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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收益(519003)

海富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2004 年1 月 18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 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8 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3 月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 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 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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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 别提 示:正 确理 解收益 增长 线 1. 收 益增 长线不 是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的计价基础。 收益增长线则是基 金管理人为控制基金资产下跌而自设的风险预算目标, 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基 金份额净值不跌破的底线。 2. 收 益增 长线不 是保底 收益 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投资者的实际收益, 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优化组合保险等金融工程技术, 实行 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但这不能完全 排 除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收 益 增 长 线 的 可 能 性。 3. 收 益增 长线是 基金管 理人 暂停计 提基 金管理 费的 标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 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 4. 收 益增 长线的 计算、 披露 和差错 处理 收益增长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公开发布。 当收益增长线的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 基金管理人承诺 采用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结果,并对外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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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4 七、基 金的 转换 .......................................................... 51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6 十、基 金的 业绩 .......................................................... 6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9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3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 与 清算 .................................................. 8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113 二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11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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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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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发布并 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 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 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 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招募说明书: 指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每六个 月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 委托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各 基 金 销售机 构 签 订 的 海 富 通 收 益 增长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协 议 及 对 该 等 协 议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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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有 关 业 务 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对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 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 托 管 、 分 红 方 式 设 臵 等 ) , 其 最 终 处 理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为准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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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3 月12 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 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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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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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设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颂先 生, 董事、 总经理, 英国籍,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英国伦敦洛 希尔父 子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助 理,路透 伦敦资 产管理 战略企划 部全球 总监, 路透香港亚 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黄 正红 先生, 董事, 国 民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 析员、 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主任助理、 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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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 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 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 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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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 银行 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 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 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 , 硕士。历 任加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阎 小庆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 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 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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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周 雪 军 先生 ,硕士。历 任北京金融 街控股股 份 有限公司职 员、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2 年6 月至2015 年2 月任天治财富增长混合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至 2015 年2 月兼任天治趋势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李 志 女 士, 硕士 。历任 上海申银万 国证券研 究 所有限公司 助理分析 师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12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股票相对收益组合部分析师。 现任 海富通精选 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 混合、 海富 通股票混合、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 、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 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 、 海富通内需热 点混合 和海富通改革驱动混合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分别为张炜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4 月至 2006 年 3 月; 陈洪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6 年3 月至2006 年9 月; 陈绍胜先生, 任职时间 为2004 年3 月至2009 年1 月; 蒋征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9 年1 月至 2012 年1 月; 牟永宁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9 年1 月至 2011 年4 月及2012 年 1 月至2013 年10 月;黄春雨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7 月至2014 年4 月; 丁俊先生, 任职 时间为2014 年4 月至 2016 年8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刘颂, 总 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 助理; 王智慧, 总经理 助理; 邵佳 民, 总经理助理;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 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 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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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证 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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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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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 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管 理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防 火 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协 助 和 配 合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管 理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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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控 制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组 织体 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 结构, 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包括以 下部分:


1) 董 事 会 对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负 最 高 责 任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聘 请 公 司 外 专 业 人 士 , 组 成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会 , 提 供 有 关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专业意见。 2)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风 险 、 运 营 风 险 、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的 衡 量 标 准 , 设 定 最 高 风 险 承 受 度 以 及 审 议 批 准 防 范 风 险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政 策 。 风 险 委 员 会 责 成 管 理 层 制 定 相 应 的 监 测 系 统 、 防 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 管 理 层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实 施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各 项 风 险 管 理 和内部控制政策, 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 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收 集 分 析 各 类 数 据 进 行 监 测 反 馈 、 实 施 各 种 必 要 的 应 急 补 救 措 施 , 并 就 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 4) 业 务 部 门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方 针 和 政 策 , 结 合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特 点 具 体 制 定 部 门 作 业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并 负 责 日 常 的 风 险 管 理 , 通 过 部 门 作 业 流 程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5)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协 助 业 务 部 门 制 定 作 业 流 程 和 制 度 , 评 价 、 监 督 、 检 查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情 况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管 理 决 策 和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向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 董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还 应 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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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制 度 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对市场风 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 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 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 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整, 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托管人和监管部门 的沟通工作。 对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 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 建立使基金现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 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公司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 括: 设立独立董事, 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 督;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 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 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 括: 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 则; 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 定期、 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 将员工守法 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对于基金经理, 还实施承诺与质询 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安全检查, 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臵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资料保 全 制度、 保密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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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 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 门、 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 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风 险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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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444 只,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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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6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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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 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康旭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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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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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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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元、 02A 单元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元,30 楼 01 单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 元,33 楼01 单元和 03 单元,34 楼01 单元及35 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联系人:陈莹 电话:021-28966000 传真:021-28963332 客户服务热线: 800 8301 880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17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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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瞿秋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2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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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9557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26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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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29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吴琼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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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3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36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4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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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ecitic.com (38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9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网址 :www.csco.com.cn (40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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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4008895335 ,95335 联系人: 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4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5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46 )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47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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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48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51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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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5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56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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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8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9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60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 许曼华 网址:www.962518.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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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6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4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5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6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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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dxzq.net (6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8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69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邓鹏怡 网址:http://www.hlzqgs.com (70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1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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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72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文彬 网址:www.rxzq.com.cn (73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 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4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http://www.xzsec.com/ (75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 颖 网址:http://www.s10000.com/ (76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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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http://www.tpyzq.com/ (77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8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9 )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 臻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8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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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http://www.tfzq.com (83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http://www.hxzq.cn (84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5 )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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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86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8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89 )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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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1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9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3 ) 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94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5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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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6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7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98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99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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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1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3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4 )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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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chtfund.com (105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于婷婷 网址:www.jimubox.com (106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7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108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9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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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110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1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2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3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4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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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 址:https://8.gw.com.cn (115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6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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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傅琛慧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琛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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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4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 常交易业务。 2.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 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内申购、赎回 需遵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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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赎回款 项将 于 T+7 日内划入 赎回 人指定 的 银行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处理。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申购金额 之 上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最 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 倍。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场外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 ; 场内单笔赎回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 且须是整数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基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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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1+ 前端申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 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基金赎回费 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 除 必要的手续费后, 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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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归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 实际执行的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 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 <50 万 1.5%


4、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注: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5、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 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 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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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八)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申 请 会 有 损 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应当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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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 选择撤销。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申请。 4、 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九)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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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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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七 、基 金的转 换 ( 一) 基 金间 转换 基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 人办 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销售 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4 年4 月 26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用加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 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特别提示:由本基 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 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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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必须根 据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销 售代理人 规定的 手续, 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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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日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 停 期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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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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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八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一)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 二)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T +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三) 冻 结与 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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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 建立随时间推移非负增长的收益增长线, 运用优化组 合保险机制实现风险预算管理, 力争基金份额净值高于收益增长线水平。 在此基 础上, 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地把握市场时机, 将中国经济的高速 成长转化为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力求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 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 果。 股票投资将坚持充分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差异, 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 产增值的投资理念。 债券投资将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通过积极有效的久期管理和 组合投资策略,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 在实现投资收益目标的基础 上争取超额回报。 ( 三)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 股票资产 0- 80 %, 债券资产 20-100%, 权证投资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与本基金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条件成熟时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金融工程化投资管理策略。 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 次, 以优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核心, 并结合把握市场时机, 确定和调整基金资 产在债券和股票间的配臵比例, 实现风险预算管理、 降低系统性风险, 保证基金 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二层次, 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 以 久期管理为核心, 从整体 资产配臵、 类属资产配臵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超越收益增长线; 第三层次, 从定价指标、 盈利预测指标和流动 性指标三个方面, 积极主动精选个股和构建分散化的股票组合, 控制非系统性风 险,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益。 1. 资 产配 臵策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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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将采用优化组合保险策略, 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 (CPPI ) 框架下 适度把握 市场时 机,并 辅以VaR控 制仓位 上界 ,合理配 臵基金 资产, 防止基金份 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 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是指以收益增长线为保险目标, 将基金资产 净值 超过收益增长线水平的固定倍数进行股票投资。公式如下: 其中,W表示基金的股票投资额,M表示CPPI 乘数,NAV表示基金份额净值,I 为收益增长线的数值。 本基金将对上述CPPI机制进行优化: 一是在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的 基础上,以基金份额净值不跌破收益增长线为前提,确定合理的CPPI 乘数区间; 二是运用多因素分析系统研判市场趋势, 为选定具体的CPPI乘数值和组合保险策 略的优化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 在实际操作过 程中将周期调整和幅度调整有机结 合,以更多参与股票市场上涨收益,更有效控制市场下跌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在市场趋势明确的情况下把握市场时机, 在纪律的基础上融合 投资管理 团队的 能动性 。此外, 将运用 不同期 限VaR,控 制基金 的股 票投资仓位 上界,严格控制风险。 2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包括可转换债) 和债券 回购等。 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 发现为基础,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 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 确定 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3 .精 选股票 策略 股票投资是充分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关键。 本基金将遵循风险预算管理和收 益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挖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 精选价 值被低估、 业绩具有成长性且具有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 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 组合。 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将不间断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 及时更新上市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识别风险, 对盈利预测和估价模型进行调整和修正, 根据市 ) ( I NAV M W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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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 1 D n t T D ? 场状况和资产配臵策略的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稳 定性和收益性。 4. 权 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 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 五) 收 益增 长线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组合保险策略, 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 现非负增长的安全收益增长曲线,即收益增长线。 1. 收 益增 长线的 确定 收益增长线按日历计算的每 180 天进行调整。 当期收益增长线 的提升幅度按 照 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的 60 % 和 上 期 期 末 日 收 益 增 长 线 的 绝 对 水 平 来 确 定, 当期任何一天的收益增长线水平为上期期末和当期期末的收益增长线水平的 线性插值。 如果上期基金份额净值为零或负增长, 则当期收益增长线保持上期期 末水平。 如果当期基金分红, 则分红除权日之后 (含分红除权日) , 收益增长线 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收益增长线自本基金开放之日起计算,在起始期内 180 天的水平固定为 0.92。收益增长线在t+1 期第T 日的水平为: 其中,t:收益增长线的调整期(t≥1); T:t+1 期的第 T 日(0≤T≤180); T D :t+1 期的分红除权日;





It+1(T):收益增长线在 t+1 期第 T 日的水平; NAV1(0)=1 ;I1(T)=0.92;It+1(0)= It(180) ;





NAVt(T):t 期第T 日的复权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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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 1 D n t T D ?





如果 T ≥T D , 为t+1 期内第 n 次单位分红 2 . 收 益增 长线的 非正 常调整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 则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 影响相应向下调整。 不可抗力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由基金管理人估算,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 的影响向下调整须报持有人大会 批准。 3. 收 益增 长线的 披露 在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增长线水平和基金份额 净值同时向公众披露。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产品, 追求风险预算目标下基金资产 增值的最大化。 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局限性, 本基金管理人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收益增长线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并承诺: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如果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 则 基金管理人将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的下一日开始直至基金份额净值 不低于收益增长线的当日止期间暂 停收取管理费, 在此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 将 同样暂停收取管理费。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指计算公式中的 NAV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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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结合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和债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 决定具 体的资产配臵方案; 4.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策 略 分 析 师 的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和 策 略 建 议 、 股 票 分 析 师 的 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定量分析师对 资产配臵的定量分析,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根据 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 集 中 交 易 室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进行监督; 7.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及 资 金 运 用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 定 量 分 析 师 负 责 在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保 险 模 型 的 基 础 上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每日的跟踪与风险评估, 同时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 并完成有关投资风 险监控报告; 9.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10.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有权 根 据市场变 化和 实际情 况 的需要, 对上 述投资 管 理 程序作出调整。 ( 八)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参照 40%MSCI China A +60% 上证国债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 证国债指数 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九)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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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4.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 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 的总金额 ,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 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同 一 权证的总 和, 超过该 权 证 的百分之十。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十个交易日之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证券承销;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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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 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履行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但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恪尽职守、 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 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报告期末” )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30,239,624.05 77.92 其中:股票 1,230,239,624.05 77.92 2 固定收益投资 316,058,428.80 20.02 其中:债券 316,058,428.80 20.0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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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452,788.67 1.42 7 其他资产 10,032,853.92 0.64 8 合计 1,578,783,695.4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9,142,889.16 4.39 B 采矿业 117,091,341.46 7.44 C 制造业 739,107,439.03 46.9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31,808,266.16 8.3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8,111,878.00 1.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57,639.62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11,112,881.92 7.0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707,288.70 2.1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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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0,239,624.05 78.17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311 海大集团 3,887,295 61,302,642.15 3.90 2 600418 江淮汽车 3,757,700 47,647,636.00 3.03 3 600651 飞乐音响 3,726,864 47,182,098.24 3.00 4 600048 保利地产 5,439,559 46,943,394.17 2.98 5 002519 银河电子 2,090,700 46,873,494.00 2.98 6 300237 美晨科技 4,966,990 46,789,045.80 2.97 7 002366 台海核电 787,606 41,987,275.86 2.67 8 002097 山河智能 3,925,850 40,396,996.50 2.57 9 000498 山东路桥 6,898,663 39,736,298.88 2.53 10 002367 康力电梯 2,533,470 39,015,438.00 2.48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6,155,428.80 7.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903,000.00 12.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03,000.00 12.7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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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6,058,428.80 20.08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60204 16 国开04 700,000 69,916,000.00 4.44 2 150419 15 农发19 600,000 60,012,000.00 3.81 3 010107 21 国债⑺ 444,360 48,026,428.80 3.05 4 130017 13 附息国债17 400,000 40,080,000.00 2.55 5 160401 16 农发01 400,000 39,992,000.00 2.54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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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498 山东路桥 39,736,298.88 2.53 重大事项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5,934.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04,471.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79,952.37 5 应收申购款 2,496.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32,853.9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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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 (4) 2004 年 3 月 12 日 至2004 年12 月31 日 -5.50% 0.41%. -11.85% 0.56% 6.35% -0.15% 2005 年1 月1 日至 2005 年12 月31 日 1.38% 0.70% 5.10% 0.55% -3.72% 0.15% 2006 年1 月1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79.70% 0.93% 43.45% 0.56% 36.25% 0.37%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109.04% 1.79% 49.02% 0.96% 60.02% 0.83%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52.00% 1.97% -28.00% 1.16% -24.00% 0.81%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52.04% 1.37% 34.03% 0.81% 18.01% 0.56%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7.54% 1.14% -0.90% 0.62% 8.44% 0.52%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0.43% 0.96% -9.35% 0.52% -11.08% 0.44%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3.28% 0.95% 5.37% 0.52% -8.65% 0.43%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7.87% 1.19% 0.58% 0.54% 7.29% 0.65%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3.58% 0.97% 20.49% 0.47% -16.91% 0.50%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37.15% 2.40% 9.42% 0.98% 27.73% 1.4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7.75% 2.10% -5.33% 0.79% -2.42% 1.3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7.20% 1.40% 127.11% 0.73% 80.09% 0.6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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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4 年3 月12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自 2007 年 8 月7 日至 2007 年11 月1 日为持续营销后建仓期。 建仓期满至今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股票资产 0-80%、 债券资产20-100%,同时满足第 18 章(七)有关投资组合限制的各项比例要 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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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 金财 产的构 成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 包括银行存款账户、 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账 户、 国债托管账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人自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 三)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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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 估 值目 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 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 )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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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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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八)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1、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不含 本数)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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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九)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个市 场及其 登记结 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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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 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年 度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或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如 投 资 者 未 选 择的, 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 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 同 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交易账号 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 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 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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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五)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 可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分 红 登 记 日 经 除 息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份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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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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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 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列支。 ( 二)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三)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基 金的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 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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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托 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 述 规 定 因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而 发 生 调 整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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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澄清公告;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一) 基 金募 集信息 披露 1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2 、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六个 月结束 之日起四 十五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公 告的十 五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基 金运 作信息 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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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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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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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披露信 息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 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披露 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3、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臵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 别臵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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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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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的股票和债券 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四)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五) 基 金份 额净值 跌破 收益增 长线 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采取优化组合保险 策略, 实行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 在实际投资 管理过程中, 仍可能由于流动性问题和市场剧烈波动等因素不能达到风险预算管 理目标, 产生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 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暂停计提管理费, 同时, 在面临该风险时, 将视情况将 基金资产转换为安全资产。 ( 六) 投 资模 型风险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 保险模型具有助涨助跌的特点,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 风险。 ( 七)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 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八)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九) 其 他风 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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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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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 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 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 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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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 金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 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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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与义 务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 销售机构之间转托管; 9)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 法 律 、 法 规 、 本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制 定 的 其 他 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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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依据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并对其基金 销售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 销售 协议的,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 销售 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 ,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 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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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 遵守本《基金 合同》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 交易、 销售和监 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 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进行的 监督;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编制 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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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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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8) 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 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15 年以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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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 1 、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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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 、 召 集方 式 1)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 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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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 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百 分 之 5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方可召开。 1)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 席会议 者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 讯方 式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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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b) 召集人 收到 的出具 书面 表决意 见书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c)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本 《基金 合同》 、决定 终止 基金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 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 人。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提 案涉 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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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提案, 该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自行召集持 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款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者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6 、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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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不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b)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不含 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决 定终 止基金 等重 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 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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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 五)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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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 止后 ,须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对 基金进行 清算 。中国 证 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 同各 方当事 人 因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一 切 争 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 可向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上 海分会 ,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 均有约束力。 ( 七)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 代 理人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公场所查 阅; 投资者 可 以按工本 费购 买本基 金 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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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 管协 议的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 基 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 办 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居民储蓄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汇款;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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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 金 契 约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 分账管理、 是否 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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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受的损失。 2)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 金 契 约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托管协议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 方依照本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 基 金 所 有 资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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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的 部 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臵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 维修、 维护和更换, 以 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 《信托法》 、 《暂 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契约》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 将 固 有 资 产 与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交 易 , 或 将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相 互 交 易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基 金 资 产 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将 基 金 资 产 与 自 有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将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其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建 立 独 立 的 账 簿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 《信托法》 、 《暂 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契约》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后, 由基金发起 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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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银 行 账 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银行监管部门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规定执行。 4)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的 通 行 做 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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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 乙 类 )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保存。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四)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契 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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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 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臵、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 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 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 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 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1 个月内公告。 年 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后 3 日内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进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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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 人 有 权 就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由基 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 并负责保管。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人) 应当提供任何必 要的协助。 ( 六) 适 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契 约》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 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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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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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 管 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 形 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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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 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 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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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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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 十二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 一)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批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 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 助 解 决 之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 登记 业务。 (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概 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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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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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 十三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方 可 继 任 , 原 任 基 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指 定 、 且 没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机 构 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作 出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向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事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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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方 可 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指 定 、 且 没 有 中 国 证 监 会认可的机构进 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 接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作 出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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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注册登记协议 4 、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书 6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二) 备查文件 存放 地点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住所; 投资 者如需 了 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