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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财A(270029)

广发聚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 六年 十 月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1 年12 月23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2087 号文 核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于2012 年3 月1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 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 需承担 债券市 场的系 统性风 险, 以 及因个 别债券 违 约所形成 的信用 风险 , 因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要 投资 于信 用债 券, 因此 信用 债券市 场 的波动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影响较大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分为 A 、B 类,A 类基 金份额收 取认( 申) 购费;B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认( 申)购 费,但 计提销 售服务 费;A 、B 类 基金份 额适用 不同的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1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64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 6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6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 7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8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9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9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 9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10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 10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10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110 第 十八 部 分


基 金 的 终止与 清算 ............................................................................................ 11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1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3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4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 149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161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管理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招募说明 书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 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 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本合同 、 《基 金合同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销 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运作办 法》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 货币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 基金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 集的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广 发聚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业务规 则》 《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中国证监 会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银行监管 机构 中国银 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或 其他经 国务院 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 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 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 金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基金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网点 及基金 代销机 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 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 者 基 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 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 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 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合 法存续 的不定 期之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 回或办 理其他 基金业 务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 常 申 购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 月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 月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 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开放 式基金 份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 引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转入另一 交易账 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 有期间的 公允价 值变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及 其他收 入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成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总值扣 除负债 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 估值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大 额 存 单; 剩 余 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 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 券 回购 ; 期 限 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 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代宇,女,中 国籍,金 融学硕 士,11 年基金从 业经历,持 有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 业从业 证 书,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先 后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研究 员及交 易员、 国际业务 部研究 员、 机构 投资部 专户投 资经理, 2011 年 7 月调 入固定 收 益部任投 资人员,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广发聚 利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2 年 3 月 13 日起任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任广发 聚鑫债 券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21 日 起任广 发集利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基 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7 日 起任广 发成 长优选混 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广发 聚惠混 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广 发安泰 回报混 合基金 和广发 安心回 报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起任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理 , 2016 年 7 月 26 日 起任广 发安瑞 回报混 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广 发安祥 回报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 理。 5 、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 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共有员 工 190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 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广大 投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资产 、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 、 风险 管理等 增值服 务, 可 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 化 的托管服 务。 截 至 2016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一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 等 境 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51 项 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 ; 是获 得奖项 最多的 国 内托管银 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国 内外金 融领域 的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 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 部“一 手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 的。资 产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精 心培育 内控文 化,完 善风 险控制机 制,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重要 工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 制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 为年度化 、 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部 门(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制 定全行 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 使稽 核监察职 权。各 业务处 室在各自 职责范 围内实 施具体 的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 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 地记录 ; 按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 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墙 隔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环 境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 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 制。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监控防 线”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 订承诺 书,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 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监 控,指 导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7 ) 应急准 备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心 ,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随 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全 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下 两个小 时内 恢复业务 。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控 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过 建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的 内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不 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为 工作重 点。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务发 展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 署的《 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 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 算、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申 购资金 的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监督和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开始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 规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过 失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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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 广场 5 、18 、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 )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6 )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 名称: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8 ) 名称:广 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越 秀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大 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9 ) 名称: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0 ) 名称: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1 )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2 ) 名称: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联系电话 :010-65557048 业务传真 :010-65550827 客服热线 :95558 公司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3 ) 名称: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 名称:宁 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5 )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6 ) 名称:徽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17 )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8 ) 名称: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9 )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20 )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21 ) 名称:天 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22 )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23 ) 名称:广 州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越秀 区广州 大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客服电话 :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 :www.gzcb.com.cn (24 )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白下 区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业 务部 法人代表 :林复 联络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5 ) 名称: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7 )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8 ) 名称:大 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31 )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2 ) (30 )名称:日 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33 ) 名称:富 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34 )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35 ) 名称:广 东华兴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36 ) 名称:广 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26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寒 联系人: 廖雪 联系电话 :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 :96138 公司网址 :www.nanhaibank.com (37 )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8 ) 名称:东 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联系电话 :021 -3866 3752 业务传真 :021 -3866 3866 客服热线 :800-830-3811 公司网址 :www.hkbea.com.cn (39 )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40 )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 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41 )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2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44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45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46 )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47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48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49 ) 名称: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50 )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51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52 )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53 )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54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55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56 )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57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58 )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59 )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60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62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 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63 )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64 )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65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66 )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67 )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68 )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69 ) 公司名称 :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70 )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71 )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72 ) 名称: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73 )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74 )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75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76 )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77 )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78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79 )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80 )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81 )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82 )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83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84 )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85 )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86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7 )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88 )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89 )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90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91 )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92 ) 名称: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93 )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94 )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95 )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 座4 楼 中天证 券经 纪事业部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96 ) 名称: 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97 )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98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99 )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00 ) 名称: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101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02 )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103 )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 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104 )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105 )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106 )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7 )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108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109 ) 名称:首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10 )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11 )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2 ) 名称: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13 )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114 )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15 ) 名称: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116 ) 名称: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117 )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118 )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19 )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20 ) 名称:中 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121 )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122 )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23 ) 名称:嘉 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24 )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25 )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6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 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27 )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28 ) 名称:厦 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29 )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30 )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31 )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2 ) 名称:北 京恒久 浩信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 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33 )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34 ) 名称: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35 ) 名称:徽 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36 )名称: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37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38 )名称: 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39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 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40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41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42 )名称: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3 )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144 )名称:东海 期货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康 联系人: 吴迪 电话:021-68757223


传真:021-68757719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qh168.com.cn


(145 )名称: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46 )名称: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川 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川 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许曼华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业务传真 :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147 )名称: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注 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 1099 号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148 )名 称: 鼎信 汇金 (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49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50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51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52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53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54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55) 名称: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56) 名称: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 部 大楼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57 )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3 、其他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王明 静、吴 迪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 金, 并 于2011 年12月23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 许可[2011] 2087 号文 核准募集。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二 、基 金类 型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 金之发售 公告。 六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费 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 认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购、申购 基金时 收取认 购、申 购费用 ,而不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 资 者认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称 为B 类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分别 设置代 码。由 于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份 额类别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本 基金 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之 间不得 互相转 换。 七 、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额发售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 时收取 基金认 购费用 ,B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费用 。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用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本基金对A 类 基金份 额的认 购设置 级差费 率,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认购 , 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认购费 率随认 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最高认 购 费率不超 过0.60% , 具体费率 如下: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 额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0%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00 万≤M <1000 万 0.2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的方 式。计 算公式 为: (1 )若投资 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5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 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 到9,945.36 份基金份额。 (2 )若投资 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则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认购份额 =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利息)/ 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B 类 基金份 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5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 到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 认购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后两 位; 认 购 份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八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 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基金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但 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被 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 , 就 不再接受 撤销申 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 资者可 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若投 资者 的认购 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 退还投 资者。 4 、认购限制 (1 )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但 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 认,就不 再接受 撤销申 请。 (2 )在 募集 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 有规 定, 每一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和代销机 构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最 低限额 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 直销 机构网 点 (非 网上交 易系统 ) 每 个基金账 户首次 认购的 最低限额 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 售机构对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认购 最低 限额 的 限 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本 基金募 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认购金 额限制 。 九、 首 次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 准。 十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项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生 效,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基金 代销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已 于2002 年3 月13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等业 务自 2012 年6 月12 日 起开始 办理。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暂停 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 , 投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 易时间 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要, 基 金 管理人可 对申购 、 赎回时间 进行调 整,但 此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 元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投资 人追 加申购时 最低申 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 售机构 网点 公告 。各 基金 代理 销售 机构有 不 同规定 的, 投资 者在该 销售机构 办理上 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2 、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 (含申购费 ) 人 民币; 已 在直销 中 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各 代销机 构的最 低赎回 、 转换 转出及 最低持 有份 额调整为1 份, 投资 者当日持 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1 份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有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 规定的 ,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办 理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必须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在T +2 日 后 ( 包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构 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无 效,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账户。 在 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 时收取 基金申 购费用 ;B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 本基金对 A 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设置 级差费 率。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 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0%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2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 赎回时 收取基 金赎回 费用;B 类 基金份 额对持 有 期限少 于30 日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 的赎回 收取赎 回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不 收取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 份额持 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 <30 天 0.20% 1 年≤Y<2 年 0.05% Y ≥30 天 0% 2 年≤Y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对 A 类基 金份额所 收取的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等 。 对B 类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 择A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 购费率 为0.80%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 者选 择B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B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B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A 类 基金份 额, 份额持 有期 限10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0.10% ,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 = 1 0 0 , 0 0 0 ×1 .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 0×0.1% =11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 份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09,890.00 元。 例: 某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B 类基 金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0.20% , 假设赎回 当日B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 = 1 0 0 , 0 0 0 ×1 .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 0 0 . 0 0 ×0.20% =22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220.00 =109,78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B 类 基金份 额, 份 额持有 期限 10 天, 假设 赎 回当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09,780.0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由于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 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投 资者 自T+2 日(含该 日)后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除非出现 如 下情 形,基 金管理 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基 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 法计算; (3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 笔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或拒 绝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1 ) 到(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 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 上开放日 巨 额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 况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 法在后 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 的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刊登暂 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即认 为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获 办理部 分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办 理, 赎 回价格 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 回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限制 。 (3 )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同时以 邮 寄、传 真或 《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 受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并 公布最 近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办理 申购或 赎回的 开放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 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 限制、 转换费 率等具 体规定 可以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另行 规定 并公告。 十 四、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 管费。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销机 构的业 务规则 。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公 告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定 。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 则从某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 符合 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的条 件。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理 上述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业务规 则》的 有关规 定办理 并有 权收取一 定费用 。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 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在 国 家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较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力 争为 基 金持有人 获取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的投 资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具 体包 括企 业债、 公司 债、 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及 银行存 款等。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但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和 要约 收 购类股 票投 资, 还可 持有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 票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发 所形成的 股票和 因投资 分离交 易可转 债所形 成的权 证。 因上述 原因持 有 的股票和 权证等 资产 , 基金将在 其可交 易之日 起的 60 个 交易 日 内卖出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 基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对信用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具体 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非国 家信用 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三 、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秉承 主动 投资 管理 理念 ,在 深入的 利率 研究 和信 用研 究基 础上 ,优化 组合 ,精 选 个券,充 分挖掘 信用债 市场中 的投资 机会, 实现基 金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四 、 投 资策 略 (一)大 类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的利 率研 究和 信用 研究, 对利 率走 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 险 变化情 况进 行预 判, 并结 合各大 类资 产的 估值 水平 和风 险收 益特征 , 在符合 相应 投资 比例规 定的前提 下,决 定各类 资产的 配置比 例。 (二)固 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债券 资产配 置和 “自 下而 上” 的个 券精 选相结 合的 固定 收 益类资产 投资策 略。 从整体 上来看 , 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 投资策 略主要 可 以分为以 下三个 层次 : 确定组 合的 久期 和组 合的 利率期 限结 构; 进行 组合 资产 的类 属配置 和 个券选 择; 根据 相关影 响因素的 变化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 及时动 态的调 整。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GDP、CPI、 国际收支 等国民 经济运 行指标进 行深入 研究 , 分析宏 观经济 运 行的可 能情 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在内的 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结合 债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斜度 未来 的变 化趋势 做出预测 和判断 。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组 合的 管理。 本基 金主 要 通过情景 分析和 历史预 测相结 合的方 法, “自上 而下 ” 的在 债券一 级市 场和二级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公司 债、企 业债 、国 债、 金融 债、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产类 别之 间进 行类属 配置,进 而确定 具有最 优风险 收益特 征的资 产组合 。 3 、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信用 债券, 包 括企业 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地方 政 府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非国家 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因此 ,信 用 策略是 本基金 固定收 益类资 产投资 策略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 整体 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 还将以 内部信 用评 级为 主、 外部 信用评 级为 辅, 即采 用内 外结 合的 信用研 究 和评级 制度 ,研 究债券 发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 面, 以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 信用 状况 。具体 而 言,本 基金 的信 用策略 主要包 括信 用利 差曲 线配 置、信 用债 券供 求分 析策 略、 信用 债券精 选 和 信用 债券 调整 四个方 面。 (1 )信用利 差曲线 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能够 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 因此, 我们 将基 于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变化 进行 相应的 信用 债券 配置 操作 。首 先, 本基金 内 部的信 用债 券研 究员将 研究和 分析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策 、行 业景 气度 、信 用债 券市 场供求 、 信用债 券市 场结 构、信 用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以及 相关市 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影 响 ;然后 ,本 基金 将综合 参考外部 权威 、 专业信 用评级 机构的 研究成 果, 预判信 用利差 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 最后 , 在此基础 上,本 基金确 定信用 债券总 的配置 比例及 其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2 )信用债 券供求 分析策 略 目前, 我国 的信 用债 市场 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 为大 部分 信用 债券 不能在 主要 的债 券 市场上 同时 流通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 也不 能同 时参 与到 多个 市场中 去 ,同时 ,信 用债 券的发 行规模 和频 率具 有不 确定 性,而 主要 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 求又 会受到 信 贷额度 、保 费增 长等因 素的影 响。 因此 ,整 体而 言,我 国信 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 市场 、不同 品 种上会 出现 短期 的结构 性失衡 , 而这 种失衡 会引起 信用债 收益率 偏离合 理值。 在目前 国内信 用 债市场分 割的情 况下 , 本基金 将紧 密跟 踪信 用债 券供求 关系 的变 动, 并根 据失 衡的 方向和 程 度调节 信用 债券 的配置 比例和结 构,力 求获得 较高的 投资收 益。 (3 )信用债 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 及公 司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 能力 ,并 综合 参考外 部权 威、 专 业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发债 主体 企业 进行 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并 结合债 券的 发行 条款, 以确定 信用 债券 的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 水平 ,挖 掘并投 资 于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品 种。 具体 的分 析内 容及 指标 包括但 不 限于债 券发 行人 所处行 业发展前 景、发 行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市 场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及其 债务水 平等。 (4 )信用债 券调整 信用债 券发 行企 业在 存续 期间 可能 会受到 多种 因素 或事 件的 影响 ,从 而导致 其信 用状 况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发生变 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 生变 化后 ,本 基金 将及 时采用 新 的债券 信用 级别 所对应 的信用 利差 曲线 对信 用债 券等进 行重 新定 价, 尽可 能的 挖掘 和把握 信 用利差 暂时 性偏 离带来 的投资机 会,获 得超额 收益。 4 、可转换债 券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是普 通信 用债 与一 系列 期权的 结合 体, 既有 债券 的保 护性 又有像 股票 那样 的 波动性 。本 基金 一方 面将 对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进行 深入 挖掘以 明 确该可 转换 债券 的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 风险 ,另 一方面 ,还 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 的盈 利和成 长 能力以 确定 可转 换债券 中长期的 上涨空 间。 考虑到 可转 换 债 券内 含的 权利 ,尤 其是 转股 价的 修正 权, 本基 金在 借 助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二叉 树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模型 对可 转换债 券 进行定 价的 同时 ,将密 切跟踪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从 财务 压力 、融 资安 排、 未来 的投资 计 划等方 面推 测、 并通过 实地调 研等 方式 确认 上市 公司对 转股 价的 修正 和转 股意 愿。 通过上 述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对可 转换债券 的价值 进行综 合评估 ,从中 选择具 有较高 投资价 值的可 转换 债券进行 投资。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三)权 益类资 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股票增 发和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还可持 有因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 形成的 股 票、因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所形 成的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新股申 购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从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估 值水 平、 市场 环境 三方面 选择 参 与标 的、参 与规 模和 退出 时机 ,并通 过深 入分 析新 股上 市公 司的 基本面 情 况,结 合新 股发 行当时 的市场 环境 ,根 据可 比公 司股票 的基 本面 因素 和价 格水 平预 测新股 在 二级市 场的 合理 定价及 其发行 价格 ,指 导新 股询 价。本 基金 还综 合考 虑新 股中 签率 、上市 首 日涨幅 、股 价长 期表现 和锁定 期限 等因 素, 选择 网上申 购或 网下 申购 ,在 有效 识别 和防范 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取较高 的申购收 益。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要约收 购类 股票 投资 方面 ,因 上市 公司吸 收合 并、 要约 收购 等因 素, 市场上 存在 具有 现 金选择 权的 要约 收购 类投 资机会 ,本 基金 将从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角 度 判断要 约收 购类 股票的 投资价 值。 自收 购人 在证 监会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要约 收购报 告 书后, 本基 金在 充分研 究和判 断要 约收 购人 的资 金实力 和收 购意 愿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收 购 时间、 波动 性和 流动性 等因素, 确定是 否参与 要约收 购类股 票投资 。 本基金除 了可以 参与新 股首次 发行 (IPO) 外 , 还可 以参与 新股增 发, 所配新股 在可上 市 交易后, 结合宏 观形势 和公司 基本面 的判断 择机出 售。 对于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所 形成 的权证 ,在 权证 上市 后, 本基 金将 根据权 证估 值模 型 的分析结 果,在 权证价 值高估 时,选 择适当 的时机 卖出。 五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固 定 收 益部 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 研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 形成 利率 走 势预 测 、券 种配置建 议等, 为债券 决策提 供支持 。 研究发展 部的行 业及公 司研究 员深入 分析上 市公司 的基本 面情况, 提 供个股基 本面研 究 成果,并 结合新 股发行 当时的 市场环 境,提 供新股 配置建 议。 3 、固 定 收 益基 金 经理 小 组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 战略 , 结 合研 究员 的 研究 报 告, 拟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 目标 久期 、期限 结 构、个 券选 择等 投资方 案。 4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对 固 定收 益 基金 经 理 小组 提 交的 方 案进 行 论 证分 析, 并 形成 决 策纪 要。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固 定 收益 基 金经 理 小 组构 造 具体 的 投资 组 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 由 中央 交易部执 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7 、基 金 绩 效评 估 与风 险 管理 小 组重 点 控 制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风险 和流 动 性风 险 ,定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期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交综 合评估 意见和 改进 方案。 六 、 投 资限 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 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5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10%; 9 、 本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 对 信用 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80%,对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10、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的约 定; 12、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规定 的其它 投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企 业债总 全价指 数收益 率×80%+ 中债 国债 总全价指 数收益 率 ×20% 。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和 中债 国债 总全价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中债 公司 )编 制并 发布。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柜台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中 央 企 业 债 和 地 方 企 业 债 的 整 体 价 格 走 势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中 债国 债总 全价 指数 综合反 映了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流通 交易的 记账式 国债 的整 体价 格走 势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这两 个债 券指 数具有 较 好的市 场代 表性 ,能够 较好的反 映我国 企业债 市场和 国债市 场的总 体走势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债 券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 金。 九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十 、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十 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本 报告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 行根据 本基金 基金合 同规定, 于 2016 年10 月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2,041,990,240.30 96.72 其中:债 券 2,041,990,240.30 96.7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7,080,397.76 0.81 7 其他各项 资产 52,182,550.80 2.47 8 合计 2,111,253,188.86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994,000.00 5.01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79,994,000.00 5.01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企业债券 1,889,809,126.40 118.32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1,409,000.00 4.47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778,113.90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41,990,240.30 127.84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27365 16渝两江 1,200,000 119,028,000.00 7.45 2 127173 15津铁投 1,000,000 109,610,000.00 6.86 3 127356 16常城投 1,000,000 99,670,000.00 6.24 4 136196 16龙湖02 1,000,000 99,630,000.00 6.24 5 127292 15国网03 900,000 91,305,000.00 5.72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 权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 有国债 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进 行国债 期货交 易。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根据公开 市场信 息, 本基 金本报 告期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本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 受到公开 谴责和 处罚 。 11.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11.3 期末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42,539.45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287,789.64 5 应收申购 款 8,852,221.7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182,550.80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业绩 数 据截至2016 年6 月30日。 1 、基 金份额净 值 增长 率 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的比较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④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④ 2012.3.3-2012.12.31 4.21% 0.07% 1.39% 0.07% 2.82% 0.00% 2013.1.1-2013.12.31 -4.07% 0.19% -3.61% 0.09% -0.46% 0.10% 2014.1.1-2014.12.31 22.50% 0.42% 6.13% 0.12% 16.37% 0.30% 2015.1.1-2015.12.31 19.52% 0.53% 2.13% 0.09% 17.39% 0.44% 2016 .1.1-2016.6.30 1.94% 0.14% -2.71% 0.09% 4.65%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49.21% 0.35% 3.02% 0.09% 46.19% 0.26%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B 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3.3-2012.12.31 3.81% 0.07% 1.39% 0.07% 2.42% 0.00% 2013.1.1-2013.12.31 -4.37% 0.19% -3.61% 0.09% -0.76% 0.10% 2014.1.1-2014.12.31 22.13% 0.42% 6.13% 0.12% 16.00% 0.30% 2015.1.1-2015.12.31 19.29% 0.53% 2.13% 0.09% 17.16% 0.44% 2016.1.1-2016.6.30 1.80% 0.14% -2.71% 0.09% 4.51%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47.23% 0.35% 3.02% 0.09% 44.21% 0.26% 注:1 、业绩比较基准:8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 指数收益率 +20%× 中债国债总全 价指数收益率。 2 、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 金合同关于资产 配置比例的规 定构建的。 2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2 年3 月13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 A 类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广发聚财信用债 券 B 类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 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 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 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 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 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 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销。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 估 值后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权 证和银 行存款 本息等 资产和 负债。 四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送 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债券应收 利息后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3 ) 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估 值。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估 值。如 法律法 规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 净 值计价错 误实际 发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 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 关于差错 处理, 本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 (6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 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 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时,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在 同 一销售 机构 只能 选择一 种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以投 资者最 后一次 选择的 收益 分配方式 为准;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而 B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从B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 0.40% 。 在通常情 况下, 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B 类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B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划 出,由 注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关 合同规 定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 动 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 销售服务 费使用 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上述费 用。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额 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一) 《招募 说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1 、 《招 募说明 书》 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 , 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明 。 2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3 、 《 托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 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 报 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部门负 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审 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 式等事 项。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的,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 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 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2 ) 选券方 法、 选券 模型风 险; (3 )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其 中对 信用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具体 包括 企业债 、公 司 债、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非 国家 信用的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需 承担 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因 个别债 券违 约所 形成的 信用风险 。 因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信 用债 券, 信用 债券 市场 的波 动对基 金份 额净 值 影响较大 。相对 于普通 的债券 型 基金 ,本基 金面临 相对较 高的信 用风 险。 8 、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 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工 商银 行 等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代销机构 都 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本金 安全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清 算后 剩余 财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六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同类基金 份额的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A 类基金份 额与 B 类基金份额 由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有所不 同。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 遵守《基 金合同 》 ; (2 )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3 ) 在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4 )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 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当 得利;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6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 业务规则 》 , 决定和 调整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之外 的基金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7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 (2 )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 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 了责任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收 入;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 管人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6 )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7 )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9 )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9 )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3 )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 变更基 金类别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方 式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形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 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 符 ; (5 ) 会议通 知公 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至少35 天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30 天前 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1 ) 关联 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 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 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1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5 )变更基 金类别 ; (6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 程序 ; (9 ) 终止《 基金合 同》 ; (10 )其他可能 对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自变更后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或 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 准。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拱 北情侣 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销售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 基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对信用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80%; 权 益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的 20%;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具体 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非国 家信用 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从其规 定; d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f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g 、 本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 对信用 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80%,对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h 、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i 、 一只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二;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百分 之十 ;经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 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j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 投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根 据届时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有关 规定进 行 融资融券 。 (5 )相关法 律、法 规或部 门规章 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 金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7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 单。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 更。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监 督流程 ,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联 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5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进 行更 新后 应当 及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定 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 改正时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并 及时 更新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 提供的 名单 ,审 核交易 对手是否 在名单 内列明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核心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 时更新 调整 。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 (1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 资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 确认收 到上述 资料。 (4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 发行证 券 数 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5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前 就 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赔偿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使 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 基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 金 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的 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 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保 存副本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后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因 此,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权 证和银 行存款 本息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造成 的投 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 际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率 和托 管费率 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 当事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 由 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提供错 误信息 的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负赔偿 责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 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45 日 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六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七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基金清 算组作 出清算 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 (6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 公告; (9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3 月30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3 月30日起通过鼎 信汇金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 生 物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改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行业领 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 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兴 产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广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5 月1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13 日起 通过汇 成基 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 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混合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3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6年5 月20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发 布 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20 日起通过大智 慧财富 代理销 售以下 基 金: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集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向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环保 产业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指 原材料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兴产业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安 心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人民币份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额) 、 广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民 币份额 )和广 发纳斯 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 。 4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6 日起通 过德州 银行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富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5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年6 月7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6 年6 月7 日起通过苏 宁基金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逆 向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对冲 套利定 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环保 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 全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安 心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改革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发新 兴产业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 稳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全 球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联接基金 、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6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7 月15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通过蛋 卷基金代 理销售 以 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6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7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7 月19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通过广 源达信代 理销售 以 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7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B 类、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联接基金 、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 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8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6 年7 月29 日在《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7 月29日起通过万 得投顾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 中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证环 保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8 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基 金、广 发安心 回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原材料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接 基金、 广发多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优企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创新 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聚瑞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8 月11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 起通过北 京肯特 瑞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9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10、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9 月5 日在《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发 布 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6 年9 月5 日起通过上 海 华信 证券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集利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式 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0 基金、广 发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 安心回 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主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原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稳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优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创新 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丰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 发制 造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1






































第 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