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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瑞丰添利混合A(003319)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信 瑞丰添利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十月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6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7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9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1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7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7 十一、 基金 费用 ............................................................................................................................. 19 十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1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1 十五、 禁止 行为 ............................................................................................................................. 2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2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2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4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25 建信 瑞丰添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 协议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建信 瑞丰添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建信瑞丰添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依法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 、 权证、 股指期 货、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国债期货、 同业存单 ,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 40% , 现金、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 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收到上 述通知后仍未改正,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规 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 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协助 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 等。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六、指令 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以 下称“指 令发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授 权通知 应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代 表人或 其授权签署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通 知及其 更改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1、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定的 指令发 送人员 代表基金 管理人 用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印 鉴是否 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束后 将银行 间同业 市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经 有权人 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执行指 令留出 执行指 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 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 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 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及 期货经纪机 构。 1、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及期货 经纪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行为 规范, 最近一 年未因重 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具 备健全 的内控 制度,并 能满足 本基金 运作 高 度保密的要求。 (4 )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效 、安全 的通讯 条件,交 易设施 符合代 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的 研究机 构和专 门研究人 员,能 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及期货经纪机构 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 券商名 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 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基金 管理人 负责选 择代理本 基金股 指期货 交易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 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需签订期货投资营 运备忘录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生的 所有场 内、场 外交易的 清算交 收,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致基 金资金透 支、超 买或超 卖等情 形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致基 金无法按 时支付 清算款 时,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 (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的前一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 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 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 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 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 媒介。 2、T+1 日,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 3、 基金申购款交收日为 T+2 日, 赎回款交收 日为 T+3 日, 基金转换 款交收 日为 T+2 日。 4、基金 托管 账 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 间的资 金清算遵 循“净 额清算 、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16:00 前从 “基金清算账户” 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 5、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约定 将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全 额、及 时汇至 基金托 管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 净应付 额全额 、及时汇 至“基 金清算 账户” ,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 6、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 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 导致 基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不正 确, 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由于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 收益分 配是指 将该基金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根据 持有该 基金份 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 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 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 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收益 分配方 案和提供 的现金 红利金 额的数 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账户。 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除为履 行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文件 ,包括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规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会计 报告必 须经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进行,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将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 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导致 基金信 息的暂 停或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露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 人报告。 十一、基 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 工作日向托 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出 , 经 登 记 机 构 代 收 后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 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 止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职。 (五)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 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 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3、不可抗力;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 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由于下 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基金 托管人 未对指 令上签名 和印鉴 与预留 签字样本 和预留 印鉴进 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括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应收 取的管 理费数 额计算错 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金托 管人应 收取的 托管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 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不能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 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金账 户资金 首先用 于除新股 申购以 外的其 他资金 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 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 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 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建信 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署人: 基金管理 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