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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资源主题A(003624)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十月


I 创金合信资 源 主题 精 选 股 票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 、 本基 金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6 年 9 月 26 日 证监 许可 [2016 ]2202 号文 注册 募 集。 2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本 基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预 期风 险与预 期收益 率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4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 与 集中 持仓 、 发起式 运作 , 以 及与 投资 金融衍 生品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特定 投资标 的相 关 的 特定风 险 ; 证 券市场 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 量赎 回 或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管理风 险 、 运 作风险 和不 可抗力 风险 。 其 中,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指 本基金 与以 资源 主题 股票 为重点 投资 对象 的风险 , 与发起 式基 金运 作方式 相关 的基 金合 同提 前终止 风险 , 与 投资 金融 衍生品 相关 的基 差风 险、 盯市结 算风 险 、 第三方 风险 , 以及 本基 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品种 因信息 披露 不充 分而 可能 发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等。 本基 金的一 般风 险及 特有 风险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风 险揭示 ” 部 分 。 5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基 金投资 人有 可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其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的金 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年 。 但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发 起 认购, 并不 代表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或收 益的 任何 判断 、 预测 、 推 荐和 保证, 发起 资金也 并不 用 于对投 资人 投资 亏损 的补 偿, 投 资人 及发 起资 金认 购人均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三年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 续持有 ,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有 可能 赎回 认购 的本基 金份 额 。 另外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三年 后的 对应日 , 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二 亿元 的, 基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同时 不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因 此, 投资 人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 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6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 成 II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7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5 十六、风险揭示 ················································································································· 6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 务 ······························································································ 93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其查阅方 式 ············································································ 9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7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以及 《 创 金 合信 资 源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创 金合 信 资源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指《 创金 合信 资源 主题 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 创金 合信 资源 主题 精选股 票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创金合信 资源主题 精选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创金合信资 源主题精 选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4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 投 资人认 购 、 申 购基 金时 收 取前端 认购 费 、 前 端申 购 费, 但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53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不收 取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5、 发 起式 基金 : 指 按照 《运作 办法 》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条 件募 集、 募集 资金中 发起 资金不 低于 规定 金额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 年的 开放 式基金 56、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57、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资 金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情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 7 名成 员 ,其 中 1 名董 事长 ,3 名 董事,3 名独 立董 事。 刘学民 先生 , 董 事长 , 研 究生,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第 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 新 ( 北京 ) 节 水投 资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 深圳一 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一 创泓 宇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创金 合信 基金 7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佛 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 佛 山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 分 管 营运体 系。 刘红霞 女士 , 董 事, 本科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广 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 副 总经理 、 中 国建材集 团下属 北新 家居/ 易好家电 器连锁 有限 公司 人力资源 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事 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 深 圳市 透镜科 技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第 一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第 一创 业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深 圳聚 创文 化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一 创泓 宇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一 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市 一创 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珠海 一创 荣晟影 视文 化产 业投 资基 金企业 ( 有限 合伙 ) ——深圳聚 创文 化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派代表 ) , 深圳 聚创 文化 演艺产 业基 金合 伙企 业 ( 有限合 伙) —— 深圳聚 创文 化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派代 表)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杨豫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 京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经理、 红牛维 他命饮 料有限公司 财务总 监、ALJ (中国)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吉通网 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奥 瑞金 包装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国 籍: 中国 。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 ; 1975 年 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总 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劳 动经 济系 教师 ,北 京市西 城区 委 8 办公室 干部 、副 总主 任, 北京市 委办 公厅 副处 长, 北京市 政府 休改 办调 研处 、研究 室处 长 , 建设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房 地产业 务部 总经 理、 海南 代表处 主任 、 海 南建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总裁 助理 、 总裁办 主任 兼基金 部总 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限 公司 总 裁 助理兼 总裁 办主 任, 中润 经济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 党委 委员 、 党 委书记 ,名 誉董 事长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 监事 基本 情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 博 士, 国 籍: 美 国。 历任 华北 电力 设计院 (北 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 ,ABB Inc. 项目 经理 、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人、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贾崇宝 先生 ,职 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2005 年 9 月 加入招 商信 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从 事合规 管理 工作 ;2011 年 9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历任 稽核 部稽核 经理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运 营经 理;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综合部 总监 助 理、职 工监 事。 3 、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分管 监察 稽核。 黄先智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分 管产 品、交 易及 机构 销售 业务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总 经理 , 学士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分管 市场体 系。


9 张雪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圳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分管 私募 创新业 务和 养老 金业 务。 4 、 本基 金拟 任基金 经理 李游先 生,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金 融金 硕士 , 曾 任职 于五矿 期货 有限 公司 、 华 创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 现任 基金 经理 。 5 、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资管 投资 部副总 监兼 研究 部副 总监 。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薛静女 士 , 创 金合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业 务部 总监 兼固 定 收益部 副总 监。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额 ; (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10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 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11 (7 )依 法接 受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12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 其固 有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13 (5 )拒 绝、 干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 损同 行,以 抬高 自 己; (10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金 管理 人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14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 当性 原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 则 。 2 、 风险 管理 体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公司建 立四级风险管 理体系,第 一层级为董事 会下设的风 控与审计委员 会,第二层 级 为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第三 层级 为监 察稽 核部, 第四 层级 为各业 务或职能部门,采取 “自上而下 ” 和“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理念,即 “自上而下 ”风险管 理 政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 自 下 而上 ” 的风 险汇 报与 处置 。 各层级 分工 明确 ,职 责如 下: (1 )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负 责对客 户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进 行研 究、 评估 、 决 策, 督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 )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负 责对公 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 ) 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 监 督检查 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 产与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15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控 制 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 各自 范围 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 内部 控制 制度综 述 (1 )内 部控 制大纲 内部控 制大纲是公司 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目 标是 保证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产委 托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实现 公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 维 护股东 权益 ,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直 诚信 , 廉 洁自 律, 勤 勉尽 责; 保护 公司 声誉。 公司 实行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确立加 强内 部控 制的 指导 思想, 营造 有利 于加 强内 部控制 的文 化氛 围, 健全 公司治 理结 构 , 完善公 司组 织体 系 ,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 建立 层次 分明 的制度 体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 险控 制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政规章、行业 自律规范和 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建 立有效 的基 金 管 理和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风险 控制 机制 , 将 各种 风险严 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实 现业 务稳 健、 持 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控 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 公司的 良好 形象 。 针 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包括 治理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 德和 法 律风险、投资与交 易风险 、注册登记与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 等,分别 制 定 相应的风险防 范措施 ,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度 和业 务流 程。 (3 )监 察稽 核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督察 长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 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 公会的日常 办 事机构 。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 权、 独立 的报 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 具体负 责审 查稽 16 核公司 各项 制度 制定 、 运 行的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公司 信息 披露 的统 筹工 作; 负责 公司 反 洗钱的 管理 工作 ; 负 责公 司、 基 金及 其它 资产 管理 运作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调 查处理 公司 、 员 工的违 法违 规事 件; 负责 员工的 离任 审计 、协 调外 部审计 事宜 等。 (4 )内 部会 计制度 建立了 基金会计的工 作制度及相 应的操作控制 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 相 互制约 原则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及 与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 相互 核查监 督机 制 ; 为了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基 金清 算;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监督 和考核 制度 ;为 了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 散失和 泄密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4 、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 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 完 善内 控制 度。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 )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 控 机制 。 公 司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 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 ) 建 立内 部监 控系 统 。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管 理系 统 、 风 险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 不 定期 的业 务 、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培训 。 公司 制 定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员工 提 17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 基金 管理 人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维护、维 持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经营 管 理层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将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 拥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术 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 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58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 内 地《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19 (二)基金托管人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20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21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三)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551924 电话:400-868-0666 联系人 :龙 小伟 网站:www.cjhxfund.com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具 体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 :吴 东海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9 月26 日 证监许 可 [2016 ]2202 号 文注册 。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4 、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 所收 取费 用的 差异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在 投资人 认购 、 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前端 认购 费、 前端 申购费 ,但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 A 类基金 份额 ; 不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不同 ,本 基金不 同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总 数 投资人在 认购/ 申 购基金 份 额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份 额 类别。本 基金不 同基金 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增 加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停 止某 类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或 对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且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三)募集对象


25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1000 万份 ,不 设募 集上限 。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 认购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 公 告 。 2 、 认购 程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时投 资者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等内 容详 见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 认购 方式 及确认 (1 )本 基金 认购采 用 “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2 ) 投资 者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内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3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投 资者 认购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 )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6 )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6 、 认购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 机 构认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见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 各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七)基金认购费用


26 1 、 认购 费率 (1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100 万元 ( 不含 )以下 1.20%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不 含) 0.6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不 含) 0.20% 500 万元 (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2 )投 资人 重复认 购, 须 按每笔 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3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各 销售 机构销 售的 份 额类别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 2 、 基金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 采用 “ 金额 认购 ”方 式。 1 ) 当认 购费 用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2 ) 当认 购费 用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按截 位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第 三位 以后 部分 舍去 归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不 属于基 金 财 产 。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 为 1.20% , 27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利 息 5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 +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98,814.23/1.00 =98,814.23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8,814.23 +50.00 =98,864.23 份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假设 募集 期间 产生 利息 50.00 元, 加 上认 购款 项在 认购 期间获 得的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可 得 到 98,864.23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 (3 )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采用 “ 金额 认购 ” 方式, 投资 者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 计算方 式 与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方式 相同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 假定 该笔 认购 资 金在认 购 期间产 生利 息 50 元, 对应 认购费 率 为 0% ,则 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 )=100,000.00 元 认购份 额 = (100,000.00+50 )/1.00 =100,050.00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50.00 元, 加上认 购款 项在 认购 期间 获得的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可得 到 100,05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1000 万份 ,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人民 币 ( 其中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金额 合计 不少 于 1000 万 元,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 认购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 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的 ,《 基金 合同》 自 动终止 , 同 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金 合同 期限 。 若 届时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上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补 充时 , 则本基 金可 以参照 届时 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满 3 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 《 基金 合同 》 等, 并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 申购 、赎 回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某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30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购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下 同),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见 相关公 告。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31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赎回 份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份 额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 份。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 金转 换、 转托 管等) 导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 其 中,A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并 不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C 类 基金份 额对 持 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持 有期 大于 或等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由 赎回 基金 的投资 者 承 担 。 2 、 申购 费率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时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元 ( 不含 )以下 1.50%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不 含) 0.8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不 含) 0.30% 500 万元 ( 含) 以上 固定费 率 1,000 元/ 笔 (2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 申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3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3 、 赎回 费率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 (不 含) 以下 1.50%


32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75% 30 日( 含) -180 日( 不 含) 0.50% 180 日 (含 )-365 日 ( 不含) 0.25% 365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 不含 ) 的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有期 在 30 日以 上(含 )且 少 于 90 日 ( 不含 ) 的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 90 日以 上 (含 ) 且少 于 180 日 (不 含 ) 的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180 日 以上 (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收取 赎回 费 用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30 日( 不含 )以下 0.50% 30 日( 含)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 不含 )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 费率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6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 申购 和赎 回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申购 当日该类 33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本基 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单 独设 置 基金代 码 ,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 购涉 及金额 、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该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费用 、 赎 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1 )投 资者 选择 A 类 基金 份额时 1 ) 当申 购费 用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2 ) 当申 购费 用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资 者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100 元 ,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100 =88,758.71 份 即,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100 元 ,可得 到 88,758.7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 选择 C 类基 金 份额时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C 类 份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可 得到 96,153.85 份 C 类 基 金份额 。 3 、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 率


3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举例说 明: 1 、 某投 资者 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365 日 后 决定赎 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32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1320 =11,320.00 元 即, 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基础 份 额 365 日后 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32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1,320.00 元。 2 、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25 日,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 0.50% ,假 设 赎回当 日 C 类 份额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1.0160× 0.5%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1.0160 -50.80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在持 有 25 日后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09.2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 本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业务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 内为 投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 者人 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 资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 、 登记 机构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对 上述 登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35 6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36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37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其他 1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 当技 术条 件成 熟,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 或 者安 排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 类基 金份额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申 购和 赎回 , 或 者在 符合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前 提下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转让 、 过 户、质 押等 业务 ,届 时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3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精选 的资 源主题 股票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次级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金融衍 生品 (包括权 证、 股指期 货等 )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80% —95% ;其中 , 本基金投 资于资 源主题 股 票的比 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9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将 持有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 框架 , 基 金管 理人基 于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方法 , 综 合宏 观数据 、 经 济政 策、 货币 政策、 市场 估值 等因 素, 形成各 资产 类别 预期收 益与 预期 风险 的判 断, 并 进而 确定 股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资 产类 别 的配置 比例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资 源主 题股票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资 源主 题股 票指依 据 《申 银万国 行业 分类标 准 》 界 定的二 级行 业分类 , 归 属于石 油开 采、 煤炭 开采 、 其他 采掘、 采掘 服务、 石油化 工、 工业 金属、 黄 金、 稀 有金 属和 金融非 金属 新材 料等 二级 行业的 股票 。 本基金 将主 要根 据申 万行 业分类 方法 , 判断股 票是 否属于 资源 主题 。 如 《 申 银万国 行业 39 分类标 准》 对行 业分 类标 准及方 法进 行调 整或 变更 行业分 类方 法,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且不影 响基 金份 额人 持有 利益的 前提 下 ,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变更 后的 《 申 银万国 行业 分类 标准 》 , 对 资源主 题股 票的 内容 范围 进行更 新; 如 《申 银万 国行 业分类 标准 》 的维护 机构 停止 维护 该行 业分类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更适 当的 资源 主题 股票 划分标 准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资源 主题 股票 的界 定依据 和内 容范 围进 行变 更或调 整 。 以上 事项均 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就 相 关变更 事项 进行 公告。 (2 )行 业配 置策略 根据资 源主 题类 上市 公司 提供的 产品 的性 质差 异 , 资 源主题 股票 可划 分到 不同 的细分 子 行业。 本基 金将 主要 采取 “ 自上而 下” 的分 析逻 辑, 综 合考虑 全球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府 政策、 资源稀 缺性 、 市 场需 求趋 势和行 业内 部竞 争态 势等 因素, 在资 源主 题内 部的 各细分 子行 业之 间进行 细分 行业 配置 。 (3 )个 股选 择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以下 因素 对资 源主题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进行 综 合评估 。在 此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精选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 1 ) 资源 禀赋 与资源 储 备 增 长潜力 资源禀 赋与 扩张 潜力 影响 资源主 题上 市公 司的 长期 盈利能 力 。 本 基金 将动 态分 析上市 公 司资源 储量 、 品质状 况及 资源储 备增 长潜 力, 重点 投资资 源储 量较 大、 品质 较高且 预期 具 备 较大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2 ) 管理 能力 与研发 能力 优秀的 管理 能力 将提 升公 司的长 期投 资价 值, 公司 研发能 力影 响公 司的 长期 竞争力 。 本 基金将 对上 市公 司的 深入 分析, 重点 投资 满足 生产 业务流 程科 学、 规范 , 重 视成本 管理 , 质 量控制 体系 完善 , 能 不断 对生产 技术 和生 产工 艺进 行改进 、 生 产效 率和 资源 利用率 较高 的条 件的上 市公 司。 3 ) 成长 潜力 、盈利 能力 与 财务结 构 本基金 将 对 上市 公司 的商 业模式 、 竞 争优 势和 财务 结构等 方面 深入 分析 , 重 点投资 商业 模式清 晰、 成本 或其 他竞 争优势 明显 、 成 长持 续性 更强、 资产 负债 结构 相对 合理, 财务 风险 较小的 上市 公司 。 (4 )估 值水 平分析 在精选 资源 主题 股票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备 选股票 进行 估值 分析 , 采 用的估 值方 法包括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模 型 (FCFF 、FCFE ) 、 股 利 贴现模 型 (DDM ) 、 市 盈 率法 (P/E )、 市 净率 法(P/B ) 等。 通过 估值 水平分 析, 基金管理 人将 发掘出 价值被 低估或 估值 合理的 股票。 (5 )股 票组 合的构 建与 调 整


40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各细 分子 行业的 综合 分析 , 确 定各 细分子 行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 各细 分子行 业中 , 本 基金 将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有 吸引 力的 上市 公司 进行投 资。 当各 细分子 行业 与上 市公 司的 基本面 、 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较 大变 化时 , 本 基金 将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行 调整 。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券 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管 理。 在类 属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化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 确定类 属 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 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 以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变 化趋势 、 货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实 施积 极主 动 的债券 投资 管理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化投 资策 略,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密 跟踪 研究 发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5 、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投 资 策略指 本基 金在 平均 久期 配置策 略与 期 限 结构 配置 策略基 础上 , 运用 数量 化或 定性分 析方 法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 自 下而 上投 资策略 指 本 基金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6 、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策略 (1 )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主 要选 择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以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或降低 建仓 或调 仓过 程中 的冲击 成 本 等 。 (2 )权 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 出情 况,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7 、 其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41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 —95% 。 其 中,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源 主 题股票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9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将持有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42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 止行 为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变 更的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43 变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 则; (3 )国 内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证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 等因 素分 析。 2 、 投资 管理 程序 (1 )备 选库 的形成 与维 护 对于股 票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 个股 基本 面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 基金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 对于债 券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基金 债 券 投资备 选库 。 (2 )资 产配 置会议 基金管 理定 期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讨论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以及 投资 标的 配置 , 形成 资产 配置决 议。 (3 )构 建投 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室 发出 交易指 令 。 交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5 )投 资组 合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内 地资 源指 数收 益率 ×90% +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10% 中证内 地资 源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样本 股不超 过 50 只, 由中 证 800 指数 中 44 属于综 合性 油气 企业 行业 、 油气 的勘 探与 生产 行业 、 煤炭 与消 费用 燃料 行业 、 铝行 业、 黄金 行业、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行 业 和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行业 等中证 四级 行业 , 且 规模 和流动 性较 好的 公司构 成 。 根 据其编 制方 案, 中证 内地 资源指 数具 有一定 市场 覆盖 度, 较好 反应了 沪深 两 市 资源主 题类上 市公司 股价 的整体 表现。 “人 民币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活 期金 融机 构人民 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 率。 本基 金参 考预 期的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设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权 重。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或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率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 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4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6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和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约 定。 (3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7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 有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开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30%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8 位 ,小 数点 后 第 9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48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49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 抗力 , 或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机 构及 存 款银 行 等 第三 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50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费 用不 同, 不同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或将 不同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51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期 货交 易 费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划 费用 ; 9 、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53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仅 就 C 类 基金份 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 本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0% 的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 登记 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4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绩 进行 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56 1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57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中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 止《 基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百分 58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27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小数 点后 的精 确位数 ; (28 )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 别,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 (29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59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 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 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3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0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运作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集 中持 仓风 险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 为行业及个股层面精 选的 资源 主 题 股 票 , 基 金 的投 资集 中 度 较 高。 当 资源 主题 股票 整体 表现较 差时 , 本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可 能会 低于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非 资 源主题 股票 的基 金。 2 、 与发 起式 基金运 作方 式 相关的 基金 合同 提前 终止 风险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存在着 基金 合同 提前终 止的 风险 。 3 、 与金 融衍 生品投 资相 关 的特定 风险 (1 )基 差风 险 指金融 衍生 品的 合约 价格 与标的 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及大小 不一 致而 承受 的风 险。 因存 在 基差风 险, 在进 行金 融衍 生品合 约展 期的 过程 中,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基差 异常 变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2 )盯 市结 算风险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采取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 对 应的 保证 金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对 资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如出 现极端 行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方 向波 动导 致保 证金 不足 , 在 无法 及 时补足 保证 金的 情形 下, 保证金 账户 将被 强制 平仓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3 )第 三方 风险 1 ) 对手 方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合 约, 会尽力 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险 控制 能力强 的经 纪商 , 但 不能 杜绝因 所选 择的 经纪 商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 违 规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另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 行交 易,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61 交易对 手违 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险 。 2 )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资产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进行 结算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公司 会员 单位 , 或该 会员 单位下 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相关 交易 场所 对该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 行平仓 时 ,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相关交 易保 证金 头寸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 遭受损 失。 4 、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于 该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不公开 各类 材料 (包 括招 募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等) , 外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券 进行 外 部评级 , 可 能会 降低 市场 对 这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 影 响这类 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另一方 面,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 券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且各 类材料 不公 开 发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 面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或 损失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 影 响 。 4 、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62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 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 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 操作 风险 。指 相关 当事 人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 等。 此外,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 技术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各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可抗力风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63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64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5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及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收 益;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 申请 赎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67 8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不少 于 3 年;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5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 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68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69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 金在 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70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71 1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7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或除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以 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规则 ; 7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2 8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增 加或 减少 份额类 别,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9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3 5 ) 会务 常设 联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 出席 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 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74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75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76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77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剩 余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8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79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1 号 注册资 本:1.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 :王 晶晶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80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股票 ) 、 债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次级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金融 衍生品 (包 括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 —95% ; 其 中 , 本基金 投 资于资源 主题 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9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将 持有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 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80% —95% 。 其中 ,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源主 题 股票的 比 例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 归属于资 源主 题的股 票清 单提供给 基金 81 托管人 , 托管 人依 据管 理人 提供的 股票 清单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资源 主题 股票 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b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将 持有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c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d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f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g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l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o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ii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iii ) 在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82 iv )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v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P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q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 资; 4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83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84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85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86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 基金 证券 账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基 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87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 其他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各 类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该计 算 日基金 份 额 总份 额 后的 数 值。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30%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8 位 ,小 数点后 第 9 位 88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 基金 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 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 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约定 。 c )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89 2 ) 处于 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d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e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 如有 充 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 金的损 失 ,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9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 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 定期 报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91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尽 92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托管 协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3 二 十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信息 查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 IVR 自动 语音、 网站 信息 等方 式向 客户提 供自 助信 息查 询服 务。 查 询信 息包括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 动语 音或 转人 工座 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基 金管理 人信 息和 基金 信息 , 基金持 有 人还可 以查 询基 金账 户信 息和交 易记 录。 (二) 信息 咨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 金 咨询 服务。 (三) 投诉 处理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 各类 讲座 、推 介会 、座谈 会和 巡回 路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 基金 经理 座谈 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94 传真:0755-23838333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95 二 十 一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96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97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的 文件 ; (二) 《 创 金合 信 资 源主 题精选 股票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创 金合 信 资 源主 题精选 股票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