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添天盈A(001624)

兴业添天盈: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兴 业 添 天 盈货 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0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1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4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6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9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4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5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6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8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9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2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4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6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6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6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任 兴 业添 天盈 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兴业 添天盈 货币 市场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兴 业添天 盈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 定义 的相 应术语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时间: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 题 的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 中央 银行票 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 具 。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国 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 金投资 有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不受该比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行 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情形 外,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7)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不 得低 于国 内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7) 、 (11) 项外 ,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 已经 持有的 金融 工具及 比例 不符合 新修 订的《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法 》规定 的, 应在 新修订 的《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施行 之日起一 年内调 整;对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新投资 的金 融工 具及比 例,应 自新 修订 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真 实 天 数 ;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禁 止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 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 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资产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应根 据《托 管协 议》及 相关 补充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托管 基金 拟购 买中期 票据的 数量 和价 格、应划 付的金额等执 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 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 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反馈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限 期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严重违规的, 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严重违规的,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 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对基 金管理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 之日起10 日内,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资 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基金 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交 易 资金结 算的二 级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和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司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的 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员 身 份的方 法。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权 通知 应加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通 知后, 以电话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授 权通 知 自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 开始 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 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人 泄露。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 大额支付号等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权 限内发 送指 令, 发送人 应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送指 令。指 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 发送 人代 表基金 管理人 用传 真的 方式向基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金托管 人发送 。发 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 过电 话 或其 他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 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 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 当 日 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 出足够 的执 行时 间,致 使指令 未能 及时 执行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 导致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时, 应确保 基金 银行 账户有足 够的资 金余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同 业市场 交易 通知 单加盖 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于被 授权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知 ”规 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的 有效 后, 方可执 行指令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 指令进 行表 面相 符性的 形式审 查, 对其 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有关 基金 的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的 规定, 如交 易未 生效,则 不予执 行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如 交易 已生 效,则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按 照有 关法规 要求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约 定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反 馈,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暂 缓执行 指令, 通知 基金 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 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法 定信 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相关 内容 。因相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带 来的变 化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止付但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 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 ,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录 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如果 交易 记录 与会计账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 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交 易日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在当 日全 部交易结 束后, 将编制 的基 金资 金、证 券账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行 账目 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 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的资金 清算 和数据 传递 的时间 、程序 及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前将申 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 托管账 户。如 申购 净额 未能如 期到账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由责 任方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责 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1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7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利率 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 达 到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在任何情况下, 采 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二)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点后 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受 损方”)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 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 益损失(“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估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五)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 六)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七)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八)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 日收益 支付 时, 其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 则为投 资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份 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 的 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分 配。每 个开 放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 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 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露 以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公开 披露前的 基金信 息、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及 其他 不宜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有 积极配 合、 互相 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报 告、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八)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7%。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 )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 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三 个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 不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金合同 的 其 他 费 用 有 权 拒 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 解 释, 如果基 金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或 合理 的理由 ,可 以拒绝 支付 。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 机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 同生效 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 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2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 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 行。 ( 七)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 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基金合 同 投 资限制 中禁 止 投资 的行 为。 ( 十)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的 新协议 ,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剩 余财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由于该 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7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8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