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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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披 露暂缓 与 豁 免业务 内 部 管理制 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证
券法》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
规则》 )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业 务 指 引 》 ) 、 《 公 司 章 程 》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
第 二条
公司 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 适
用本 制度。
第 三条
公司 自行 审慎判断相关 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
则》 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 ,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 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 二章 暂 缓、 豁免 信息 的范 围
第 四条
公司 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
以暂缓披露。
第 五条
公司 拟披 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 《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2 -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
披露。
第 六条
本 制度所 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 七条
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 八 条
公 司 拟 暂 缓 、 豁 免 披 露 的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以 及 董 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 本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
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 公司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知情人员 不得-3 -
泄露上述信息。
第 三章
暂 缓、 豁免 信息的 内部 审核 流程
第 九 条 公 司 相 关部 门 申 请 特 定 信 息 暂 缓 、 豁 免 披 露 的 , 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 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 ,
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及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 。 相关部
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
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后, 由董事会
秘书报董事长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条 公司 相 关 部 门 如需 业 务 咨 询 的 , 统 一 以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为对外沟通部门,由董事会办公司 在当日 15:00 收 盘后的非
交易时间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 董事会办公室应就相关业务
规则政策理解、 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 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
中不得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 十一 条
如决定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
董事会办公室 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见附件一) ;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见附件二) 。
第 十二 条
公司应 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 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 十三 条
已办理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 四章 附则
第 十四 条
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 豁免事项或暂
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
照公司《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 五 条
本制度 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及 《公司章程》 、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公司其
他 相 关 制 度 中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的 规 定 与 本 制 度 有 冲 突
的,以本制度为准。 -5 -
第 十六 条
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 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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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 密承 诺书
本人作 为特 定 □ 暂缓 披 露信息/□ 豁 免披 露信 息 的知情 人, 已知 悉公司 的《公
司章程》 、 《 公司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批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业 务 指 引 》
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 保密义务
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 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公司/ 本
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也不得指使、 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 不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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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
东 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息披 露暂 缓或 豁免 业务 事项 登记 审批 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 免披露 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 免披露 的
原因和依 据
是否已填 报暂缓 或豁免
事项的知 情人名 单
□是 □否
相关内幕 信息知 情人
是否书面 承诺保 密
□是 □否
申请部门 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办 公室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 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