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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新动力A(000947)

德邦新动力: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德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和 《 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2016年11月5日起, 至2016年11月22 日17:00 点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年11月2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卞璐璐、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947、021-260108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德邦 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及基 金合同 修改 有关事 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日 为2016年11 月4日 ,即 在2016年11 月4日 下午 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2-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 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 表 决 票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 下同)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 -3- 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自2016 年11月5日起, 至2016 年11月22日17:00 点以前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 为准) 通过 专人 送交、 快递或 邮寄 的方 式送达 至本基 金管 理人 办公地 址, 并 请 在信 封表 面 注明 :“ 德邦 新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卞璐璐、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947、021-26010870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 ( 即2016 年11月2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规定时间之前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4- 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 同一天 的,以 最后 送达 的填写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先 送达的 表决 票视 为被撤 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 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2、 《关于德邦新动力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 有关 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 ;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2013年6月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 年11月4日。 重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时, 除非授 权文 件另有 载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 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5-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卞璐璐、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947、021-26010870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 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决票 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 如 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 电本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7788 、021-26010928 咨询。


3、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0月19日





-6- 附件一 :《 关于德邦 新 动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及 基金 合同修 改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 德邦 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德邦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


关于德邦 新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 修改 有关事 项的议案 德邦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 的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提高 产品 的市场 竞争 力,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德邦 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 将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转型为债券型基金, 并相应修改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比 例限 制 、 估值方 法 等内 容, 变更 基金名 称 , 同时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赎回费等。《 德邦 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 本基 金 转型 方案 ,提议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办理本 次 本 基金 转 型的 有关具 体事宜, 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对 《德邦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0月19日


-7- 附件二 : 德邦 新 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德邦 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照 号) :


基金账 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新动力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及 基金 合同 修改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2016 年











说明:1 、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 相应栏内画“ √” ,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 基 金账 户号” , 仅指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账 户号 ,同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 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 法 辨认、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 弃表决 权利,其 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4 、 本表 决 票可 从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http://www.dbfund.com.cn/ ) 下 载 、 从 报纸 上 剪裁、 复 印 或 按此格式打印。


-8-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 兹 全 权 委托





先 生/ 女 士 或





单 位 代表 本 人 (或 本 机构 )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2 日 17:00 点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德邦 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 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 在 法 定 时 间内 就 同 一议 案 重 新 召 开 德邦 新 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权外,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做 出 的 各 类 授 权 依 然 有 效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委托日期:2016 年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 基金账户号” , 仅指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 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 表决权的 ,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 情况可 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 份额。 3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9- 附件四 : 德邦新 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德 邦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 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 ) 转型及基金合同修 改 有关事项的议案。 2、 本次 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转型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 合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 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 称由 “德邦 新动 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更名为 “德邦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将变更为《德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变更基金类别 根据《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规定 , “ 百分之 八十 以上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 债券 的, 为 债券基金” , 故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类别将由 “混合型” 变更为 “债券型”。 (三)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 基于本 基金 转型后 的基 金类别 由 “ 混合型 ”变 更为 “ 债券 型”, 相应 修改了 -10- 该基金投资目标, 并重新调整了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限制等相关条款, 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修改为: “本基 金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下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资产 管理, 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 2、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 票 据、可 转换债 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 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根据上述投资范围的调整修改如下: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 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 相对收益率、 债券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结合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 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 -11- 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 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 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 行预判, 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久 期目标,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 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 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3)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 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 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 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12-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 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 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的 情 况 下 ,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 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 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9、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 在行业周期特征、 公司基本面风险 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 优 势 、 基 本 面 改 善 的 公 司 , -13-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 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 4、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现 实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以及 上述 投资范 围的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调整如下: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4-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 第(9)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5-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转型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如果相 关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调整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后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


-16- (六)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转型后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含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该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17- 6、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调整后的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转型后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18-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在 正式实 施转型 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19-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1-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 1.5% 降低至 0.7% 。 (九)降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由 0.5% 降低至 0.4% 。 (十)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将本金的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其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超过 2 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 C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22- 注:1 个月指 30 日,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修改为: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 C 类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3 个月指 90 日,一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 内容 的调整 需要 修改基 金合 同以外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现行 有效 的法律 法规要 求及转 型后 的德 邦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产品特 征修 订《 基金合 同》 的相关内容。


Y <7日 1.5% 7日≤Y <30日 0.75% 30日≤Y <1年 0.50% Y ≥1年 0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Y <30日 0.5% Y ≥30日 0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Y <3 个月 0.5% 3个月≤Y <1年 0.05% Y ≥1 年 0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Y <30日 0.5% Y ≥30日 0


-23- 综上所 述, 基金管 理人 拟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基 金管理 人按 照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德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


(十二)德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且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 德邦 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德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 实 施 日 期 起 ,由 《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 德邦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 德邦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734 号文 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德邦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自2015年1 月5 日至2015 年2 月6日公 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 《 德邦 新动 力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2月10日 生效。


(二)德邦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从维护 投资 者利益 的角 度来看 ,为 了优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与投资 策略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转型为德邦纯债债券型 基 金, 调高了投资组合比例中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下限并剔除了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 因此降低了相应的潜在风险, 使本基金条款设计更加符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客户需 求 ,故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具有转型的必要性 。


因此, 德邦 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的 转型 ,将有 利于 帮助投 资者 降低权 益类资产的潜在风险 , 通过提高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 投资回报 。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 转型 方案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在 -24- 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推迟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 方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批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有 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做好 充分的 内部 沟通及 外部 沟通, 避免 基金转 型后 基金运 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 ,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


-25- 附件: 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章节 原 合 同 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全文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德邦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全文 书面意见 、书面 表决意 见 表决意见 全文 发售网点 销售机构 前言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三、 德邦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由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德邦 新动 力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及 变 更 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中国证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 德 邦 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德 邦 纯 债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本基 金由 德邦新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而来 释义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德 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 本基 金合同 由 《德 邦新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修 订而成 释义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德 邦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托 管协议由 《德邦 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而成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 指 《德 邦 新动力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德 邦 纯 债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 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由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26-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修 订而成 释义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德邦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删去 释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8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释义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 认的日 期 27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 金管理人 公 告 的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德 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实 施 日 期 , 《 德 邦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双方盖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并经 XX 年 XX 月 XX 日 德邦新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自基金 转 型 实 施 日 起 生 效 , 《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自同 一日起 失效 释义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删去 释义 31 、存续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29 、 存续期: 指 《德邦 新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德 邦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限 释义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删去 释义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43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27- 成本和费 用的节 约 释义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为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费, 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1 、 基金份额 类别 : 指 本基 金根据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费 、 销 售服务费 收取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类 别分为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 在投资 者认购、 申 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 从本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 在 赎回 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 取赎回 费用的 , 称 为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符 合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转 变 的 行 业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快 速 持 续 增 长 的 成 果 , 力 求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长 期 稳 健的超额 收益。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证 充 分 流动性的 前提下 , 通过 积极 主动的 资 产管理, 力争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续 增长的投 资收益 。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 份额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 份额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费, 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八、基金 份额类 别 在投资者 认购 、 申购 时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 期收取赎 回费用的 , 称为 A 类基金 份 额;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 在 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 用的 ,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的 发售/ 基 金 的 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2 、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德 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转型 而来。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经 2014 年 7 月 23 日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4]734 号文 准予募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为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28-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购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 4 、认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认购申购 的确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 三、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1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 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 款。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 募说 明书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募 集 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生效。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讯方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大会 于 XX 年 XX 月 XX 日 表决通 过了 《 关于德 邦新 动力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同 意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修 改基金 名称、 基金 的类别、 基金的存 续条件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 投资 比例限 制及 业绩比较 基准、 估 值方法 、 基金 费用 、 收益分 配原则以 及其他 部分条 款, 授权基金 管 理 人 办 理 本 次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修改的 具体事 宜。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授权, 定于 XX 年 XX 月 XX 日正 式实施基 金转型 , 自基 金转 型实施日 起 , 《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且 《德 邦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同时生效 , 德邦 新动力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德 邦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29- 募说明书 。 4 、 投资者 在募集 期内可 多 次认购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撤销。 基金备案/ 基 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 法定验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 则《基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处理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担下列 责任: 1 、 以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行同期 存款活 期利息 ;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方 各自承 担。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本基 金将按 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进入 清算程 序并终 止,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30-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 购,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 回,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删去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 回的申 请。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在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的申请 无效。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首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募说 明书。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 具 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利;


-31- 券所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以 及转 融通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务的业 务规则 ;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登记事 宜;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13)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16) 在符合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业 务 规 则;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销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 期 货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期货 交易资 金清算 ;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 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 金清 算;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 割 事宜;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及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32- 义务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4 ) 缴 纳 基 金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 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 (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一、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 服务 费, 但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下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销 售服务 费;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33-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2 、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式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 生一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3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表决 2 、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六、表决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 同》 以 及与其 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 序 6 、交接:……新 任基金 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6 、交接:……新 任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 ;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 序 6 、 交 接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6 、 交 接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符 合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转 变 的 行 业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快 速 持 续 增 长 的 成 果 , 力 求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长 期 稳 健的超额 收益。 一、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证 充 分 流动性的 前提下 , 通过 积极 主动的资 产管理, 力争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续 增长的投 资收益 。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权 证、股指 期货等 权 益类金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债券、 中期票 据、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 地方 政府债券 、 中期票据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债期货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不 参与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股, 也不直接 买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 产, 因持 有可转 换债券 转股 和可交换 债券换股 形成的 股票、 因投 资于可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等 金 融 工 具 而 产 生 的 权证应在 其可交 易之日 起 的 10 个交 易日内卖 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 金投资于 -35- 具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 ; 其中投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 、 股指期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围。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主题发掘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进 入 转 型 期 , 各 行 各 业 都 面 对 增 长 模 式 的 转 变 ,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动 力 正 处 于 成 长 阶 段 。 新 动 力 主 题 指 符 合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转 变 的 行 业 , 包 括 新 兴 产 业 和 传 统 产 业 中 具 备 新 成 长 动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符 合 经 济 增 长 由 投 资 驱 动 向 消 费 驱 动 转 变 过 程 的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主 要 从 两 个 方 向 投 资 未 来 中 国 新 经 济 增 长 动力的领 域。 (1 ) 新兴 产业和 传统产 业 中具备新 成长动力 的上市 公司 国 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包 括 : 节 能 环 保 、 新 兴 信 息 产 业 、 生 物 、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和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 近 年 来 互 联 网 产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向 , 包 括 : 移 动 互 联 、 互 联 网 金 融 等 ; 以 及 传 统 产 业 在 互 联 网 浪 潮 下 改 造 革 新 下 新 进 展 , 包 括 : O2O 等新 型 商业 模式 , 物 联网 ,智 能 家 居 家 电 等 ; 其 他 潜 在 具 有 增 长 潜力的领 域。 (2 ) 符合 经济增 长由投 资 驱动向消 费驱动转 变过程 的上市 公司 因 消 费 升 级 带 来 的 行 业 发 展 , 品 牌 化 、 中 高 端 产 品 和 服 务 等 ; 因 人 口 结 构 变 化 带 来 的 行 业 发 展 , 养 老 地 产 、 医 疗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 因 收 入 增 长 带 来 的 行 业 发 展 , 休 闲 旅 游 、 影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债 券 市 场 综 合研判的 基础上 , 通过 自上 而下的宏 观分析和 自下而 上的个 券研 究, 积极 把握宏观 经济发 展趋势 、利 率走势、 债券市场 相对收 益率、 债券 的流动性 以及信用 水平, 结合定 量分 析方法, 确 定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等 ) 和信用 类固定收 益类证 券之间 的配 置比例。 1 、 久 期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考 察 市 场 利 率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 化, 对引起利 率变化的 相关因 素进行 跟踪 和分析, 进 而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持 仓 结 构 制定相应 的调整 方案, 以降 低利率变 动对组合 带来的 影响。 本基 金管理人 的 固 定 收 益 团 队 将 定 期 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进行 预判, 在考虑 封闭 期剩余期 限的基础 上,制 定相应 的久 期目标, 当预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适当 降低组合 的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率将下 降时, 适当提 高组合 的久期 。 以达 到 利 用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和 债 券 组 合 久 期的调整 提高债 券 组合 收益 率目的。 2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通 过 预 测 收 益 率 曲线的形 状和变 化趋势 , 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 期配置 ; 当收 益率 曲线走势 难以判断 时,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券 久期构建 组合久 期, 确 保组 合收益超 过基准收 益。 具体来 看 , 又 分为跟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和 基 于 收 益 -36- 视 文 化 等 ; 其 他 潜 在 消 费 驱 动 经 济 增长的领 域。 2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市 场 走 势 的 判 断 , 在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相 对 灵 活 的 配 置 , 并 适 当 借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投 资 来 追 求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本 基 金 战 略 性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决 策 将 从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的 变 动 , 判 断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通 货 膨 胀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 盈 利 变 化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分 析 类 别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类 别 间 的 比 例 , 并 参 照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积 极 、 主 动 地 确 定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等 种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并 时 行 实 时 动 态 调 整 。 本 基 金 同 时 还 将 基 于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过 程 中 的 动 态 变 化 , 通 过 策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把 握 市 场 时 机 , 力 争 实 现投资组 合的收 益最大 化。 3 、股票投资 策略 (1 )行业配 置策略 在行 业配 置 层面 ,本 基 金将 运用“ 自 上而 下” 的行 业配 置 方法 , 通过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方 向 、 国 家 经 济 与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和 经 济 周 期 调 整 的 深 入 研 究 , 对 不 同 行 业 进 行 横 向 、 纵 向 比 较 ,并在 此 基 础 上 判 断 行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从而 确定本 基金的 行业 布局。 (2 )个股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确 定 行 业 配 置 之 后 在 备 选行业中 , “ 自下 而上” 地 精 选出具有 持 续 成 长 性 、 竞 争 优 势 、 估 值 水 平 合理的优 质个股 。 1 )基本面定性 分析:本 基 金将重点 考 察 分 析 包 括 分 析 公 司 是 否 属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 核 心 竞 争 力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市 场 开 发 能 力 、 商 业 模 式 优 势 、 资 源 优 势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 挖 掘 具 有 较 大 率曲线变 化的子 弹策略 、 杠 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


(1 ) 骑 乘 策 略 是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时, 也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时,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券, 通过债 券的收 益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资 本利得 收益。 (2 ) 子 弹 策 略 是 使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久期集中 于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较 陡时; (3 ) 杠 铃 策 略 是 使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的久期集 中在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适 用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两 头 下 降 较 中 间 下 降更多的 蝶式变 动; (4 ) 梯 式 策 略 是 使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债 券久期均 匀分别 于收益 率曲 线, 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水 平移动 。 3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固定收 益品种 的信用 风险 、 税赋水 平、 市 场流动 性 、 市场 风险 等因素进 行分析, 研 究同期 限的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交易所 和银行 间市 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 和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 以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之间 利差变化 所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 、信用债投 资策略 信 用 品 种 收 益 率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为 利率品种 基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是信 用产品 相对国 债、 央行票据 等利率产 品获取 较高收 益的 来源。 信 用利差主 要受两 方面的 影响 , 一方面 为 债 券 所 对 应 信 用 等 级 的 市 场 平 均 信用利差 水平, 另一方 面为 发行人本 身的信用 状况。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 平 产 生重要影 响, 因 此, 一 方面 , 本基金 将从经济 周期 、 国家 政策 、 行业景气 度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求 状 况 等 多 个 方 面考量信 用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金 还将以 内部 信用评级 为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 即采 用内 外结合的 信用研 究和评 级制 度, 研究 -37- 成长潜力 的公司 。 2 )价值定量分 析:本基 金 通过对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能 力 、 收 益 质 量 、 财 务 品 质 、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价 值 量 化 评 估 , 选 择 价 值 被 低 估 、 未 来 具 有 相 对 成 长 空 间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形 成 优化的股 票池。 4 、固定收益 投资策 略 债券 投资 方 面, 本基 金 亦采 取“ 自上 而下” 的 投资 策略 , 通过 深 入分 析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等 趋 势 , 从 而 确 定 债 券 的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 通 过 考 察 不 同 券 种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认 识 债 券 的 核 心 内 在 价 值 ,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和 套 利 等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债 券 组 合的灵活 配置。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而 言 , 由 于 其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 上 限 , 会 导 致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同 时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小、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 进 而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因 此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将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首 先 , 本 基 金 将 仔 细 甄 别 发 行 人 资 质 ,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 严 格 控 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第 三 , 将 对 拟 投 资 或 已 投 资 的 品 种 进 行 流 动 性 分 析 和 监 测 , 尽 量 选 择 流 动性相对 较好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5 、衍生品投 资策略 (1 )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下,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 (2 )权证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的 投 资 以 对 冲 下跌风 险 、 实 现 保 值 和 锁 定 收 益 为 主 要 目 的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以 主 动 式 的 债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基 本面 , 以确定 企业主体 债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 、杠杆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考 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收 益情况, 以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情况 下, 在风 险可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 通过 债券回 购 , 放 大杠杆进 行投资操 作。 6 、可转换债 券的投 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益类证 券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行风 险、分享 股票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点。 本 基 金 在 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究的基 础上, 综合考 虑可 转换债券 的债性和 股性, 利用可 转换 公司债券 定价模型 进行估 值分析 , 并 最终选择 合适的投 资品种 。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对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而言 , 由于其 采取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交易 , 并限制 投资者数 量上限 , 会导 致一 定的流动 性风险 。 同时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发债主体 资产规 模较小 、 经 营波动性 较高、 信用基 本面稳 定性较 差, 进 而 整体的信 用风险 相对较 高。 因此,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将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首 先 , 本基 金将仔 细甄 别发行人 资质, 建 立风险 预警机 制; 其次, 将 严 格 控 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上限 。 第 三 , 将对 拟投 资或已投 资的品种 进行流 动性分 析和 监测, 尽 量选 择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的 品 种 进 行 投资; 8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 类证券 的定价 受市 场利率、 流动性 、 发行 条款 、 标 的资 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 还率及 其它 附加条款 等多种因 素的影 响。 本 基金 将在利率 基本面分 析、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信用 评级支持 的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企 业债等债 券品种 的相对 价值 比较, 审 慎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类 资产 。


-38-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综 合 考 虑 股 票 合 理 价 值 、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估 计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追 求 基 金 资产稳定 的当期 收益。 9 、个券挖掘 策略 本 部 分 策 略 强 调 公 司 价 值 挖 掘 的 重 要性, 在行业 周期特 征 、 公 司基本面 风 险 特 征 基 础 上 制 定 绝 对 收 益 率 目 标策略 , 甄别 具有估 值优势 、 基本 面 改善的公 司, 采取高 度分散 策略, 重 点布局优 势债券 , 争取 提高 组合超额 收益空间 。 10 、国债期货投 资策略 为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 本 基金在注 重风险管 理的前 提下,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适度投 资国债 期货 。 本基金利 用国债期 货合约 流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和杠杆 操作等 特点, 提高 投资组合 运作效率 ,有效 管理市 场风 险。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基 金持有 股票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投资 于债券 、 债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5% ; 其 中投资 于 新动力主 题 的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10) 本基金 投资国 债期货 时, 遵 循 以下投资 比例限 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 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资产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除 上 述 第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39-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 从其规 定。 2 、禁止行为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 从其规 定。 2 、禁止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基 金 的 投资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40% + 一 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 款利率( 税后)× 60%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 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合理、透 明,有一 定市场 覆盖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较 基 准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其 能 反 映 出 本 基 金 投 资 配 置 固 定 收 益 类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达到获得 持续稳 妥收益 的目 的。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 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 率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该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和投资 回报情 况。 指 数涵 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 交易所 市场, 具有 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 适合 作为市 场债 券投资收 益的衡量 标准。


-40- 基 金 的 投资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票 型基金 , 属于中等 风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 基 金 的 投资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不参 与所投资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删去 基 金 的 投资 八、基金 的融资 、融券 以及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届 时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要求执 行。 删去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票据价 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金应 收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的 财产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财产账 户相独 立。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合约、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 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 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 证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 -41-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交易所 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 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股、转增 股、配 股 和公开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估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可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含 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3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估值 (1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固 定 收益品种 , 在发 行利率 与二 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差 异、 未 上市 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4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2-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估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该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 5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交易 的, 按 该债券 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7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基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5 、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 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 月 -43-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基金费用与 税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基金费用与 税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5% 。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 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若 因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则 在 不 可 抗 力 情 形消除后 的首个 工作日 支付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4%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登记 机构, 由登记 机构 支付给销 售机构 。 若因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则在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后 的首个 工作 日支付。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3 、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 相 关费用 ;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3 、 《德邦 新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基金费用与 税收 新增 四、 本基 金由德 邦新动 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基金转 型前的基 金费用 按照 《 德邦 新动力灵 -44-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约定 处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 次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4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 定 , 且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删去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2 、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应 当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 况。 (一)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 议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 3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3 、…… 本 基 金 由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基金管理 人 在 正 式 实 施 转 型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网站 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删去 基金的信息 基金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删去


-45- 披露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临 时报告 27 、本基金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 )投 资 股指 期货 相 关公 告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指 期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标等。 ( 八)投 资 国债 期货 相 关公 告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 国债 期货 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九)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 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流动 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明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益 率等信 息,并 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新增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终止: 3 、 本基金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6-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员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上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照 申请仲 裁时该 会现 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方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的 效力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认后 生效 。 1 、 《基金 合同》 由 《德 邦新 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而来 ,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代表 签章并 经 XX 年 XX 月 XX 日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自基 金转型 实施日 起 生效, 《 德 邦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同一日 起失 效 。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做同步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