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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信(519949)

长信利信: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3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2 十一、 基金 费用 ........................................................................................................................ 34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6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7 十五、 禁止 行为 ........................................................................................................................ 3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9 十七、 违约 责任 ........................................................................................................................ 40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2 二十、 其他 事项 ........................................................................................................................ 43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4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 45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长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司系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具备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资 格和 能 力, 拟 募集 发行 长 信利 信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长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司拟担 任 长信 利 信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长信 利信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长信 利 信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 权 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 非 另 有约 定 , 《 长 信利 信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 金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 款解 释。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叶烨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 比例 、投 资风 格、 投资 限 制、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 行 严格 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或定 期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 的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 券 、 次级 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债券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 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券 、 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款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5%-10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 比例 的 有关 约定; (17) 基金 累计 投资 投入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余额 不得 超过净 值的 5% , 投资 于单 只比例 不 得 超过净 值 的3% ;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或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执 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 ,并 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 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如 果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政策 等 对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 金的 存 款银 行 应是具 有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资格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或合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 资 格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存 放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银行 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 位 职责 、 风险 控 制措 施和 监 察稽 核 制度 , 切实 防范 有 关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对本 基 金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务 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 资指 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 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5)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二)基金 投 资银 行 存款协 议 的 签订 、 账户 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 指 令与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 银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 金存 款 业 务 总体 合作 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确 定 《存 款协 议 书》 的格式 范 本。 《 总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送存 款证 实 书 或其 他 有效 存 款凭 证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可向 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 账户 ,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号 ,未 划入 指 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证 实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 行 账户 。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 协议的 规 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存 款 投 资指 令。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 投 资指令 时 , 应为 基 金托 管 人执行 投 资 指令 留 出执 行 指令所 必 需 的时 间 。 投资 指 令传 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 出 足够 的 划款 时间 , 导致 资 金未 能 及时 到 账 所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定 专 人接收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预先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其 名单,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投 资指 令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后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 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 因 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致使资 金 未 能及 时 到 账 或 者投资 指 令 执行 差 错所 造 成的损 失 由 基金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托管人 承担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未能 执 行或仅 可 部 分执 行 投资 指 令(无 论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还是 基 金 管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划拨 指 令,经 基 金 托管 人 审核 无 误后应 在 规 定期 限 内执 行 。存款 资 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构 应 为基金 开 具 存款 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 存 款凭 证 名称 , 该存款 证 实 书为 基 金 托管 人 存款 确 认或 到期 提 款的 有 效凭 证 。资 金到 账 当日 , 由存 款 银行 分支 机 构指 定 的会 计 主 管传 真 一份 存 款证 实书 复 印件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电 话 确认 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 将存 款 证实 书 原 件寄 送 基金 托 管人 指定 联 系人 ; 若开 户 行代 为保 管 存单 的 ,由 存 款行 分支 机 构指 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 款 证 实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遗 失 的 ,由 基 金托 管 人向存 款 银 行提 出 补办 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 督 促存 款 银行 尽 快补 办存 款 证实 书 或基 金 托管 人兑 付 时可 作 为兑 付 依据 的存 款 证明 文 件, 并按以 上(2) 的方 式 特 快 专递 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 期 存 款行 应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对 “ 存款 证 实书 ” 的询证 , 并 在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特 快专 递 将存款 证 实 书原 件 或其 他 存款证 明 原 件寄 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指 定的 会 计主 管 。存 款 行未 收到 存 款证 实 书原 件 的, 应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询问 。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行 接洽 存 款到 账 时间 及利 息 补付 事 宜。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接 洽 结果 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 款 证 实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遗 失 的 ,存 款 行应 立 即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 原 存款 证 实 书复 印 件上 加 盖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 证明 文 件后 ,与 存 款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 的 资金账 户 。 如 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款 行 顺延 至 到期后 第 一 个工 作 日支 付 ,存款 行 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等原因 , 经 向 存款 行 说明 理 由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提 前 支取 全部 或 部分 资 金, 但 应继 续按 原 有利 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同 时 传真 复 印件 给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并 寄送 原 件给 基金 托 管 人代 为保 管 ;若 存 款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在 选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或 拒绝 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 应符 合 证监会 《 关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等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 于首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料 书 面发至 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流动 性 风 险负 责 ,确 保 对相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 , 在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 生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4.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制 定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 对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额 度 和比 例 进行 监督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对 相应 风 险控 制 制度 进 行修 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5.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投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是 否符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接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明 原 因和 解决 措 施。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所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如 因 市场 变 化, 基 金管理 人 投 资的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超 过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1. 本 协 议所 称 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包括 由 《上 市 公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 金 参 与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付 任 何形式 的 保 证金 ,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 金 不 得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锁 定 期 不明 确 的证 券 , 但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前,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批准 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采 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 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 或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六)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管理 细则 》 (以 下简 称《 细 则 》 ) ,以 规 范对 中期 票 据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 基金 管 理人 《 细则 》的 内 容与 本 协议 不一致 的, 以本 协议 的约 定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是否 符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事 后监 督 ,如 发 现异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接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因 和 解决 措 施。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 因 市场 变 化, 基 金管理 人 投 资的 中 期票 据 超过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七)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产 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 或存 管在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的 基金 财 产,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期 货合 约等 )及 其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基 金资金 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 长 信利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产 品名 称) ” ,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印章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形式将 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 货保证 金账 户的 初始 资金 密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的 登录用 户名 及密 码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资金 密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登 录密码 重置 由管 理人 进行 ,重置 后务 必及 时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 供 所需 资料 。 管 理人保 证所 提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关 资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 更的 资料提 供给 托管 人。 2.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协 商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或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 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 有 价凭 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复印 件或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权通 知的 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书 面授 权 通 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 , 指定 投资 指令 的被 授权人 员及 被授 权印 鉴, 授权通 知的 内容 包括 被授 权人 的 名单 、 签 章样本 、权 限和 预留 印鉴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基 金管 理人 公 司公 章并 写明 生效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通知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授权 人、 被授权 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 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 令是 在管 理 本 基金 时,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交易 成交 单、 交易指 令及 资金划 拨 类 指令 (以 下简 称“指 令” ) 。指令 应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章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金划 拨类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间 、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户 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在 其合 法的经 营权 限和交 易权 限 内 依照 授权 通知的 授权 用传 真方 式或 其他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认 可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理人 在发 送 指 令时 ,应 确 保 相 关出 款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金 余额 , 并 为 基金 托管 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 债申 购等 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10:00前将 指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2 小时 将 期货出 入金 指令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场 内业 务, 首次 进行 场内交 易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 确 认已 完成 交易单 元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交 易日15:00 前 将 银行间 成交 单及 相关 划款 指令发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完 成证 书和 权限 设置后 方可 进行 本基金 的银 行间 交易 。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日15: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行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小时将 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 基金管 理人 于15:00 以后 发 送至 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应尽 力配 合出 款, 但如 未能 出 款时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指令 的确 认 :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在 发送 指令 后与 基金托 管人 以录 音电 话的 方式进 行确 认。指 令以 获得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 该指 令已 成功 接收 之时视 为送 达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依照 “授 权通知 ”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3. 指令 的执 行 : 基 金托 管 人 确认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后 , 应对 指令 进 行形式 审查 , 验证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传真 指令 还应 审核 印鉴 和签章 是否 和预 留印 鉴和 签章样 本相 符,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不 得延 误。 正常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出 入金指 令, 通过 期货 结算 银行银 期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结算 银行 银期 转账 系统 出现故 障等 其他 紧急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使用 非银期 转 账 手工出 入金 非银期 转账 手工 出入 金, 入金由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基 金管理 人 提 供的 划款 指令 通过结 算银 行的网 银系 统划 往期 货公 司指定 账户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通 知期 货公 司进 行入 金操作 ,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期货 公司 出金后 ,再 发送 指令 给 基 金托管 人,由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的 网银 系统 划往 银行 托管账 户。 执行完 期货 出金 或入 金的 操作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其交 易系 统或 终端 系统 查询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 令发 送人员 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电话 确认 ,暂 停指令 的执 行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重新 发送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传 真提 供相 关交易 凭证 、合 同或 其他 有效会 计资 料, 以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 的资料 来判 断指 令的 有效 性。 基 金托 管人 待收 齐相 关资料 并判 断指 令有效 后重 新开 始执 行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时间内 补充 相关 资料 ,并 给 基金 托管 人 预 留必要 的执 行时 间。 在指 令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若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注 明“ 作废 ”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及 被授 权人 签章 后传真 给 基 金托 管人 ,并 电话通 知 基 金托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管人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 有 可能 违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本 协议 或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时 ,应暂缓 执 行指 令, 并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纠正 ;如 相关交 易已 生效 ,则 应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 理人 的有效 指 令和通 知, 除非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规 定的 有效 指令 执行 或拖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前述有效 指 令, 致使 基金 的利益 受到 损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 意或 过失 致使 基金 的利益 受到 损害 而负 赔偿 责任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加盖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公 章的 书面 变更 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以电 话方 式或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后, 于授 权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间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日 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变 更通 知书书 面正 本内 容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不 一致 的,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传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 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令若 以传 真形 式发 出, 则正本 由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指 令传 真件。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指 令传 真 件 为准 。 (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金 管理 人 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指 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清算所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成 的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执行时 间、 未能 及时 与 基 金托管 人 进 行指 令确 认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清算 或交 易失败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正确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有 效指 令, 基金财 产 发 生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任何形 式的 责任 。在 正常 业务受 理渠 道和 指令 规定 的时间 内, 因 基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金托管 人 原 因未 能及 时或 正确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而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但如 遇到 不可抗 力的 情况 除外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相 关规定 履行 形式 审核 职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存在事 实上 未经授 权、 欺诈 、伪 造或 未能及 时提 供授 权通 知等 情形,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因执行 有关 指令 或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而给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 或 任何第 三方 带来 的损 失, 全部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但 基金 托管 人 未按 合同 约定 尽形 式审 核义务 执行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情 形除 外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并 按照 有关合 同和 规定行 使基 金财 产投 资权 利而应 承担 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 于选 择经 纪商 及投 资标的 等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用 其交 易单 元作 为 基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 理人 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 将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及相 关文件 及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接收结 算数 据。 交易单 元保 证金 由被 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交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 选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 况、基 金通 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回 购成 交量 和支 付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负 责办 理基金 资 产的 期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1、 基金 管理 人应 责成 其选 择的期 货公 司通 过深 证通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以 保 证金监 控中 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品成 交结 果的 交易 结算 报告及 参照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作 的 显 示本产 品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权益状 况的 交易 结算 报告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可 采用电 子邮 件的 传送方 式作 为应 急备 份方 式传输 当日 交易 结算 数据 。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17 :00 之前 。因 交易所 原因 而造成 数据 延迟 发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恢复 后告 知期货 公司 立即 发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认 数据 接收 状况 。 若 期货公 司发 送的 期货 数据 有误, 重新 向管 理人、 托管 人发 送的 ,管 理人应 责成 期货 公司 在发 送新的 期货 数据 后立 即通 知托管 人, 并电 话确认 数据 接收 状况 。 2、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 择的期 货公 司对 发 送 的数 据的准 确性 、完 整性 、真 实性 负 责 。 由于交 易结 算报 告的 记载 事项出 现与 实际 交易 结果 和权益 不符 造成 本产 品估 值计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财产 场内 清算 交收 及相关 风险 控制 方面 的职 责按照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 执 行。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 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15:00 前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 上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 关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 关数据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有 关数 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 法正 常发 送,双 方可 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 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 按时进 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赎 回 、 转换 及分红 资金 汇划 的需 要,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资 金清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转 换 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8. 赎回 、转 换 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转 换转 出款 时,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资金 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额 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每日按 照资金 账 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 资金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为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适当方 式,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查询 和账 务管理 。 当存 在资金 账 户 净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交收 日15:00 时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往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方式 查询 结果 ;当 存在 资金 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在 交 收日 及时 划 往基 金清 算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的方 式查 询结果 。 当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将 分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编 制 及 复核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七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信息 披露 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 股 指期 货 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对 于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需要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 信 息披 露文件 ,在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公 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互 相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照 法定 方式 和限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 信 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一、 基金费用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于15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传 真 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 务资 料, 保证 不做 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为 ,并 与新 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保证 不做 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并与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 漏基 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付款 指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 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根据 各自 的过错 程 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不 可抗 力;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资 产,或 交由 期 货 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期 货合 约等 )及 其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 当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托管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 托 管协 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深圳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 肆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 壹 份, 剩余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需 要上报 监管 机构 二 份 ,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附 件: 托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规定 资产托 管人 和资 产管 理人 为确保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安 全、 高效 运行 ,有 效防范 结算 风险, 规范 结算 行为 ,进 一步明 确资 产托 管人 与其 代理结 算客 户在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业 务中 的责任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登 记结 算管理 办法 》 、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参与 人管 理规 则》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就参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结 算公 司” )多 边 净额结 算业 务相 关事 宜规 定如下 : 第一条


资 产托 管人 系经 中国银 监会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保监 会及 其他 相关 部门核 准具 备证券 投资 基金 、保 险资 产、企 业年 金基 金以 及其 他与结 算公 司结 算业 务相 关的托 管业 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 资产 管理 人系经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保监会 批准 设立 的证 券公 司、基 金管 理公 司、保 险公 司、 保险 资产 管理公 司等 投资 管理 机构 。 第二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并由资 产托 管人 托管 的资 产在证 券交 易 所 市场 达成 的符合 多边 净额结 算要 求的 证券 交易 ,采 取托 管银 行结 算模 式 的( 包括 公募 基金 、专 户 账户 、企 业年 金、 社保基 金等 ) , 应由 资产 托 管人与 结算 公司 办理 证券 资金结 算业 务 ;资 产托 管 人负责 参与 结算 公司多 边净 额结 算业 务, 资产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资产 托管人 提供 的清 算结 果, 按时履 行交 收义 务,并 承担 对资 产托 管人 的最终 交收 责任 。 第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同 意遵 守结 算公 司制定 的业 务规 则。 第四条


多 边净 额结 算方 式下, 证券 和资 金结 算实 行分级 结算 原则 。资 产托 管人负 责办 理与结 算公 司之 间证 券和 资金的 一级 清算 交收 ;同 时负责 办理 与资 产管 理 人 之间证 券和 资金 的二级 清算 交收 。 第五条


资 产托 管人 依据 交易清 算日 (T 日) 清算 结 果, 按照 结算 业务 规则 , 与结算 公司 完成最 终不 可撤 销的 证券 与资金 交收 处理 ;同 时在 规定时 限内 ,与 资产 管理 人完成 不可 撤销 的证券 、资 金交 收处 理。 第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交 收违 约应 遵循 谁过 错谁赔 偿的 原则 。 (一) 因资 产管 理人 头寸 匡算错 误等 资产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的交 收违 约实 际损 失,由 资产 管理人 承担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二) 因资 产托 管人 操作 失误等 资产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的交 收违 约实 际损 失, 由资产 托管 人承担 。 (三) 由第 三方 过错 导致 的交收 违约 损失 ,按 照最 大程度 保护 资产 管理 人管 理托管 资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由双方 协商 处理 ,并 由双 方共同 承担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责任 。 除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规定约 定外 ,资 产托 管人 不得擅 自动 用资 产管 理人 管理托 管资 产的证 券和 资金 从事 证券 交易。 资产 托管 人擅 自动 用资产 管理 人管 理托 管资 产的证 券和 资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当对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遭 受的 实际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资产 托管人 擅自 动用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托管 资产 的证 券和 资金得 到盈 利的 ,所 有因 此而取 得的 收益 归于托 管资 产, 且资 产管 理人不 承担 任何 相关 费用 。 若资产 管理 人过 错且 利用 自有资 金或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使用 风险 准备 金垫 付资金 交收 透支,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归 托管资 产, 由此 产生 的实 际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七条


资 产托 管人 按照 结算公 司的 规定 ,以 资产 托管人 自身 名义 向结 算公 司申请 开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交收 账户 以及 按照 结算 公司相 关业 务规 定应 开立 的其他 结算 账户 , 用于办 理资 产托 管人 所托 管资产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的证券 交易 及非 交易 涉及 的资金 和证 券交 收业务 。 第八条


根 据结 算公 司业 务规则 ,资 产托 管人 依法 向资产 管理 人管 理资 产收 取存入 结算 公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交收价 差保 证金 及结 算保 证金等 担保 资金 ,该 类资 金的收 取金 额及 其额度 调 整 按照 结算 公司 规则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的 其他 书面 协议 或约定 执行 。 若资产 管理 人管 理资 产结 算备付 金账 户日 末余 额低 于其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限额 的,资 产管 理人应 于规 定时 间内 补足 款项。 第九条


资 产托 管人 收到 结算公 司按 照与 结算 银行 商定利 率计 付的 结算 备付 金(含 最低 备付金 ) 、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 等资金 利息 后, 于收 息当 日向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 支付。 第十条


资 产托 管人 于交 易清算 日(T日) ,根 据结 算公司 按照 证券 交易 成交 结果计 算的 资金清 算数 据和 证券 清算 数据以 及非 交易 清算 数据 ,分别 用以 计算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 资金 和证券 的应 收或 应付 净 额 ,形成 资产 管理 人当 日交 易清算 结果 。资 产托 管人 应及时 、高 效、 安全地 完成 托管 资产 的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交收 ,对 于结算 公司 已退 还各 托管 资产的 交收 资金 应及时 计入 各托 管资 产的 银行账 户。 第十一 条 资产 托管 人完 成 托管资 产清 算后 , 对于 交 收日可 能发 生透 支的 情况 ,应 及时 与 资产管 理人 沟通 。 资产托 管人 于交 收日 (T+1 日)根 据交 易所 或结 算公 司数据 计算 的资 产管 理人T 日交易 清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算结果 ,完 成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 证券 的交 收。 第十二 条


资产 管理 人对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的清 算数 据存有 异议 ,应 及时 与资 产托管 人沟 通,但 资产 管理 人不 得因 此拒绝 履行 或 延 迟履 行当 日的交 收义 务。 经双 方核 实,确 属资 产托 管人清 算差 错的 , 资产 托 管人应 予以 更正 并赔 偿托 管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实际 损失 ;若 经核 实, 确属结 算公 司清 算差 错的 ,资产 管理 人应 配合 资产 托管人 与结 算公 司沟 通。 若因资 产管 理人 在托管 交易 单元 上进 行非 托管资 产交 易等 事宜 , 致 使资产 托管 人接 收清 算数 据不完 整不 正确 , 造成清 算差 错的 ,责 任由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十三 条 为确 保资 产托 管人与 结算 公司 的正 常交 收,不 影响 资产 托管 人所 有托管 资产 的正常 运作 , 正常 情况 下 ,交 易日 (T日 ) 日终资 产 管理人 应保 证其 管理 的各 托管资 产资 金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可完 成与 结 算公 司于 交收 日(T+1 日 )的资 金交 收。 第十四 条


若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账 户T 日余 额 无法满 足T+1 日 交收 要求 时 ,资产 管 理人应 按照 《托 管协 议》 或《备 忘录 》中 约定 的时 点补足 金额 ,未 有约 定的 ,应于T+1 日12 : 00 前补 足金 额, 确保 资产 托管人 及时 完成 清算 交收 。对于 创新 产品 ,补 足金 额的时 点可 在托 管协议 或其 他文 件中 约定 。 第十五 条


资产 管理 人未 按本规 定第 十四 条约 定时 限补足 透支 金额 ,其 行为 构成资 产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 约,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按以 下方 式处 理,且 资产 管理 人应 予以 配合: (一) 资产 管理 人应 在不 晚于结 算公 司规 定的 时点 前两个 小时 向资 产托 管人 书面指 定托 管资产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 额价 值120% 的 证券 (按照 前一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计算 )作 为交 收履约 担保 物。 资产 管理 人未能 按时 指定 的,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自行 确定 相关 证券作 为交 收履 约担保 物 ,并 及时 书面 通 知资产 管理 人 。资 产管 理 人未及 时向 资产 托管 人指 定或指 定错 误的 , 相关责 任由 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产托 管人 可向 结算 公司 申请, 由结 算公 司协 助将 相关交 收履 约担 保物 予以 冻结, 资产 管理人 应向 资产 托管 人出 具同意 结算 公司 协助 资产 托管人 冻结 其证 券账 户内 相应证 券的 书面 文件( 对于 企业 年金 基金 等涉及 资产 托管 人、 资产 管理人 及委 托人 或受 托人 的托管 资产 ,资 产管理 人向 资产 托管 人出 具的书 面文 件应 经资 产管 理人委 托人 或受 托人 确认 。委托 人或 受托 人与资 产托 管人 、资 产管 理人签 署的 合同 、操 作备 忘录等 法律 文件 中有 相关 内容的 ,视 为确 认) 。 (二 )资 产管 理人 于T+2 日 在结算 公司 规定 时间 前补 足相应 资金 的 ,资 产托 管 人可向 结算 公司申 请解 除对 相关 证券 的冻结 ; 否则 ,资 产管 理 人应配 合资 产托 管人 对冻 结证券 予以 处置 , 如资产 管理 人不 配合 , 资 产托管 人依 法对 冻结 证券 进行处 置 ,但 须及 时书 面 通知资 产管 理人 。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三) 证券 处置 产生 的资 金,如 相关 交易 尚未 完成 交收的 ,应 首先 用于 完成 交 收, 不足 部分资 产管 理人 及时 补足 。 第十六 条


资产 管理 人知 晓并确 认, 资产 管理 人管 理资产 中用 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将 作为 资产托 管人 相关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 购回款 的质 押券 ,若 资产 管理人 债券 回购 交收违 约, 结算 公司 依法 对质押 券进 行处 置, 但须 及时书 面通 知资 产管 理人 。资产 管理 人应 就债券 回购 交收 违约 后结 算公司 对质 押券 的处 置以 及资产 管理 人委 托人 或受 托人所 应承 担的 委托债 券投 资风 险, 预先 书面告 知资 产管 理人 委托 人或受 托人 ,并 由资 产管 理人委 托人 或受 托人签 字确 认。 委托 人或 受托人 与资 产托 管人 、资 产管理 人签 署的 合同 、操 作备忘 录等 法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 条 由于 资产 管理 人原因 ,其 管理 资产 发生 证券超 额卖 出或 卖出 回购 质押债 券而 导致证 券交 收违 约行 为的 ,资产 托管 人暂 不交 付其 相应的 应收 资金 ,并 依法 按照结 算公 司有 关违约 金的 标准 向资 产管 理人收 取违 约金 。资 产管 理人须 在两 个交 易日 内补 足相关 证券 及其 权益。 资产 管理 人未 能补 足的, 资产 托管 人依 法根 据结算 公司 相关 业务 规则 进行处 理, 由此 产生的 实际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承 担, 收益 归托 管资 产所有 。 第十八 条


因资 产管 理人 原因发 生资 金交 收违 约时 ,资产 托管 人依 法采 取以 下风险 管理 措施, 但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资产管 理人 : (一) 按照结 算公 司标 准计 收违 约资金 的利 息和 违约 金; (二) 按结算 公司 标准 调高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的最 低备 付金或 结算 保证 金比 例;


(三) 报告监 管部 门及 结算 公司 ; (四) 按照结 算公 司业 务规 则向 结算公 司申 报暂 停资 产管 理人的 相关 结算 业务 ; (五) 根据监 管部 门或 结算 公司 要求采 取的 其他 措施 。 第十九 条 如因 资产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资产 托管 人对 结算公 司出 现违 约情 形时 ,结算 公司 实施相 关风 险管 理措 施引 发的后 果由 资产 管理 人自 行承担 ,由 此造 成资 产管 理人管 理资 产及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损失 ,资 产管理 人应 负责 赔偿 。 如因资 产托 管人 原 因 造成 未及时 将资 产管 理人 应收 资金支 付给 资产 管理 人或 未及时 委托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将 资产 管理人 应收 证券 划付 到资 产管理 人证 券账 户的 ,资 产托管 人应 当对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违约 责任 ;如因 资产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对结 算公 司交 收违 约的 ,相应 后果 由资 产托管 人承 担。 以上 造成 的托管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的实际 损失 ,资 产托 管人 应负责 赔偿 。 第二十 条


本规 定任 何一 方未能 按本 规定 的约 定履 行各项 义务 均将 被视 为违 约,除 法律 法规或 结算 公司 业务 规则 另有规 定, 或本 规定 另有 约定外 ,违 约方 应承 担因 其违约 行为 给对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方和托 管资 产造 成的 实际 损失。 如双 方均 有违 约情 形,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由双 方分别 承担 各自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第二十 一条


如 果协 议的 一方或 双方 因不 可抗 力不 能履行 本规 定时 ,可 根据 不可抗 力的 影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不可 抗力 是指 资产 托管 人或资 产管 理人 不能 预见 、不可 避免 、不 能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任何 一方因 不可 抗力 不能 履行 本规定 时, 应及 时通 知对 方并在 合理 期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 抗力 影响 的证明 ,并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第二十 二条


本 规定 未尽 事宜及 因履 行本 规定 而产 生的争 议或 纠纷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的 , 采取 以下 第_1_ 种 方式解 决: (1 )提 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深圳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2 )向有 管辖 权的 法院 提起 诉讼解 决。 第二十 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产 托管 人本 规定 适用 于现在 及以 后由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 产托管 人托 管的 所有 业务 品种。 第二十 四条


本规 定有 效 期间 ,若 因法 律法 规、 结 算公司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导致本 规定 的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 的规 定不 一致的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的规 定和 上述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协 议双 方应 根据最 新的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和上 述协 议对本 规定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补 充。


(本页为《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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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