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景颐丰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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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顺长 城景 颐 丰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景顺 长城景 颐 丰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募集已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
[2016]1216 号准 予募 集注册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 的核准 并不代 表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 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景顺长城景颐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
将自2016 年10 月31 日至2016 年11 月25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
构 网点公开发售。
6、 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基 金 募集 期内本 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 投资者 只能开 设和使用 一个基 金账户 。 已经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 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 账户和交易账户, 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 投资 者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成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9、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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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时,应 遵循本 公司及 各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直销中 心 每个 账户首次认
购 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10、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应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上 海证券报 》
上的 《 景顺长城景颐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发 布在 本公司 网站(www.igwfmc.com) 及 销售机 构 网
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 各 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
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 ,也
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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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
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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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 、 本 次募 集 的基 本 情况 5
二 、 发 售方 式 及相 关 规定 7
三 、 开 户与 认 购程 序 9
四 、 清 算与 交 割 11
五 、 基 金的 验 资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11
六 、 本 次募 集 当事 人 及中 介机 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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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 城景颐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3504 (A 类 ) 、003505
(C 类)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直销机构 包括本 公司深 圳直销中 心及直 销网上 交易系统/电子 交易直 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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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在北京银行全国指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如有变化请以
当地北京银行公告为准) 。
在募集期间, 投资人可拨打北京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或登录北京银行网
站: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10 月31 日至2016 年11 月25 日 。
(2 ) 自2016 年 10 月31 日起,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先购先得。 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若
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 个月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 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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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本基 金的发 售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同时 通过直销 和其他 销售机 构 代销
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的 认 购 费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 对通 过直销 机构 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 养 老金客 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 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 成 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机构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率
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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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500 万 1000 元/ 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本基金10万元A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0.60% 。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0.60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10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该笔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利 息100元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投资 者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A 类份额99,503.58 份。
例: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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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100,000+100 )/1.00=100,10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 类份额
100,100.00 份。
4、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购申
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 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5、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开 户与认 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6 年10 月31 日至2016 年11 月25 日 9:00 至16:00 (周六、 周 日、 法
定节日不受理) 。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有
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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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 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 投资者 所填 写的票据 在汇款 用途中 必须注明 购买的 基金名 称和基金代
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 “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 :10258400324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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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 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 募集期 结束, 以下情况 将被视 为无效 认购,款 项将退 往 投资 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 、投资者提示
1、请有 意认购 基金的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中心 或 销售网 点索取 开户和 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 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清 算与交 割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全 部被冻 结在本 基金募集 专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 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两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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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限 结束之 日起十 日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基金 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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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直销机构 包括本 公司深 圳直销中 心及直 销网上 交易系统/电子 交易直 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其他销售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四)登记 机构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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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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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