 员、 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 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 负责人、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投资 发展部部长 、 企业一部部长、 战略发展部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 (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 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 屠春峰, 男, 董事, 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 , 获理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历任中 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助理工程师、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研究所技术主管、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药部经理、 兴业 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 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 徽省政府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江 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 男,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 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 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中国籍。 历任 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 周蕊, 女,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 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商联公共服 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 女, 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中国籍。 历任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 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 女,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学专业, 中国籍。 历 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 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 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 男,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中国籍。 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 厦门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 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 女,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 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 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 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 男,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 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 男,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 男,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 部开发中心副经理、 南方基金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总监、 执行总监。 现任南方基 金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 男,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历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 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 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 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 副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 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 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应帅先生,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担任长城基金管理公 司行业研究员,2007 年 加入南方基金,2007 年5 月至2009 年 2 月,任 南方宝元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至2012 年 11 月,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南方 宝元基金 经理;2012 年 11 月至今, 任南方稳健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至今,任南稳贰号 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至 今,任南方驱动基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风险控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 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 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 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 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 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 资 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 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 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 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 浦 东 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 究生,高级 经济师。曾 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上 海 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 比 去年同期增长 19.90%,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 分别 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北信 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博 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金利 趋势、长信 利众债券基 金(LOF)、东方红稳健 精选、富安 达长盈保本 基金、工银 目标收益 一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 保 本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 金 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诚鑫 灵 活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华夏 新 活力混合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 鹏华 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混合、 天治财富增长、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基 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 建 投稳信债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 、本行内部 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 活动中严格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监 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 控制组织架 构为:总行 法律合规部 是全行内部 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 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 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 穿 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 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 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 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 措施进行监 控,通过专 项/ 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 )法律、 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资产托 管部设置核 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 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 使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 运作中,凡 可量化的监 督指标,由 核算监督岗 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 理 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 化指标、投 资指令、管 理人提供的 各种报表和 报告 等,采 取人工监督 的 方 法。 4 、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督 结果,采取 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 向 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规违法操 作,以电话 、邮件、书 面提示函的 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 供 有 关情况和资料。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 天、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赵 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1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北京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金山 联系人: 李 小鹏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3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4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6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 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 (全 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7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于 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9 江苏张家 港 农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0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1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3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4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5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27 广东顺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 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8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袁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29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30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继康 联系人: 卢 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1 珠海华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晓勇 联系人: 钟 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2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3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全国)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4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5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6 山东寿光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颜廷军 联系人: 周 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7 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陕西 西 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雁 塔 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38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9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0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1 桂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2 泉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陈 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43 成都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44 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45 锦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6 浙江泰隆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47 浙江杭州 余 杭农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 :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代销券商 及 其他代销 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 会广场 5 、 18、19 、36 、38、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 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 场(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 、05、11 、12 、13、15 、16、18、 19、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玉婷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1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2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3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4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6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 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 津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 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2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5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 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 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6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7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8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0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41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2 财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43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4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昌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 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5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联系人: 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6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8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1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2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3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网址:www.cfzq.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6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7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8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 姗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0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1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3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64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65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6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7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8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9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0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1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3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4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5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6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77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8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9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0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81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2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3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4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85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6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7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88 北京钱景 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89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0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 服 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1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92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93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4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5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96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97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8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9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 徐福贺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0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01 北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 董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2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3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 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4 阳光人寿 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 亚 市河东区 三 亚河东路 海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 国 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李科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 010-59053566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05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 新南七道 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6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7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8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9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0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1 鼎信汇金 (北京)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 齐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2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1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网址:www.fundzone.cn 11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 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1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20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2 登 记 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6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5]2198 号文 备案募集。募集期 从自 2016 年2 月22 日至 2016 年 3 月18 日止,共 募集 450,042,879.22 份基 金份额,募集 户数为 570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 7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3 月 23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8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8.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5 月23 日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9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00% 投资 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少于 3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 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3 个月)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8.7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 =96,875.2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 持有 3 个月赎 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5% =508.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 -508.5 =101,191.5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因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 理 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6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损 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 申请。 8.13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05 月 23 日起 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5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6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05 月 23 日起 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8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 其 他业 务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9 基金 的 投 资 9.1 投 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 组合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 下,通过专 业化研究分 析, 力争实现 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投资 于转型驱动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 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对证券市场当 期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时 期 内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 型的改革方向, 争 取抓住新经济成长, 努力探寻在调结构、 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 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 )转型驱动 主题的界定 转型驱动主题符合未来国家战略的整体发展趋势, 在整个转型升级的过程中, 转型驱动 主题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特别是新兴产业、 现代服务及消费行业等多领域都将得到进一步 的发展, 将呈现出结构丰富多样的主题投资机会。 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 一个多层次、 长周期的过程。 具体而言, 本基金界定的转型驱动主题主要包括以下重点行业 和领域: 新兴产业: 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 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 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 好 的产业。 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文化产业、 节能环保、 信息产业、 生物产业、 新能源、 新能源汽 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产业。 现代服务及消费领域: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 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及消费行业在经济发 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现代服务及消费领域具体包括食品饮料、 家用电器等消费行业; 医 疗保健、 金融保险、 旅游、 休闲娱乐、 信息服务、 咨询中介专业服务、 电子商务、 农业支撑 服务、教育等服务行业。 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将基于现阶段明确具有转型驱动主题属性的, 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 动态调整扩大的转型驱动主题范畴,确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2 )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 、新经济体 制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 、 公司所处 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 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 、具备一定 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 、公司具有 良好的治理 结构,从大 股东、管理 层到中层业 务骨干有良 好的激励机 制 , 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 、公司具有 良好的创新能力。 3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 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 、 财务指标 :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率、 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 润总 额等;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率 (PS) 和总 市 值。 4 )组合股票 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 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 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 化视野, 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 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 相应指标进行比较,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股 息贴现模型 、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PEG、EV/EBITDA 等估值方法。力 争选择最具 有投资 吸 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5 )投资组合 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 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 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 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 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 动 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 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 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 、股指期货 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 行分散投资,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 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③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 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 序 ①决定主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提出投资建议: 研究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 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 考, 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趋势和个股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 在研究员所覆盖的行 业内精选个股进行推荐, 结合市场走势和情绪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提出 投资建议。 ③制定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 根据研究员 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 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④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并出具 风险监控报告。 ⑤ 评 估 和 调 整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调 整 决 策 的 程 序。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9.5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本基金投资于转 型驱动主题 的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届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9.6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60% +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9.8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9.9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1 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 权益投资 79,078,736.26 23.52 其中:股票 79,078,736.26 23.52 2 固定收益投资 70,579,254.20 21.00 其中:债券 70,579,254.20 21.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0,000,000.00 47.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325,093.05 7.53 7 其他各项资产 1,174,986.36 0.35 8 合计 336,158,069.87 100.00 1.2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境 内 股 票投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90,000.00 1.06 C 制造业 56,222,741.62 17.1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5,586,000.00 1.70 E 建筑业 3,594,544.64 1.1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922,950.00 1.50 J 金融业 2,434,500.00 0.7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28,000.00 0.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078,736.26 24.10 1.2.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沪 港 通 投资股 票 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1.3 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所 有 股票投 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304 洋河股份 161,794 11,636,224.48 3.55 2 000333 美的集团 170,000 4,032,400.00 1.23 3 600886 国投电力 600,000 3,960,000.00 1.21 4 300302 同有科技 105,000 3,409,350.00 1.04 5 300161 华中数控 100,000 3,065,000.00 0.93 6 600197 伊力特 200,000 3,008,000.00 0.92 7 000035 中国天楹 400,000 2,828,000.00 0.86 8 300489 中飞股份 30,000 2,739,000.00 0.83 9 300185 通裕重工 300,000 2,676,000.00 0.82 10 000902 新洋丰 200,000 2,502,000.00 0.76 11 002671 龙泉股份 200,000 2,470,000.00 0.75 12 600030 中信证券 150,000 2,434,500.00 0.74 13 000568 泸州老窖 80,000 2,376,000.00 0.72 14 000957 中通客车 50,000 2,270,000.00 0.69 15 600978 宜华生活 200,000 2,228,000.00 0.68 16 000887 中鼎股份 100,000 2,211,000.00 0.67 17 601311 骆驼股份 100,000 1,985,000.00 0.61 18 002157 正邦科技 80,000 1,876,800.00 0.57 19 600508 上海能源 200,000 1,854,000.00 0.57 20 000533 万家乐 174,400 1,810,272.00 0.55 21 600068 XD 葛洲坝 300,000 1,746,000.00 0.53 22 601666 平煤股份 400,000 1,636,000.00 0.50 23 600681 百川能源 150,000 1,626,000.00 0.50 24 000065 北方国际 50,000 1,616,500.00 0.49 25 002470 金正大 200,000 1,610,000.00 0.49 26 600879 航天电子 100,000 1,558,000.00 0.47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7 300177 中海达 100,000 1,516,000.00 0.46 28 300271 华宇软件 80,000 1,513,600.00 0.46 29 600589 广东榕泰 140,400 1,425,060.00 0.43 30 000910 大亚科技 89,800 1,387,410.00 0.42 31 000070 特发信息 50,000 1,311,000.00 0.40 32 601611 中国核建 11,092 232,044.64 0.07 33 603737 三棵树 1,327 154,038.16 0.05 34 300516 久之洋 654 114,561.18 0.03 35 603131 上海沪工 1,263 76,664.10 0.02 36 300515 三德科技 1,354 63,461.98 0.02 37 002799 环球印务 1,080 47,131.20 0.01 38 601966 玲珑轮胎 2,739 35,552.22 0.01 39 002802 洪汇新材 1,629 24,565.32 0.01 40 603016 新宏泰 1,602 13,600.98 0.00 1.4 报 告 期 内股票 投 资 组合的 重 大 变动 1.4.1 累 计 买 入金额 超 出 期末基 金 资 产净值 2% 或前20 名 的 股 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本期累计买入金额 占期末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04 洋河股份 10,878,500.16 3.32 2 000533 万家乐 5,190,457.22 1.58 3 600270 外运发展 4,965,293.00 1.51 4 002056 横店东磁 4,651,399.99 1.42 5 000858 五粮液 4,620,842.40 1.41 6 600075 新疆天业 4,615,304.12 1.41 7 000959 首钢股份 4,369,150.00 1.33 8 002250 联化科技 4,312,418.00 1.31 9 002293 罗莱生活 4,175,842.57 1.27 10 600886 国投电力 4,136,000.00 1.26 11 000333 美的集团 3,921,887.41 1.20 12 002194 武汉凡谷 3,844,647.00 1.17 13 002339 积成电子 3,770,261.72 1.15 14 600894 广日股份 3,354,511.80 1.02 15 002309 中利科技 3,244,845.00 0.99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6 002327 富安娜 3,239,177.69 0.99 17 002016 世荣兆业 3,191,588.00 0.97 18 002539 新都化工 3,064,864.00 0.93 19 600197 伊力特 2,961,898.00 0.90 20 002057 中钢天源 2,938,831.00 0.90 注: 买入包括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 新股、 配股、 债转股、 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 买 入金额按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4.2 累 计 卖 出金额 超 出 期末基 金 资 产净值 2% 或前20 名 的 股 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本期累计卖出金额 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270 外运发展 5,066,063.30 1.54 2 002056 横店东磁 4,705,968.00 1.43 3 000858 五粮液 4,659,185.80 1.42 4 002250 联化科技 4,587,991.46 1.40 5 600075 新疆天业 4,471,025.31 1.36 6 002339 积成电子 3,631,120.06 1.11 7 002293 罗莱生活 3,602,874.09 1.10 8 600894 广日股份 3,572,789.80 1.09 9 600782 新钢股份 3,391,864.00 1.03 10 000959 首钢股份 3,350,118.00 1.02 11 300153 科泰电源 3,208,000.00 0.98 12 002194 武汉凡谷 3,177,193.92 0.97 13 000533 万家乐 3,159,138.84 0.96 14 002309 中利科技 3,119,158.01 0.95 15 002057 中钢天源 3,098,161.00 0.94 16 002539 新都化工 2,786,682.00 0.85 17 002016 世荣兆业 2,784,115.53 0.85 18 002327 富安娜 2,770,558.28 0.84 19 000881 大连国际 2,742,168.82 0.84 20 600269 赣粤高速 2,606,000.00 0.79 注:卖出包括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卖出金额按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4.3 买 入 股 票的成 本 总 额及卖 出 股 票的收 入 总 额 单位:人民币元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买入股票成本(成交)总额 181,915,852.43 卖出股票收入(成交)总额 104,686,215.13 注: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 (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 填列, 不 考 虑相关交易费用。 1.5 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827,675.40 12.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8,751,578.80 8.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579,254.20 21.51 1.6 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18 15 国债 18 150,000 14,998,500.00 4.57 2 126018 08 江铜债 131,610 13,105,723.80 3.99 3 122149 12 石化 01 99,900 10,134,855.00 3.09 4 019515 15 国债 15 100,000 9,999,000.00 3.05 5 019539 16 国债 11 100,000 9,994,000.00 3.05 1.7 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所 有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9 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10.1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持仓 和 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2 本 基 金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的股指期货交易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1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注:无。 1.12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 期 末 其 他各项 资 产 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6,316.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818.23 3 应收股利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4 应收利息 1,068,484.17 5 应收申购款 3,367.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4,986.36 1.12.4 期 末 持 有的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 换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 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 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2.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的其他 文 字 描述部 分 无。 9.10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一个 月 1.81% 0.30% -0.15% 0.59% 1.96% -0.29% 过去三个 月 1.00% 0.28% -0.87% 0.61% 1.87% -0.33%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00% 0.27% -0.91% 0.63% 1.91% -0.36%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 10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 11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 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按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 律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 金 资 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12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 13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人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 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 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14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15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6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95% ,因此股票市 场 的 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评级机构 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 险:是指股 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 杠杆风 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7 )操作风 险:是指 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 17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 18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8)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期 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5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当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录音电话或 其 他 可记录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录 音电话、 短信或其他可记录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录音 电话、 短信或其他可记录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投资 于转型驱动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95%。本基金投资于转 型驱动主题 的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届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 19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 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驱动主题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a.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投 资于转型驱动主题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h.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k.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p.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q.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r.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法律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除上述第 l 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 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的资信 风 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 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 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 发 行 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执 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 作 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就 上 述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 监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本 协 议 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 人不对处于自身实 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 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 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义 务 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 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取 得 有 价 凭 证 的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移 交 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 有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 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造 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付。(2 )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各 自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3 )如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业 务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 20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 则 H 类份额 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通”,可 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4008898899”) 或下 载手机客户端,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等, 也可通过 “微客服” 或 “在 线客服”获 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 服务。如绑 定或登录个 人账户,还 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 21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邮储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29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6-08-29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正文)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投顾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6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07-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0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 务的公告 2016-06-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2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投业务的公告 2016-05-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银行和广东南粤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18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04-12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 22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驱动混合(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 23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