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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21天A(001077)

华夏21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华夏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由华夏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证 监许 可 【2016 】1144 号 文准 予 注 册。 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 起, 《 华夏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 《华 夏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 合
同》生 效, 华夏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 华夏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17 七、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及存 续 ..................................................................................................................... 1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19 九、基 金的 投资 ......................................................................................................................................... 25 十、基 金的 财产 ......................................................................................................................................... 29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3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3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3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37 十六、 风险 揭示 ......................................................................................................................................... 4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4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4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44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46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4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48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66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华夏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以及 《 华夏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 由 华 夏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 : 指《 华夏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夏现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夏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 集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理 发 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由该登 记机构 办理 登记 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基金转 型: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指对包 括 “ 华夏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名为“ 华夏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变更 基金 类别 、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 运 作、 费用 、 收益 分配 并修 订 基 金 合同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华 夏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 效起 始日 , 原《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 段 。 《业务 规则 》 : 指《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务方面 的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构 和投 资 者 共 同遵守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 账 户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 率 的过程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 明辉先 生: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总经 理, 硕士,高级经 济师。 曾任 中信 证券 公司 董事、 襄理 、 副 总经 理,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 中 国建 银 投 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执 行董 事、 总 裁 , 兼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证 通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等。 杨 一夫先 生:董 事,硕 士。 现任鲍 尔太平 有限公 司总 裁,负 责总部 加拿大 鲍尔 公司在中国的 投资活 动, 兼 任 三 川能 源 开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 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 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世 界银 行组织 成员 )驻 中国 的首 席代表 等。 胡 祖六先 生:董 事,博 士, 教授。 现任春 华资本 集团 主席。 曾任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高级经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 坛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中 华区 主席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 刚先生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前海股 权交易 中心 ( 深圳) 有限 公司 、 青 岛蓝 海股 权交 易 中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厦 门 两岸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 公司董 事。 葛 小波先 生:董 事,硕 士。 中信证 券党委 委员、 董事 总经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 荣获全 国金融 五一劳 动奖 章。 汤 晓东先 生:董 事、总 经理 ,硕士 。曾任 职于摩 根大 通、荷 兰银行 、苏格 兰皇 家银行、中国 证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兼任北京建设(香港 上市 ) 、华夏幸福基业、中 海油 海洋工程、东兴证券 、中 兴通讯等五家上市 公 司独立 董事 。 贾 建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大 学本科 ,高级 经济师 。现 已退休 。兼任 东莞银 行独 立董事。曾任 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 口公 司、美国纽约中国物 产有 限公司(外派工作 ) , 曾担 任中国银行信托咨 询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公司副 处长、 处长, 中国 银行卢 森堡 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意 大利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 中 银集 团 投 资管理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 办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 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 险股 份有限公司、博彦科 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公 司 )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中 国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届 理事 会 副 会 长 。 张 霄岭先 生:副 总经理 ,博 士。现 兼任上 海高级 金融 学院客 座教授 、清华 大学 五道口金融学 院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 术进出 口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 盛顿总 部 ) 经 济学 家、 摩根士 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 义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现任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委员 ,兼任 华夏 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 划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 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 信息 综合处副处长(主持 工作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监事、党办主任、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 琨先生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党委 委员 。曾任中国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助 理, 益民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部部 门经 理,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 李 一梅女 士:副 总经理 ,硕 士。兼 任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总经理,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 销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 周 璇女士 :督察 长,硕 士。 现任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曾任华 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 中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 建设开 发公 司。 李 红源先 生:监 事长, 硕士 ,研究 员级高 级工程 师。 现任南 方工业 资产管 理有 限 责任公司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 电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 局职员 、 主任 科员 、 规 划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 中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 发展计 划部 副主 任 、 经 济 运营部 副主 任 、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 翔先生 :监事 ,学士 。现 任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执 行总经 理。 曾任国家劳动 部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经 理。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经 理, 兼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山 东省 济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 挥部 办 公室 财务 科职 员 , 济 青高速 公路 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山 东高 速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会 计师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汪 贵华女 士:监 事,博 士。 现任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所助理 研究员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等。 李 彬女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曾任中 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 士 , 高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 董 事会秘 书 (兼) 。 曾任中 国证 券报 社记 者、 编辑、 办公 室主 任、 副总 编辑, 中国 政法 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飞先 生, 中央 财经 大学 理学学士 、 经济 学学 士 。2010 年 7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现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 , 现 任现 金管 理部 副总 裁 , 华 夏货 币市 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 任职 ) 、 华 夏保 证金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任 职) 、 华 夏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任 职) 。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 任:刘 鲁旦先 生,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固 定收益 总监, 基金 经理、年金和 社保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金管 理部 董事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 控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 理制度 及相 应的 业 务 处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 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 司 已 经通 过了ISAE3402 (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 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专门 委员 会。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 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 合 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 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 和 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合 规守法意识和 职业道德 的 培养,并进行持 续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 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 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 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订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久 期和 类属 配置政 策;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 实 施 投 资策略 、 建 立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 过投资 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 例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 制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的 设定 ,对 上述 禁止 进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 稽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查 监 督 制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训 制度、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 体 系 外,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目 前 公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司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限 。 5、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 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 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6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 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 托管银 行 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资 产、 社会 保 障 基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 公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司定向 资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 、 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 管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87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中 国 工商银 行连 续十 一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 英国 《 全球 托 管人 》 、 香港 《财资》 、美国《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 的 持 续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5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九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 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 科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风险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合法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 业 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 必须有 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 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 专 门 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 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 行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 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 ,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 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据、应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 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 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托管 协议》 和 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投资 的 监 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 或 有关 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 具体代 销机 构详 见本 基金 届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汤 骏、 濮晓达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设 A 级和 B 级两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5,00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级 份 额的投 资 者可以 适用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直销 机 构 100.00 元、 代 销机构 1,000.00 元)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00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 A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级基金 份 额升级 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2、 若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 时 , 本基金 的登 记 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 3、A 级、B 级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代 码不 同,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正确 填写 基 金 份额的 代 码 ,否 则, 因错 误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 赎回 等 交易 申请 无效 的后 果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 投资者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交 后, 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类 别以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根 据上述 规则 确认 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为准 。 ( 四) 投资 者需 注意 , 若 开放日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进 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 日 对 升降级 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回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 转托管 (若 有) 等申 请 可 确认失 败。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 及 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各 类别 的金 额限制 、 销 售服 务 费 水 平、 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数 额 限制 及 规则 ,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及存 续 (一)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华夏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由华夏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华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 证监 许可[2012]1538 号文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 《 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生 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 华夏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会议 审议 了 《关 于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 容包 括 , 将 华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变更 为华 夏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变更 基金 名称和 类型 ,调 整 基 金投资、 运作、 费用 、 收 益分配 方式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并 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 , 《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失效 , 《华 夏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华夏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转型 为 华夏 现金 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二) 基金 的存 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由 基金 管 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要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 下一 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 销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通 过代 销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不同 份额 类别 的 金额限 制 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 份额 的 类别设 置 ” 的相 关描 述。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 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否 生效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 份 额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如 遇交 易所 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间 可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 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 到 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用 与赎回费用 。当基金持 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 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 时,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 避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 对当 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但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 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 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 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 某投 资者T 日 申 购金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资者 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 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 益 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 于 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7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 益 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 于 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 时 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交 易账 户 间的 转托 管手续 ,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人 及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者 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 公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十 八 )基 金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 发布公 告。 (十九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 , 根 据具体 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的 安排 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力求 安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本 基金 可参 与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 会 。 本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政 策形 势、 信用 状况 、利率 走势 、资 金供 求变 化等的 综合 判 断 , 并结合 各类 资产 的流 动性 特征、 风 险收 益、 估 值水 平特征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债券 、 银 行存 款等 各 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并 适时 进行动 态调 整。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在个券 选择 上, 基金 将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信 用风 险分 析等方 法来 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发掘 出具 备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3、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基金根 据不 同银 行的 银行 存款收 益率 情况 , 结 合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期限 等因素 的分 析 , 以 及对整 体利 率市 场环 境及 其变动 趋势 的研 究,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选 择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 银 行存款 进行 投资 。 4、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新 股 、 新债发 行以 及年 末效 应等 因素会 使市 场资 金供 求发 生短时 的失 衡。 这种 失衡 将带来 一定 市场 机 会 。 通过分 析短 期市 场机 会发 生的动 因, 研 究其 中的 规 律, 据此 调整 组合 配置 , 改进操 作方 法 , 积 极 利 用市场 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5、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衍生 品的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将 制 订符 合 法 律法规 及 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资 策略 , 通 过利 用其 他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险 交易 , 控 制 基 金 组合风 险、 获取 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投 资机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新和 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 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基本 面和 资金 技术 面分 析、 自 下而 上的 债券 信用 利差分 析、 个 券 估 值分析 以及 数量 化的 相对 价值分 析, 研究 员对 未来 市场利 率和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 债 券类 属 和 行 业配置 提出 分析 意见 , 并 经公司 久期 和收 益率 曲线 决策小 组、 类属 和行 业配 置决策 小组 讨论 后 形 成 结论。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对未 来一段 时间 市场 的判 断, 以 及各类 投资 工具 的流 动性 和信用 风险 的 变 化情况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各资产 类别 、 各 期限 的分 配比例 范围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 定 的 比例范 围内 ,结 合基 金风 险预算 的要 求, 决定 基金 的具体 资产 配置 。 3、组 合构 建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 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各 品种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 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和市场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 与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 之不断 得到 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 在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中 公告 。 (五)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 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 一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4)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 卖出 。 (7 )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在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 级 及以上 , 或者 相 当于 AA+ 级及以上的 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有更 适合 用于 本基金 业绩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 型 基 金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和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算 方法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算 方法 参照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 办 法》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剩余期 限 或 剩余 存续 期限 计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 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和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 了避免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 投 资组 合的摊 余成 本 与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公 允指 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使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 制 在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投 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 受所有 赎回 申请 并 终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 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指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 假日 )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 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收入以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 相 关 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后的 余 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并按月 结转 为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 情 况,按当日收益 进行分 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当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计 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 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 资方式;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每 月累 计收 益支 付 时, 其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 正, 则为 份额 持有人 增加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 缩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 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登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记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 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实 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五)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 同第十 七部 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级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级 降级 为 A 级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降 级确 认日 起适 用 A 级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本基金 B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级升 级为 B 级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升 级确 认 日 起适 用 B 级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 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 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1 项中第 (4 ) 至第 (10)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 本基 金由 华夏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发 生的 相关 费 用按照 华夏 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 处理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证 监 会 的要求 调整 管理 费、 托管 费的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 次日,通过网站 和/ 或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及基金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各类 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各类基 金份 额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i=1 ,2… …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 百 分号 内 小数 点后 三位 ,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 公式类 似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述 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 临 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5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百 分之 零点 五 。 16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7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18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19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0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1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2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一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 容 应 当一致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资 者购 买 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每日 分配 的 收益将 根据 市场 情 况 上下波 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为 负值 ,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2、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金 可能 保留 大量 的现 金, 而 现金 的投 资收 益最 低, 从 而造 成 基 金 当期收 益下 降。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 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 能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 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从而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 不超 过120 天 ,所 以 市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 金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较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 随 之 降低。 4、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由 于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高信用 等级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因 违约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风险 较小。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 价 格 的下降 ,从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或是 导致 基金 不能按 时收 回投 资资 金, 从而造 成当 期收 益的 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会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5、 积 极管 理风 险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在精选 投资 品种 的实 际操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素 而影 响 其 对 相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的 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优 于 其 他 品种。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 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司 、 登 记机 构、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机构 等等 。 7、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资 者 利 益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如 , 监管机 构基 金估 值政 策的 修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 法的 调整而 引起 基金 净 值 波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 改导致 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为调 整投 资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 波 动的风 险等 。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 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 自 行负 担。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一) 资料 发 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公司 未详实 填写 或更 新 客 户资料 ( 含姓 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 邮寄 地址 、 邮政编 码等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客 户 服 务问答 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储 蓄卡、 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 记卡、 兴业银行 借记卡、 民生银 行借记卡 、浦发银 行东方 卡/ 活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发 银 行借记 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 账户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 及 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 动客户 端, 与本 公司 达成 电子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 受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相 关手 续后 , 即 可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资料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 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机构投 资者 与本 公司 达成 机构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 续 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 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 密码修 改、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具 体业 务办 理规 则请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 将不定 期通 过 邮 件、 短 信形 式获 得市 场资 讯、 产 品信 息、 公司 动态 等服务 提示 ; 同 时, 如需 订制个 性化 服务 , 可 通 过本公 司网 站、 邮件 、短 信、人 工等 方式 操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周 日 的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 为 8: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 站 “基金账户查询 ” ,查询 基 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 信 息、订制个性化 服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 进行 咨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 新动态 、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件 、 传真 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 务 电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 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金 变更注 册 的 文件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 《华 夏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十月 二十 五 日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规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为 支 付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基 金资 产作 为 质 押 进行融 资。 (1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3 号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 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 信 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 充, 并保证其真 实性。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增加、减少、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6 )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不 派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代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和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 称为 “监 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5) 上述 第 (4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 网络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 外)以特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 益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收入以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 相 关 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并定期 结转 为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4、本基金 根据每日收益 情 况,按当日收益进行分 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当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 金 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 有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如当期累计分配 的基金 收益 为负 ,则 缩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 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实 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益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五)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 合同第 十 七 部 分 。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25% 。 本基金 B 级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 率为 0.01%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 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 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本 基金 由华 夏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发生 的相 关 费 用 按照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处 理。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 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本 基金 可参 与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 会 。 本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 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资 于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 同 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4)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7 )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在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 级 及以上 , 或者 相 当于 AA+ 级及以上的 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一、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二、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和 / 或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及基金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各类基 金份 额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i=1 ,2??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 百 分号 内 小数 点后 三 位 ,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 公式类 似计 算。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登载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介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八部分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 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网 站查询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6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 投资 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债 券;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 资目 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本 基金 可参 与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 会 。 本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均 不得超过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②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10% ,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除外。 ③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存 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 于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④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现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除 发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 20% 。 ⑤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⑥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在 本托管 人托 管下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模的10%;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⑦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资 券的信用评级在国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 及 以上,或者相当 于 AA+ 级及以上的信 用级 别。本基金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 全部减 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 情 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① 股票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②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债 券 。 ③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④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下 的 债券 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⑤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① 承销 证券 。 ②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③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④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⑤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⑥ 依照 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 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 督。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 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 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 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 调 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 易 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 基 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帐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 复核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 提 销 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将设A 级和B 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 保 管期 限为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