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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A(001741)

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 :二零一六年 十 月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5 年7 月17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5]1699 号文 准予募 集注册 。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可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发行人 是非上 市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为 面向特 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在 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或 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价格下 降等 ,可能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用 风险及 流动性 风险更 大, 从而增加 了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14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日。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4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4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5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5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7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8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90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27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3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4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百 发大数 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 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新 2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3 、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广发 百发 大数据策 略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 百发 大数据策 略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确 认后 予 以公告 的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 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1、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 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 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 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季峰, 男, 中国 籍, 管 理 学博 士,7 年证 券和 基金 业从 业经 历, 持有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业从业证 书,2009 年8 月至2011 年8 月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综 合研究 所 从事博士 后研究 工作 , 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数 量投资 部数 量投资研 究员,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任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 ETF 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任广 发百 发 100 指数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 13 日至2016 年 5 月 25 日 任广发 养 老指数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18 日起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数据策 略投资 部副总 经理,2015 年 3 月25 日至 2016 年5 月 25 日任广发环保指 数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 14 日起任广发 百发大 数据精 选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11 月18 日起任广 发百发 大数据 成长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 理。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6 、 上 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 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一对 多、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私 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效 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银行 。 (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 管 502 只证券 投资基 金,其 中 境内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 足了不同 客户多 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居 同业前 列。 (四)托 管业务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 秉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 及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面、 全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 务所开 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审 阅工作 。 先后 获 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 际 主流 内 控 审阅 准则的无 保留意 见的审 阅报告。 2016 年, 中国银 行继续 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内 控 措施严 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 全。 (五)托 管人对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告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 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 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 广场 5 、18 、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5 )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6 )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7 ) 名称: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8 )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9 )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10 ) 名称: 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 )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12 )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 )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14 )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5 )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16 )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17 )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8 ) 名称:上 海农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 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19 )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20 )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1 )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4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6 )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27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28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9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30 )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1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2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3 ) 名称: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4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35 ) 名称: 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36 )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37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38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9 )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40 )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41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42 ) 名称:第 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43 )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44 )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45 ) 公司名称 :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6 )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47 )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8 )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49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50 )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51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52 )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53 )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54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55 )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56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58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9 )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60 )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61 )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62 )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63 ) 名称: 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64 )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5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66 )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 路一 号金源 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67 )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8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9 )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70 )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71 )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72 )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 浦 区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73 )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 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4 )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75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76 ) 名称: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77 ) 名称:和 讯信息 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78 )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 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9 ) 名称: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联系人 :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80 )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81 )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2 )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83 )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84 )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85 ) 名称: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86 )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 楼215A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87 )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 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88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89 )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90 ) 名称:厦 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91 )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 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92 )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93 )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4 ) 名称:北 京恒久 浩信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95 )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96 ) 名称:齐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淄博 市张店 区金晶 大道105 号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办公地址: 山东省 淄博市 张店区 金晶大 道105 号 法定代表 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王晓红 联系电话 :0533-2178888 业务传真 :0533-2179666 客服热线 :400-86-96588 公司网址 :www.qsbank.cc (97 )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98 )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99 ) 名称: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信 三路 8 号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 信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联系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100 )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01 )名称: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02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103) 名称: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南礼士 路66号1 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南礼士 路66号1 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 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104) 名称: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 东新区 峨山路91 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 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5 )名称: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 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06 ) 名称: 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107 )名称: 富滇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08 )名称: 鼎信 汇金 (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09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10 )名称: 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11 ) 名称: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 厦27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 厦27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112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13 ) 名称: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14 ) 名称: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5 年7 月17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169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 一、 基金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


二 、基 金类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15 年 9 月 7 日进行发售。如 果在此 期间 未达到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七部分第 一款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销 售, 直 到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在 募集期 限内适 当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发售时间, 并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 金之发售 公告。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六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七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为2 亿 份。 八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设 A 类和 E 类两类基 金 份额 ,两类 基金份 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码 ,A 、E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通过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申 购、赎 回等业 务。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或 者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 者停 止现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 人需及 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九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额 发售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E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 时收取 基金认 购费用 。 (1 ) 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所有 投资者 , 本 基金认 购费率最 高 不 高于1.0 % , 且随 认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如下 表所示 :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 M < 3 0 0 万 0.6% 300 万≤ M < 5 0 0 万 0.3% M ≥ 5 0 0 万 1000 元/ 笔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2 ) 认购本基 金 E 类基金 份额的 所有投 资者, 本基金 认购费 率最高 不高于0.6 % , 如 下 表所示: E 类基 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588 万 0.6% M ≥ 588 万 888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 若投资 者选择 认购本 基金A 类和E 类 基金份额 , 则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费用 和净认 购 金额,认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1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或,净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 或,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费 金额 3 )认购份额 = (净 认购金 额+认 购期利 息)/ 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例: 某投资 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如果 认购期 内认 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 为5 元,则其 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金 额=10,000/ (1+1%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5 )/1.00=9,905.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例:E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如 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利 息为5 元 , 则其可 得到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 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 +5 )/1.00=9,945.36 份 即E 类基 金份额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加 上认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得 的利息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可得到9,945.36 份基金份额 。 (2 ) 认购 份额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十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1 )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基金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认 购一旦 被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 就 不再接 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 金额本 金退还 投资者 。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 期内 ,除 《发 售公 告》 另有 规定 , 本基 金认 购限 制为 :除 直销 机构销 售网 点( 非 网上交易 系统)外, 每一 基金投 资者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最 低额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最 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 费) ; 除直销 机构销 售 网点(非 网上交 易系统 )外, 投资者 首次认购 E 类基金 份额的最 低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 认购 E 类基 金份额 最低金 额为 10 元(认 购费 ) ;直 销机 构销售网 点(非 网上交 易系统) 每个基 金账户 认购的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 费 ) 。各 销售机 构对最 低 认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已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追 加 认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设 置最高 认购金 额限制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十一 、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十二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9 月14 日 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 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 、 除直销中 心外,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最 低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购费) 人民币, 追 加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 费) ; 除 直销中心 外, 投 资人首 次最低申 购 E 类 基金份 额的金 额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 E 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 金 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追 加申购 时最低申 购限额 及投资 金额 级差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告。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2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各 代销 机构的 最低赎 回份额和 最低持 有份额 以各 代销机构 的规定 为 准。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 比 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代 表 申请一 定生效 ,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 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 益受损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或不利 后果 。 若 申购不 生效 ,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六、 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E 类 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收 取申购 费用。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所有 投资者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最 高 不高 于 1.2% , 且随申 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 减,如 下表 所 示: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 3 0 0 万 0.8% 300 万≤ M < 5 0 0 万 0.4% M ≥ 5 0 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额 的所有 投资者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最 高 不高 于 0.6% ,如 下 表所 示: E 类基 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588 万 0.6% M ≥ 588 万 888 元/ 笔 (2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 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E 类基金 份额在投 资者赎 回时收 取赎回 费, 赎 回费 率随 申请份 额 持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 下表所 示: 两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一致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持有期限 (N 为日 历日)


费率


1 天≤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90 天


0.5%


90 天≤N <180 天


0.5%


180 天≤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2 年 0%


3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择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 则其 申购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或,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 9,410.88 份基金份 额。 例: 某投资 者在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购买 5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的 E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申购金 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的 E 类 基金份 额,对 应申购 费率 为 0.6%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 47,335.04 份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 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份 额持有 期限 100 天 ,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13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 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计算公式 为: T 日 某类基 金份额 净 值=T 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T 日该类 别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6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十 四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五 、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十 六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七 、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八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九 、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 金通 过大 类资 产的 灵活配 置, 精选 股 票进行投 资,力 求实现 基金资 产的持 续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现 金等 ) 、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或对 投资 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做出相 应调整 。 三 、 投 资策 略 (一)大 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结 合政策 面、 市场 资金 面, 积极 把握 市场发 展趋 势, 根 据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 各类 资产市 场表 现变 化情 况, 对股 票、 债券和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进行战略 配置和 调整, 以规避 或分散 市场风 险,提 高基金 风险调 整后 的收益。 (二)股 票投资 策略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 充分 利用百度 互 联网 行为 大数 据, 并通 过相应 的数 据挖 掘 和分析 手段 ,将 涉及 的 上 市公司 的数 据进 行自 动分 析、 归并 、统计 和 计算, 同时 引入 量化 投 资模型 , 精选股 票进行 投资。 首先, 综合考 虑上市 公司的 百度互 联网行 为大数 据因子 、 综合 财务和 综 合动量三 个指标 , 采用因子 分析模 型分别 对三个 指标进 行评分 , 初步 筛选 上 市公司 股票 。三个指 标是: (1 ) 搜索因 子指标 :重点 考虑互 联网用 户行为 的大数 据; (2 ) 综合财 务指标 : 考 虑上市 公司的 基本面 , 重点 考虑公 司的财 务指 标, 包括 净资产 收 益率、 资 产收益 率、 每 股收益 增长率 、 流动负 债比率、EV/EBITDAEV 、 净利润 同比增 长率 、 股权集中 度、自 由流通 市值等 指标; (3 ) 综合 动量指标 : 考 虑最近 一个月 的个股 价格收 益率和 波动率 , 得 到风险调 整后的 动 量指标。 其次, 在上述 初选库 的基础 上进行 二次优 化, 主要是通 过量化 跟踪方 法 剔除掉某 些存在 缺陷或 发生 不利 于上 市公 司事件 的股 票。 剔除 的股 票包 括法 律法规 和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度明确 禁止投 资的 股票 、涉 及重 大案件 和诉 讼的 股票 等。 其中 ,量 化跟踪 方 法主要 基于 事件 研究和 投资者有 限关注 度两类 模型。 最后, 从优选 的股票集 合中 , 本基 金再次 依据大 数据模 型进行 筛选, 最 终确定股 票备选 库。 (三)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构 建和调 整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组合, 力 求获 得稳 健的投资 收益。 1 、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考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 化,对 GDP、CPI 、 国际收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 的相关 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在 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和判 断,结 合债券 市场资 金供求 结构及 变化趋 势,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久期配 置。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情景 分析和 历史预 测相结 合的方 法, “自上 而下 ” 在债 券 一级 市场 和二级市 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 行存 款、信 用债 、政 府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 类属配 置, 进而 确定具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有最优风 险收益 特征的 资产组 合。 3 、个券选择 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 分 析, 预 测未来 收益率曲 线的变 动趋势 , 综 合考虑 组合流 动性决 定投资 品种; 对于信 用类债券 ,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景 、行 业特 性、 盈利 能力 、偿 债能力 、 流动性 等因 素, 对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取 分散化 投资策略 ,严格 控制组 合整体 的违约 风险 水 平。 4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 本基 金一 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转 债的 债底 保护 ,防 范信 用风 险,另 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盈 利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债 中长期 的上涨 空间。 本基 金将借 鉴 信用债的 基本面 研究 , 从行业 基本 面、 公司 的行 业地位 、竞 争优 势、 财务 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进行 考察,精 选财务 稳健、 信用违 约风险 小的可 转债进 行投资 。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四 )金 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对冲系统 性风险 以及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以 改善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 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 过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 合、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 益。 3 、国债期货 投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波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 遵循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


四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研 究 发 展部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研 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构 建 股 票备 选库 , 对拟 投 资对 象进行持 续跟踪 调研, 并提供 个股决 策支持 ;固定 收益部 债券研 究小 组提供债 券研究 支持。 3 、基 金 经 理小 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 投资 战 略, 根 据投 研 联 席会 议的 决 议, 结 合对 证券市 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 划,包 括: 资产 配置、 行业配置 、重仓 个股投 资方案 。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策纪要 。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基 金 经理 小 组构 造 具 体的 投 资组 合 及操 作 方 案, 交由 中 央交 易 部执 行。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6 、中央交易 部按相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 金 经理小 组 。 7 、监 察 稽 核部 的 绩效 评 估与 风 险管 理 小 组重 点 控制 基 金投 资 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和 流 动性 风险,定 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改进 方案。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50% ×中证8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中证全 债指 数 收益率 。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作为专 业指数 提供商 提供的 指数 , 中证 指数公司 提供的 中证系 列指 数体系具 有一定 的 优势和市 场影响 力; 2 、 在中证 系列指数 中, 中证800 指数 的市场 代表性 比较强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的 比较基 准; 而中 证全 债指 数能够 较好 的 反 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比较基 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 中高收 益风险 特 征的 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 (18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规定,并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八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4 )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 本报告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2,622,886.20 76.07 其中:股 票 152,622,886.20 76.07 2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7,825,376.74 13.87 7 其他各项 资产 20,177,528.95 10.06 8 合计 200,625,791.89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2,420,454.05 1.22 B 采矿业 4,966,464.00 2.50 C 制造业 106,267,327.10 53.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267,204.41 2.15 E 建筑业 2,839,292.84 1.43 F 批发和零 售业 3,626,532.54 1.83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4,368,179.85 2.20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8,898,664.41 4.48 J 金融业 3,603,162.00 1.81 K 房地产业 7,324,593.38 3.69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1,103,920.00 0.56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1,903,196.10 0.96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561,507.12 0.28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472,388.40 0.24 S 综合 - - 合计 152,622,886.20 76.81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沪港通 投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02168 深圳惠程 189,200 2,663,936.00 1.34 2 600543 莫高股份 169,500 2,315,370.00 1.17 3 002226 江南化工 239,600 2,295,368.00 1.16 4 002211 宏达新材 185,700 2,202,402.00 1.11 5 600303 曙光股份 143,900 2,136,915.00 1.08 6 600719 大连热电 285,600 2,124,864.00 1.07 7 002068 黑猫股份 271,500 2,117,700.00 1.07 8 600213 亚星客车 164,249 2,095,817.24 1.05 9 600525 长园集团 150,600 2,085,810.00 1.05 10 002426 胜利精密 206,000 2,029,100.00 1.02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 货 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在本 报告期 内没有 出现被监 管 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 库。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3 )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302,591.5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9,804,691.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31.07 5 应收申购 款 61,114.8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77,528.9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业 绩数据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精选 混合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9.14-2 015.12.31 0.60% 0.90% 8.14% 0.95% -7.54% -0.05% 2016.1.1-2 -4.67% 1.55% -7.55% 1.02% 2.88% 0.53%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016.6.30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4.10% 1.34% -0.48% 0.99% -3.62% 0.35%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精选 混合 E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9.14-2 015.12.31 0.50% 0.90% 8.14% 0.95% -7.64% -0.05% 2016.1.1-2 016.6.30 -4.58% 1.55% -7.55% 1.02% 2.97% 0.5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4.10% 1.34% -0.48% 0.99% -3.62% 0.35%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 对比 图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 混合 A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 混合 E 注:(1 )本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披露时点本基 金 成立未 满一年。 (2 )本基金 建仓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个 月,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 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 生工 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如 法律法 规今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4 、 本基金同 一类别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和银行 账户 维护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65%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 托 管费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等 费率,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 的 会计 政策 1 、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对信 息披 露的 方式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 基金份额取消 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 化; 27、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 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资股 指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三) 投资国 债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四)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 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基金 , 而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较高风险 、 较 高收益的 基金类 型; (2 ) 选股方 法、 选股 模型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依 据大 数据 模型 进行 选 股,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和 风险主 要取决 于基 金 大 数据 选股 策略的 有效 性, 因此 收益 不一 定能超 越业 绩 比较基 准;( 3 ) 基金 经 理主观判 断错误 的风险 ; (4 ) 其他风 险。 7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8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 格与 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 风险。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3 ) 标的 物风险 。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 标的 物风险是 由于投 资组合 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不 完全一 致,导 致投资 组合特 定风险 无法完 全锁定 所带来 的风 险。 (4)衍 生 品模型风 险。 本基金 在构建 股指期 货组合 时, 可 能借助 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果 调 整股指 期货 合约 或者持 仓比例也 可能将 给本基 金的收 益带来 影响。 9 、投资国债 期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 场的特 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 发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 以 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 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10、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为大 数据 策略 基金 ,大 数据 策略的 有效 性依 赖于 数据 来源 的广 泛性、 真实 性以 及 数据处 理的 合理 性、 客观 性。因 此, 本基 金存 在样 本空 间不 够广泛 带 来的偏 差风 险, 以及大 数据处理 方法可 能失效 带来的 模型风 险。 11 、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计 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度 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险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 要 业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 战 争、 自然灾 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7 ) 其他意 外导 致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 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方可 执 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清 算期限 相应顺 延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费 率、托 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融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 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 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 日常机 构。 (一)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财产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7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8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 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前 提 下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 络、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议通 知中列 明。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方可 执 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本 基金所 持证券 的流动 性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清 算期限 相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 :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保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买 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 代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构经营 与 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 经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 技 术系 统,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权益 类金融 工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现 金等 ) 、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 股 票库 、 债券 库 等各 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的 投资进 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7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 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8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 括平 仓)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1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限制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对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或取 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款 的监 督 和核 查 中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 定,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 或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 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以 基金 名 义在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 的存 款 银行 的 指 定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 款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并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开户或 账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 资料。 。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规定 。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实 物 证券 、 银行 定 期存 款 存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妥善 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担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及有 关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 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 财产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方 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6 、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数 据错误 , 导致 该基金 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7 、 由 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8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定期 就 会计 数 据和 财 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日 , 将报 表 盖章 后 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后应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传 真的方 式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 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 年度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如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善 保存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保管 费给予 补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 与 本协 议 有关 的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三)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 变更 。 变 更后 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本 基 金的 财 产进 行清算。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20 个 工作日 内向有 交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6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 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3 月17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3 月17日起通过华 宝证券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基金 和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3 月30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3 月30日起通过鼎 信汇金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 生 物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改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8 金、 广 发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 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兴 产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广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3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年5 月6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6 日起通过首 创证券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 长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 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天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证 环保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发 起式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 证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 地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9 联接基 金 、 广发 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100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百 发大数 据 策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和 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5 月18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5 月18日起通过徽 商银行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证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0 券投资基 金、 广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5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5 月25日起通过富 滇银行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市 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百度 百发策 略1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 术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 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交 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改 革先锋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6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年6 月6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6 年6 月6 日起通 过德 州银 行代 理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百度 百发策 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1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 发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兴 产业 精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遇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行业领 先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 额) 、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6 月27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6 月27 日起 通过天 津银 行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2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 策略100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 技 术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老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要 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基金 、广 发改 革先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新兴 产业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富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全 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 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克100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理财30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6 月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 定自2016 年6 月29日起通过中 信证券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中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 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二) 《 广发 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四) 《 广发 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