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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瑞丰添利混合A(003319)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8 月29 日证监许可[2016]


195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 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7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4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瑞丰添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瑞丰 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建 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瑞丰 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建信瑞丰添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30 次会 议 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 接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 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 基金份 额: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 金 份额时 不收取 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 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 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 国际 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 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 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 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 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 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 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 、 代处长 ,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 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 高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 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建华先生,硕士。曾任大连博达系统工程公司职员、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公司项目组长, 2007 年 10 月起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级 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员。朱建华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 司,历任高级债券研 究员、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6 日任建信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起任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14 日 起任建 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 任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 担任建 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任 建信安心保本六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任建 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李菁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 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 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 现有员工110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 训经历,60 % 以 上 的 员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供 专 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券 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 财产品、股权基金、私 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 务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44只,QDII 基金31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强 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 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 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 王丽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 -52682888 传真:010 -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陈熹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6]


1959 号文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10 月24 日至 2016 年11 月4 日进行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 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 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认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认购份额=(49,603.17+5)/1.00 =49,608.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608.17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 申请 无 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 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 元人民币,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 人民 币 ,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 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80 天 0.5% 180 天≤N <365 天 0.1% 365 天≤N <730 天 0.05% N ≥ 73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 30 天 0.5% N ≥30 天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 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47,147.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 人投资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10000份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赎回 适用费 率 为1.5% ,赎回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5% =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 =11307.8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基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 元。 例二: 某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赎回 适用 费率 为0% ,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 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 导 致 基 金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 配置,在股票、固定收 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 在的 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 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 债期货、同业 存 单 ,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40% ,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 市场发展趋势,根据经 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 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 对股 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 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 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 分散 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构建和 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 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国际 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 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 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的可 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 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 政策 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 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 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 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 合的管理。 本基金通过 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 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 , 银行存款、 信 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 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 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 特征 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 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 合流 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 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 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 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 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 风险 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 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 分散 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 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 范信 用风险,另一方面,还 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 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 转债 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 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 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 面、 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 优势、财务稳健性、盈 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 面进 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 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 点对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 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 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 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 首先,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 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 优势的股票 备 选 库 。 本基 金 主 要 从 盈 利 能 力 、成 长 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 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毛利率, 净 利率,EBITDA/主营业 务收入 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 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 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 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 一方 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 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 分析 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EPS 增长 率和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比率 (PEG ) 、 自由现金流 贴现(FCFF ,FCFE )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 其次, 使用定性 分析的方法, 从持续成长性、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 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 扶 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 利用科技 创 新 能 力 取 得竞 争 优 势 、 开 拓 市 场 、进 而 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至估 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 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 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 略定 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 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 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 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 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并根 据 对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 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 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 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 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 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 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 限 损 失性 、 灵 活 性 等 特 性 , 通过 限 量 投 资 、 趋 势 投 资、 优 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 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 资产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 现金、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6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 券资 产情况等; 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 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应 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 中债综合全 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60% 。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 市场代表性,旨在综 合反 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 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 业绩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 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 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 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 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 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 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 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 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尚 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的 公开发行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 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第(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 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 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 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 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 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0%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代收后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 的 个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 基金经理的判断可 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 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 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 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 从而带来 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带来的特定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带来的特定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 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他们 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 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其表 现为 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 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 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 者带 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 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 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 则 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 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所带来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 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 标的资产,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标的资产的价 格与 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风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的风险。 (3 ) 基 差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六)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七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 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 及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 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人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 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 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修改《基金合同 》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 合同对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销 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 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 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 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 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 权 证、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 债期货、同业存单,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40%, 现金、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6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 券资 产情况等; 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 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应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一) 、 (二)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上述第(一 ) 、 (二)款约定,应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若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 通知后仍未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依照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等。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 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 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 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 不承 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份 额净值,并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值 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 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 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基金资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由 于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 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 金额 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 管 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 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