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江信添福A(003425)

江信添福: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江信添福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江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 年 十月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 金合 同是规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基本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的 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江信添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合同 之外 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其内容 涉及界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突,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 规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江信添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江信添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江 信添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江信添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关于修 改<中 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修 改 的《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江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江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指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江信添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 投资 人 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但 不从本 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净值,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等 由管 理人确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中 列明 。 在不违 反法 律规 定且对 已有 基 金份 额持 人利益 无实质 性影 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 费方式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销 售等 , 调 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9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公 开发 售,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请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0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1 第 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2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3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 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先 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 5、投资人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 益和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从基金托 管账户 划出 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 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购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4 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赎 回申请 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5 4、A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用 纳入 基 金财 产 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6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7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 也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8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三、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19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具 体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提前 公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1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3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4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及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5 上; (12) 从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处接 受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6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7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8 (1)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基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29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0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1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低 于上 述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具 体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纸质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3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4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 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5 第 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6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 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7 (四) 新基 金管理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业务或 新基 金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前 ,原 基金 管理人 或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投 资运作 、净 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务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登 记业务 的,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托 代理协 议,以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 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 据备份 至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限 自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起不 得少于20 年;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0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须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但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 《基金合同》 及招 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大额存单、 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市 场买 入股票 、权 证,但 可持 有因可 转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额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于 基准 收益率 加信 用利差 ,信 用利差 收益 主要受 两个 方面 的影响 ,一是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曲 线走 势; 二是该信 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将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一是分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影 响, 二是 分析信 用债市 场容 量、 结构、 流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 利差曲 线的影 响。 综合 各种因 素,分 析信 用利 差曲线 整体及 分行 业走 势,确定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2 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变化后 债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利 差曲 线对 公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用 债信用 风险的 因素 分为 行业风 险、公 司风 险、 现金流 风险、 资产 负债 风险和其 他风险 等五个 方面 。基 金管理 人主要 依靠 内部 评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信用 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变 化代 表长、 中、 短期债 券收 益率差 异变 化,相 同久 期债 券组合 在收益 率曲 线发 生变 化 时差异 较大 。通 过对同 一类属 下的 收益 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 定采取 不同的 策略 ;其 次,通 过不同 期限 间债 券当前 利差与 历史 利差 的比较, 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当收益 率曲 线发生 平移 变换时 ,则 均匀分 布投 资组合 中的 债券期 限; 当曲 线变得 陡峭时 ,将 重点 投资短 期限债 券, 当曲 线变得 平坦时 ,重 点投 资长期债 券;当 曲线形 态变 凸, 即曲线 中端利 差相 对 于 长短端 有扩大 趋势 ,则 重点投资 长期及短期债券; 当曲 线形态变凹 , 即曲线中 端利差相对于长短端有缩小趋势, 则重点投资中等期限债券 。 3、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 基础, 利用 买断式 回购 、质押 式回 购等 方式融 入低成 本资 金, 并购买 剩余年 限相 对较 长并具 有较高 收益 的债 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本 基金将 在国 内资 产证券 化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下 ,采用 基本 面分 析和数量 化模型 相结合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析 和价 值评 估后进 行投资 。本 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债 期货 投 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债券交 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3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持 有的 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值的 30% ;


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4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5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 准的选择 理由 :中 债总 财富( 总值 )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推 出的 债券指 数。它 是中 国债 券市场 趋势的 表征 ,也 是债券组 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本基金是日常开放的债券型基金,选择中债总 财富 (总值) 指数 收益 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 判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合 理地 衡量 比较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符合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被投资人广泛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指数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与基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股票 、权 证、 国 债期 货、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可 转换 债 券、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 (3)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资产支 持债 券等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成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基 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已经发行未上市期间的债券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未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8 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况 下,采用成本估值。 3) 分离交易可转 债, 上市日前, 按未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分别对债券和 获配的 权证进 行估 值; 自上市 日起, 债券 和获 配的权 证按上 市有 价证 券估值原 则进行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按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对于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售登 记期 截止 日(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权 的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 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可交换债券比照可转换债券的估值方法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49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 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0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1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 行,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获 得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或 对基 金管 理人采 用的估 值方 法,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2 1、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交易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按 本部 分第三 条有 关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8 项条款 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期货 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 司、 存款银 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率 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提。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 管理人根据 与销售 机构签 订的 代销 协议中 约定的 付款 周期 分别划 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自 本基 金 成 立一 个月内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划 付, 如基 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5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进行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根据 《信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7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0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产 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责 的过程 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理 人和/或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 发生 一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在 最大 限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措 施,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措施 致使损 失进一 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偿 。非违 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的 因素 导 致业 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6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各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解决。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2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3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4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5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同 》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6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7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8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79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基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0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1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2 之一);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具 体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纸质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3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4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计票、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6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进行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根据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7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率 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 0.30%年费率计提。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8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 管理人根据 与销售 机构签 订的 代销 协议中 约定的 付款 周期 分别划 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 金成 立一 个月内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划 付, 如基 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大额存单、 同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89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参 与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不直 接从 市场买 入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证 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变 更投 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限额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 股;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90 (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持有 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市值 的30%;


(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9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9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93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理 人和/或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方 或多 方违约 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 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的扩大 。没 有采 取适当措 施致使 损失进 一步 扩 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可 控制 的因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该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94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江信添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订地点: 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