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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鑫源混合A(002135)

广发鑫源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发 鑫源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依 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14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5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 行 -------------------------------------------------------------------------------- 1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安 排 -------------------------------------------------------------------------------------- 21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 2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2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3 十一、 基金 费用 ---------------------------------------------------------------------------------------------------- 35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档 案的 保存 ---------------------------------------------------------------------------- 39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40 十五、 禁止 行为 ---------------------------------------------------------------------------------------------------- 43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44 十七、 违约 责任 ---------------------------------------------------------------------------------------------------- 46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7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力 ------------------------------------------------------------------------------------------ 48 二十、 其他 事项 ---------------------------------------------------------------------------------------------------- 49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签 订 -------------------------------------------------------------------------------------- 50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 限公司 ,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具备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发 行 广发鑫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资格 和能力 ;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 , 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广发鑫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 ; 为明确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 关系 , 特制订 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广发 鑫源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 触应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 释。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成立时间 :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伍拾 壹亿贰 仟叁百 叁拾伍 万零肆 佰壹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 永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 业务; 人 民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托业 务; 经 监管机 构批准 发行或 买卖人民 币有价 证券; 发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外 汇存款 、 汇款 ; 境 内境外借 款; 从事 同业拆 借;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在 境内境 外发行 或代理 发行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或代客 买卖外 汇及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贸易、 非贸 易结算;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5 办理国内 结算; 国际结算 ; 外币 票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汇贷 款;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务 ; 保险 兼业代 理业务; 代理收 付款项 ; 黄金 进口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外 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 业务; 经有 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 允许的 其他业 务。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6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广发鑫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二)订 立托管 协议的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 信息 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议的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本着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经 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 议。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托 管协议 的所有 术语与 基金合 同的相 应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7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股指 期货等权 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现金等 ) 、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10%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8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40% ; (15 )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17 )当本基 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时, 应 当遵守 下列要 求: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 金 融 资产( 不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9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4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18 )当 本基 金参与 国债期 货交易 时,应 当遵守 下列要 求: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 )持有 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4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三)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 负责及 时将更 新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四)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的,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担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造成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进 行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1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 另行 签订书面 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 程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对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 责 。 4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 严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 率管理 、 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 或拒绝结 算, 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 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3 、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2 风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基 金的投 资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例, 并在相 关制度 中明确 具体比 例, 避 免基 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 供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 制度经 董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约定 时间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的有 关流通 受限证 券的信 息, 具体 应当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 依据、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划款账 号、 划 款金额 、 划 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银 行签订风 险控制 补充协 议。 协议 应包括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流 动型风 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的情 况进行 监督 等内容。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制定媒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 价值, 以 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七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3 净值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八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 内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十 )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4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5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 于 基 金认 购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并管理 。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托 管专户, 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三) 基 金托管 专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保 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6 支付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专户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授权基金 托管人 办理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销 户、 变更 工作 ,本 基金托 管账 户无 需 预留印 鉴, 具体按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办理。 2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的其他 有关规 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 本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 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金、 交 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 规定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行。 (五) 银 行间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协议 副 本, 基金 管理人保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7 存协议正本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签 订日之 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管理人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8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执行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 金名下 的资金 往来等 有关事项 。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发 送指令 人员的 书面授 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指 定专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指 令。 2 、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书 面授权 文件, 内 容包括 被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 权人签 字样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被 授权人 相应的 权限 。 3 、授权 文件 于载 明的生 效日 期 生 效。 授权 文件 中载 明的具 体生 效时 间 不得 早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授 权文件 并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如早于 , 则以 基金 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 件的时 间为生 效时间。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授权 文件正 本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 被授 权人及相 关操作 人员以 外的任 何人泄 漏。 但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有权机 关要 求的除外 。 (二)指 令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赎回 、分红 付款 指令 、回 购到 期付 款指 令、与 投资 有关 的 付款 指令、实 物债券 出入库 指令以 及其他 资金划 拨指令 等。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 账时 间、金额 、账户 等,加 盖预留 印鉴并 由被授 权人签 字 或盖 章 。 (三)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及执 行的时 间和程 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 人发送 指令应 采用传 真方式 或双方 认可的 其他方 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内发 送指令 ; 被授权 人应严 格按照 其授权 权限发 送指令 。 对于 被授 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 出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已 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 易指令 发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任, 授权已 更改但 未经基 金托管 人确认 的情况 除外。 指令发出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电 话方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鉴 后及时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为 基金托 管人预 留出合 理的指 令执行 时 间, 并电 话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19 确认。 如 果银行 间簿记系 统已经 生成的 交易需 要取消 或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应于 划款前 一日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投资 划款指 令并确 认, 如 需在 划款当日 下达投 资划款 指令, 在发送 指令时, 除需考 虑资金 在途时 间 外, 还需 给 资产托管 人留有 至少 2 个小时 的复核 和审批 时间。 划 款指令 到达时 间以 资产托管 人认定该 划款指 令为有 效划款 指令的 时间为 准。 有效 划款指 令是指 指 令要素 ( 包 括付款 人、 付款 账号 、收 款人、 收款 账号 、金 额( 大、小 写 ) 、 款项 事 由、支 付 时间) 准确 无误 、预 留印 鉴相符 、相 关的 指令 附件 齐全且 头寸 充足 的 划款指 令。 指令传输 不及时 、 未能留 出足够 的划款 时间, 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专人 接收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预先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 商定指 令发送 和接收 方式。 指 令到达 基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 人立即 审慎验 证有关 内容及 印鉴和 签名 的 表面一 致性 , 如 有疑 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指令传真 件与原 件内容 不符的 ,以基 金托管 人收到 的指令 传真件 为准 。 3 .指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验证 后, 应 及时办 理。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保 基金资 金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投资 指 令、 赎回 、 分红资金 等的划 拨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 应立即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审核 、 查明 原因, 出 具书面 文件确 认此交 易指令 无效。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 执行该 指令造 成损失 的责任 。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 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包括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指 令发 送人员无 权或超 越权限 发送指 令。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0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错误 时, 有 权拒 绝执 行,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如 需撤 销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应出 具 书面说 明, 并加盖业 务用章 。 (五)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 执行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 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六)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指令执 行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 未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执 行并对 基金 财产 或投资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 (七)更 换被授 权人员 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授权 人、 更改 或终止 对被授 权人的 授权, 应当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日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新的 被授 权人的姓 名、 权限 、 预留 印鉴和签 字样本 。 授权 变更文件 于载 明的生 效日期 生效 , 原授 权 同时失效 。 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生效前, 基金托 管人仍 应按原 约定执 行 指令,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力。 授权通 知及其 变更均 应以正 本形式 送达基 金 托管人。 授 权变更文 件载明 的生效 日期不 得早于 基金托 管人收 到变更 通知之 日。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受基 金管理 人指令 的人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八)其 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接 收指令 时, 应对 指令的 要素是 否齐全 、 印鉴 与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的 授权文 件内容 相符进 行 形式 检查, 如发 现问题, 应及时 报告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1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选择 代理证 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的标 准和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选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交 易单元 作为基 金的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委托协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 证券经 营机构 提供的 《 基金用 户交易 单位变 更申请 书》 及 时送 达基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人申 请接收 结算数 据。 交 易单元 保证金 由被选 中的 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规定 , 在基 金的半 年度报 告和年 度报 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 营机构 的有关 情况、 基 金通过 该证券 经营机 构买卖 证券的 成 交量、 回 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 佣金等 予以披 露, 并将 该等情 况及基 金交易 单元号 、 佣 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二)基 金投资 证券后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 .清算与交 割 根据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算备 付金管 理办法 》 和 《 证券 结算 保证金管 理办法 》 等相 关规定, 在每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结算 参与人 的最低 结算备 付金和 结算保 证金限 额进行 重新 核算、 调整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 金当日, 在资金 流量表中 反映最 低备付 金和结 算保证 金调整 的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应预留最 低备付 金和结 算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 最低备 付金和 结算保 证金数 据为依 据安 排 资金运 作, 调整 所需 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买 卖证券 的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 结算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算 数据办 理; 场外 资金汇 划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交 易划款 指令具 体办理 。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人自 身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 但 因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 等非 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造 成清算 资金无 法按时 到账的 情形, 基金 托管 人可免 责;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 管人增 加交易 单元等 事宜,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收数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2 据不完整 , 造成 清算差错 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 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市 场操作 规则的 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等 原因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解 决, 由此给基 金托管 人、本 基金造 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分 别对部 分交 易品 种实行 T +0 非担 保交收制 度,因 此对 于 T+0 非担保 买入交 易,基 金管 理人须 于 T 日 14:00 之前备足当日非担 保交收 需支付 的资金 头寸, 并发送 指令 通知基金 托管人,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履行 T +0 非担保交 收职责 ;对于 非担保 卖出 交易,基 金管理人 应在 T 日 14:00 之前 发送调 回指令 给基金 托管人 ,并确 保卖 出方及时 履行付款 和交收 责任, 否 则无法 及时调 回卖出 款项的 责任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由 于 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导 致预交 收失败, 由此引 起的后 果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应 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 在 T 日 日终有 足够的 资金头 寸用 于 T +1 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 的资金 结算。 若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 托管 人交收 失败, 由 此引起 的后果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司 的行权 交收日 为 T 日, 为避免 交 收失败, 基 金 管理人 须在T 日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将划款 指令传 真给基金 托管 人。 对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实行非 担保交 收的品 种, 由于 非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致交 收失败,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若结 算机构 的交收 规则发 生变化 ,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新 的交收 规则作 出相应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应配 合基金 托管人 为完成交 收提供 必要的 帮助。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时, 基 金 托 管专户 或 资金交 收账户 (除登 记公司 收保或冻 结资金 外) 上 有充足 的 资金。 基 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划款指 令。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 间。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 或拒绝 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 账目核 对的时 间和方 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3 基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按日 进行交 易记录 的核对。 每日对 外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计 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如果实 际交易记 录与会 计账簿 记录不 一致, 造 成基金 会计核 算不完 整或不 真 实, 由此 导 致的损失 由责任 方承担 。 (2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基金 托管账 户的开 立网点 无需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银 企对 账。 (3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交 易日结 束后核 对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 月末核 对实物 证券账 目。 (三)基 金申购 和赎回 业务处 理的基 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 构负 责。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个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 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查收 申购及 转入资 金的到 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 付赎回 及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 工作 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前一开 放日上 述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准确 、 完整。 4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 人建立 的 数 据传 输 系统 发送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 如因 各 种原因, 该 系统无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双 方各自 按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 相 关事 宜按时进 行。否 则,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 购、 赎 回及分红 资金汇 划的需 要, 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构管 理。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4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款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 到达基 金资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造成 基金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8 、赎回和分 红资金 划拨规 定 拨付赎回 款或进 行基金 分红时, 如基金 资金账 户有足 够的资 金,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因 基金 资金 账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拨 付, 如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需双方 按约定 方式对 账外, 回 购到期 付款 和与 投资有关 的付款、 赎回和分 红资金 划拨时, 基金管 理人需 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令 。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之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每 日按照 托管账 户应收 资金与 应付资 金的差 额来确 定托管 账户 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 额, 以 此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当 存在托 管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T +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 划到基 金托管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应基金管 理人要求 在资金 到账后 应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当存 在托管 账户净 应 付额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T +2 日将划款指 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将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在 T +3 日12:00 之前划往基 金清算 账 户。 当存在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如 基金 托 管专户 有足够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 金 托管 专户 没 有足够 的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 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造 成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 义务。 (五)基 金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函告基 金托管 人并就 相关事 宜进行 协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金清算 和数据 传递的 时间、 程 序及托 管协议 当事人 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5 时的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换 业务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进行 公告。 (六)基 金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红 方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 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现 金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将资 金划 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 达指令 时,应 给基金 托管人 留出必 需的划 款时间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6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 券 、 衍生 工具 和 银行存 款本息 、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及 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 持有的 投资品 种,按 如下原 则进行 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7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可 转换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4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 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估 值。


6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国债 期货 合约 以估值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8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 数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29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 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误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0 4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 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 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 情况, 导 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共 同查出原 因, 进 行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完全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1 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的编制 ; 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 制;在 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家 有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2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 分配是 指按规 定将基 金的可 分配收 益按基 金份额 进行比 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另 有 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将 对上 述基金收 益分配 政策进 行调整 。 (二)基 金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订、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公 告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及 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 付。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3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拟公开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露 之前应 予保密 。 除按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披 露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的业 务信息 应予保 密。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保密义 务: 1 、 非因基金 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 裁裁 决 或中 国证监会 等监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息披 露或公 开。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 临时 报告 、澄 清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等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 方可披 露。 (三)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信 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 实信用 ,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于 本章第 ( 二) 条规 定 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的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复核 的信息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互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 和限时披 露的义 务。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 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由 基金托管 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将通 过指定 媒介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抗 力; (2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3 )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 资产 的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 (4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露 文件, 由 基金管 理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发 生基 金合 同中规 定需 要披 露 的事项 时, 按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 时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5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0.6%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二)基 金托管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5% 年费率计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三)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 费按 前一日C 类基金 份额资 产净值 的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 =F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F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四 ) 证 券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 划拨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和 诉讼费 等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 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五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6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六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和基 金销售 服务费 率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基 金销售 服务费 率等费 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七 )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的复 核程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 的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等, 根据本托 管协议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进行 复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 出, 由 注册登记 机构代 收, 注 册登记 机构收 到后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等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付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7 (八 )违 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费 用时, 基 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解释 , 如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基 金托管 人可拒 绝支付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8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 保存 期不少 于20 年。 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 按相关 法规承 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 提供, 并 保 证其真实 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39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的 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应 当按规 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大 合同 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真基金 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 的接 任人接收 相应文 件。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各自 职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 记录和 重要合 同等, 承担保 密义务 并保存 至少 15 年 以 上。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0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4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如下 程序进 行: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单独 或合计 持有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的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通 过 ; (3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生 效后方 可执行 ,且该 决议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6 )交 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 (7 )审 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1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中与 原任基 金管理 人有关 的名称 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解任 ;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布破 产; (4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由单独 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 二)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生 效后方 可执行 ,且该 决议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 工作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6 )交 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审 计费用才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2 人;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序 进行; (3 )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上 联合 公 告 。 (四)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接 收基金 管理业 务或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接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前 , 原基金 管理人 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害的行 为。 (五) 本 部分关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条件 和程序 的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 进行修 改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3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 事人禁 止从事 的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二) 基 金管理 人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其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三)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人 泄漏基 金运作 和管理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方式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六 ) 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红 资金的 划拨指 令,或 违规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指令 。 (七)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政 上、 财 政上独 立, 其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业 人员相 互兼职 。 (八 )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 处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的 规定进 行处分 的除外 。 (九 ) 基金 财产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出资 ; (6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十 )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禁 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禁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4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 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要 包括: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5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 况适当延 长清算 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6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 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当承担 违约责 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约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损失 进行 赔偿 ; 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损 失进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 有权利 及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 本协 议中的 损失均 指直接损 失 。 但 是如发 生下列 情 况, 当事 人 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人 及/ 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而 行使或 不行 使投资权 造 成的损失 。 (四) 一 方当事 人违约, 另一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 力防止 损失的 扩大; 没 有采取 适当措 施致使 损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五) 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继 续履 行本协议 。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因 履行本 协议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 合理 的必要支 持。 (六)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可控制 的因素 导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7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华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 深圳 , 按 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8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约定如 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监 会申请 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 的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签 字,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证 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管 协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生效 , 托管人 开始履 行托管 职 责。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确认 并 公告之日 止。 (三)托 管协议 自生效 之日起 对托管 协议当 事人具 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 协议一 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持 二份, 上报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各一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49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冻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承担 司法协 助义务 。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本协议 的用语 定义适 用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当事人 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规 定协商 办理。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50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签 章、签 订地、 签订日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4 -51 本页无正 文,为 《托管 协议》 签字页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盖 章及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 、签 订日 基金管理 人: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


























(签字) 基金托管 人: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


























(签字) 签订地点 :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