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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货币A(519509)

浦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6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 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6 年09 月09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文 (更新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4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 年3 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 货币 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将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6 年09 月0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6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41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3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8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4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2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由浦银安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浦银安盛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8 月16 日颁布、 同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投资于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6. 会员单 位: 指由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的具有 开 放式基金 代销 资格, 经 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7.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中 28.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 29.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 记机 构:指 办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 构。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浦 银安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浦银安盛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 规则》: 指《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 45.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同 一基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 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 证券账 户: 指投资 者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开立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该证券账户 50.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销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 持续 销售和 服 务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 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 基金根据 投资 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数量 等的不 同 ,分别 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不同类别的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3. 摊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4.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 按照 相关法 规 计算的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55.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6.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票据 投资收 益 、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 约 59.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见 、 无法 克服 、无 法避免 且 在 基金 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浦发 银行” )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 )持有 39%的股权;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国盛 ” )持有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 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招商 银行总行 公司银 行部总 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 。2016 年 6 月起兼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董事。 自 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2013 年12 月起兼任本 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 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 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 自 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郁蓓华女士, 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 汪素南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 高级工程师、 国际注册内审 师 。1996 年10 月加盟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历 任发展研究部、 电脑部 、 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 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 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年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 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 上海联 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 公司、MSN ( 中国)有 限公司 、南通 联亚药业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 独立董事。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 授、 院长,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 自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职工 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 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康佳燕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在基金会计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从事基金估值、债券交易、 固定 收益投资工作。2013 年12 月起在专户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6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 经理吕 栋先生 ,复旦大 学理学 学士、 麻省理工 大学- 斯隆商 学院金 融学硕士学位。2006 年8 月到2010 年6 月, 先后在瑞银集团 (UBS ) 旗下 Dillon Read 对冲基金及瑞银集团(UBS)固定收益部任分析员, 承担相对价值交易策略、 资产抵押证券等数量化模型的研发工作。2011 年 6 月,加盟花旗集团(香港) 任投资银行部分析员, 承担新债定价、 公司基本面 分析和债务结构分析工作。 2011 年 11 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专户投资经理助理。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2 月, 担任公司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至2015 年2 月, 兼任本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至2015 年2 月, 任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吕栋先生拥有 8 年金融行业工作经验。 历任基金经理 蒋文玲女士,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 5 月至 2009 年 9 月,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09 年 10 月至 2012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4 年 10 月,在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风控研 究员工作并兼任交易员。 2012 年 10 月加盟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工作。2012 年 11 月30 日至 2014 年1 月, 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文玲 女士拥有7 年证券从业经 历。 蒋文玲女士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2006 年 3 月至2008 年5 月, 在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2008 年6 月至2009 年6 月, 在上海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公司, 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 究员。2011 年6 月至 2012 年6 月, 担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兼任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5 月, 兼任本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自2013 年5 月至2016 年8 月, 兼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2016 年8 月, 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兼任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拥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 验。 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 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及浦银 安盛中证 锐联基 本面 4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并 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 本公司 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5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 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浦银安盛幸福回 报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 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 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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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6 (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7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 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8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 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 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9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 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0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 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 基 金管理 人 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 合规 风控 部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 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 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负直接 责任; 2、管理 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 各 个 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导 。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 合 规风控 部 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 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1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 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3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 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行长。1958 年出生,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4 月至 1984 年5 月,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5 月至2005 年 11 月, 任 职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 等单位。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 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 行长。1999 年1 月至 2004 年4 月, 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 经理。2005 年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 年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中信银 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8 月至2006 年7 月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 副行长, 党组成员, 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 党组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4 书记, 郑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半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 8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产 品、信 托产品、 企业年 金、股 权基金、QDII 等其 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5.35 万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 总行建 立了风 险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全行的风 险控制 和风险 防范工 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5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 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 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1001A


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 翟秋平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咨询电话:4008 -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29 客服电话:4008 -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0 网址:www.hysec.com (19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22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3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户服务热线: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1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2 网址:www.tebon.com.cn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3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4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 网址:www.qianjing.com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6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 栋201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4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zszq.com.cn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5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m.leadfund.com.cn ,admin.leadfund.com.cn (5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6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5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56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03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5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5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6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8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62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63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6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519509)和 B 类份额 (基金代码:519510) 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 证基金通” 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39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振波 五、其他服 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0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 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1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分 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 对投资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 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 费用并分 别公布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09,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10,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9 月15 日起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增加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 码519516 ) , 该类份额仅能通过特定的销售渠道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 务, 该类份 额不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 即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持有的 E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 其余业务规 则及基金费率与浦银安盛货币A 的 业务规则相同。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类别 首次认/ 申 购最低金额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额 每笔赎回 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 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 服务 费 A类 0.01 元 (直 0.01元 0份 0份 0.25%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2 销柜台为1 万元) B类 5,000,000 元 100,000元 0份 5,000,000份 0.01% E类 0.01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E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B 类 或是 E 类 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3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浦银安盛 货币市 场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0]1479 号文批准, 于 2011 年2 月2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 2011 年3 月 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62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 算 , 本 息 合 计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浦 银 安 盛 货 币 市 场 A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2,574,555,555.18 份,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证券投资基金为 1,199,852,060.84 份 ,共计 3,774,407,616.0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基金管理 人 的基 金从业 人员认购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总额浦 银安盛 货币市 场 A 证券 投资基金 为1,000.45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证券 投资基金为 0.00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共计 1,000.45 份 (含募集 期 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3%。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4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货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 本基金于 2011 年 03 月 09 日得到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2011 年3 月24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5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场外 申购与赎 回场所 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 告。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6 (一)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 和E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0.01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 万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 元,B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500 万元 ,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 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三)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的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四) 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渠道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时,A 类基金份额 首 次 最低申购金额 0.01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0 万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 (五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 (六)本基金 不设 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 (七 )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 申购、 赎回需 遵守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场 内业务 有关规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7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 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售机构 于 T+7 日内划 往赎回投资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8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1:某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100,000 份, 赎回的 10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50 元,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000+50=100,050(元)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50,000 份,赎回的 5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3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00-30=49,970 (元) 3、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将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悉数折为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 并加上 有效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之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49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 账户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0 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 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1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 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 可进行转换的基金、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上 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均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基金在以下代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交通银行、 上海银行、 浦发 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 银行、 宁波银行、 数米 基金销售、 长量基金销 售、 好买基 金销售、 和讯 信息科技 、 海通证券、 银河证券、 国泰君安、 爱建证券、 平安证券、 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德邦证券、天天基金、凯石财富、上海联泰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2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 记 的 行 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 的,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 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公 司电子 直销渠 道-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借记卡 、 中国农 业银行 金穗借 记卡 、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 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 交通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 及代销 渠道-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 上海 银行、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宁波银 行、 中信证 券 、 天相投顾、 长量基 金销售 、 上海证券、 好 买基金销售 、 银河证券 、 数米基金 销售、天天基金销 售、 众升财富、同花顺基金、北京增财基金 、和讯信息科技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华 泰证券、 东北证券、 广 州证券 、 海通证券、 招 商证券 、 中 泰证券、 中山证券、 爱建证券、 平安证券、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西部、 中信建投、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3 德邦证券、 北京恒天明 泽、 钱景财富、 广发证 券、 一路财富、 宜投基 金、 上海汇 付金融、 利得基金、 盈 米财富、 凯石财富、 诺 亚正行 陆金所资管、 乐 融多源、 众 禄金融、 富济财富、 奕 丰金融、 上海联泰、 新 兰德、 中证金牛、 创金 启富 均已开 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以上各渠道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以各渠道业务规 则约定为准。 未来如有新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4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 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的 基础上,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对短期利率变动 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 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 等因素的跟踪分析, 预测政府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 预 测金融市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结合宏观经济 研究 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 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将 上升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在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将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5 2、 类属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 供求、 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 挖掘不同类别 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 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 投资收益。 3、信用分析策略 为力 求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对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等 信用债券 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 评级结果; ②第三方担保情况; ③基于 基金管理人自有 基本财务模型的 内部评价。 基本财务 模 型 在 信 用 评 价 方 面 主 要 作 用 在 于 通 过 对 部 分 关 键 的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判 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 级与利率水平。 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 负债、 经营活动 现金流/总负 债。其中 资产负 债率、 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 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 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套利操作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 跨市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两 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 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二,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 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 的情况。 本 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 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 合 理 收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6 6、相对价值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 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 一方面, 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 另一方面, 通过对债 券等级、 债券息票率、 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 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以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 变现能 力。 例 如,对 N 天期回 购协 议可每天 进行等 量配置 ,而提高配 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8、波动性交易策略 把握资金供求的阶段变化 ,利用关键市场时机(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 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7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 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分析研究以及各类投资策略有效 性研究,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 应用各种投资策略, 制定具体的投 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 构 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 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应用固定收益团队内部研究及风险管理部的风险指标衡量密切跟 踪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 另一 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 ) 对投资 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七、投资限制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8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 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 券及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除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59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除第(9)、(10) 和(11) 项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 化后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与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进行交 易, 通过交 易 上的安排 人为 降低投 资 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 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1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 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 债券 的 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 到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 央 银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2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619,130,187.84 54.00 其中:债券 619,130,187.84 54.0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7,300,855.95 17.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0,554,354.13 26.21 4 其他各项资产 29,650,131.09 2.59 5 合计 1,146,635,529.0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6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报告期 内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占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3 资产净值 比例的 简单平 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4 月25 日 35.27 巨额赎回 1 个工作日 2 2016 年4 月26 日 35.44 巨额赎回 1 个工作日 3 2016 年4 月27 日 35.07 巨额赎回 1 个工作日 4 2016 年4 月28 日 22.17 巨额赎回 1 个工作日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8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 金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未超过 120 天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约 定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 不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0.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0.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1.37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24.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72 - 5 180天(含) —397天(含) 10.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7.56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942,456.53 17.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42,456.53 17.4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0,171,800.03 25.3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29,015,931.28 11.27 8 其他 - - 9 合计 619,130,187.84 54.0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19,672,802.00 1.72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5 (张) 值比例(%) 1 150215 15 国开15 500,000 50,002,273.03 4.37 2 011556003 15 中交建SCP003 500,000 49,982,774.32 4.37 3 111691519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CD017 500,000 49,700,059.18 4.34 4 111693524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CD063 500,000 49,404,223.78 4.32 5 041556044 15 中燃投资CP001 400,000 40,173,721.28 3.51 6 041559075 15 福州城投CP002 400,000 40,134,088.03 3.51 7 150318 15 进出18 400,000 40,041,423.26 3.50 8 071633003 16 华融证券CP003 400,000 39,994,607.63 3.49 9 041676003 16 杭州城建CP002 400,000 39,973,661.90 3.49 10 160204 16 国开04 400,000 39,941,439.60 3.49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1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7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57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6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但未发生其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 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不 存在本期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7,929,393.70 4 应收申购款 21,720,737.3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9,650,131.09 十二、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1/01-2016/06/30 1.2667% 0.0051% 0.1742% 0.0000% 1.0925% 0.0051%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7 2015/01/01-2015/12/31 3.4819% 0.0081% 0.3506% 0.0000% 3.1259% 0.0081% 2014/01/01-2014/12/31 4.8160% 0.0081% 0.3506% 0.0000% 4.4654% 0.0081% 2013/01/01-2013/12/31 4.1939% 0.0042% 0.3506% 0.0000% 3.8433%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6171% 0.0069% 0.4210% 0.0002% 3.1961% 0.0067% 2011/03/09-2011/12/31 2.8902% 0.0049% 0.3855% 0.0001% 2.5047% 0.0048% 2011/03/09-2016/06/30 22.0422% 0.0068% 2.0646% 0.0002% 19.9776% 0.006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1/01-2016/06/30 1.3874% 0.0051% 0.1742% 0.0000% 1.2132%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7312% 0.0081% 0.3506% 0.0000% 3.3752% 0.0081% 2014/01/01-2014/12/31 5.0670% 0.0081% 0.3506% 0.0000% 4.7164% 0.0081% 2013/01/01-2013/12/31 4.4430% 0.0042% 0.3506% 0.0000% 4.0924%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8657% 0.0069% 0.4210% 0.0002% 3.4447% 0.0067% 2011/03/09-2011/12/31 3.0928% 0.0049% 0.3855% 0.0001% 2.7073% 0.0048% 2011/03/09-2016/06/30 23.6105% 0.0068% 2.0646% 0.0002% 21.5459% 0.006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E: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8 ④ 2016/01/01-2016/06/30 1.2664% 0.0051% 0.1742% 0.0000% 1.0922% 0.0051% 2015/01/01-2015/12/31 3.4728% 0.0081% 0.3506% 0.0000% 3.1222 % 0.0081% 2014/09/15-2014/12/31 1.3134% 0.0083% 0.1027% 0 1.2107% 0.0083% 2014/09/15-2016/06/30 6.1617% 0.0076% 0.6296% 0.0000% 5.5321% 0.007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2011 年3 月9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69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2011 年3 月9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0 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E: 2014 年9 月15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1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3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整 组合,其 中,对 于偏离 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4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 现 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截位。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 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精 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 小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5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基金 合同 当事人 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 任方 对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因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 同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6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责任 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计 算错 误,给 基 金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7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79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且不 适用基 金 份额的自 动升降 级机制 。 三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之 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0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支付。 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 同类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2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可 以更换 ,并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5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 某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已实 现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发售在 外的总 份额包 括截至上 一工作 日(包 括节假 日)未结转份额。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Σ 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采用舍尾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 于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6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 本基 金应至 少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披露 开放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5、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7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8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89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0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 主要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 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 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 即 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 本基金也要进行 证券买卖。 市场的流动性 是变化的, 不同时间段、 不同的 证券, 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 如果市场流动性较 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 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 当发 生巨额 申购时 ,本基金 由于不 能顺利 买进,使 得本基 金的持 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 影响本基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1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 当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市 场流动 性较差 , 本基金 为了兑 现持有 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 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 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2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 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销售服 务费率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和该费率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的 收 费方式 或调低 销售服 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5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 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7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8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99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但安 全不具 有托管 人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一 定盈利 或保证最低收益之含义;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0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1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 代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和该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2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收费 方式或 调低 销 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3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 结果。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4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 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5 ⑤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6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7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以 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8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 、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09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0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 2.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 徐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肆佰陆拾柒亿捌仟柒百叁拾万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2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 (010)65550832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3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4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 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i、j、k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5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 通过交 易上的安 排人为 降低投 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收到变更后的名单。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6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7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在履行了 前述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 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与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如指令未生效, 应当拒绝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不因执行 该指令而承担责任。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8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19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基金备付金 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从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0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本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 金投资 定期存 款、通知 存款、 协议存 款等业务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办 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共同全程办理。 2、投资 银行存 款应由 基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协议 ,开立 的存款 账户名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1 称和预留印鉴与基金托管专户一致。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非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2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将计算结果加密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 年化收益率。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3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 交易确认、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 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 基金 份额净值、 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等。 3、微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浦银 安盛基 金”或“浦银安盛微理财” ) ,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 如通过 “浦银安盛微理财” 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 (仅限电子直销投 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5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账户查询” 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 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 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 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 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 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 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3 月 10 日至2016 年9 月9 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名称 公告类型 披露方式 披露时间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10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17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22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于清明节假期前两个工作日 暂停 A 类及 B 类份额的申购、 定 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29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30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30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3-30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7 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3-30 关于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 在浦发银行开通基金 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05 关于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在交通银行开通基金定 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05 关于新增中信银行为浦银安盛睿 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07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20 浦银安盛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正文更新(2016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4-21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摘要更新(2016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2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26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于劳动节假期前两个工作日 暂停 A 类及 B 类份额 的申购、 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4-27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市活动的公告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5-12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8 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5-12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投业务和基金转 换业务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5-31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于端午假期前两个工作日暂 停 A 类及 B 类份额的 申购、定 投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6-0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6-1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电子直销平台通联支付渠道新增 招商银行卡和交通银行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6-1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银行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和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6-30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7-21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7-22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29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业 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7-22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 万宏源及申万宏源西部开通基金 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7-2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 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8-03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6-08-29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8-2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德邦证券为代 销机构 并开通基金定投及基金 转换业务和参加申 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9-05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于中秋节假期前两个工作日 暂停 A 类及 B 类份额 的申购、 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 刊 及 公 司 网 站 2016-09-09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浦银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0 安盛货币 B 123,390,706.98 份,本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浦银安盛货币 B 95,072,003.30 份。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1 第二 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 更新 ) 13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