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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鑫源混合A(003119)

博时鑫源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博时 鑫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第一 次提 示性公 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博时 鑫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及本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 发 布了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以通讯 方式 召
开 博时 鑫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公 告》 。 为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现发 布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第一 次提 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 博时 鑫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 博 时鑫 源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 金管理 人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 公司 ” ) 经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决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会 议的
具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起,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7:00 止 (送 达时 间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


3 、会 议计 票日 :2016 年11 月 30 日


4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公证机 关 :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环广 场塔3 办公 楼 11 层1113 室 联系人 : 王 顺心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 “博时鑫源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 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降低 管理费 率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见 附件 一) 。 上述议 案的说明 请参 见 《博时鑫 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降低管 理费率 方案 说 明书》 (附 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即 在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下午 交 易时间 结束后 , 在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与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 复 印附 件二或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 ://www.bosera.com ) 下 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 包 括使用 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正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并提 供加 盖公 章的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单 位公章 (如有 )或由 授权 代表在 表决票 上签字 (如 无公章) ,并提 供该 授权代 表的身 份证件 复印件 或者 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 的授权 委托 书 或者证 明该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 文件 , 以 及该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 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3) 个人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委托 书原 件(可 参照附 件三)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件 或证 明 )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 为机构 ,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4) 机构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 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包 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投票 的, 应由代 理 人在 表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 并 提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 代理 人为个 人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 他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认可 为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起 , 至2016 年11 月 28 日17 :00 以前 (送 达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收 到表 决 票时间为准 )通 过 专 人 送交 、 快 递 或 邮寄 的 方 式 送达 至 北 京 市 方正 公 证 处 (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11 层1113 室) ,并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博 时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公证机 关 :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环广 场塔3 办公 楼 11 层1113 室 联系人 : 王 顺心 联系电 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 、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于 本次 通讯会 议表 决截 止日 后 2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表决 票填 写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送达基 金 管理人 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 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 认、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 视为 弃权表 决 ,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 按 “ 弃权 ” 计入 对应 的表决 结果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3) 如表 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送 达基金 管理 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 无 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②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 在同 一表 决票 上做 出了不 同表 决意 见, 计入 弃权表 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的时 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


2、《 关于 博时 鑫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 费率 有关事项的 议案 》应 当 由提交 有效表 决票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


3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公 告的 规定 ,并 与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4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本 基 金管理 人自 生效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 需 要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 分之一)方 可举 行。 如果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能 成功 召开 ,根 据2013 年 6 月 1 日 生效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权 益登 记日 仍 为2016 年10 月 31 日 。


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授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 以最新 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 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 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北京 市方正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 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 止时间 前送 达。


2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 博 时一 线 通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 咨询。 3 、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月 27 日、10 月 28 日, 2 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就持有 人大 会相 关情 况做 必要说 明, 请予 以留 意。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一 : 《 关于 博时 鑫源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降 低管 理费 率 有 关事 项的 议 案 》


附件二 : 《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 决票》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降 低管理 费率 方案 说明 书》





附件一 :


关于博 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降 低管 理费率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应对 复杂多变的证 券市场环境 ,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提高产 品的市场竞 争 力,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 博 时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致 , 提 议对 博时 鑫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博时 鑫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降低 管理费 率。《 博 时鑫 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方案说 明书 》见 附件 四。


为实施 博时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 率 方案,提议 授权基金管 理 人办理 本次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降低管 理费 率 的 有关 具体 事宜 , 并 根据 现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方 案说 明 书》 的 有关 内容 对 《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及 《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进行 修改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二 :


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博 时 鑫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降 低 管理 费率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 决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表 决票上 的表 决 意 见未选 、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 (本表决票 可 剪报 、复印或 登 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www.bosera.com )下载并打印,在填 写 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加 投票 截止 日为











日的 以 通讯方 式 召 开的 博 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 代为 全权 行使对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授权 有效 期自 签署日 起至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若 博博 时鑫 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重 新召 开审 议相 同议 案的持 有人 大会 的, 本授 权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字/盖 章:



























































受托人 身份 证明 编号 :




























































































委托 日期:








日 附注: 1、此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 、为应 对复杂 多变的 证券 市场环境 ,更 好 地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提高 产品的 市 场竞争 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和 《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提议 以通 讯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关于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博 时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或 “本 基金 ” )降 低管 理费 率 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2 、本次 博时鑫 源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赎回费率 方案 需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 因此 降低管 理费 率 方案存 在无 法获 得相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可 能。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次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备 案, 均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 场前 景或 投资 者的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 容





将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中 “ 二、 基金 费 用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的“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由 原来 的: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 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决 。 ” 修改为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 6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 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