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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趋势(519158)

新华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 重要 提示】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7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3]90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7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0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62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2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 七、 风险揭 示 .................................................................................................... 79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8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5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0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9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0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2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23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新华趋 势领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8 月 4 日 起,本基金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 为新华趋势领 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 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人事部经 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 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持有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 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 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 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 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山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山西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业,曾任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灵活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经理、新华积极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科 技创新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 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 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 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 治区证券登记 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 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 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 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 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 司北京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 崔建波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 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 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 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 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崔建波先生:经济学硕 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 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 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 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 、理财服务部经理、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信托 高级投资经理。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基金管理部 总监、新华优选消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趋势领航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策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优选分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稳 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战略新兴 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 总监崔建 波先生、固定收益部总 监于泽雨先生、研究部 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 程部副总监李 会忠先生、平衡投资部副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8)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 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员 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历 或高级 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宗 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 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 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 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 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 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 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 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 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赵志刚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鹿馨方 网址:www.cinda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纪静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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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魏亚斐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3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3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蕾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网址:8.jrj.com.cn 3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4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4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 二) 登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路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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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管理办法》 、 《销售管 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3 年7 月9 日证 监许可[2013]905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2013 年 9 月 6 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757,627,065.1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5,47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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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3]795 号文件《关于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9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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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 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 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 单笔申购最高不 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 整数份额部分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 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 购金 额(记 为 M ) 申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 有期 (记为 T) 赎回 费率 T<7 日 1.5% 7≤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 1 年≤ T< 2 年 0.3 % 2 年≤ T< 3 年 0.1 % T ≥ 3 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 持有期少 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 少于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长于3 个月但小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25%归入基 金财产。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即可获得 4,926.11 份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 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26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6×1.200=5,911.20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11.20-88.67=0.1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926 份,退款0.1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 持有期10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40.00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 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把握整体市场和行业中 的趋势机会,精选具有 盈利增长趋势以及股票 价格趋势 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续、稳定增 长。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40%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 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更对投资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趋势是具有重复性和持续性的自然界普遍规律, 资本市场同样存在。 宏观环境孕 育市场整体趋势,行业 景气引导行业板块趋势 ,而公司稳定的盈利增 长趋势则会带 动二级市场价格趋势的 逐步形成。前瞻性地把 握市场、行业以及个股 中的趋势机会 顺势而为,可以获取超额收益。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 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并 积极跟踪 驱动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行业板块、公司股 价形成上升趋势的根本 性因素,通过 前瞻性地把握市场中存 在的趋势机会,完成本 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债 券类属品种配置以及投资组合的最终构建。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 术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 策略,重点关注宏观经 济运行周 期、A 股市场流动性以及市场情绪等影响市场整体趋势形成的关键性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组采用定性和定量的 研究方法对上述关键因 素的运行 状态、发展方向以及稳 定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和 研究,并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的量化趋 势判断指标 (Hurst 指数) 以及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 市场趋势分析报告。基 金经理在综合分析判断 的基础上动态 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范围,同时根据最新 的市场运行情况以及基 金整体的申购 赎回情况在比例范围内 进行适度微调,以在准 确把握市场运行趋势的 情况下最大程 度地获利。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 主要基于对行业景气趋 势的分析判断,依据不 同行业景 气趋势的周期长短采用 核心—卫星配置策略。 其中,核心资产重点配 置于具有中长 期景气上升趋势的行业,卫星资产则动态配置处于短期景气上升趋势之中的行业。 1、核心行业资产配置 重点对人口结构发展、 行业生命周期、产业结 构调整以及科学技术创 新等影响 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 性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各行业对上述因素 的敏感程度和 受益程度入手,在深度 和广度的二维空间中综 合评判各行业的未来景 气状况,筛选 处于中长期景气上升趋 势或者即将步入中长期 景气上升趋势的行业作 为核心行业资 产进行配置。 2、卫星行业资产配置 重点对经济运行周期、 行业竞争格局以及国家 产业政策等影响行业短 期运行状 况的因素进行分析和研 究,综合分析各行业对 经济周期不同时点的敏 感度、上下游 行业的议价能力以及产 业政策的受益程度,筛 选具有短期景气上升趋 势的行业作为 卫星行业资产进行配置 ,并依据上述因素的短 期变化对行业配置类别 以及配置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 盈利增长趋势以及市场 价格趋势两个维度的综 合考量,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将好公司与好股票有机结合, 前瞻性地把握 A 股市场中存在的具有综合趋势机会的 个股,进一步结合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价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1、上市公司盈利增长趋势的判定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判定上市公司是否具有 盈利增长 趋势。 (1)定性分析 盈利增长趋势的形成将 基于一定的驱动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员 将以扎实 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 为基础,密切跟踪上市 公司新产品、新技术、 新销售渠道、 并购重组、重大合同以 及股权激励等驱动盈利 持续增长的内外因素, 深入分析其对 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深 度、作用的时间长度以 及因素自身存在的稳定 程度,前瞻性 把握盈利增长的趋势机会。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选用预测的上 市公司未来两年营业利 润(Operating Profit )增长率以 及未来两年净利润(Net Profit )增长率作为判定其是否具有盈利增长趋势的量化指 标。预期上述 两项指标 未来两年保持 持续增长 且复合增长率 (CAGR)高于行业平 均水平的个股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2、上市公司价格趋势的判定 股票的价格趋势是寻找 趋势机会不可忽略的一 项指标。这是因为资本 市场往往 具有先知先觉的特性, 而且资产价格中包含大 量投资者未曾挖掘的市 场信息,因此 价格指标经常可以有效提示投资机会或预示风险。 本基金所涉及的价格趋 势指标为相对指标,即 采用经过标准化处理的 相对涨跌 幅 度( SRMI ) 作为判断 价格变化趋势的指标, 并且依据相对标的不同分为相对行业 的涨跌幅度 SRMIS 和相对市场整体的涨跌幅度 SRMIM 来判别价格 变化趋势。 具体 计算如下: ?


?


其中,为过去 1 个月股票价格相对行业指数的年化日均超额收益率;





为过去 1 个月股票价格相对行业指数的年化日均超额收益率标准差;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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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去 1 个月股票价格相对市场指数的年化日均超额收益率;





为过去 1 个月股票价格相对市场指数的年化日均超额收益率标准差。 凡是 SRMIS 或 SRMIM 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个 股成为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3、上市公司品质的判定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品 质判定上也将从基本面 和市场面两个角度综合 考虑。基 本面方面重点分析上市 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管理 团队能力,而市场面则 重点关注个股 的估值水平。 (1)核心竞争力 主要分析上市公司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 该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 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 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 线是否存在进 一步延伸的可能;在所 属的细分行业是否已经 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较为强大的品 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2)管理团队能力 公司管理层是公司战略 的执行者,优秀的管理 团队决定了企业战略实 施的有效 性,也是企业实现持续 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基金对管理团队的考 察重点关注企 业管理层的管理素质、 良好的业绩记录,对所 属行业有深刻理解和较 强的前瞻性等 方面。 (3)估值水平 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能 够为投资提供一定的安 全边际。综合考虑投资 标的的特 点,本基金将采用预期未来一年的 PEG 作为主要的估值指标,并重点关注 PEG 值 大于 1 的个股。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 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 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 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 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 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 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 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 高估的债券板 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五)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 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 依托于价 值分析,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确定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利用市场的短 期波动,进行 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 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 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 资,以增 加基金收益。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 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 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 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 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 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 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 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 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 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 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 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 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 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 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 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 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 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 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 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 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 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 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 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 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 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 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 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交易部确保投资指 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 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 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 有监控、处置 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 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 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 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 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 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 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六)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债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 0—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七)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20%×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 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 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 威性。样本股 涵盖中国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 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 易被操纵: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 深两市总市 值的65% 左右。 2、 盈利能力强: 沪深300 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80% 以上 的净利润。 3、流动性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 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 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 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 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 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 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43,377,293.77 73.60 其中: 股票 1,643,377,293.77 73.6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70,381.07 0.08 其中: 债券 1,870,381.07 0.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4,609,452.29 26.1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950,087.94 0.13 8 合计 2,232,807,215.0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0,902,332.06 1.40 B 采矿业 31,132,277.52 1.41 C 制造业 968,797,569.36 43.8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3,279,960.40 1.96 E 建筑业 8,835,810.50 0.4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8,346,920.49 4.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730,345.49 0.4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9,156,000.00 0.4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1,052,522.30 5.93 J 金融业 73,588,495.02 3.33 K 房地产 业 229,414,615.17 10.3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32,157.46 0.0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095,000.00 0.2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454,900.00 0.02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S 综合 10,558,388.00 0.48 合计 1,643,377,293.77 74.3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119 瑞普生 物 3,207,671 51,483,119.55 2.33 2 000797 中国武 夷 2,606,363 38,939,063.22 1.76 3 002510 天汽模 3,503,834 29,151,898.88 1.32 4 600050 中国联 通 6,800,000 25,908,000.00 1.17 5 000004 国农科 技 665,491 24,510,033.53 1.11 6 000581 威孚高 科 1,208,573 24,364,831.68 1.10 7 600257 大湖股 份 2,006,140 22,328,338.20 1.01 8 600266 北京城 建 1,756,600 21,939,934.00 0.99 9 600584 长电科 技 1,077,400 21,860,446.00 0.99 10 600246 万通地 产 4,057,806 20,694,810.60 0.9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70,381.07 0.0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70,381.07 0.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8011 汽模转 债 12,895 1,870,381.07 0.0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指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报告期,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08,913.3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1,102.0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791.95 5 应收申 购款 1,477,280.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50,087.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004 国农科 技 24,510,033.53 1.11 重大资 产重 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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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9.11-2013. 12.31 1.10% 0.24% -4.51% 0.89% 5.61% -0.63% 2014.1.1-2014.1 2.31 30.96% 1.06% 41.16% 0.97% -10.20% 0.09% 2015.1.1-2015.1 2.31 81.12% 2.38% 6.98% 1.99% 74.14% 0.39% 2016.1.1-2016.6. 30 -11.43% 2.06% -11.93% 1.47% 0.50% 0.59% 自基金成立至今 (2016.6.30) 112.40% 1.78% 27.01% 1.49% 85.39% 0.2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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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 治、经济、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 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 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 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 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 二) 上市 公司风 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 三)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利率直接 影响着股 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四) 流动 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 六)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七)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力争前瞻性地把 握市场、行业以及个股 中的趋势机会顺势而为 ,以获取 超额收益。虽然本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个股筛选 标准进行大类 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以 及投资组合构建,但仍 存在因趋势判断过早或 错判所导致的 投资风险。 ( 八)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 但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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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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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1)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允许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 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1)现场开会 1)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变 更、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各方均有权向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请仲裁, 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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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本摘 要如与 正文 不符, 以正 文为准 )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4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20%, 权证投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书 面同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 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0—4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o、一 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 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 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6 年 3 月 12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2016 年 3 月 14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参加基金申购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6 年 3 月 15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观诚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6 年 3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6. 2016 年 3 月 26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新兰德开展的基 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6 年 3 月 26 日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8. 2016 年 3 月 28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众禄基金开展的 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6 年 3 月 29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 公告 10. 2016 年 4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6 年 4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联通”渠道开通部分银 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功能的公告 12. 2016 年 4 月 21 日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报告 1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及全文 14. 2016 年 4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16 年 4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银行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网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16. 2016 年 5 月 5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 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17. 2016 年 6 月 6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6 年 6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 2016 年 7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 年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揭示公告 20. 2016 年 7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1. 2016 年 7 月 19 日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22. 2016 年 7 月 27 日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3. 2016 年 8 月 24 日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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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趋 势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全文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对新 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 注册的文 件 (二)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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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