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500(160119)

南方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接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6 年09 月 25 日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9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 6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57 § 7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59 § 8 基金的投 资 .............................................................................................................................. 69 § 9 基金的财 产 .............................................................................................................................. 78 § 10 基金资 产估值 ........................................................................................................................ 79 §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85 § 12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87 § 13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89 § 14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0 § 15 风险揭 示 ................................................................................................................................ 95 §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 17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1 § 18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33 § 20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5 § 21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6 § 22 备查文 件 .............................................................................................................................. 137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8 月7 日 证监许可[2009]755 号文 核准募集, 并于 2009 年 9 月25 日成 立。 根据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将本基金变更为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名称相应变更为 “南方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修改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生效。投资者可 访问本公司网 站(www.nffund.com) 查 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密 跟踪中证 500 指数 的表现, 与目标 ETF 在 投资方法、 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等。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25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本基金由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 章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7 、个人投 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 、 目 标 ETF :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简称中证 500ETF ) 23 、ETF 联接 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4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日:指 公历日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7 、月:指 公历月 38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 、销售场 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9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0 、 场内: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1 、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2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 跨系统转 登记: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证券账户:指注册 登记机构给 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5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8 、元:指 人民币元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9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 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 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董事长。 张涛,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华泰证券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 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姜健,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 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国 籍。 历任华泰证券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 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华泰证券总裁助理、 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 委 委员、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华泰紫金 投 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 女,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 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 士学位, 中国籍。 历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 员、 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深圳市对外劳 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 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 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 负责人、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投资 发展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 战略发展部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 (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 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 屠春峰, 男, 董事, 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 获理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历任中 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助理工程师、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研究所技术主管、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药部经理、 兴业 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 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 徽省政府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 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江 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 男,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 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 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中国籍。 历任 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 周蕊, 女,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 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商联公共服 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 女, 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中国籍。 历任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 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 女,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深圳广播 电视大学 会计学专业, 中国籍。 历 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 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 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 男,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中国籍。 历任三 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 厦门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 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 女,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 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 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 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 男,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 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 男,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 男,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 部开发中心副经理、 南方基金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总监、 执行总监。 现任南方基 金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 男,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历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 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 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 副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 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 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张原;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张原、潘海宁;2013 年4 月至今 ,罗文杰。 罗文杰女士, 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 具有中国 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美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量化 分析工作。2008 年 9 月 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数 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 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 2013 年 4 月至 今, 任南方 500 基金经理;2013 年4 月至 今, 任南方 500ETF 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至今, 任南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方 300 基金 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 , 任南方开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至今, 任 500 医药 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至 今,任南方恒生 ETF 基 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1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 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 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 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最 佳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资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 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 构奖” ,2015 年被 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 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 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30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 天、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赵 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董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6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9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 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1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于 波涛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3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4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5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26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7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8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9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0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1 泉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陈 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32 南洋商业 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南洋商 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南洋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 岳毅 联系人: 刘 怡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代销券商 及 其他代销 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 会广场 5 、 18、19 、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 场(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 、03 、05、11 、12 、13 、15、16、18 、 19、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玉婷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湘 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 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吴 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许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23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6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8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 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32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 津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 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 新区察古 大 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 林立 联系人: 郑 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83367029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0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1 银泰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42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 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 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5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7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48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0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52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昌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 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3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内 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54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联系人: 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5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7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 、502、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 、502、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9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61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2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3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4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5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66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网址:www.cfzq.com 67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8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69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0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 姗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grzq.com 71 英大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 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 一 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2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3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74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75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6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7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79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0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2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83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4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5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6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87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8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9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91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95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8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 学 研大楼 B815 房(入驻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99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0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 服 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1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102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103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4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06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07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8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鲍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0 北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 董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11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 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 新南七道 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15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7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田厦国 际 中心 36 楼、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顾敏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1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 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12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2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 6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上市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自 2009 年11 月 1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 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 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基 金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 7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7.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7.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11 月11 日开放申 购和赎回业务。 7.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 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 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 以公告。 7.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日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 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7.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申 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 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 场外 申购时 投资者可以 选择支付前 端 申购费用 或后端 申购 费用;场内 申购 时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 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后端申购费 率 最 高不高于 1.4% ,且随持有 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365 天 ): 持有期限(N ) 申 购费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其中 1 年 为 365 天)。具 体如下表所示: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 3 、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7.7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 前端申购费 用(适用于 场外、场内 ),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 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 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 对应费率为 1.2% ,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25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258×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3 -1,185.77=0.1 元 (2 )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 费用=赎回份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场外申购南方中证 500 指数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 者认/ 申购时 选择缴纳前 端认/ 申购费 用(适用于 场外、场内 ),则赎回 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资 者 认/ 申购时 选择 缴纳后端 认/ 申购费用 (适用于 场外),则 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回 100,05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在 一年内,对 应的赎回费 率 为 0.5% , 对应 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 认购费用=100,05 0×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用=100,05 0×1.0360 × 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 0×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在一年内,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是 1.4%,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 ,000×1.0160×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 ,000×1.0360 × 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 ,000×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6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8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 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6 、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情形; 7 、因基金收 益分配、或 基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或 某些证券进 行权益分派 等原因,使 基 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8 项暂停申购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第 9 项拒绝申购 的情形时,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 7.9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 、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情形;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则办理,若出现上述第 3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发生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7.10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全 额赎回。 (2)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 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则,决定是否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按 照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办 理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内通过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点刊登公告, 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7.11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7.12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7.13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7.14 基 金的 转 托 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 可 以 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 集 期 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 理 。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份 额和场外采 用后端收费 模式认购/ 申 购的基金份 额不能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7.15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 年11 月11 日起 开通原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相关规定详见 2009 年 11 月11 日发 布的 《关于南方中证 500 指数基金 (LOF ) 开通基 金定投 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变更后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影响。 7.16 其 他业 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 8 基金 的 投 资 8.1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 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8.2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证 500ETF 、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 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 但尚未确认的 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3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 所 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8.4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以中证 500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本基 金并不参与 中证 500ETF 的管理。 (一)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 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余 资 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 0.3%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 、特殊申购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在目标 ETF 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日常申购之前, 将向本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特殊申购 仅开通一日, 本基金以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目标 ETF 基金份额 ,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为基准计算, 特殊申购过程中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缴纳的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2 、投资组 合的日常投资方式 在目标 ETF 上市交易、开放申购赎回后,本基金通过两种方式投资目标 ETF : (1 )申购和 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申购赎回。 (2 ) 二级市 场方式: 目标 ETF 上市 交易后, 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目标 ETF 上 市交易、 开放申购赎回 3 个月内, 使得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比 例满足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要求。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 因此 对可投资于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 理 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 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 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 8.5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 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三)投资程序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绩效评估、 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指数化投 资团队依托 基金管理人 整体研究平 台,整合外 部信息以及 券 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 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指数化投资 团队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 大 事 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 指数,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 复制标的指 数成份股权 重 的 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 评估:金融 工程小组定 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 投资绩效评 估,并提供 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 将跟踪标的 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8.6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3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8.7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 指 数收益率×95%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 如果中证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500 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 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 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合适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予以公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8.8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9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8.10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11 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 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 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 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 ETF 。 8.12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7,212,606.69 0.40 其中:股票


17,212,606.69 0.40 2 基金投资 4,066,374,993.01 94.02 3 固定收益投资


5,600.00 0.00 其中:债券


5,600.00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35,745,530.89 5.45 8 其他资产


5,700,338.02 0.13 9 合计





4,325,039,068.61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6,057.12 0.00 B 采矿业 1,850,387.33 0.04 C 制造业 7,102,011.72 0.1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02,178.93 0.00 E 建筑业 974,376.76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2,088,256.78 0.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8,611.40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30,114.00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825,351.85 0.04 J 金融业 51,781.00 0.00 K 房地产业 1,059,444.29 0.02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0,148.08 0.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3,055.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181.3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39.4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8,495.15 0.00 S 综合 187,616.36 0.00 合计 17,212,606.69 0.40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600654 中安消 78,100 1,447,974.00 0.03 2 601168 西部矿业 223,000 1,322,390.00 0.03 3 600511 国药股份 40,242 1,103,435.64 0.03 4 601611 中国核建 37,059 775,274.28 0.02 5 600640 号百控股 44,000 738,760.00 0.02 6 600120 浙江东方 22,200 481,962.00 0.01 7 600614 鼎立股份 50,200 408,628.00 0.01 8 000718 苏宁环球 29,340 384,060.60 0.01 9 601005 重庆钢铁 114,731 289,122.12 0.01 10 300516 久之洋 1,473 258,025.41 0.01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600.00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00.00 0.0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127003 海印转债 56 5,600.00 0.0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比 例(%) 1 500ETF 股票型 ETF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4,066,374,993.01 94.92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38,926.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50.90 3 应收股利 1,691.14 4 应收利息 38,133.22 5 应收申购款 3,226,466.70 6 其他应收款 -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494,569.22 9 合计 5,700,338.02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654 中安消 1,447,974.00 0.03 重大资产重组 2 601168 西部矿业 1,322,390.00 0.03 重大资产重组 3 600511 国药股份 1,103,435.64 0.03 重大资产重组 4 601611 中国核建 775,274.28 0.02 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5 600640 号百控股 738,760.00 0.02 重大资产重组 6 600614 鼎立股份 408,628.00 0.01 重大资产重组 7 000718 苏宁环球 384,060.60 0.01 重大事项 8 601005 重庆钢铁 289,122.12 0.01 重大资产重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除上述股票外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3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 (3 ) (2 ) - (4 ) 2009.11.11-2009.12.31 17.60% 1.65% 25.40% 1.90% -7.80% -0.25% 2010.01.01-2010.12.31 9.40% 1.71% 9.77% 1.72% -0.37% -0.01% 2011.01.01-2011.12.31 -32.72% 1.45% -32.34% 1.45% -0.38% 0.00% 2012.01.01-2012.12.31 -0.17% 1.46% 0.42% 1.46% -0.59% 0.00% 2013.01.01-2013.12.31 16.05% 1.37% 16.14% 1.37% -0.0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29% 1.18% 36.88% 1.18% -0.59% 0.00% 2015.01.01-2015.12.31 44.14% 2.70% 41.26% 2.68% 2.88% 0.02% 2016.01.01-2016.06.30 -17.30% 2.45% -18.57% 2.43% 1.27%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2.91% 1.78% 71.04% 1.78% -8.13% 0.00%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 9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 10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 行估值。 4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 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本基金所 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 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 项、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 11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5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 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12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9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 基 金资产后 的 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 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 基金资产后 的 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 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0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内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 13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4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目标 ETF 变更;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 15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的 交易价格可 能不同于基 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 价或者溢价 的 情 况, 虽然基金 份额净值反 映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产 状况, 但是交 易价格受到 很多因素的 影响, 比 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 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投资于目 标 ETF 基金 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中证 500ETF, 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中证 500ETF 的管理风 险与操作风 险、 中证 500ETF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中证 500ETF 的 技术风险等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16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 但因下述原 因致使基金 终止上市交 易的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基金合同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变更基金 类别; (5)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 费 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 半 年内未能 消除暂停上 市原因、基 金合同终止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 同 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7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 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8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 销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10)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 人 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基 金 财产; (2 )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7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更 换注册登记 机构,对注 册登记机构 的 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 构,并依据 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由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1)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获得基 金托管费;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 但因下述原 因致使基金 终止上市交 易的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基金合同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变更基金 类别; (5)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 费 方式; (3) 因自暂 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基金合同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 同 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以上含 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 并 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托委 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以召集人约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 会 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 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 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 予 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 议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效力。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票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 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5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 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 基金资产后 的 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 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 基金资产后 的 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 ETF 基 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 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证 500ETF 、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 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 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3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 但因下述原 因致使基金 终止上市交 易的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基金合同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变更基金 类别; (5)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 费 方式; (3) 因自暂 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基金合同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 同 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 二) 本基金 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 三) 本基金 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 18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 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证 500ETF 、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 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已申购 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3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两个 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过程 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 剧 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 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赔 偿 。 因 投 资 流 动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认(申 )购、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 认 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 、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 )股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债券估 值办法: 1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2)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有 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本基金 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 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本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 19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 则 H 类份额 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 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通”,可 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获得 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4008898899” ) 或下 载手机客户端,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等, 也可通过 “微客服” 或 “在 线客服”获 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 服务。如绑 定或登录个 人账户,还 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 20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16 年半年 度 报告(正文) 2016-08-29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16 年半年 度 报告(摘要)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6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6-07-21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金关于继续开展直销柜台部分指数型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增加微众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厦门鑫鼎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 告 2016-06-0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05-14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16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6-04-20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04-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1 南方基金关于继续开展直销柜台部分指数型基金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15 年度报 告 (摘要) 2016-03-30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15 年度报 告 2016-03-30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 21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 500(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 22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三、《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托管协议》 四、《南方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