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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鑫宝A(003588)

东吴增鑫宝: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目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3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五、划 款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执 行 ........................................................................... 11 六、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3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的 资金 清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2 十、基 金费 用 ............................................................................................................ 23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25 十二、 信息 披露 ........................................................................................................ 26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8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 29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0 十六、 禁止 行为 ........................................................................................................ 32 十七、 违约 责任 ........................................................................................................ 33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5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 38


1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 以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2 二、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本协议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 管、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资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及相 互监 督等有 关事 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3 三、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行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情 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的 银行 存款 ( 不包 括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 但 根据 协 议可以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 )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 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3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第 (1)、( 6 ) 、 (12 ) 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 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5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 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浙 商银 行 、中 国工 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 , 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浙商 银行 、 中 国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 6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 ) 如 未来 有 关监 管 部门 发 布 的法 律 法规 对 证券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 据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约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违反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不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 金托管 人 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二)根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7 监督和 核查 。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的行 为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 本 协议或 有 关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监 督 、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安 全 、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对 所托 管的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对 于因 基金 投资 、基 金 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从 公 开信息 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 期信息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 管人 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认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 理人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 金收付 。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 人代 表所 托管 的基金 与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9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资 产托 管业 务专用 章和 负责 人名 章各 一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除非 法规另 有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规 定;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 的 保管 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书 等 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 银行 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10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如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 密方式 或双 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11 五 、划 款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 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 下 简 称“授 权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 单,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 法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授权 通知 当日 回函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如果 授权 文件中 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 生效 时间 不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 时点。 如早 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 间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文 件负 有 保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授权人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由 、 支 付时 间、 到 账 时间、 金额 、 账 户 、大 额支 付号 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 以下 简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 理人用 传 真的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电话 确 认, 因基金 管 理人 未能 及时 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指令 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指 令有 效后 , 方 可执 行指令 。 对于 被授权 人 依 约定程 序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在 其合 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 发送 人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划 款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为 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2 个小时) 。由基 金管 理人原 因造成 的指令 传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划款 所需 时间, 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到 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不 由基 金 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后 , 应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 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延 误。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 金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 对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可 不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为不 执行 该 指 令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 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12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 限 发 送指 令及 交 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不予 执行 , 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造成未按 照或 者未及 时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正常 指令执行 ,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负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或改变 被授 权人 的权 限, 必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 使用 传真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由 授权 人签字 和盖 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当 日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 金管 理人并 通过 电话 向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 被 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自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以传 真形式 发出 的回 函确 认时 开始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被 授权 人 通知生 效后, 对于已 被撤 换的人 员无权 发送的 指令 ,或被 改变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13 六、 交易 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标 准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有 关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察 后确 定 证 券 经营机 构的选 择。 基 金管 理人和 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签 订《交 易单元 租用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 将 《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及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 据。 (二)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清 算与交 割 1 、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 不 得延误 。 如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有 违法 、 违规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上述 通知 后仍 未变更 或撤 销 相关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不予执 行,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与 交割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 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 必要的 配合 , 由 此给本 基金 和基 金托 管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据此 引发 的任 何证 券、 资 金交 收违 约事件 , 由责 任方按 照监 管部门 的有 关规 定、 要求 及双方 签署 的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 算 协 议》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14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T+1 日 13 :30 前补足 透支 款项 , 确 保资 金清算 。 如果 未遵循 上述 规定备 足资 金头 寸, 影响 基金资 产的 清 算 交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之 间的一 级清 算交 收 , 由 此给 本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据此引 发的 任何 证券 、 资 金交收 违约 事件 , 由 责任 方按照 监管 部 门 的有关 规定 、要 求及 双方 签署的 《托 管行 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并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发送 划 款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三)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账 目的 对账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导 致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 金会 计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 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每月 进行 一次 账实核 对 。 (四)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15 七、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予 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1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值 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2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非交 易 日。 3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 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 当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16 (3 ) 如有 充足 理由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 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4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5 、估值 程序 (1 )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是 按照 相 关法 规 计算的 每 万 份基 金 份额 的 日已实 现 收 益,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6 、估值 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17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 失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 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估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7 、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18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 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 (3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 券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将 有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5 日 内立即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5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19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2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买 卖基金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 与登记 方式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4:00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如因 各种 原 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 双 方可 协商解 决处 理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 双方 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 、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 事宜 按时进 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资 金汇 划的需 要 ,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资 金清 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由 登记机 构管 理。 7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 收款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造 成基金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 8 、赎 回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时, 如基 金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时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拨付 ; 因基 金资金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如系基 金管 理 人 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垫款 义务 。 9 、资 金指 令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 T+3 日内 在基 金管 理人 总清 算账户 和基 金托 管账 户之 间交收 。 每日(D 日 : 资 金交 收日 , 下同)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D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往 基金 托管账 户 ; 当 存在 托管 账 户应付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D 日 10:00 前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应 付额 在 D 日 16:00 之 前划 往基 金 清算账 户。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时 , 如 基金 银行 账户有 足够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 基金银 行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21 管理人 ,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 基金 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 二)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 行 公 告 。


22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收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金 合同》 中收 益分 配原 则的 规定。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具 体规 定如下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 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 。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以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额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 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 付, 每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23 十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级 降级 为 A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条 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A 、B 两类 基金 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相同, 具体 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登记机 构, 由给 基金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24 (四)账 户开 户费用 、交 易费用、 基金 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行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有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诉 讼费和 仲裁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25 十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登记 机构负 责编 制, 登记 机构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 保存 期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 于 20 年。 如不 能 妥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26 十 二、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有关 规定 进行披 露以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有 关信 息均 应恪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之外 , 不 得在其 公开 披露 之前 , 先 行对任 何第 三 方 披露。 但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开始 申购 和赎 回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 要求,基金管理人 负责拟 定并公布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等公告 文件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年 报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经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披露 。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告 , 必 须在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发布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必要的 , 还 可以同 时通 过其 他媒介 发 布。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指 定报 刊或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披露 。


27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28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29 十 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并 抄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说明 该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 金合同 》的 情况 ,是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组成 部分 。


30 十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6 )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 )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1 (8 )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 )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 ) 审计 :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32 十 六、 禁止 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禁止的 任一 行为 。 (二)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经营 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基 金法 规规 定的 方式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不 得对 他人 泄露。 (四)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指 令不 得拖 延和拒 绝执 行。 (五) 除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资 产。 (六)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互相 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不 得相 互兼职 。 (七) 《基 金合 同》 投资 限 制中禁 止投 资的 行为 。 (八)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3 十 七、 违约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 应 当承担 连 带 赔偿责 任 , 对 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而投资 或不 投资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3 、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协 议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 协议 当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 不可抗 力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 及其它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它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违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 基金 财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4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35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36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因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37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 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38 二 十一 、 其 他事 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 中有 明确定 义外 ,本协议 中的 用语定 义参 见《基金 合同》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协商 办理。


39 (本页无正文,为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签字页)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盖 章及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签订地 、签 订日 基金管理人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