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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资源主题A(003624)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创金 合信 资源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人合 法 权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 原则是平 等 自愿、诚 实 信用、充 分 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本合同: 指 《创金合信 资源主题 精选 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 之《创金 合 信 资源 主题精选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指 《 创金合信 资 源主题精 选 股票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创 金 合信 资源 主 题精选 股票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5 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A 类基 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 申 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 类基 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基金份 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 、 发起式 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募集 资 金 中 发 起 资 金 不 低 于 规 定 金 额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的开放式基金 56 、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 7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 、 发起资 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8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创金合信 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精选的资源主题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认购C 类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 9 职的,其持有期 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为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 资 人 在 认购/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可自 行 选 择 基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不同 基 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基金 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一、基 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其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前端认购 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11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 每个基金 交 易账户的 单 笔最低认 购 金额进行 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 募集期间 的 单个投资 人 的累计认 购 金额进行 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 可以多次 认 购基金份 额 ,认购费 用 按每笔认 购 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一千万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 少于一千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十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 满后三十 日 内返还投 资 者已缴纳 的 款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 募集失败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售 机 构不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13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某 类 别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16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 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 定投资人 首 次申购和 每 次申购的 最 低金额以 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 定投资人 每 个基金交 易 账户的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 人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上限、当 日 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不 违反法律 法 规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 额 的 30% , 基金管 理 人 有权将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17 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详 见 《 招募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某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 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具体的计 算 方法、赎 回 费率、赎 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18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 将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19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规 定期限内 在 指定媒 20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 或赎回的 时 间,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 1 、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当技术 条件成熟 , 本基金管 理 人在遵守 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 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 或者在符合登 记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 、在法律 法规允许 且 条件具备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受理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22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和处 理;


23 (9 )担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和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24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资格 批 文 及文号 : 中 国证监 会 和 中国人 民 银 行证监 基 字 【1998 】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门批 26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27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8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 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 资金提供 方 认购的基 金 份额持有 期 限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不少 于 3 年;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除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以外的 30 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9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31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 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32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的有 关 证明文件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示 的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及 有 关证明 文 件 符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33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示 的 委托人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及 有关证 明 文 件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 突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可通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 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可 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35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 36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7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 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 管 理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临 时基 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管 人 在更换基 金 管理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妥善 保 管基金管 理 业务资 3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 定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 换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 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 托 管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 在更换基 金 托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 定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时 更换,由 单 独或合计 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9 3 、公告: 新任基金 管 理人和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应在更换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0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 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范围内, 制 定和调整 登 记业务相 关 规则,并 依 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 照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条件办理 本 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42 3 、妥善保 存登记数 据 ,并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称、身 份 信息及基 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 少于二十年; 4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账 户 信息负有 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保 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 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 书 规定为投 资 者办理非 交 易过户业 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精选的资源主题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 包 括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 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 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 款 、 金 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其中,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资源 主 题 股 票 的 比例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90%。 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 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者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采取 “自上而下” 的分析框架, 基金管理人基于定 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综合宏观数据、 经济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估值 等 因素, 形成各资产类别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的判断, 并进而确定股票、 债券、 货 44 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资源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主题股票指依据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界定的二级行 业分类, 归属于石油开采、 煤炭开采、 其他 采掘、 采掘服务、 石油化工、 工业金 属、黄金、稀有金属和金融非金属新材料等二级行业的股票 。 本基金 将主要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方法, 判断股票是否属于资源主题。 如 《申 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对行业分类标准及方法 进行调整或变更行业分类方法,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且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人 持 有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变 更 后 的《申 银 万 国行业 分 类 标准》 , 对 资源主 题 股 票 的 内容范围 进行更新;如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的维护机构 停止维护该行业分 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资源主题股票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资源主题股票的界定依据和内容范围 进行变更或调整。 以上事项均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就相关变更事项 进行公告。 (2 )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 资源主题类上市公司提供的 产品的性质差异 , 资源主题股票可划分到不 同的细分子行业。 本基金将 主要采取 “自上而下” 的分析逻辑, 综合考虑全球 宏 观经济因素、 政府政策、 资源稀缺性、 市场需求趋势和行业内部竞争态势等因素, 在资源主题内部的 各细分子行业之间 进行细分行业 配置。 (3 )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对资源主题上市公司的投资 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 )资源禀赋与资源储备增长潜力 资源禀赋与扩张潜力影响资源主题上市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本基金将动态 分析上市公司资源储量、 品质状 况及资源储备增长潜力 , 重点投资资源储量较大、 品质较高且 预期具备较大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2 )管理能力与研发能力 优秀的管理能力将提升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 公司研发能力影响公司的长期 45 竞争力。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深入分析, 重点投资满足生产业务流程科学、 规 范, 重视成本管理, 质量控制体系完善, 能不断对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 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较高的条件的上市公司。 3 )成长潜力、盈利能力与财务结构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 竞争优势和财务结构等方面深入分析, 重 点投资商业模式清晰、 成本或其他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 持续性更强、 资产负债结 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的上市公司。 (4 )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资源主题股票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采 用的估值方法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 、FCFE) 、 股利贴现模型 (DDM)、 市盈率法(P/E ) 、 市 净 率 法 (P/B )等。 通 过 估 值 水 平 分 析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细分子行业的综合分析, 确定各细分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 例。 在各细分子行业中, 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 市公司进行 投资。 当各细分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 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 管理。 在类属配置方面,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 的 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 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 主要采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同时, 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46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 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 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 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 而 上 投 资 策 略 指 本 基 金 运 用 数 量 化 或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对 资 产 池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6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进行交易, 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 )本基 金将关注 其 他金融衍 生 产品的推 出 情况, 如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前 述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 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 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7 、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资源 主题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47 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8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3 )在任何 交易日终 , 持有的卖 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 股 股东、 49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 组合限制 、 禁止行为 规 定的条件 和 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内地资源指数收益率×90% +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内地资源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样本股不超过 50 只,由中证 800 指数中 属于综合性油气企业行业、 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 煤炭与消费 用燃 料行业、 铝行业、 黄金行业、 多种金属与采矿行业和贵重金属与矿石行业 等中证 四级行业, 且 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公司构成 。 根据其编制方案, 中证内地资源指 数具有一定市场覆盖度, 较好反应了沪深两市资源 主题类上市公司股价的整体表 现。 “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活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 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1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或挂牌转 让 的不含权 和 含权固定 收 益品种(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种当 日 的 估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 的可转换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市场挂 牌 转让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和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3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 或未挂牌 转 让的债券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 行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债 券,按 成本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 方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 所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 货合约以 估 值当日结 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充 分理由表 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 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5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55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6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58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59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0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费用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2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以 双方认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 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65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66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67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 额的折算; 27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 位数; 28 、增加或 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告和 《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 露 股指期 货 交 易情况 , 包 括 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68 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69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0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72 第二十部分


违 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 照基金合 同 规定的投 资 原则投资 或 不投资造 成 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基 金合同 》 能 够继续 履 行 的应当 继 续 履行。 非 违 约方当 事 人 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 径 解决。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 决定。 争 议 处 理期间 ,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 职 责,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叁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壹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 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 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7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 资金提供 方 认购的基 金 份额持有 期 限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不少 于 3 年;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78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和收益分配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79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80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81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82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 83 持有人大会: (1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 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9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84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通知 85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的有 关 证明文件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示 的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及 有 关证明 文 件 符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到会 者 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86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示 的 委托人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及 有关证 明 文 件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 突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可通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 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可 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87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89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90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费用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91 3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 92 期顺延。 3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93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精选的资源主题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 包 括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 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 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 款 、 金 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其中,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资源 主 题 股 票 的 比例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 终 , 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者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资源 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4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95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3 )在任何 交易日终 , 持有的卖 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 理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 组合限制 、 禁止行为 规 定的条件 和 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97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 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8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 径 解决。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99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 争 议 处 理期间 , 《 基金合 同 》 当事人 应 恪 守各自 的 职 责,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叁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壹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