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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盛安稳纯债(003466)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 城 久 盛安稳 纯 债 两年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 十 月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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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9 月9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6]2082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 出实 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投资对 象或 对手 方违 约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 定 风险 等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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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9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 、基金的投资管理 ................................................................................................. 3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6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长城 久 盛安稳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 办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指《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 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 机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 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三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指定 媒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0-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 天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岁岁金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淘金 一 年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新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环保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惠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安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金 、 长城 新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新 视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源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三十 八 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介绍 (1) 董事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线 公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 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 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资 金管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常务 副行 长兼上 海分 行行长( 期间兼 任长城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国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长) ,中 国银联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上海 国际 集团总 经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任新 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曾 任北京 财 贸学院 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长 、 党 委书 记,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理 事。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 公 司 副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任 安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 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资金 结算 部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计划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师 。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总 部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长、 科 长 、 副 总会 计师、 上海 浦发 银行 信托 证券部 科长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副总经 理、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 事, 博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广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 国 海 ( 广西)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营 业部、 总裁 办、 北 方国 际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作 站 。 王 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在运 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于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 电 脑部经 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 公 司审 计部 技术主 审 。 2002 年 3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部 门副 总经理 、 部 门总经 理、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运 行保 障部 总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市场 开发部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2002 年 8 月进 入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开 发 部业务 主管 、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经 理、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场 开发 部总 经理 、 综合 管理 部 总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就职 于 大庆石 油管 理局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 、深 圳和 君创 业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卢盛春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筹 备组 ) 。2003 年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 处、审 理执 行处、稽 查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一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正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具 有 10 年债 券投 资管 理 经历 。 曾 就职 于安徽 安凯 汽车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银 行总 行资金 部、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2009 年11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债 券研究 员。 自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10 月 任“ 长城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11 月任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4 月至 今任 “长 城积 极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自2012 年8 月至 今任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9 月至 今任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1 月 至今任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 10 月 至今 任 “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马强先 生, 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计 算机 科学 与技 术专 业学士 、 北 京大 学计 算机 系统结 构 专业硕 士、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 曾就 职于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 公司。2012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产 品研发 部产 品经 理、 “ 长城 积极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长 城久 恒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自 2015 年 6 月 至今 任 “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 12 月 至今 任 “ 长城 久 鑫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长城 新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至今 任“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基 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 公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司 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建 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 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行 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7 年 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 2015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17 位 ,较上 年上 升2 位; 根据2015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9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截至报 告期 末, 交通 银行 资产总 额为 人民 币74,044,17 亿 元。 报告 期内 ,交 通银行 实 现净利 润( 归属 于母 公司 股 东)人 民币 190.66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托 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 级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 业道德 素质 过 硬,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2013 年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 执行董 事 、 行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学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 享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 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 副行 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彭 先 生1986 年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 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 本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本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副 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历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长 、 处长助 理 、 副 处长, 会计 结算 部高 级经 理。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得 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 经学院 获硕 士学 位。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59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银 行理 财产品 、信 托 计划、 私 募投 资基 金、 保 险 资金、 全 国社 保基 金、 养 老 保障管 理基 金、 企 业年 金 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 地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 监管要 求,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全 面性 原则 : 通 过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3 ) 独 立性 原则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 金分别 设置 帐户 , 独立 核 算, 分帐 管理 。 (4) 制衡 性原 则: 贯 彻适 当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5) 有效 性原 则: 在 岗位 、 处室 和内 控处 室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6 ) 效 益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 业 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 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信 息 披露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 人员守 则》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 以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管 理制 度化 ,核 心作 业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 理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控 制评 审。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行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直销 中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40 联系人 :张 作伟 网站:www.bankcomm.com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业务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雅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9 月9 日 证监 许可 [2016]2082 号文 注册 公 开 募集。 (一)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的 直销 机构, 以 及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公 开发售 。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 本基金 自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2016 年 11 月 1 日进 行发售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四) 募集 规模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具 体规 定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值 发售 。 (七)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认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认购 费率 认 购 金 额(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0.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认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含 认 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认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认购, 净认购 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 非养 老金客 户)100,000 元认 购 本基金 , 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6% , 这100,000 元在 认购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基 金 份额面 值 为 1.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基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金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 到 99,453.58 份基金 份额 。 上述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八)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本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查 阅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认购 原则 (1)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 请。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认购 金额 限制 (1)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2)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九) 认购 的确 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认 购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成 立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一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备案 与《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份额 的 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含) 起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含 ) 起两年 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两 年。 下一 个封闭 期为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两年,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 上市交 易。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起 不少于 五 个工作 日、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具体 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 束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方式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 开放期 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依 据基 金合 同暂 停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 ,可 以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假设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5 月12 日 生效 ,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2 年 ,即2014 年5 月 12 日至2016 年5 月11 日; 假设 第一个 开放 期 为10 个工 作日 ,则 第一 个 开放期 为 自 2016 年5 月 12 日至2016 年5 月 25 日的 10 个工 作 日;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第一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 2 年, 即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8 年5 月25 日。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两 年开 放一 次申 购和 赎回。 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办理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为 本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起 不少于 五个 工 作日、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的期 间。 如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 需依据 基金 合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可以 合理 调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间 并予 以 公告。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在开 放期 的每 个开 放日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但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的 ,为 无效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 成 立和 生 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 请即成 立。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即成 立。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申请即 生效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申请 即生效 。T 日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消 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 限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购 金 额高 于 该 申购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30 天以内(含) 0.5% 30 天以上 0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0.6% , 若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150=97,934.56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本基 金50,000 份, 持 有 期为2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 , 若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500 元, 则 其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总 金额 =50, 000 ×1.1500=57,500.00 元 赎回手 续费 =0 元 净赎回 金额 =57,500 -0 =57,500.00 元 3、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 4、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 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开放 期内 ,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对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应 于 当日全 部予 以接 受 和确 认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在 指定 媒介 予以公 告。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请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 六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组合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同业 存单 、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可 交 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在每 次 开放期 前两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两个 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三) 投资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 债券市 场券 种供 求关 系及 资金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态 调整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平均 久期 及债券 资产 配置 。 本 基金 采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管理 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策略 、信 用利 差策 略以 及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等。 1、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跨市 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在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机 ,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利 。 5、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 新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 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 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是 将 缺乏 流动 性 但 能 够产 生 稳 定现 金流 的 资 产 ,通 过 一 定的 结 构性安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排, 对 资产 中的 风险 与收 益进行 分离 组合 , 进 而转 换成可 以出 售、 流通 , 并 带有固 定收 入 的证券 的过 程。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定价 受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标 的资 产的 构 成及质 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 本基 金将 在基 本面 分析 和债 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基 础上, 对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结构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提 前偿 还 风 险和利 率风 险等 进行 分析 , 采 取包 括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信用 利差 曲线策 略、 预期 利率 波动 率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投资 于 资产支 持证 券。 8、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 极参 与债 券回 购 交易 , 放 大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 追求 债券 资 产的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两个月、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两个 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0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 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财 富指 数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和维 护, 综合 反映 了债券 市 场整体 价格 和回 报情 况 , 是 目前市 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 映债券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基 准指数 之 一 。 该指数 合理 、透 明、 公开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接 受度 ,可以 较好 的体 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特 征与目 标客 户群 的风 险收 益偏好 。为 此, 本基 金选 取中债 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收益 率作 为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市 场、 行 业、 投 资 品种 和 投 资策 略 等提 出 分 析报 告,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影 响的 突 发事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决 策建 议; (2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3 ) 基 金经 理 在对 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势 进 行 分析 后 , 在券 种 库的 基 础 上拟 定资 产配置 策略 、个 券持 仓比 例,对 个券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最 终确 定重 点持 券券 种,做 出《 资 产配置 提案 》和 重点 券种 投资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讨 论。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固定收 益券 种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 组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需按 照 《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 信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准 的债 券 方可进 行投 资。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二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计 算后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交 易 所 市 场实 行 全 价交 易品 种 的 估 值净 价 = 基金 对估 值 品 种 的估 值 全 价-上 一起 息 日 至估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业存 单的 估值 方法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 值。 7、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三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12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择将 所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于次月 前2-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于 次月 前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3-7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 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七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面 临的 投资 风险 主要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股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相关的 风险 ,主 要与 不同 市场的 供 需情况 紧密 联系 。狭 义的 市场风 险主 要指 股票 价格 波动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变现 风险 :本 基金 以封 闭期为 基础 进行 投资 运作 ,在封 闭期 结束 后进 入为 期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的 开放 期。 在 开放期 间为 应对 日常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需要 一定 的 流动性 。 如果 封闭期 末个 别债 券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则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产 生影响 。 2.特殊 的市 场情 形: 在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 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影响 债券 回购 杠杆 的使用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特殊 的个 券特 征, 例如信 用评 级 的下降 等因 素, 也会 导致 个券变 现能 力的 减弱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失 误 带来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系 统失 灵 ( 如病 毒、 软件错 误) 、 人 为失误 和公 司以 外的 不可 控因素 。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 尤其是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定价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 现 模型风 险。 (六) 法律/合 同风 险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 九)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开 放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投资 人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存在无 法 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赎 回的风 险。 2.赎回 失败 风险 。本 基金 以封闭 期为 周期 进行 投资 运作, 每个 封闭 期为2 年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开放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以 后, 本基 金将设 定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的开 放期 供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如果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以外 的时 间提交 赎回 申请, 将面 临赎 回失 败风 险。 3.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若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 者在 开放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加上 当日 有效 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回 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额 低 于 2 亿元,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 基金 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程序 进行 清算并 终止 。 投资人 将面 临基 金合 同提 前清算 并终 止的 风险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八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在开 放 期 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在 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扣 除 有效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金 额后 的 余额 低 于 2 亿 元,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合同 将于 次日终 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部分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进 行证 券投 资时 , 应 当遵守 审慎 经营 规则 , 制 定科学 合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年以上 ; (19)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2)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4)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6)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产 或 者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不 得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诺 其知悉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反洗钱 法》 、 《 金融 机构 报 告涉嫌 恐 怖 融资 的可 疑交 易管 理办 法》 、 《 金融 机构 大额 交易 和可疑 交易 报告 管理 办法 》等反 洗钱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将严 格遵守 上述 规定 ,不 会违 反任何 前述 规定 ;承 诺用 于证券 投资 的 资金来 源不 属于 违法 犯罪 所得及 其收 益; 承诺 出示 真实有 效的 身份 证件 或者 其他身 份证 明 文件, 积极 履行 反洗 钱职 责,不 借助 本业 务进 行洗 钱等违 法犯 罪活 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诺 ,其 不属于 联合 国、 欧盟 或美 国制裁 名单 内的 企业 或个 人,不 位 于被联 合国 、欧 盟或 美国 制裁的 国家 和地 区。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调 整该 等标准 或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费率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4%÷ 当 年天 数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于 次月 前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组合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同业 存单 、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可 交 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 开放期 前两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两个 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两个月、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两个 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在开 放 期 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在 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扣 除 有效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金 额后 的 余额 低 于 2 亿 元,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合同 将于 次日终 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部分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5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同业 存单 、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可 交 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 开放期 前 两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两个 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两 个月、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两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在 封闭 期,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AAA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限 制规 定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投 资 组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合 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7)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 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 购买中 期 票据的 数量 和价 格、 应划 付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 所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 确、完 整。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上述 资 料后应 认真 审核 ,并 及时 反馈审 核结 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 行,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5)双 方应 严格 依照 约定 发 送和执 行相 关的 投资 指令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约定 及 时划付 资金 ,保 证交 易的 顺利完 成。 7)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相关 规定, 在基 金季 报、 半年 报、 年 报 等报告 中公 开披 露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相 关信 息。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2个 工作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机 构有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以上 名单 发生变 化的 , 应及时 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2.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 经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 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是否 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 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3.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通 过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账 户的 企 业 网 上银 行 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 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 资金结 算汇 划 业务。 (5 )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 民币 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5.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 并 在备 案通 过 后在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凭 证 分开保 管。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计算 后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交 易 所 市 场实 行 全 价交 易品 种 的 估 值净 价 = 基金 对估 值 品 种 的估 值 全 价-上 一起 息 日 至估值 日每 百元 债券 的税 后应计 利息 (算 头算 尾)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成本 估值 。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成本 估值。 3)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业 存单 的估 值方 法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 值。 (7) 债券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协 议商 定利 率在 实际 持有期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9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2.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7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降低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3.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5.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6.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月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公 告。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内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1.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机 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 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 在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网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人 定制对账 单。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 务。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长 城 久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设 立的 文 件 (二)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 10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