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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两年债券A(003660)

中加纯债两年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 【10】 月【12】日证监许可 【2016】 【232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在其可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76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2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下两个自然年度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 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且不上市交易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 年3月27 日 电话: 400-00-95526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 号文批准,由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加拿大丰业银行 33%、北京 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 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银行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 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 “中华十大经济英才” 、 “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 、 “北京 市先进工作者” 、 “年度社会责任引领人物” 、 “中国改革贡献人物” 、 “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 十大领军人物” 、 “中国十大金融人物” 、 “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 、 “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 “百强企业领袖奖”及“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等多项荣誉称号,为中国金融事业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 、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 ,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 、 《商业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融时报》 、 《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 表专业论文100余篇。2013年3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3年 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杨先生 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起担任副行长, 2007年8月至今担任董 事会秘书,2014年7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2005年3 月至 2007年7 月担任北京银 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 2004年2 月至 2005年2 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 2002 年5月至2004年1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 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1997年7月至 2000年 4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 杨先生于1991 年获吉林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4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 士学位。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 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监。 周美思女士,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 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 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 周女士拥有 25年金融市 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 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超市, 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 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 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 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 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 董事, 工学博士。 自 1984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以 下简称:有研总院)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 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 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至今。 秦浩腾先生(JordyChilcott ), 董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零售 业务主管,负责大明互惠基金,丰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 19 个国家的国际基金业务,同时也 负责通过银行的全球分销渠道及加拿大的独立理财顾问师的庞大网络进行基金的销售工作。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秦浩腾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职业生涯超过 27 年, 涉及咨询管理, 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 领域。秦浩腾先生于 2006 年加入大明互惠基金, 2010 年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 后,秦浩腾先生开始负责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国内基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 秦浩腾先生在加 入大明互惠基金之前,曾担任标准人寿基金的高级副总裁。秦浩腾先生积极参与许多行业 组织,包括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特设战略研究委员会和公众联络委员会,以及加 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 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 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 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 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 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 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 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Dalhousie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 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 4月 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013年7 月至 2013年 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 月至今任中 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2013年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北京银行, 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 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银行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 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闫冰竹先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 “中华十大经济英才” 、 “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家” 、 “北京 市先进工作者” 、 “年度社会责任引领人物” 、 “中国改革贡献人物” 、 “中国企业最具创新力 十大领军人物” 、 “中国十大金融人物” 、 “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 、 “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 “百强企业领袖奖”及“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等多项荣誉称号,为中国金融事业 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 、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 ,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 、 《商业 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并在《金融时报》 、 《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 表专业论文100余篇。2013年3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2014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员工, 办公室副主任, 航天支行行长, 阜裕管辖行行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经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理 (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CIM) ;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 大) ,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 加拿大) ;自2014年 3月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 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2013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 资研究部副总监。自2016年 5月 17日起,任中加基金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宇俊先生,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 8 年债券市场投资研究经验。曾 任北京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分析师,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研究与投资工作。2013年 加入中加基金,任专户投资经理。2016年 3月起,任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6月起,任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夏英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 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专户投资经理赵军华先生、 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李继民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 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 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 ”)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 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5,569.9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联系人:吴燕 电话:0571-86475535 传真:0571-86475525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 16名, 其中设总经理 1名, 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 托管部的相关工作,其他人员 15 名,并根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组:托管营运组、市场发展 组和综合服务组。 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 11 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或托 管行,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杭州银行作为极少数城商行之一获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许可[2014]337号) 。 杭州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 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 户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综合的“精品托管服务” 。 截止2016年 6月末,实现资产托管规模 6359 亿元,合作的外部资产管理机构累计逾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00家,并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 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 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 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 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实、准 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20 年。资产托管部 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 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 对于各类突发事件、 紧急事件或故障,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 《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 , 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 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 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 《运作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6】【 2320】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期起 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下两个自然年度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 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 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 撤销。 (4)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 M<100万 0.50% 100万≤M<500 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55.25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7、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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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下两个自然年度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6年12月 1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下两个自然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 日,即2016 年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2018 年 12 月 1 日(周六)为非工作日, 则该对应日顺延至2018年12月3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年 12 月3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 10个工作日,由于2018年 12月 8日、2018年 12月9日 均为非工作日, 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8年12月3日至 2018年 12月 14 日; 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的期间,即 2018年12月15日至 2020年 12月 14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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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开放期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57% 100万≤M<500 万 0.3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 同一开放期内将申购的 份额予以赎回的 0.50% 其他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7%)=49,716.62元 申购费用=50,000-49,716.62=283.38元 申购份额=49,716.62/1.0500=47,349.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47,349.16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在其可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I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 置比例。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 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 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 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 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 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 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 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 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 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 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 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 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为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9、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 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 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 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II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管理程序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 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 差度指标。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 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 的依据。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 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和其它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 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含同业存单)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 流动性约束。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 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 同时, 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 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 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行人评级 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是本基金将 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 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 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开放期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 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 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 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登记机构在每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 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 400-00-95526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00-95526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 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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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bbns.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 、 (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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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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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 理费、托管费除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款第(2)项、第 2 款 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 年3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 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叁亿伍仟伍佰陆拾玖万玖仟贰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 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以及 从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在其可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 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条款: “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协议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 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 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 金财产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专户开户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相关开 户材料。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 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 资金汇划业务。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但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保管的产品章或名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 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 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 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于 20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半 年报、年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及信息披露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