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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改革精选混合(001708)

东兴证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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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披 露暂缓 与 豁 免业务 内 部 管理制 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证 券法》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 规则》 )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业 务 指 引 》 ) 、 《 公 司 章 程 》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 第 二条


公司 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 适 用本 制度。 第 三条


公司 自行 审慎判断相关 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 则》 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 ,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 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 二章 暂 缓、 豁免 信息 的范 围 第 四条


公司 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 以暂缓披露。 第 五条


公司 拟披 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 《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2 -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 披露。 第 六条


本 制度所 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 七条


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 八 条


公 司 拟 暂 缓 、 豁 免 披 露 的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以 及 董 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 本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 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 公司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知情人员 不得-3 - 泄露上述信息。 第 三章


暂 缓、 豁免 信息的 内部 审核 流程 第 九 条 公 司 相 关部 门 申 请 特 定 信 息 暂 缓 、 豁 免 披 露 的 , 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 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 , 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及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 。 相关部 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 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后, 由董事会 秘书报董事长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条 公司 相 关 部 门 如需 业 务 咨 询 的 , 统 一 以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为对外沟通部门,由董事会办公司 在当日 15:00 收 盘后的非 交易时间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 董事会办公室应就相关业务 规则政策理解、 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 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 中不得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 十一 条


如决定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 董事会办公室 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见附件一) ;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见附件二) 。 第 十二 条


公司应 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 如 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 十三 条


已办理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 四章 附则 第 十四 条


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 豁免事项或暂 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 照公司《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 五 条


本制度 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及 《公司章程》 、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公司其 他 相 关 制 度 中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的 规 定 与 本 制 度 有 冲 突 的,以本制度为准。 -5 - 第 十六 条


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 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6 - 附件一: 保 密承 诺书 本人作 为特 定 □ 暂缓 披 露信息/□ 豁 免披 露信 息 的知情 人, 已知 悉公司 的《公 司章程》 、 《 公司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制度》 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批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业 务 指 引 》 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 保密义务 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 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公司/ 本 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也不得指使、 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 不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日 -7 - 附件 二:


东 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息披 露暂 缓或 豁免 业务 事项 登记 审批 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 免披露 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 免披露 的


原因和依 据





是否已填 报暂缓 或豁免


事项的知 情人名 单


□是 □否 相关内幕 信息知 情人


是否书面 承诺保 密 □是 □否 申请部门 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办 公室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 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