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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鑫宝A(003588)

东吴增鑫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2 七、基 金的 募集 ..................................................................................................................... 2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一、 基金 财产 ..................................................................................................................... 4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8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4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4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6 年 10 月 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 增 鑫宝 货币市 场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16 】2292 号) 的 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 人保 证 《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 ” )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等等 。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是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 本基 金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 并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一、 绪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其他 有关 规定及 《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 阐 述了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管 理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2015 年 12 月17 日颁 布, 自2016 年 2 月1 日 起实 施的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东 吴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 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 即A 类基 金 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2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 升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时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自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保留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5 、 降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低 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 基 金份 额 5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本基 金通过 每日 计算基 金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民 币 1.00 元 5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6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钱巍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网址:www.scfund.com.cn 1.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计 10,000 100% 2. 简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 产品 开 发、 专 户投 资四 个专 门委 员会; 公司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绝 对收 益部 、 权 益 投 资部、 专户 业务 事业部 、 研究 策划 部、 集 中交易 室、 营 销管 理部、 上海营 销中 心、 北 京营 销 中心、 广 州营 销 中心、 苏州 分公 司、 产 品 策略部 、 基 金事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财务 管理 部、 综合管 理部 、 合 规风控 部 共 17 个部 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陈辉峰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大 学学历 ,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共党 员 。 历 任上 海轻 工 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五金分 公司 总经理 、 上海 轻工国 际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兰生 股份 有 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上 海兰 生 ( 集团) 有 限公司 营运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上海 东浩 兰生国 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 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冯玉泉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苏 州石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合规 副总 监兼风 险合 规 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兼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全卓伟 女士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历 任上 海市 国有 资产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综合 处、 规 划发 展处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企 业改 革处 副处 长。 现任上 海东 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易 (集 团 )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 经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 任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 院讲师 、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 心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 行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处长、 副行 长, 交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 交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等职。 2.监事 会成 员 顾锡康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硕士 学位, 高级工 程师 、 经济师 ,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州 电子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计算机 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 苏州 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组 长,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心经 理、 技术 总监 , 东 吴证 券技术 总监 兼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 监事 会 主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本科 , 学士 学位 ,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3.高级 管理 人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 学 , 会计 师、 审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金融 审计处 科员 、 副 处长 , 东 吴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公 司总 裁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吕晖先 生, 副总 经理 , 大 专, 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 苏 州证 券登记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东 吴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吴 江盛 泽西 环路营 业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营 总监 等职 , 现 任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4. 基金 经理 王文华 ,硕 士, 南开 大学 金融学 毕业 ,历 任中 诚信 证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信 贷评 级分析 员 、 联合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银行高 级项 目经 理 、 中 诚信 证券评 估有 限公 司债 券信 用评级 高级 分 析师。2012 年 3 月至 今就 职于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 助理,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现 担任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晨, 硕士 , 2011 年 6 月 获厦门 大学 硕士 学位 。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 就 职于华 泰 (联合 )证 券研 究所 任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自 2013 年 3 月 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一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0 直从事 债券 投资 研究 工作 ,曾任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 担 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原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 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运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2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以 下《 基金法 》及有 关法规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 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 对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3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 牟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 公 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督 察长 和 合规风 控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 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 公司自 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4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 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总裁领 导下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按季 向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 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个 业 务 部门最 首要 的责任。 部门 经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的 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5) 建立 有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5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 何 燕燕 成立时 间:1993 年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 以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浙商 银行 ” 是经中 国银 监会批 准设 立的 全国 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 全称 为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英 文全称 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 ,英 文简称 “CZBANK ” 。浙 商 银行前身为“浙江 商业银 行” , 是一家于1993 年 在 宁波 成 立 的 中 外 合 资银 行 ,2004 年6 月30 日,经中 国银 监会批 准, 重组、更 名、 迁址, 改制 为现在的 浙商 银行, 并于2004 年8月18日 正式开 业, 总行 设在 浙江 省杭州 市。 截止2016 年6月 底, 本行 总 资产达到11,816.34 亿元 , 客户存款6,445.55 亿 元, 客户贷款 及垫款 总额4,106.22 亿元 , 分 别较 年初 增长14.54% 、24.91% 及18.88% , 增 幅 在已上 市全 国性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中名 列前 茅。2016 年上 半年非 息收 入40.03 亿 元, 同比 增加179.93% , 非 息收 入占比 同比 提高11.50 个 百 分点 ; 实 现净 利润47.35 亿 元, 同比 增加42.37% ; 营 业收入 和拨 备 前利 润 三年 (2013年至2015 年) 复合 增长 率、 净资 产 回报率 与已 上市 全国 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相比均 位居 前列 。 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6 年公 布的 “ 全球 银行 业1000 强 “榜单 中按 总资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7 产位列 第117 位,2015 年 中诚 信 国 际 给 予 浙 商 银行 金融 机 构 评 级 中 最 高 等级AAA主体信用评 级。 目 前, 浙 商银 行已 在 北京、 天津、 辽宁、 上海、 江苏、 山东、 湖北、 广东、 重庆、 四川、 陕西、甘 肃等12 个省 市和 浙江省内 全部 省辖市 设立 (筹建) 了约150 家 机构, 实现了对 长三 角、 环 渤海 、 珠 三角 以及 部分中 西部 地区 的有 效覆 盖, 同 时, 积极 推进 香港 分行筹 建, 加快 国际化 布局 步伐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沈仁康 先生 ,男 ,1963 年 1 月出 生, 中共 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历 任浙 江省丽 水市 青田县 县委 常委、 副县 长 , 县委 副书记 、 代县 长、 县长; 丽 水市 副市 长, 期 间兼任 丽水 经济 开 发区 管委 会党 工委 书记 , 并 同时 担任 丽水 市 委常 委 ; 丽水 市委 副书记 , 期 间兼任 市委 政法 委书记 ;浙 江省 衢州 市市 委副书 记、 代市 长、 市长 。现任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董事长 、执 行董 事 。 刘晓春 先生 ,男 ,1959 年 3 月出 生, 中共 党员 , 大学本 科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金 融研究 所 《浙 江农村 金融 研究 》 编 辑部 副主任 、 国 际业务 部信 贷 科 科长、 国际 业务 部信 贷 部 经理、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 农业银 行总行 国 际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 农业银 行浙 江省 分行 党委 委员 、 副 行长 , 中 国农 业 银行香 港分 行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 任浙 商银行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浙商银 行 于 2013 年 11 月13 日 中国 证监 会、 银监 会 核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6 年7 月 31 日, 浙商银 行已 托 管6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分别 为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寿安 保增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博时 裕和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增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合 计 141.38 亿元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8 专门设 置了 投资 监督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投资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监 督制 约必须渗 透到 托管业 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 操作环 节, 覆盖到 资 产托管 部所 有的 部室 、岗 位和人 员。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独 立的 投资 监督 团队 , 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业 务部室在 内部 组织结 构上 形成相互 制约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为 前提, 保证 托管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5)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应与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 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建 立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 分离, 不同 岗位 相互 牵制 的管理 结构 。 (3) 专门 的监 督人 员组 织 各业务 部室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 门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5) 定期 开展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并签 订承诺 书 。 (6)制 定完备 的应急 预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异地 灾备 ,保证 业务 连续不 中 断。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9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 、其 他销 售 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销售 机 构的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 金合同 等 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商务 楼 B 座 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商务 楼 B 座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联系人 :魏 娜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陆 德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2 六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 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形成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 码,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或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及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或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不需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二) 基金 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及 收益结 转份 额而 发生 基金 份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金 额限 制如 下表 : 类别 首次最低认/ 申购金额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 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服务 费 A 类 0.01 元 0.01元 0.01份 0.25% B 类 5,000,000 元 0.01元 5,000,000 份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升 降级 1、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或 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 金 的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 A 类基 金 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 2、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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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3 、 投资 人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人认/ 申购 申请确认后,获得的基金 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 根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类 别为 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基 金份 额升降 级 的数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4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 】2292 号文 备案。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间 1. 基 金的 类别 : 货 币市 场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变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四、募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发 行时 间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 者就 发行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5 基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售 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八、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 认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和 各销 售机构的规 定 为准。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销 售机构的 规定 ,提出 开立 东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一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 户,已 经开 立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免予 申请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 认 购申 请 一经 受理 ,投 资者 不得 撤销。 4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 或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 资者 参阅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九、 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 民 币1.00 元 。 2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6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 认 购方式,认购份额的 计 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 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 购 金额产生 利息 7.2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


认购份额=(10,000 +7.25 )/1.00 =10,007.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认购利息为 7.25 元, 可得到 10,007.25 份基金份额 (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二、基金认购金额 的限 制 (1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首 次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0.01 元 , 首 次认 购本 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 元 。 各销 售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本基 金追 加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0.01 元 ,追加 认购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0.01 元, 具体 认 购金额 以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为准 。 (3)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 本基金 份额 ,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 金与 费 用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7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9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3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如 遇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 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 应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0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 A 类 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0.01 元 ;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万 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0.01 份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每个 基金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额 为 0.01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因赎回 、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 内剩 余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低 于 0.01 份 时,登 记机 构 可 对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自动赎 回处 理。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 基金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5,000,0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因 赎回、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其 单个基 金账 户内 剩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低 于 5,000,000 份时,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全 部份额和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具体 规定请参 见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依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发 生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上述 做 法 无 益 于基 金 利 益 最大 化 的 情 形除 外。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1 七、申购 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2: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资 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 元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 可 得到 1,000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 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1)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1 )当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未付 收益 例 3: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 的全 部 1,00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益 为 100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金额为 1,001,000.00 元。 2 )当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 份额且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例 4: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基金的 未支 付收 益 为 100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部分 赎 回 1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0×1.00=100,000.0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1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0,000.00 元; 其剩 余 基 金份额 为 901,000.00 份。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2 3 )当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 份额且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赎回 份额 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收 益 例 5 :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申请 部分 赎回 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益 为-1000.00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0×1.00-1000.00×(10,000.00/1,000,000.00 )=9,990.0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申 请部 分赎回 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若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 益为-1000.0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 额为 9,990.00 元。 (2) 发生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 的情形 时: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T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 ×1.00 ×1% 该等赎 回费 用将 从上 述第 (1) 项情 形中 的赎 回金 额 中扣除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4: 若基 金总 份额 为 400,000,000 份, 某投 资人 赎 回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为 4% 且偏 离度 为负 , 且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 做法有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即 对应 强制 赎回 费率 为 1.0%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强制赎 回费 收取 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 回费 对应 总金 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0.00×1.0% =10,0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5,000,000×1.00 =5,0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5,000,000.00 -10,000.00 =4,990,0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强 制收 取赎 回费的 情况 下赎 回 5,000,000 份本 基金 ,可 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 金额 。





八、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3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8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时。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对于 上述 第 6 项拒绝 申购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 申购上 限设 定。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4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5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6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当技术条件成 熟,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 ,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安 排进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者 办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 、 质 押等业 务 , 届 时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格控 制 投 资 风 险和 保持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力争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基 准的 投 资 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 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发展态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市 场及 其结 构变 化和 短期的 资金 供需等 因素 的分 析, 形成 对市场 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在以 上分 析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根 据 不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不 同剩 余期 限到 期收 益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以及 再投资 便利 性) , 结合各 类资产 的流动 性特 征(成 交活跃 度、发 行规 模)和 风险特 征(信 用等 级、波 动性) , 决定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和期限 匹配 情况 。 2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基础 上, 结合 利 率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 据 此确定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后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信 用评 级体系” ,从 市场上公 开发 行的信 用债 券中筛 选 投资备 选券 , 形成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 从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中 , 本 基金 管理人 结合 本 基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8 金的投 资与 配置 需要 , 通 过分析 比较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性方 法和定 量方 法, 基本 面分 析和数 量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资产 证券 化产品 的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进行 分析 , 并 结合发 行条 款 、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 益等个 券因 素以 及市 场利 率、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和价值 评估 后 进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信用 等级 并密切 跟踪 评级变 化 , 采 用分散 投资 方式以 降 低 流动 性风 险, 在保证 本金 安 全 和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得 稳定 收益 。 5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密切 跟踪 不同 市场和 不同 期限 之间 的利 率差异 , 在 精确投 资收 益测 算的 基础 上, 积 极采 取回 购杠 杆操 作, 为 基金 资产 增加 收益 。 同时 , 密 切关 注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 季 节因素 、 日 历效 应、 IPO 发 行等因 素导 致短 期资 金需 求激增 的机 会, 通过逆 回购 融出 资金 以把 握短期 资金 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会 。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衍 生产 品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动向 。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其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 本基金 将按 照届 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用等 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9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 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的银 行存 款 ( 不包 括本 基金投 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据 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级别 应不 低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0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第(1)、 (6)、( 12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1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 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计 算方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 其 中: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金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 逆 回购 、 中央 银行票 据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购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方法 (1) 银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存 单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2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或者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方 法计 算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3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4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 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5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6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7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8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 日支 付 ”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为 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且 每日 进行支 付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 份 额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 付, 每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 招募 说 明书 第 十六 部分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9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0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条 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A 、B 两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相同 , 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登 记机构 , 由给 基金 登记 机构 代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1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2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3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以 最近 七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折 算出 的 年 收 益率。 计算 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采 用四 舍五入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4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5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 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或 正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5% 的情 形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情形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事项 。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6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7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 主要 面临 以下 风险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8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持 有 投资 品 种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具体表 现为 : 1 、当发 生巨额 申购时 ,本 基金由于 不能 顺利买 进, 使得本基 金的 持仓比 例被 动地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行情 上涨 时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 资收 益目标 ,影 响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2 、当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 果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基 金为了兑 现持 有人的 赎回 ,必须 以 较高的 代价 卖出 ,从 而影 响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四)其它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基金 收益 受货 币市 场流 动性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 大, 一 方面 ,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另 一方 面, 在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证券 交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进行 估值 , 投资 者可 能面 临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9 (六)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 除基 金管 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销售 机 构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 或者背 书 , 销 售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3、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3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4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5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何 燕燕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6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7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 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调整 或提 高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 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低基 金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 (4)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9 (5)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且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0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1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2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3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4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分 , 如与 将来颁 布的 涉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5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7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可 以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8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的 银行 存款 (不 包括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 议可以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金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存 款 、 同 业 存单 , 合 计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 )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9 (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用级 别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3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 第(1 )、(6 )、(12)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 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部 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 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0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浙 商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情 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控制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交 易 时 ,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浙 商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 风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1 7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关 于 投 资 中 期票 据 的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依 据上 述 文 件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 期 票 据的 额 度 和 比例 进行监 督。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 况 , 有关 额 度 、 比例 限 制 的 执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11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划 款 指令 、 是 否 擅自 动 用 基 金 资产 等 事 项 ,对 基 金 托 管人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2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资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擅 自挪 用 基 金 资产 、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资产 灭 失 、 减 损 或处 于 危 险 状态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立 即以 书 面 的 方 式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予 以 纠正 并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定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对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产 分 别 设 置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 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对 于因 基金 投资 、基 金 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从 公 开 信 息 或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书 面 资 料 中获 取 到 账 日期 信 息 的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 金的 损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的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 内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3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 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该基 金 托 管 专户 是 指 基 金 托管 人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资 产托 管业 务专用 章和 负责 人名 章各 一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本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 的 基 金 完成 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除 非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间 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 人 账户 和 资 金 结算 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4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证实 书 等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 人 对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任 。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 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双 方同 意的 其他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7 日 年 化收 益率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1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2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5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非交 易 日。 3 、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 照 实际 利 率 法 进行 摊 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偏 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 和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 基 金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负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 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的 账 面 价 值进 行 调 整 , 或者 采 取 暂 停接 受 所 有 赎 回申 请 并 终 止基 金 合 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施 。 (3 )如有 充 足理 由 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5 、估 值程 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6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6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7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估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7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 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 (3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8 并纠正,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日内 完成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 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日内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 法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账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由基 金 过 户 与登 记 机 构 负 责编 制 , 登 记机 构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9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因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0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1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配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管 理、 托 管与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记录查询及定期对 账 单服 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向所 有 选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季度 基金 季度 交易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回 、 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 数 量、 价 格以 及当 前账户 的余 额等 。每 年度 结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服务 部门 也将 向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账户 状况 对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免费为 投资 人办 理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其他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2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资料 修改 、疑难 解答 、客 户投 诉/意见/ 建议 处理 、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 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供 下列 服务 :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专家 在线咨 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直 接进 行网 上交 易, 享受一 站式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3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4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东吴 增鑫 宝 货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东吴 增鑫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页无 正文 ,为 《东 吴增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签字 页。 基金管 理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盖 章) 二零一 六年 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