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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稳益债券(001819)

兴全稳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全 球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兴全稳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六 年 十 月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 重要提 示 兴全 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6 月 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证监许可 【2015 】1139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兴全 稳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 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从而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6 年9月9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业绩..........................................................................................................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七、风险揭示..........................................................................................................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0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一、绪 言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兴全 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二、释义 在《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 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兴 全 稳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兴全稳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兴 全 稳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兴业全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或 “ 本 公 司 ” ) 经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批 准 (证监许可[2008]6 号 ) 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 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 本的 49% 。同时公司 名称由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更名为“ 兴业 全球人寿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司 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 2008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 ,公司名称由 “ 兴业全球 人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变更为“ 兴 业 全 球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 同时, 公 司 注 册 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趋 势投 资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兴 全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兴 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 分级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基金(LOF ) 、 兴全绿色投 资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兴 全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兴全 轻 资 产 投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1 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商业模式 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共 17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在北京、 深圳设有分公司, 并成 立了全资子公司 ——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 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 综合管理部、 财务室 、 监察稽核部、 运作保 障部、 基金 管理部、 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新三板投资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 究部、 交易室、 市场部 、 渠道部、 机构业务部 、 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 务中心, 随 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庄园芳女士, 董事 长,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 济师 。1992 年 9 月加入兴业证券, 历任交易业务部干部、 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交易业务部负 责人、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裁。 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公司董事长, 同时兼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兴业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兴证 (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郑 城 美 先 生 , 董事,1974 年 生 , 中 共党员 ,EMBA 。 曾 任 兴 业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南 平滨江 路营业 部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兼计 划 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维德先生 (Marc van Weede ) , 董事, 1965 年生, 荷兰国籍, 经 济学硕士。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 财务经理,麦 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 (Bastiaan Van Buuren ) , 董事, 1971 年生, 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 曾任荷兰国际集团 (ING ) 投资 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 人、 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 新加坡公司首 席执行官、 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 职务。现任 AEGON 资 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 马 特 曼 先 生 , 董事,1969 年 生 , 荷 兰 国 籍 , 硕 士 。 曾 任 荷 兰 Robeco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2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egon 投资管 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 总监、Aegon 银行财务总监、Aegon 荷 兰 风 险 与 资 本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职 务 。 现 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首 席财务官。





杨东先生 ,董 事兼 总经理,1970 年 生, 高级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福建兴业 证券公司 上海业 务部总 经理助理 ,证券 投资部 副总经理 兼上海 业务部 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 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欧阳辉先 生, 独立 董事,1962 年生 ,美 国国籍, 获美 国加州 大 学伯克利分 校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 曾任雷曼兄弟公司、 野村证 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 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 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 , 独 立董 事,1977 年 生, 法学 双学士, 具有 中国律 师 资格、英格 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 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亚太长城律 师 事务所律师,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周鹤松先 生, 独立 董事,1968 年生 ,工 商管理硕 士。 曾任日 本 学术振兴会 研究员,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 现任 DAC 财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建新先 生, 监事 ,1959 年生 ,高 级工 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江西财 经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 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陈育能女 士, 监事 ,1974 年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民航快 递 财务会计助 理经理,KPMG 助 理 经 理 , 新 加 坡 Prudential 担 保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 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 ,职 工监 事,1981 年 生,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毕马威 企 业咨询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 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 负责人, 德勤华永会计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3 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





李小天女士, 职工监事,1982 年生,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 《南方 日报》 、 《南 方都市报》 记者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 。 现任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 ,董 事兼 总经理,1970 年 生, 高级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福建兴业 证券公司 上海业 务部总 经理助理 ,证券 投资部 副总经理 兼上海 业务部 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 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冯晓莲女 士, 督察 长,1964 年 生, 中共 党员,高 级工 商管理 硕 士、高级经 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 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 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任兴业银行党办副科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 生, 副总 经理,1968 年生 ,中 共党员, 法学 学士。 历 任陕西团省 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海 凯业集团公司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市场部总监。 现任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 生, 副总 经理,1977 年生 ,理 学硕士。 历任 兴业全 球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助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现任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傅鹏博先 生, 副总经 理 ,1963 年生 ,经 济学 硕士。历 任上 海财经 大 学经济 管理系讲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4 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研究所首席策略师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总监 。 现任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 兴全社会责任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郑 文 惠 女 士 , 副总 经 理,1969 年生,EMBA 。 历 任 兴 业 证 券泉 州 营业 部 财 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交易 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助理,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至今) 、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30 日 起至今)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17 日起至今) 、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毛水荣先生 ,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5 人组成: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傅鹏博





兴业 全球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兼研 究部总 监、兴 全社会 责任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兼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5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业全 球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管 理部副总 监兼兴 全轻资 产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兴 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上 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6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7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8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9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0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风险管 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 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风险 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 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 面临的 各种风 险,包括 政策和 市场风 险, 管 理风险 和职业 道德风 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等相关制度。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1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 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 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财 务管理, 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 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 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 财务控 制制度 主要内容 有:公 司财务 核算实行 权责发 生制的 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 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 预算的 基础上 负责编制 并报告 公司总 经理,经 董事会 批准后 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2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 风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3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 的经营 理念, 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2015 年兴业银 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在国内外各种权 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 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 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最佳绿色银 行、 最佳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 普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 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 二)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4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95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3451. 64 亿元。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风 险控 制 必 须覆 盖 基金 托 管部 的 所 有处 室 和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 性 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 设立 独 立的 稽 核监 察 处 ,该 处 室保 持 高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各处 室 在 内部 组 织结 构 的设 计 上 要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 和 定 量相 结 合原 则 : 建立 完 备的 风 险管 理 指 标体 系 ,使 风 险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 墙 原 则: 托 管部 自 身 财务 与 基金 财 务严 格 分 开; 托 管业 务 日常 操 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部控 制 体 系同 所 处的 环 境相 适 应 ,以 合 理的 成 本实 现 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5 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审 慎 性 原 则。 内 控与 风 险 管理 必 须以 防 范风 险 , 审慎 经 营, 保 证托 管 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的 原则, 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 追 究 原则 。 各业 务 环 节都 应 有明 确 的责 任 人 ,并 按 规定 对 违反 制 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五)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6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秦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 、20398706 传真: (021)58368869 (2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目前 已开通工商银行直连、 农业银行 直连、 建设银 行直连、 招商银 行直连 、银联通 (工商 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 银行、 民生银行 、平安 银行、 邮储银行 、兴业 银行、 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 浦发银行、 南京银行、 金华银行、 浙商银行、 温州银行、 上海农商银 行) 、通 联支付 (工商 银行、农 业银行 、中国 银行、交 通银行 、建设 银行、中信 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 银行、 民生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上海 银行、 平安 银行) )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扬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


联系人: 秦杰


电话:021-20398888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9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4 日证监 许可 【2015】 1139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1139 号文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于 2015 年 9 月 7 至 9 月 8 日期间向全社 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02,416,128.67 份, 其中利息结 转基金份额共计 43.57 份,募集户数为 238 户。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0 七、基 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金 销售机 构为基 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销 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基金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1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 前述具 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2 购 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 本金 退还给投 资人。 因投资 人怠于 履 行该项 查询等 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受理了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 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申 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3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申请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3. 投 资 人 将 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0.6% 5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75% 30 日≤N <730 日 0.10% N≥730 日 0 注:N 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100%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4 等。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 )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5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 (1+0.3% )=1,994,017.95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 -1,994,017.95=5,982.05 元


申购份额=1,994,017.95/1.060=1,881,149.00 份


即: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 1,881,149.0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 日,其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10%=1,14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1,148.00=1,146,852.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 日的客户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支付 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7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8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 要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9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0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固 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 券(不得 转股)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本 基金也 可投资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概述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1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主要着眼点为: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 的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 调整,适 时合理 地利用 现有的企 业债券 等投资 工具,配 合套利 策略的 积极运用, 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 自上而下考虑 的因素是: 基 础利率、 债券收益率曲线、 市场波动、 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 性。 本基金采取目标久期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个券选 择策略、 回购套 利策略 、企业债 、公司 债、可 转债投资 策略、 积极套 利策略等, 构造债券组合。 2、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1 )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 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 气氛和未来利 率变动趋 势的判 断,深 入分析收 益率曲 线与资 金供求状 况,通 过适时 选用子弹、 杠铃、 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把握买卖时机, 如果预测 利率将上升, 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 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 则可以适当 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的目标久期策略将在保证流动性的同时寻求高收益。 (2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等不同债 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 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而且流动性 优良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 高估,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在基金资产流动性获得保证的同时取得 较高的总回报。 (3 )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在期限配置方面, 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 在 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 从不同期限的 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2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 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 为本基金实施骑乘收益曲线 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 主要基 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 率的债券, 并帮助找出因投资者偏好、 资金供求、 流动性、 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 价格偏离 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 益率曲 线可以 判断出定 价偏高 或偏低 的期限段, 从而 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 (5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进行放大策略 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 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 )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 (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可分离债的债券部分) 是获得较高 投资收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也是本基金在力争在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益时将采 取的主要投资策 略。 企业债券 类证券 与国债 之间的利 差曲线 受到经 济波动与 企业生 命周期 影响, 同时, 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 内外部 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 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 周期中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券类证券 的市场动态和影响债券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的众多因素, 稳健、 适时、 合理、 有效 地运用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态势的判断与企业的盈利性、 成长性评估债券的信用 风险, 本基金将在该风险评估基础上, 依据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以及 企业自身 发展与偿还能力的分析选择选择符合目标久期和资产配置需要的企业债券类证 券以期获得高于基准的收益。 (7 )可转债投资策略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3 本基金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 为体现 本基金较 低的风 险收益 特征,本 基金可 以主动 投资于纯 债收益 率为正 的可转债; 当所持某品种的可转债价格上涨、 纯债收益率为负时, 本基金将择机逐渐卖出该 可转债。 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 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 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 要求在 具体的 投资过程 中,应 采取更 为谨慎的 投资策 略。本 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9 )积极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 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无风险套 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 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 保证投 资组合 流动性的 前提下 ,积极 捕捉和把 握无风 险套利 机会。 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10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 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4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投 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家公司发 行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5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或 调整 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 点在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6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 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74,560,400.00 98.72 其中:债券


2,074,560,400.00 98.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7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14,534.74 0.48 8 其他资产 16,689,741.07 0.79 9 合计 2,101,364,675.81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2,766,000.00 58.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02,766,000.00 58.94 4 企业债券 134,517,200.00 6.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21,074,000.00 35.33 6 中期票据 16,203,200.00 0.79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74,560,400.00 101.65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00224 10 国开 24 10,000,000 947,100,000.00 46.41 2 120224 12 国开 24 1,500,000 145,860,000.00 7.15 3 011599735 15 澜沧江 SCP004 1,000,000 100,470,000.00 4.92 4 041555048 15 华谊 CP001 1,000,000 100,320,000.00 4.92 5 011699247 16 国电 SCP002 1,000,000 100,100,000.00 4.90 5 011699255 16 中粮 1,000,000 100,100,000.00 4.90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8 SCP001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4,846.61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361,326.66 5 应收申购款 313,567.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89,741.07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10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6 年 2 季度 1.30% 0.05% 0.36% 0.06% 0.94% -0.01% 2016 年上半年 3.26% 0.05% 1.62% 0.06% 1.64% -0.01% 2015 年度 3.10% 0.11% 2.75% 0.07% 0.35% 0.04%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起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6.46% 0.11% 4.81% 0.07% 1.65% 0.04%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0 注:2015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1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的固 定收益类 有价证 券,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使用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2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3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4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5 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 资金将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 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7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 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8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9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0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1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2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3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4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5 十七、 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 预期投资收益越高, 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系统性 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利率风险:对于债 券投资而言,利率 风 险 是 最 重 要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利 率 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债券价格的变化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 幅度的预期, 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此外, 利率的变化将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 险, 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利率变化是国家 货币政策的一种反映,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


2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经济周期风险:宏 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 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直接影 响债券发行人的支付本息的能力。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映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购买 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 险,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个别风险: 个 别 风 险 是 指 某 个 行 业 或 某 只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包括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1 、信用风险:指基金 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 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 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6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指 在 市 场 或 个券、 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 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指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作风险:由于运 营系统、网络系统、计 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 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 中的疏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道德风险:指业务 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 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 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当 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从而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 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7 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 的风险, 并 影响到整体 基金的投资收益。 2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其发行人 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 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 、本基金开放期可能 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 出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8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0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1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2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3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4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5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6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7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8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9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 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0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1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3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 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4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5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按 照该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上海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1 设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1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庄园芳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6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7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 券(不得 转股)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本 基金也 可投资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8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家公司发 行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9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0 6、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4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 基 金 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1 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2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3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 此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应 存 于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基 金托管 专户, 也称为 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 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2 )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实际情 况需要 ,为本 基金开立 资金清 算辅助 账户, 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 金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4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专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 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5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6 计算, 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 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7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对 于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持 有 人 , 每 季 度 或 每 月 通 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 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以方便投 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 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 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8 (二 )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提 供 实 时 在 线 客 服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与 基 金 经 理 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修 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 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基金净值、 短信对账单, 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的投 诉栏目、 书信、 电 子邮件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16 年 9 月 9 日,本基金刊登于《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 于 修 改兴 全稳 益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赎 回费计 入 基金 财 产比 例 的公告 2016-3-19 2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第 1 次) 2016-4-18 3 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6-4-29 4 关于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6-5-9 5 关于开通网上直销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6-5-11 6 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基金暂停接受十万元以上申购申请的公告 2016-6-15 7 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开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2016-6-21 8 旗下各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6-7-1 9 关于调整 “ 通联支付 ” 部 分银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2016-7-5 10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第 2 次) 2016-7-2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住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全 稳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0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全 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兴全 稳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兴全 稳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全 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