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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级(161027)

证券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0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 六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 重 要 提示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已 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 号)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 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4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53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 第 一 部分


前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富国证券 A 份额 持有人、富国证券 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限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于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 39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富国证券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证券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富国 证券 份 额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富国 证券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5、富国证券 A 份额:指富国 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6、富国证券 B 份额:指富国 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7、每份富国证券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富国证 券 A 份额而言,指1.000 元 48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富国 证券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额 ( 包 括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B 份额和富国证券 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估 算 价 值 ,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 , 可 区 分 为 富国 证券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证券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56、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7、日/天:指公历日 58、月:指公历月 59 、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0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1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2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和1 份富国证券B 份额的行为 68、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 富国证券份额与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证券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行 为 70、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71、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6%。 每份富国证券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富国证券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6 年 9 月27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三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 理部、 客户服务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外 ( 含 香 港 )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广 州 分 公 司 )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 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340 人,其中 63.5%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中 级 审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 增 光 先 生 , 监 事 长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历 任 毕 马 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6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漳 州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秘 书 、 办 事 处 负 责 人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上 证 综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 证银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7 方旻先生, 硕士, 自 2010 年 2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 量研究员; 2014 年4 月至 2014 年11 月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 任富国创业板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富 国 中 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起任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量 化 投 资 副 总 监 。 具 有 基 金 从业资格 。 (2)历任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任职时间为2015 年3 月至2015 年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8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9 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 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1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2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3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8.35 万 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 中 ,利 息净收 入增 长 4.65%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增 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 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4 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 户金 融资 产 总量 增长 32.94% 。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 国 《环球金 融》 杂志 “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 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5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6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7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8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9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2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3 ( 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4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2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2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 、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2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2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8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3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9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3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3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0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4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丁向坤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增 加 或 调 整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及 时公告 。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 。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份额的发售。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1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2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分 类与 净 值计 算 规则 ( 一 ) 基 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富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富国证券 份 额 ” ) 、 富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富国证券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富国证券 B 份额” ) 。其中,富国 证券 A 份额、富 国 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分 离 与 配 对转 换 规 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富国证券 份 额 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富国证券 A 份额 和 富国证券B 份额。 根据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富国证券 A 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富国证券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富国证券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接 受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和赎回。 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 证券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富国 证券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 证券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 富国证 券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富国 证券 份 额 。 场 外 申 购 的 富国 证券 份 额 不 进 行 分拆。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富国 证券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证券A 份额和 富国证券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富国证券 B 份额合并为场内 富国证券份额后 赎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其 所 产 生 的 富国 证券 份 额 不 进 行 自 动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3 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 富国证券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富 国 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 (三)富国 证券A 份 额和 富国 证券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计 算规 则 根据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富 国 证券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富国证券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对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富国证 券 A 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 保 富国证券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 证券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富国证券 B 份额 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富国证券 A 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净 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如下: 1、 富国证券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6%。 富国证券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 富国证券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 证券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 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净资产。 富国证券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富国证券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富国证券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 证券A 份额和1 份 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富国证券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4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富国证券 A 份额在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 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富国 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 四 )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T 日 富国证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 ?? 基础 为T 日富国证 券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 ?? ?? 基础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 证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 ?? ?? A 为T 日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B 为T 日富国证 券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富国证券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富 国 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 A = 1+R t N NAV B =2×NAV 基础 ?NAV A 3、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 证券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5 4、T 日的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证券A 份额和 富国证券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6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46 号) 。 ( 一 )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0,139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61,129,558.7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6,187.08 份, 两项合计共 861,195,745.83 份基金份额。 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富国中证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207,664.44 ( 含 利 息 转 份 额 ) , 份 额 持 有 人户数为 6 户,持有份额共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241%;本公司 未使用固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7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8 第 九 部分


基金 的 上市 交 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富国证券 B 份额 上市交易。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富国证券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9 ( 七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相 关 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 的程 序 后 增 加相 应 功 能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0 第 十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的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只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富国 证 券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投资者办理 富国证券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资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国 证券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富国证券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它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富国证券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富国证券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售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售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托 的 销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2015 年4 月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富国 证券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证券 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富国 证券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富国 证券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 证券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2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购申请 无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销 售 机 构 将 投资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量 限 制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3 1、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 富国证券 份额, 单笔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 富国证券份额,单 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 元;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富国证券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投资者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者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证券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证券份额时, 每次对 富国证券份额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富国证券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代销 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4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18%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其 他 投 资 者 申购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见下 表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5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富国 证券份 额 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6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证券份 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97,353.92 份富国证券份额。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场 外申购富国 证券份 额 , 其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36%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 =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98,168.76 份富国证券份额。 例 6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富国证券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 -1,185.77=0.9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富国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97,353 份富国证券份额, 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7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证券 份 额 的 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 赎 回 均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赎 回 的 计 算 公 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7: 某投资者持有100,000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场外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 富国证券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8: 某投资者持有100,000 份富国证券份额在场内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 =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 证券份额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8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9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富国证券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 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 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国 证券 A 份 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 和 富国证券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富国 证券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0 (3) 暂停赎回: 富国证券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富国证券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富国 证券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理富国证券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注册 登 记、 转 托管 及 其他 业 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注 册登 记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和跨 系 统 转 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富国证券份额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的 富国证券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富国证券 A、富国证券 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富国证券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 富国证券份 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富国证券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经 过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 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证券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富国证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证 券 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富国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富国证券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富国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 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三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配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配 对转 换 是 指 本基 金 的 富国 证券份额与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 证券 B 份 额 之 间 的配 对 转 换 ,包 括 以 下 两种 方 式 的 配对 转 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 1 份富国证券A 份额与1 份富国 证券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证券 A 份额与 1 份富国证券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机 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配 对 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 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配 对转 换 的 原 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 2、 申请分拆为 富国证券A 份额和 富国证券B 份额的富国证券 份额的场内份额 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 富国证券份额的 富国证券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富国证券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五 ) 配 对转 换 的 程 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六 ) 暂 停配 对 转 换 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七 ) 配 对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费 用 投资者 申 请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有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基 金 合 同 将 相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紧 密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份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进 行 投 资 , 依 托 富 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 利 用 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 型 和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中 的 组 成 及 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 , 年 跟 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股 票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高 度 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 票 的 预 期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 原 因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 以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中 该 成 份 股 的 权 重 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 投 资决 策 与 交 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 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标 的指 数 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 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 指 数 编 制 方 案 调 整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 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0 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1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2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行 。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 债 权 人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 十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41,049,683.98 93.34 其中:股票 3,541,049,683.98 93.3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3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2,720,608.15 5.34 7


其他资产 49,805,144.43 1.31 8


合计 3,793,575,436.56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2,609.40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75,274.28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186.1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99,069.78 0.05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4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539,250,614.20 94.9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39,250,614.20 94.92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券 29,604,668 480,483,761.64 12.89 2 600837 海通证券 30,436,915 469,337,229.30 12.59 3 601688 华泰证券 12,285,316 232,438,178.72 6.23 4 000776 广发证券 11,132,022 186,572,688.72 5.00 5 600999 招商证券 10,905,885 179,947,102.50 4.83 6 600958 东方证券 9,067,931 152,431,920.11 4.09 7 002736 国信证券 8,680,577 149,739,953.25 4.02 8 000783 长江证券 12,486,492 144,843,307.20 3.88 9 000166 申万宏源 16,764,141 140,986,425.81 3.78 10 002673 西部证券 5,099,235 131,866,217.10 3.54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611 中国核建 37,059 775,274.28 0.02 2 300516 久之洋 1,473 258,025.41 0.01 3 601966 玲珑轮胎 15,341 199,126.18 0.01 4 603737 三棵树 1,327 154,038.16 0.00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5 5 002798 帝王洁具 1,056 91,555.20 0.00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元) -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收益( 元) - 股指期货投资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 广 发 证 券 ” 的 发 行 主 体 广 发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2015]71 号)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 了 解 客 户 真 实 身 份 违 法 违 规 案 , 中 国 证 监 会 拟 决 定 对 公 司 责 令 整 改 , 给 予 警 告 , 没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 海 通 证 券 ” 的 发 行 主 体 海 通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9 月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 号),因公 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 身 份 违 法 违 规 案 , 中 国 证 监 会 拟 决 定 对 公 司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28,653,000 元,并处以85,959,000 元罚款。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 华 泰 证 券 ” 的 发 行 主 体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15 】72 号),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 真 实 身 份 违 法 违 规 案 , 中 国 证 监 会 拟 决 定 对 公 司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得 18,235,275.00 元,并处以 54,705,825.00 元罚款。 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其 余 七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7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9,792.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009,676.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496.28 5 应收申购款 1,088,179.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05,144.4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611 中国核建 775,274.28 0.02 临时停牌 2 601966 玲珑轮胎 199,126.18 0.01 新股认购 3)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尾差。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8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3.27-2015.12.31 -27.55% 3.48% -26.52% 3.68% -1.03% -0.20% 2016.1.1-2016.6.30 -15.29% 2.78% -15.80% 2.80% 0.51% -0.02% 2015.3.27-2016.6.30 -38.63% 3.22% -38.13% 3.36% -0.50% -0.14% 注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95% ×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收 益 率 +5% × 银 行 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 且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再 平 衡 处 理 ,1 日 收 益 率 (benchmarkt ) 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95 %*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t/(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t-1)-1]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360; 其中,t=1,2,3,··· , 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期间 T 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 ∏Tt=1(1+benchmarkt )]-1 其中,T=2,3,4,· · · ;∏Tt=1(1+benchmarkt ) 表示t 日至T 日的(1+benchmarkt ) 数学连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9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成立,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15 年 3 月 27 日 起至 2015 年 9 月 2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0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买的各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产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1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2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3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富国证券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4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5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富国证券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富国 证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富国 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 国 证 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富国 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6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7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 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 证券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 三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9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指 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 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0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 告。 ( 六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1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 算 ( 一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 富国 证券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12 月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 证券A 份额、富国 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 证券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富国 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 证券 A 份额持有人。富国 证券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 证券份额将按一份富国 证券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 证券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 调 整 。 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证券份额 NAV 基础 后 = 折算前富国证券份额的资产净值 ?0.5× NAV A 前 ?1.000 ×NUM 基础 前 NUM 基础 前 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 证券份额= NUM 基础 前 2 × NAV A 前 ?1.000 NAV 基础 后 其中: :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2 :折算前富国证券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证券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证券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 证券份额的分配 。 (2) 富国证券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 证券A 份额的 份额数 富国证券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证券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证券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 (4)折算后的富国证券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证券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证券份 额 的 份 额 数+富国 证券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国 证券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证券 份额的份额数 ( 二 )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即:当富国 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 元 或以下。 1、 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3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 期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 证券 A 份额、富国 证券 B 份额和 富国 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 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 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 证券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 证券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 证券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 证券A 份额、 富国 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 证券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 证券份额、 富国 证券A 份额和 富国 证券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 证券份额数=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富 国 证券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得新增场内富国 证券份额的分配 。 2)富国证券A 份额 折算后富国证券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A 后 =NUM A 前 富国证券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证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4 其中, :折算后富国证券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证券B 份额 折算后富国证券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证券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国证券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证券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证券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富国 证券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算前 富国 证券份 额 的 份 额 数+富国 证券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国证券 份 额 数+ 富国证券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国 证券 份 额数+富国证券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富国证券份额数 2、 当富国证券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 元或以下 , 本基金将按 以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 证券 A 份额、富国 证券 B 份额、 富国 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5 当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 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 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富国 证券A 份额和富国 证券B 份额的比例为1:1 , 份额折算后富国 证券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证券 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份额 数将相应缩减 。 1)富国证券B 份额 2)富国证券A 份额 折算后富国 证券 A 份 额 与 富国 证券 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保 持 1 :1 不变,即 富国证券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 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4)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 证券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富国证券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折 算 后 的 富国 证券 份额的份额数+富国证券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 份额数 ( 三 ) 折 算份 额 数 的 处理 方 式 折 算 后 , 场 外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 ( 四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 业务 办 理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6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相 关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富国 证券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等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五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 七 ) 其 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本 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7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的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8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9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两类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0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证券份 额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 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 与富国证券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 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证券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1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2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证券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证券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证券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富国证券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证券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3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4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5 第二十 二 部分


风 险 揭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证券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 证券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6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证 券/ 期 货 登 记 结 算机构等等 。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7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 新 股 收 益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生跟踪误差。 ④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8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牌,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证券 A 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证券B 份额具有高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由于富国证券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于 富国证券份额的净值 和富国证券 A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富国 证券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 富国证券A 份额和 富国证券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 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 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富国证券 A 份额持有人或富国证券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富国 证券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因 此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面 临 风 险 收 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9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富国证券 A 份额或富国证 券 B 份额的一部分 投资者可能面 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者 通 过 不 具 备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富国证券 A 份额或富国证券 B 份额,在其参与 份 额 折 算 后 , 则 折 算 新 增 的 富国证券 份 额 并 不 能 被 赎 回 。 投资者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 折算前将 富国证券 A 份额或富国 证券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富国证券份额通 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分 级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 富国 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和 富国证券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市场供求 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其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除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0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1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 后方可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 富 国 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证券份额、富 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3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 上市交易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 或在条件允许下以 其他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富国证券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及 转融通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5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富国证券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6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7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8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 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富国 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0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富国证券份额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1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2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 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 国证券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3 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的 有效的富国证券份 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 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 A 份额、富国 证券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4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其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5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6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7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进 行 公 告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1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2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3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两类份 额 开 始 上 市 交 易 或 者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 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证券份 额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 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证券 A 份额 与富国证券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及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 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4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 富 国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5 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证券份额、富 国证券 A 份额与富国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6 第二十 五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7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衍 生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8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9 (17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0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1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通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2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3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4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5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于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 基 金 托 管 人 顺 延 至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扣 收 ;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持 续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6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7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并 公告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富 国 证 券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富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 国证券 A 份额和富国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8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9 第二十 六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 网 上交 易 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 基金 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 网 络在 线 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0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 七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九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 面理 解 了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1 第二十 七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1、2016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官方店关闭认申购业务的公告》 。 2、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京 东 官 方 旗 舰 店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2 第 二 十八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3 第二十 九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富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注 册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