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金中证500(003016)

中金中证500: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金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讯 方 式 召 开 中 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依据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 】 1517 号文核准 募集的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 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 时间: 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起, 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客服电话:400-868-11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调整 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件一)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 , 即在 2016 年 10 月 24 日交 易 时间结束后,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从相关 报纸上剪 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需 在表决票 上 加盖本单位 公章或经 授 权的业 务 章 ( 以 下 合 称 “公章 ” ) , 并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决 票上 加盖 本单位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权 代表 在表决 票上签 字( 如无 公章) ,并提 供该 授权 代表的 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 理 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 盖 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 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 文件)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三) 。 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 括使 用 的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够 表 明 其 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 理 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 盖 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 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或 证 明)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如 代 理 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投 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 复 印 件 ;如 代 理 人 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5 ) 以上 (1)、 (2)、 (3 ) 、 (4 ) 项中的 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 公章、 业 务章、 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将 填 妥 的 表 决 票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在 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起 ,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 通过专人送 交、快 递或邮 寄挂 号信 的方式 送达至 本次 大会 公证机 构,并 请在 信封 表面注 明: “ 中金 中证 500 指 数 增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公证机构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次大会公证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1 层 1113 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 、本次会议召 开的条 件为:有效 表决票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 、本次会议表 决的票 数要求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 享有一 票表决 权,不 足一 份的 基金份 额不具 有表 决权 。本次 议案按 一般 决议 处理, 《 关 于修改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调整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 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本基金管 理人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 、本次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金管 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 (即 2016 年 11 月 24 日) 后两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 写 完整 清晰,所提 供文件符 合 本公告规定 ,且在规 定 时间之 内送达公证机构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填 、多填、 字 迹模糊不清 、无法辨 认 、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 分填写不 完 整、不清晰 的,或未 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公证机构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表 决票的, 如 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相 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 交方式” 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 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规定 时间内 就同 一议 案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 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官方网址:www.ciccfund.com 2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 、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决 票时,充 分 考虑邮寄在 途时间, 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 、若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的修订 合 同事项 以及 调整赎回 费 率事项 获表决通过并生效 , 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具体赎回费率 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 调整 。 3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 公告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阅 ,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 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 400-868-1166 (免长途 话费) 咨询。


4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 ,请予以留意。 5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调整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前后 对照表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及 调 整 赎 回 费率 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修改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管理费率、 赎回费率和增加 C 类份额 等相关内 容 ,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管理费率调整和增加 C 类份额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 中 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赎 回费 率的 调 整内 容如下: 1 、原赎回费率及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365 日 0.50% 365 日≤T<730 日 0.25% T ≥730 日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 于 90 日的投资人,将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于 180 日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日少于 365 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日少于 730 日的投 资人,将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 调整及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后的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为 : 持有期限(T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0.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90 日 0.50% 0.00% 90 日≤T<180 日 0.50% T ≥180 日 0.00%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9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 日少于 180 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前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调整赎回费率 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 及调整赎回费率的具体事宜 ,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进行修订、 补充,在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0 日


附 件 二 : 中 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 决 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基金账 户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 改 中金 中证500 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调整 赎回费 率 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日期:2016 年





日 说明: 1 、 请 以打“√” 方式 在审 议事 项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必须 选择 一种 且只能 选择 一 种表决 意见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填基 金账户 号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以权益 登记 日 所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准) 的 表决意 见。 2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3 、 本表 决票 中 “ 基金 账户 号 ” , 指持 有中金 中证500 指数增 强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 类基 金账 户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 行使表 决权 的, 应当 填写 基金账 户号 , 其 他情 况可 不必填 写 。 此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 无 法 识别等 情况 的, 将被 默认 为代表 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4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 中金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代 为全权 行使对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 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 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理人)( 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 代理人) 身 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6 年








附注: 此 授 权 委 托 书 剪 报 、 复 印 或 按 以 上 格 式 自 制 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 基 金 账 户 号 ”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账 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 、此授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按 以上格式 自 制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 盖 章后均 为有效。


附件四: 中金 中证 500 指 数 增 强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对 照 表 一、声明 1、中金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中 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金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关于修改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调整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 2、本 次修 改合 同事项 需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本 基金管 理人 自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 国证 监会 对本次 修改基 金合 同所作 的任 何决定 或意 见,均 不表 明其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 “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况 ”中 增加如下内容: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 二) “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中 “ 二、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中 原合同: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修订为: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 三)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 1、“ 二、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中 原合同: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修订为: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中 原合同: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修订为: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中 原合同: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修订为: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两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安排彼此不同。 ” 4、“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 原合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修订为: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5、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中 原合同: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修订为: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 ( 四)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中 1、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中 原合同: “ (10 )依 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在符 合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除调整托管费、 管理费和 赎回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的调整; ” 修订为: “ (10 )依 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在符 合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除调整托管费、 管理费 和 赎回费 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的调整; ” 2、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 原合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订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五)“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中 “ 一、 召开事 由” 中 原合同: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13)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 ……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修订为: “( 5) 调整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 调整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 (13)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 ; ……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 六)“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中 1、“ 四、 估值 程序”中 原合同: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修订为: “1、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 2、“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中 原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3、“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中 原合同: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修订为: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 公布。 ” ( 七)“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收 ”中 1、“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 增加如下内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2、“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中 原合同: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 修订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0.50% ÷ 当年天数” 以及增加如下内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原合同: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订为: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5-10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八)“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中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中 原合同: “1、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订为: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 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某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九)“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中 1、“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中 原合同: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修订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原合同: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订为: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以及新增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文内容的一并修改。 ( 十一 ) 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 根 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 、基 金管理 人就 相关事 项的 说明 (一)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当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中金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 及调整赎回费率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 、 调整赎回费率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 法》 第四 十七条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基金 法 》 第八 十六条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就审议 事项 作出决 定,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通 过;但 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第四 十八条 规定 ,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 面的障碍。 四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 一) 修改基 金合 同方案 被持 有人大 会否 决的风 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 取了相关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 二) 基金合 同修 改前后 的运 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 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 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 作风险。 五 、基 金管理 人联 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电子邮件:services@ciccfund.com 网址:www.cicc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