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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收益增强债A(000169)

泰达收益增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 收益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 
【 重要 提示】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转型自泰达宏利
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原基金) , 原基金于2013年4月26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3]608号文 注册 ; 原基金 以通 讯方式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2015 年8 月6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及基金合 同修改 有关事 项的议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于
2015 年9 月9 日实施基金 转型,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由《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审计。 
 
 3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4 
第 2 部分 释义 ...................................................................................................................... 5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9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 21 
第 6 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 45 
第 7 部分 基金存续 ............................................................................................................ 46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47 
第 9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7 
第 10 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66 
第 11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70 
第 12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71 
第 13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77 
第 14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79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82 
第 16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3 
第 17 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1 
第 19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93 
第 20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9 
第 21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第 22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2 
第 23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124 
第 24 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4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宏 利 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依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本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 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 本基金 :指 泰达宏利 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泰 达宏利
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 :指 《 泰 达宏利 收 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 收益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1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包括配套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13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4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7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转型实施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为 泰 达宏利收 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实施日 期。 《 泰达
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章 ,自基 金转型实 施日起 生效, 《 泰达宏利
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 元:指人民币元 
43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9 、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9 
第3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1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
市场 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
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三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 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金清 算中心 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 福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1988 年 任职于天 津开发 区信托 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 和外汇 管理工 作;1989 年 任职 于 天 津开发区 管理委 员会政 策研究室,11 
负责区域 发展、 国企改 革、对外 合作政 策的研 究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 于天津 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负 责泰达 控股重 组并购、资
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 学士学 位,加 拿大安大 略省会 计师公 会之特许 会计师 。任女 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
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计事务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
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6 月至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 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 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12 
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
士学位、 民商法 法学博 士学位。1990 年起 先 后任职于 浙江大 学、中 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 》 起草小组
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
所所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
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 独立董事, 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20 日。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
系, 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 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 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 硕士。1991 年至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 劳动和 社会保 障局;2008 年加入 天 津市泰达 国际控 股(集 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 和南澳 大学金 融学博士 学位。1998 年先后就 职于渣 打银行 、巴克莱资13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 入 宏利资 产, 曾担 任固 定 收益高 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副总 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10 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5 月至2005 年4 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 担任交 易部交 易员、 固定收 益部研 究员、研 究部副 总监、 投资副总监
兼 研究部总监, 现任 投资副总监兼 投资部总监。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验,11 年
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 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 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2008 年8 月, 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 年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14 
理咨询工 作。2002 年 起在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 ,任监 察稽核 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卓若伟先生, 经济学硕士;2004 年7 月至 2006 年9 月任职于厦门市商业银
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 10 月至 2009 年 5 月就职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9 年 5 月起就职于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诺 安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2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
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2 年 5 月起 担任泰
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泰达宏利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起 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4
月13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30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 理 ;2016
年8 月 30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30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2 年证券
从业经验,10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资副总
监兼 投资部总监 邓艺颖、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卓若伟、
资深基金经理兼 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5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 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7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8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 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 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合规控 制 。19 第4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444 只,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 列。 20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6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21 第5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010-66577619 、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 行卡、浦 发银行 卡 、中 国银行卡 、广发 银行卡 和汇付天 下“天 天盈” 、 快钱支付 账户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2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23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 96699 ,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 )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24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25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26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39 、41 、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27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8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31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 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3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3 网址:www.guodu.com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4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4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35 客服热线:400-911-2233 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6) 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36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2)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6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8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8 )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9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63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 号东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64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40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65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 厦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6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6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400-623-6060 68 )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41 办公地址: 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 城7 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人: 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6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传真: 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7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42 7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7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5)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43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44 联系人:庞伊君 45 第6 部分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3 】608 号文核准募集, 基 金管理人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托管 人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 《 泰达宏 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生效。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大会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及基金 合同修 改有关 事项的议 案》 , 同意 泰 达宏利高票 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的估值、 基金的 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 关具体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15 年 9 月 9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 转型实施 日起, 《 泰达 宏利高票 息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失效 且《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泰达宏利高票 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泰 达 宏 利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46 第7 部分 基金 存续 《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基金转型实施 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47 第8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48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 发生 申 购 、 赎 回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49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 代销机构调整申购金额下限的,以最新公告为准。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 销进行申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和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首次最低申请金额统一调整为 1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 六、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 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5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 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费率 1 天~365 天 0.1%


366 天(含)~730 天


0.05%


731 天(含)以上 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费率 1 天~29 天 0.5%


30 天(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5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A 类申购份额 1 )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 )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A类份额,对应费 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50,000/( 1+0.6 %)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9,701.79 /1.016 = 48,919.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919.08 份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 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 B类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52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50,000 /1.016 =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按持有期限不同,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收取不同的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40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400 天,假 设赎回当 日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1,194.4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3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55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 2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起开始接受基金转换 业务。具体实施方案详见 相关公告。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56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 案 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2015年4月18 日基 金管理人 发布 《泰达 宏 利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 年4 月20 日 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和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号:mfcteda_BJ ) 定 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7 第9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跟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调控政策,灵活配置各类投资工 具,力争为投资者创造显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益金 融工具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 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 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 展阶段及其趋势 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 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 、PPI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 标,运用数58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 )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将采 用子弹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 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评 级主要依靠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独立的评级系统, 辅以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 评级和主体评级的结果。按照发债主体的不同,信用债券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 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 ,并给予不同的信用评级 。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 债券品种、 息票率、 剩余期限、 流动性、 交易市场、 收益率等因 素,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重点关 注信用状况正在改善的发债主体, 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 所属行业处于上升 周期、 具有强大的股东背景、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 属 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 )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59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 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 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跃 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 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 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法规或公 司制度 明确禁 止投资的 股票、 涉及重 大案件和 诉讼的 股票等 ) ,筛选得 到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池。 通过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 投资吸引力等方面进行 分析, 结合实地调研情况, 构建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 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 出证券。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 其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增加收益的目的; 同时, 充分发掘权 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在权证投资中,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 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 对 权证进行 定价。 60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1 (14)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转型实施 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62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 率*1.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报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2、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4,423,342.10 8.22 其中: 股票


44,423,342.10 8.2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65,996,884.50 86.23 其中: 债券


465,996,884.50 86.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000,000.00 1.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50,232.98 0.58 63 8 其他资 产


17,820,261.75 3.30 9 合计





540,390,721.33





100.00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161,335.00 1.78 C 制造业 21,922,322.80 4.2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525.06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840.0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3,004,650.00 0.58 J 金融业 2,680.00 0.00 K 房地产 业 5,628,706.00 1.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679,283.24 0.91 S 综合 - - 合计 44,423,342.10 8.63 4、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050 三花股 份 645,632 6,230,348.80 1.21 2 000402 金 融 街 577,800 5,616,216.00 1.09 3 601958 金钼股 份 670,900 5,467,835.00 1.06 4 000970 中科三 环 327,300 4,749,123.00 0.92 5 300133 华策影 视 300,532 4,679,283.24 0.91 6 000733 振华科 技 178,300 4,011,750.00 0.78 7 603993 洛阳钼 业 890,000 3,693,500.00 0.72 64 8 600366 宁波韵 升 135,000 3,222,450.00 0.63 9 600570 恒生电 子 45,000 3,004,650.00 0.58 10 002646 青青稞 酒 108,800 2,242,368.00 0.44 6、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6,264,556.40 5.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261,000.00 5.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261,000.00 5.88 4 企业债 券 52,706,000.00 10.2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10,447,000.00 60.28 6 中期票 据 41,169,000.00 7.99 7 可转债 5,149,328.10 1.0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5,996,884.50 90.4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598127 15 渝 涪高 SCP003 400,000 40,168,000.00 7.80 2 011598131 15 川 高速 SCP006 400,000 40,160,000.00 7.80 3 011598139 15 中 广核 SCP004 400,000 40,120,000.00 7.79 4 011699863 16 建发 SCP005 400,000 40,044,000.00 7.78 5 041656020 16 云投 CP001 400,000 40,028,000.00 7.77 8 、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6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恒生电子(600570)于 2015 年9 月7 日发布收到公 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并刘曙峰先生、 官晓岚先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 通知。恒生网络开发运营的 HOMS 系统,包含子账户开立、提供委托交 易、 存储、 查询、 清算 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的功能, 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 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 提供相关服务, 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时任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经理官晓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截止 2015 年7 月31 日,恒生网络与 180 个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签订协议, 为其开立 316,905 个子账户, 按照证券交易量 的一定比例 (万分 之零点五到一点五) , 非法获取收入为 132,852,384.06 元。 根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 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 132,852,384.06 元, 并处以398,557,152.18 元罚款; 二、 对刘曙峰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罚 款;三、对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恒生电子前严格执行了对上市公司的调研、 内部研究推 荐、 投资计划审批等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上述股票根据股票池审批流程进入本基 金备选库, 由研究员跟踪并 分析。 上述事件发生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进 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 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因此, 没有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的投66 资判断。 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8,738.2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21,439.5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30,016.12 5 应收申 购款 8,970,067.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20,261.75 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10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9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67 A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9.09(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2016.6.30 -1.01% 0.27% 1.56% 0.01% -2.57% 0.26% B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9.09(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2016.6.30 -1.21% 0.27% 1.56% 0.01% -2.77% 0.26%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民 银行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收益 率( 税后)*1.25 (二)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9 月 9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68 69 注: 本基 金成 立于2015 年9 月9 日, 截止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成 立不 满一 年。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六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结 束时 及截 止报 告期 末各项 投资 比 例已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70 第11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1 第12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72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73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74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75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次要的复核责任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76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7 第13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9 第14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的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8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及第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 《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81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2 第15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第16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84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 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将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 ) 《基金合同》 转型实施公告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转型实施之日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四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5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86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2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8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8 第17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 主要 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 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投资风险:该 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 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 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 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它与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 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 收入现89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金,但能最高持有 20% 的股票资产比例。因此如果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股票市场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颁 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 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关产业 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 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否恰 当, 基金经理、 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 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值情90 况。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 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 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 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 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 信用风险 要高于 高信用 等级的债 券(如 国债) ,若债券 发行人 出现违 约、不能按 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发生信用风险。 四是本基金对 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 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无法使 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 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1 第1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生效,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92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3 第19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 金 转型 实施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9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转型实施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9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 转型 实施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96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7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98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 、 赎回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99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100 (6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101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102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103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05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10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生效,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107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08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9 第20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发110 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 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国 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 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 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益金 融工具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每次开放期的 相关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1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对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2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转型实施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为对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113 (2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 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114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115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116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117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118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19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120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21 第21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 行卡、 浦发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 中国银行卡、 快钱支付账户 和汇付天下 “天天 盈”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 快钱 支付账户 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三、 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 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 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 、 如 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在 任 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 解 的 内 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 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122 第22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3 月3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正文及摘要。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1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2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4 月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123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销售的公 告》 。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中信 山东、中信期货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124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 》正文及摘要。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第23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25 第24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