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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新动力混合(000550)

广发新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6 年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六年十月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4 年1 月22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26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于2014年3 月19日生效。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 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可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发行人 是非上 市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为 面向特 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或在 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或 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用 质量降 低导致 价格下 降等 ,可能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用 风险及 流动性 风险更 大, 从而增加 了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年9 月19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6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6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6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7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8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9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9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9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9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40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54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55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广发 新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指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2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3 、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证监 会: 指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 值: 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 额净值的 过程 50、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1、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 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 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 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 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 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 兼任 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 科学院 助理研 究员, 中国证 监会 培 训中心 、 监 察局科 员, 基 金 监管部副 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金 监管部 处长。 4 、基金经理 刘晓龙 ,男 ,中 国籍 ,工 学硕 士,9 年基 金业 从业 经历 ,持 有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业从 业 证书,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3 月 在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 部任行业 研究员 、研究 小组主管 , 2010 年3 月11 日至2011 年3 月10 日任 广发聚 丰混合 基金 的基金经 理助理 , 2010 年 11 月 23 日起任广发行业领 先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3 月 19 日起任广发新 动力混 合基金的 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5 月 29 日任广发基 金有限公 司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理 ,2015 年12 月9 日 起任广 发多策 略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30 日起 任广 发基金有 限公司 权益投 资总监 。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 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院批 准,中国 农业银 行整体 改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业 务、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范 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 良好的 信誉, 每年位 居《财 富》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 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际 、 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以 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打 造“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 为广大 客户提 供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评为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 第三方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 力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绩 突出 ,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9 月更 名为托 管业务 部,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 、 技 术保障 处、 营 运中心 、 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综合 管理 处、 风险管 理处,拥 有先进 的安全 防范设 施和基 金托管 业务系 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师等 专家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 服 务能力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20 年以 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 券市场 的 运作。 3 、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共342 只。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完 整、及 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 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 督 人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业 务管 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 信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 ,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并 通过基 金资金账 户、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等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针对 不同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面警示 。 对 本基金 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 等问题 , 以 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 理人进行 提示; 3 、 书面报告 。 对 投资比 例超标 、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 有关基金 管理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 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 广场 5 、18 、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6 (3 )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名称: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 名称:广 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越 秀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大 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7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8 ) 名称: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兴业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 电话 :95561,或拨打当地咨 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0 )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1 ) 名称:宁 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 )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3 )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4 )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9 (15 )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 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16 )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17 )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8 )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9 ) 名称:大 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20 ) 名称: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1 ) 名称: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1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2 )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3 )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24 )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5 ) (30 )名称:日 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26 )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27 )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28 ) 名称:广 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 道北26 号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 人:肖 寒 联系人: 廖雪 联系电话 :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 :96138 公司网址 :www.nanhaibank.com (29 )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0 ) 名称:上 海农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31 ) 名称:东 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联系电话 :021 -3866 3752 业务传真 :021 -3866 3866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4 客服热线 :800-830-3811 公司网址 :www.hkbea.com.cn (32 )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33 )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4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36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7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38 )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39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40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41 )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42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43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4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45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46 )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47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9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50 )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51 ) 名称:中 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52 )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53 )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54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55 )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56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1 (57 ) 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58 )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59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60 )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2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61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2 )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63 )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64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65 )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66 )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公司网 站 :www.s10000.com (67 )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68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69 )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70 ) 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5 (71 ) 名称: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72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3 ) 名称 :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74 )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75 )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76 )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77 )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8 )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79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80 ) 名称:首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81 )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82 )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83 ) 名称: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84 ) 名称:渣 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201 号渣打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 中心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联系电话 :021-50163988 业务传真 :021-58205487 客服热线 :800-820-8088 公司网址 :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9 (85 )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86 )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87 ) 名称: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 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88 ) 名称: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89 )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90 )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91 )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1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92 ) 名称:中 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93 )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94 ) 名称:嘉 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95 )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96 )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97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98 )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99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甲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00 ) 名称:厦 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01 )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4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02 )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03 )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04 ) 名称:北 京恒久 浩信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05 )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06 ) 名称: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7 ) 名称:徽 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08 ) 名称: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09 ) 名称: 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1 号温 特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110 ) 名称: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石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路113号景山 财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1 )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12 ) 名称: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 号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113 )名称: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114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518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15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18 号15层办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18 号恒基中 心办公 楼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8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16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17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18 )名称: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119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5 层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20)名称:联讯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sec.com (121)名称: 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1 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22)名称: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0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23)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124 ) 名称: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125 ) 名称: 鼎信 汇金 (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26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27 )名称:上 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28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29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2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30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31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32 )名称: 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33 )名称: 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3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34 )名称: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 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35 )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136 )名称: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 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中 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4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5 经办注册 会计师 :王明 静、吴 迪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6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4 年1 月22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4]126 号文 注册募集。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4 年2 月24 日至2014 年3 月14 日进行 发售。 如 果在此 期间 未达到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七部分第 一款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销 售, 直 到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在 募集期 限内适 当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发售时间 ,并及 时公告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 认不得撤 销。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 金之发售 公告。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7 六 、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额发售 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1.2% , 同时区分普通客 户认购 和 特定 投资群 体认购 (仅 限直销 柜台 ) 。 投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笔认 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普 通客户 认购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10% M ≥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 金、经 监管 部门 批准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险基 金、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 特定投资 群体需 在认购 前向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备案 ,并经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如将 来出 现经监 管 部门批 准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企 业年金 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特 定投资 群体范 围,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柜台认 购本基 金的特 定投资 群体的 认购费 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32%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04% M ≥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 集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8 期间发生 的各项 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 (1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 率) ; (2 )认购费 用 = 认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 (3 )认购份 额 = (净认购金 额+认 购期利 息)/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 人( 普通 客户 )投 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资 金获 得的 利 息为5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 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即投资人 (普 通客户 )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 加上 认购资 金在认 购 期内获得 的利息 , 可得到9,886.42 份基金份额。 例:某 投资 者( 特定 投资 群体 )在 直销 柜台 投资5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 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25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 50,000/ (1+0.48% )=49,761.15 元 认购费用 = 50,000 -49,761.15 =238.85 元 认购份额 = (49,761.15 +25 )/1.00 =49,786.15 份 即投资 者( 特定 投资 群体 )投 资5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 利息,可 得到49,786.15 份基金份额 。 七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9 (1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基金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认购 一经确 认,就 不再接 受 撤销申请 。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 金额本 金退还 投资者 。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 内, 除 《发 售公告 》 另 有规定, 每 一基金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和代 销 机构销售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直销机 构销售 网点 ( 非网上 交易系 统) 每个基金 账户认 购的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 ) 。 各销售机 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 最高认 购金额 限制。 八、 首 次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九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14 年3 月19 日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本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详见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第五 部分。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 见各 销售机 构网 点公 告。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 不同规 定的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2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2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 额调整为 1 份, 投 资者当日 持有份 额减少 导致在 销售机 构同一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 记 机构有 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赎 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 的,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办理上 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 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申 购申请即 为 成立 ,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询 。若申 购不生 效,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3 (1 ) 本基 金对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普通 客户申 购的具 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9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10% M ≥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柜台申 购本基 金的特 定投资 群体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36%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04% M ≥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由 申购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用 。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 赎回费 率随赎 回基 金份额持 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4 赎回期限 (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 ≥2 年 0 3 、本基金 于2014 年5 月16 日开 通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 C 类收 费业务 模 式 (1 )C 类 收费模 式是指 不收取 申购费 率, 按 照持有 时间分 类收取 赎回 费, 并收 取销售 服 务费的一 种收费 模式。 具体费 率如下 : (2 )本公司 开通 的 C 类 收费模 式中, 赎回费 用按下 列标准 收取:1 、 从基金确 认日算 起 持有时间 超过 30 日以 上的, 不收取 赎回费 率;2 、持 有时间 不足 30 日( 含 30 日)收 取一定 的赎回费 用。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对 持续持 有时间 少 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 取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持有 时间超 过 30 日以上不收 取赎 回费率, 但旗下 指数基 金不受持 有时间 限制, 不收取 任何赎 回费用 。 (3 ) 销售服务 费不是 从基金 资产中 列支, 而 是由本 公司注 册登记 系统 针对每个 客户 的 C 类资产 逐日 计提 并记 录在 每个客 户帐 户, 在客 户赎 回或 转换 时从客 户 的赎回 或转 换款 项中扣 除。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5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6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 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新动力股票 000550 0.6%/ 年 0 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 (含 30 日) , 费率 为 0.5% 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费率 为 0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5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 普通 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 者(普 通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 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 资者 (特定 投资群 体) 在 直销柜 台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申购金 额 = 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1.050 =47,335.04 份 即投资者 (特定 投资群 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申购费 率为 0.6%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6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投 资者赎 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对 应 赎 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金 额 = 1 0 0 , 0 0 0 ×1 .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计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份 额余额总 数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7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8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9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 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本公司 于 2014 年 5 月 9 日 开通网 上交易 平台 C 类收 费业务 模式, C 类 收费模式 下的基 金 份额与 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之间可 以相 互转 换, 转换 规则 适用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基金转 换业务 规则 》 ,关 于 C 类收费 的基金 份额详细 转换规 则请参 考 2014 年 5 月 9 日 发布 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在 公司 网 上 交易 平 台 增 加 C 类收 费 模 式的 公 告》 。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0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1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力图 把握 中国 经济 发展 和结 构转型 的方 向和 脉络 ,投 资于 新经 济周期 中具 备高 成 长性的上 市公司 ,积极 把握由 此带来 的获利 机会, 力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续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 债、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等) 、 权 证、 货 币市场工 具、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如 期权等 )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 其 中, 投 资于 新动力主 题相关 的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 持现金 以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 投 资策 略 (一)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为主 的分 析模 式,以 宏观 基本 面分 析和 策略 研究 为基础 ,结 合政 策 面和资 金面 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对股 票、 债券 等大 类资 产的 估值水 平 及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以此制定 本基金 的大类 资产配 置比例 ,并适 时进行 调整。 (二)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力争 前瞻 性地 研判 驱动 中国 经济发 展和 结构 转型 的新 增长 动力 ,重点 投资 于能 从 新经济周 期中受 益、具 备高成 长性的 上市公 司,以 此为基 础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1 、新动力主 题的挖 掘 新增长 动力 是指 在经 济周 期中 ,能 够引领 中国 经济 发展 和结 构转 型的 关键性 和趋 势性 的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2 驱动因素 。本基 金对新 增长动 力主题 的挖掘 主要通 过以下 三个方 面: (1 ) 以宏观 基本面 分析和 策略研 究为主 , 结 合政策 面、 资 金面等 多种 因素, 努 力探寻 新 经济周期 中结构 转型的 方向和 脉络, 深入把 握整体 投资环 境; (2 ) 根据 前述分析 , 重 点挖掘 在经济 周期中 充当经 济发展 引擎、 主导 未来经济 发展方 向 的关键驱 动力量 , 即 “新增 长动力 ” , 现阶段 涌现的 潜在新 动力有 传统 产业的改 造升级 、 新兴 产业的崛 起、新 型城镇 化、区 域经济 协调发 展、内 需拉动 等; (3 ) 随着时 间推移 , 以 及基本 面、 政 策面等 多种因 素的影 响, 潜 在的 新增长动 力会不 断 涌现, 其影 响的 持续 性和 力度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因此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有 效识 别中 国经济 潜在的 新增 长动 力基 础上 ,结合 市场 趋势 、资 金面 等因 素, 对其有 效 性、持 续性 、影 响的广 泛性等方 面进行 持续跟 踪评估 ,据此 形成围 绕新增 长动力 为核心 的投 资方向, 并适时 调整。 2 、行业配置 结合前 述所 挖掘 的新 增长 动力 ,评 估其对 各个 行业 的影 响方 向及 影响 程度, 并结 合对 各 行业发 展周 期、 行业 景气 程度和 行业 评级 等的 分析 ,寻 找新 经济周 期 中具备 高成 长性 的优势 行业, 并采 用定 量 和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进一 步对 筛选 出的优 势 行业进 行综 合评 估,由 此确定对 各行业 的配置 比例。 3 、股票配置 在上 述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采用 自下 而上 精 选个 股的 分析 框架 ,将 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合 ,进 一步 筛选 出受 益于该 新增 长动 力、 在本 行业 中具 备高成 长 性的股 票, 以此 构建股 票组合。 主要的 评估因 素包括 : (1 ) 定性分析 本基金 重点 从竞 争优 势、 管理 层能 力及治 理结 构、 经营 环境 等角 度, 对企业 在本 行业 是 否具备 比较 优势 、能 否获 得高于 行业 平均 发展 速度 的内 在驱 动因素 及 其持续 性进 行研 判,致 力于挖掘 出受益 于新增 长动力 、具备 高成长 性的优 质个股 。 1 ) 对公司竞争 优势的 评估, 重 点从以 下五个 方面进 行挖掘: 技术优 势 、 资源优势、 市场 优势、 产品 及服 务优 势。 其中, 技术 优势 和资 源优 势, 即企 业因掌 握 专利技 术或 垄断 特殊资 源,而 拥有 持续 高于 其同 业平均 水平 的盈 利能 力和 成长 潜力 ; 市场 优 势,主 要指 企业 在行业 细分市 场中 占据 较大 市场 份额, 在行 业竞 争格 局中 持续 占据 优势地 位 。产品 (服 务) 优势, 是指公 司在 保持 低成 本、 产品差 异化 或持 续的 产品 创新 方面 所具有 的 业内领 先地 位。 本基金 主要从以 上五大 因素挖 掘企业 的竞争 优势来 源。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3 2 ) 公司管 理层的经 营能力 、 经 营理念 和治理 结构。 本基金 关注公 司现 有的经营 活动是 否 高效有 序、 管理 团队 是否 稳定。 公司 管理 层对 公司 未来 发展 的战略 方 向和发 展计 划, 是否与 中国经 济发 展和 结构 转型 方向相 契合 ,并 综合 考虑 了本 公司 资源的 最 佳配置 及其 自身 比较优 势的充 分发 挥; 此外 ,良 好的治 理结 构, 既能 促使 管理 层勤 勉尽责 、 以股东 价值 最大 化为行 动准则, 从而有 利于公 司竞争 优势的 维持。 3 ) 公司经 营环境 评估 。 由于 各个公 司在所 处的经济 区域及 产业配 套设 施完善度 等多个 方 面均有 不同 ,同 一宏 观因 素或行 业因 素, 对该 行业 内不 同公 司的影 响 方向和 影响 程度 均有差 异,需要 根据企 业的具 体情况 进行深 入分析 。 (2 ) 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主 要运 用财 务报 表分 析与 估值分 析方 法进 行个 股的 定量 分析 。财务 分析 方面 , 本基金 采用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主 营业 务利 润率 、净 资产 回报 率(ROE ) 以及 经营 现金净 流量, 作 为评价 上市公 司投资 价值的 核心财 务指标 。 估值 分析方 面, 本基金将 采用 (P/E )/G 作为估值 分析的 主要指 标来考 察上市 公司投 资价值。 一般而 言, (P/E )/G 值越 低,股价 被低 估的可能 性越大 。 (三)债 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将坚 持稳 健投资 原则 ,对 各类 债券 品种 进行 配置。 本基 金根 据 对利率 走势 的预 测、 债券 等级、 债券 期限 结构 、风 险结 构、 不同品 种 流动性 的高 低等 因素, 构 造债券 组合, 为投资 者获得 稳定的 收益。 债券投 资策 略的 关键 是对 未来 利率 走向的 预测 ,并 及时 调整 债券 组合 使其保 持对 利率 波 动的合理 敏感性 。 本基 金将在 利率合 理预期 的基础 上, 通过久 期管理 , 稳健地进 行债券 投资 , 控制债券 投资风 险。 (四) 金 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 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 ,与 股票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实现 多头 或空 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产 生的超 额收 益 。 本基 金在 运用股 指期 货时 ,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 动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对冲系统 性风险 以及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以 改善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2 、权证投资 策略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4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若未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有 新规定 的,本 基金将 按最新 规定执 行。


四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 略。 2 、研 究 发 展部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研 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构 建 股 票备 选库 , 对拟 投 资对 象进行持 续跟踪 调研, 并提供 个股决 策支持 ;固定 收益部 债券研 究小 组提供债 券研究 支持。 3 、基 金 经 理小 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 投资 战 略, 根 据投 研 联 席会 议的 决 议, 结 合对 证券市 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 划,包 括: 资产 配置、 行业配置 、重仓 个股投 资方案 。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策纪要 。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基 金 经理 小 组构 造 具 体的 投 资组 合 及操 作 方 案, 交由 中 央交 易 部执 行。 6 、中 央交易 部按相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小 组 。 7 、监 察 稽 核部 的 绩效 评 估与 风 险管 理 小 组重 点 控制 基 金投 资 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和 流 动性 风险,定 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改进 方案。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 ×80 %+中证 全债指 数×20 %。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作为专 业指数 提供商 提供的 指数 , 中证 指数公司 提供的 中证系 列指 数体系具 有一定 的 优势和市 场影响 力; 2 、 在中证 系列指数 中, 沪深 300 指数 的市场 代表性 比较强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的 比较基 准; 而 中 证全 债 指 数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5 的比较基 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公 告,而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六 、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而 低于 股票 型 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品种。 七 、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其 中, 投资 于新 动力主 题相 关的 上 市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6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8、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八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7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九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 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8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 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并 对本报 告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10 月17 日复 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9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报告以 人民币 为记账 本位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账 单位。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47,381,271.60 80.16 其中:股票 1,847,381,271.60 80.1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54,921,540.64 19.74 7 其他各项资产 2,362,420.44 0.10 8 合计 2,304,665,232.68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9,345,638.36 4.34 B 采矿业 32,600,000.00 1.42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0


C 制造业 921,990,232.84 40.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 业 19,705,184.62 0.8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5,364,875.75 5.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166,188,000.00 7.2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94,267,554.84 4.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0,040,000.00 0.8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268,951.40 4.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7,715,552.34 1.6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028,368.45 2.4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0,866,913.00 8.33 S 综合 - - 合计 1,847,381,271.60 80.66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 三)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021 春秋航空 2,700,000 129,438,000.00 5.65 2 603678 火炬电子 1,400,000 106,708,000.00 4.66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1 3 002343 慈文传媒 1,706,658 82,772,913.00 3.61 4 600703 三安光电 4,000,000 79,880,000.00 3.49 5 002462 嘉事堂 1,600,647 59,624,100.75 2.60 6 002450 康得新 3,386,380 57,907,098.00 2.53 7 300113 顺网科技 1,470,085 55,804,426.60 2.44 8 002157 正邦科技 2,299,859 53,954,692.14 2.36 9 300063 天龙集团 1,700,000 50,626,000.00 2.21 10 002714 牧原股份 1,000,000 50,530,000.00 2.21 ( 四)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五)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 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内未 进 行国债期货交易 。 ( 十一 )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2 1 、 根据 公开市 场信 息,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也 未出现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 形。 2 、 本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未 出现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的情形。 3 、其他 各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95,893.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830.89 5 应收申购款 984,695.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62,420.44 4 、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 券。 5 、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 绩数据 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3 1. 本基金本报告期 单位基 金资产 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4.3.19-2014. 12.31 69.00% 1.13% 53.80% 0.97% 15.20% 0.16% 2015.1.1-2015.1 2.31 57.34% 2.61% 6.21% 1.99% 51.13% 0.62% 2016.1.1-2016.6 .30 -17.22% 2.28% -12.05% 1.48% -5.17% 0.80%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20.12% 2.13% 41.85% 1.59% 78.27% 0.5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 对比图 (2014 年3 月19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和银行 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6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法律 法规今 后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7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8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9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 股指期 货估值方 法的第 (2 )小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的影响 下,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可 对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1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和银 行账户 维护费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3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 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6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 准 予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 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7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8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 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9 (十) 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投资股 指期货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0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1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 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2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及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 的基金 类型 ; (2 )选 股 方法、选 股模型 风险 ; (3 )基 金经理 主观判 断错误 的风险 ; (4 ) 其他 风险。 7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 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8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格与 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 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 风险。 (3 ) 标的 物风险 。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 标的 物风险是 由于投 资组合 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3 的结构不 完全一 致,导 致投资 组合特 定风险 无法完 全锁定 所带来 的风 险。 (4 ) 衍生 品模型风 险。 本基金 在构建 股指期 货组合 时, 可 能借助 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由 于模 型设 计、 资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果 调 整股指 期货 合约 或者持 仓比例也 可能将 给本基 金的收 益带来 影响。 9 、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5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7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8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9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0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1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2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相关规 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损 害的前 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 (7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3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 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4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5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 列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6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 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7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及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8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9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 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0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 -33 楼 邮政编码 :510308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业 务、发 起设立 基金及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 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 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 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自 营、代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1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 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业务 ;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托管业 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 电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 网上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 经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 债、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 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等) 、 权 证、 货 币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如 期权等 )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 投资 于新 动 力主题 相关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现金 以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 投资于新 动力主题 相关的 上 市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2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7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3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期 票据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中期 票据 规模 的 10% 。经基金 管 理人和托 管人协 商,可 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 属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 进行监 督, 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4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核 算 的真 实、准 确。 2 、 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核 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责 。 3 、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 管理、 利率管 理、支 付结算 等的 各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 上,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将在发 现后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监 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5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章 制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基金流 动 性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 在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基 金 出现流 动性 风险 。上述 规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通过 之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将 上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上述 规章 制度内 容有调整 ,将以 基金管 理人提 交 给基 金托管 人的最 新风控 制度为 准。 4 、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 如下文 件(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 、 基金托 管人在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 中, 如 认为 因市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 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 能 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7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 相关数 据或 者报送了 虚假的 数 据,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 相应法 律后 果。 除基金 托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产生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监督 职责后 不承担 上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 协议的 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或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管 理制度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7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依 据合法 程序作 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的基 金认购 专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8 户。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进行 。 3 、 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5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9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级 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 、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规 定。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 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0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 外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 期货及 其他 基金资产 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b.交易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1 c.交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d.交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a.送股、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b. 在证券交 易所尚 未挂牌 的上市 前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c. 有明确锁 定期的 公开发 行股票 ,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3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 )股票指 数期货 合约估 值方法 : a.股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格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估 值; b . 在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a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 (a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c.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5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2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 项、 股票指 数期 货合 约 估值方 法第 (b )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 错误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需 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的 建 议执行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赔 偿 金,就 实际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基金托 管 人承担50%。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3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申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 金托管 人 在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3 )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值 计 算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 行业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 准。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4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 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予 以公告 ; 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 告; 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9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生 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商 定的其 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八)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 6 月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5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 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 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6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 行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7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 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20 个 工作日 内向有 交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3 月30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 起通过鼎 信汇金 代理销 售 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百度 百发策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1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5 月1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13 日起 通过汇 成基 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 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2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理 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3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 起通过徽 商银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3 投资基 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4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2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通 过大智 慧财富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 题领 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新经 济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 房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4 民币份 额 ) 、 广发全 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和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25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 起通过富 滇银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竞 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据 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6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3 日起通 过华泰 证券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指 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和广 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5 7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6 日起通 过德州 银行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富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6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8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7 日起通 过苏宁 基金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集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7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6 月27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通过天 津银行代 理销售 以 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 联接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8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和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10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 通过蛋 卷基金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 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9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11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 通过广 源达信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 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0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B 类、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联接基金 、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 发新 经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12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 万得投 顾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1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13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通过 北京肯 特瑞代 理销 售以下基 金: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天 天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 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2 金、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 发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 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14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9 月5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9 月5 日起通 过上海 华信证 券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3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 行 业领先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广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广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4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 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