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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改革精选混合(001708)

东兴证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查看PDF公告

 
 
 
 
 
 
东兴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行 A 股 股票 
发 行 情 况 报告 书 
 
 
 
保荐机构(联席 主承销商) : 海 通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十 月 
 
发 行 人全 体 董事 声 明 
本 公 司 全体 董事 承 诺本发 行 情 况报 告书 不 存在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全体董事(签名 ): 




































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东兴证 券/公司/ 发行 人 指 东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本次 发行/ 本 次非 公开 发行 指 公司本 次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方 式 , 向 不超 过十 名特 定对象 发行不 超 过 40,000 万股 普 通股股 票之 行为 本报告/ 本发 行情 况报 告书 指 东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非 公开发 行 A 股股 票发 行情 况报告 书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海通证 券 、 保荐 机构 指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席主 承销 商 指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浙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瑞银证 券 指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浙商证 券 指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发行人 律师 指 北京国 枫律 师事 务所 审计机 构 指 瑞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机 构 指 瑞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公司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证券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元、万 元 指 人民币 元、 人民 币万 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 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 数字四舍五入 造成的 。


第一节


本次 发 行 的基 本 情况 一 、 本 次 发 行 履行 的 相 关 程 序 ( 一) 本次 非公 开发 行履 行的 相关 程序 1、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 2、2015 年 8 月 17 日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条 件 的 议 案 》 、 《 关 于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案 的 议 案》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4、2015 年 12 月 8 日,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预 案的 议案 》 、 《 关于调 整 公司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后 填补 被摊 薄 即期 回报 措 施的 议 案》等相关议案。 ( 二) 本次 非公 开发 行监 管部 门的 核准 情况 1、2016 年 4 月 20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 2、2016 年 6 月 21 日, 中国证监会下发 《关于核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6]1352 号) , 核准东兴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 ( 三) 募集 资金 验资 及股 权登 记情 况 2016 年 10 月 10 日,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上会师报字 [2016] 第 4638 号 《验资 报告》 。 经审验,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联席 主承销商 指定的专用账户内 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 4,456,999,974.09 元。 其 中:有效申购款为人民币 4,456,999,958.17 元 ,无效申购款为人民币 15.92(该款 项为福建新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多余申购款, 将按原路径退回) 。 有效申 购款连同之前已收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20,000,000.00 元,总计收到获配的机 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 4,776,999,958.17 元。 2016 年 10 月 10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就 募集资金到账事 项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6] 第 01460025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东兴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共计 253,960,657.00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8.81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4,776,999,958.17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716,721,656.29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53,960,657.00 元,余额计人民币 4,462,760,999.29 元转入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二 、 本 次 发 行 概况 1、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3、发行数量:不超过(含)40,000 万股。 4、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 ,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19.06 元/ 股。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 发 行 人股 票在 定 价基准 日 至 发行 日期 间 发生派 息 、 送股 、资 本 公积转 增 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2016 年 6 月 28 日,东兴证 券以 2,504,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0 元人民币 (含 税) ,本次发行股票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18.81 元/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 价格为 18.81 元/ 股,为发行 底价的 100% 和发行申 购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83.67% 。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776,999,958.17 元,发 行费用共计 63,895,000.00 元 (含增值税进项税 3,616,698.12 元) , 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 际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人民币 4,716,721,656.29 元 , 不 超 过 本次 募 集 资金拟 投 入 金 额 8,000,000,000.00 元,亦不超过募投项目总投资。 三 、 本 次 发 行 对象 概 况 ( 一) 发行 对象 及认 购数 量 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向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46 名投资者, 以及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发出《认购邀请书》 。其中共计 4 名认购 对 象 提供 了有 效 的《 申购 报 价单 》 。 根 据申 购价 格 优先 、申 购 数量 优先 的 原则 ,4 名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 配售数量总计为 253,960,657 股。 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 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单位: 元/ 股 、股 、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价格 获配数量 占发行后 总股本比例 锁定期 1 山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 司 18.81 119,989,367


4.35% 12 个月 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81 48,910,154


1.77% 12 个月 3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18.81 42,530,568


1.54% 12 个月 4 福建新联合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18.81 42,530,568


1.54% 12 个月 合 计 253,960,657 9.20%


上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经核查, 参与认购的对 象均按照 《认购邀请书 》 的约定提交了 《申购 报价单》 及 完 整的 附 件清 单, 其申 购 价格 、 申购 数量 和履 约 保证 金 缴纳 情况 均符 合 《认 购 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参 与 本 次认 购的 对 象均在 《 东 兴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拟发 送 认 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公司和个人名单内。


最终获配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 人员 、 联席主承 销 商之 间均 不存 在 关联 关 系, 且未 以直 接 或间 接 方式接受发行人、 联席 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前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其 控制 的关 联 人、 董 事、 监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及 联席 主承 销 商亦 未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 本 次 发 行最 终配 售 对象中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参 与认 购的 产 品属于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投 资基 金法 》 、 《 私募 投 资基 金监督 管 理暂 行办 法 》以 及《 私 募投 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需登记和备案的产品, 经核查,上述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本 次 发 行最 终配 售 对象中 , 福 建新 联合 投 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福 建 天宝矿 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均已承诺 : “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 委托人、 合伙人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 ( 二) 发行 对象 基本 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3,960,657 股, 发行对象总数为 4 名, 具体情 况如下: 1、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 29 号七星吉祥大厦 A 座 注册资本:481116.585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孙亮 经营范围 : 对高 等 级公路 、 桥 梁、 隧道 基 础设施 的 投 资、 管理 、 养护、 咨 询 服务及批准的收费, 救援、 清障; 仓储 (不含化学危险品) ; 装饰装修; 建筑材料 的销售; 对港口、 公路、 水路运输投资; 公路信息网络管理; 汽车清洗。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1211690.8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经营范围 : 证券 经 纪(限 山 东 省、 河南 省 、浙江 省 天 台县 、浙 江 省苍南 县 以 外区域) ; 证券投资咨 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 与 保 荐; 证 券自 营; 证券 资 产管 理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代销 ;为 期 货公 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3、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09 号东煌大厦 29 层 01 室 注册资本:4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振东 经营范围 : 对采 矿 业的投 资 ; 矿产 开采 咨 询服务 ; 矿 产品 的销 售 ;固体 矿 产 地质勘查; 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4、福建新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汇江公寓 208 单元 注册资本:12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明薇 经营范围 : 不从 事 任何法 律 、 法规 规定 禁 止或需 经 审 批的 项目 , 自主选 择 经 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 ( 三) 发行 对象 与公 司的 关联 关系 及交 易情 况 截 至 本 报告 出具 之 日,上 述 发 行对 象和 发 行人不 存 在 关联 关系 , 若发行 人 未 来 与 发行 对 象及 其关 联方 进 行重 大 交易 ,将 按照 《 上市 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如实披露。 四 、 本 次 发 行 的相 关 机 构 ( 一) 保荐 机构 ( 联席 主 承销 商 ) 名





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瞿秋平 保荐代表人: 崔浩、杨涛 项目协办人: 张君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





真: 021-63411627 ( 二) 联席 主承 销商 名





称: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项目联系人:


张阳、江帆 办公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联系电话:


010-5832 8888 传





真:





010-5832 8764 ( 三) 联席 主承 销商 名





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项目联系人:


黄静宜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一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 607 联系电话:


0571-87902574 传





真:


0571-87903737 (四 ) 发行 人律 师 名称: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马哲、曹一然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联系电话: 010-88004488 传真: 010-66090016 ( 五) 审计 机构 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 顾仁荣 经办会计师: 王需如、刘贵彬、刘涛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 中海地产广场 西塔 5-11 层 联系电话: 010-88095868 传真: 010-88091190


( 六) 验资 机构 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 顾仁荣 经办会计师: 王需如、刘涛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 中海地产广场 西塔 5-11 层 联系电话: 010-88095868 传真: 010-88091190


第二节


本 次发 行 前后 公 司基 本 情况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后 公 司 前 十 名 股东 持 股 情 况 ( 一) 本次 发行 前公 司前 十大 股东 持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 股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1 中国东方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58.09 1,454,600,484 1,454,600,484 2 上海国盛 集团资 产有限 公司 3.87 96,973,366 96,973,366 3 泰禾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2.28 57,000,000 0 4 北京永信 国际投 资 ( 集团 ) 有 限公司 2.02 50,700,000 0 5 福建天宝 矿业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2.00 50,000,000 0 6 全国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转 持二户 1.93 48,426,150 48,426,150 7 中国诚通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 1.62 40,469,890 0 8 福建泰禾 投资有 限公司 1.16 29,000,000 0 9 福建省长 乐市长 源纺织 有限 公司 0.93 23,300,000 0 10 西博思投 资控股 有限公 司 0.88 22,000,000 0 ( 二) 本次 发行 后公 司前 十大 股东 持股 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 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1 中国东方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 司 52.74 1,454,600,484 1,454,600,484 2 山东高速 股份有 限公司 4.35 119,989,367 119,989,367 3 上海国盛 集团资 产有限 公司 3.52 96,973,366 96,973,366


4 福建天宝 矿业集 团股份 有限 公 司 3.36 92,530,568 42,530,568 5 泰禾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1.96 54,000,000 0 6 北京永信 国际投 资(集 团) 有 限公司 1.83 50,335,000 0 7 全国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转 持 二户 1.76 48,426,150 48,426,150 8 福建新联 合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1.54 42,530,568 42,530,568 9 中国诚通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 1.47 40,469,890 0 10 福建泰禾 投资有 限公司 1.05 29,000,000 0 二 、 本 次 发 行 对公 司 的 影 响 ( 一) 对股 本结 构的 影响 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为 2,504,000,000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53,960,657 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2,757,960,657 股。 本 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数(股) 比例(% ) 股数(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 条件 股份 合计 1,600,000,000 63.90 1,853,960,657 67.22 无限售 条件 股份 合计 904,000,000 36.10 904,000,000 32.78 二、股份总数 2,504,000,000 100.00 2,757,960,657 100.00


( 二) 对资 本结 构的 影响 本 次 发 行后 ,公 司 的股本 总 额 将会 相应 扩 大,原 有 股 东持 股比 例 将会有 所 下 降, 但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 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 司 将根 据 本次 发行 后股 本 及股 本 结构 的变 化情 况 ,对 《 公司 章程 》中 的 相关 条 款 进 行修 改 ,并 办理 工商 变 更登 记 。 本 次非 公开 发 行完 成 后, 公司 总资 产 、净 资 产 和 净资 本 规模 将相 应增 加 ,资 产 负债 率也 将下 降 ,从 而 优化 公司 的资 本 结构 , 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使公司的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 ( 三) 对业 务结 构的 影响 公 司 的 经营 范围 包 括证券 经 纪 ;证 券投 资 咨询; 与 证 券交 易、 证 券投资 活 动 有 关 的财 务 顾问 ;证 券承 销 与保 荐 ;证 券自 营; 证 券资 产 管理 ;融 资融 券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 (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 。 此外, 公司还通过子公司开展另类 投资、 直接投资、 期货经纪等业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 补充营运资金,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 ( 四) 对公 司治 理的 影响 本 次 股票 发 行前 ,公 司严 格 按照 《 公司 法》 、 《证 券 法》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股 票 上 市规 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规 范运 作, 法 人治 理 结构 比较 完善 , 建立 了 健 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高 效 的风 险 实时 监控 系统 , 具有 较 为完 备的 风险 控 制体 系 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 本次股票发行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未发生变更, 董事、 高 级 管理 人 员稳 定, 不会 影 响原 有 法人 治理 结构 的 稳定 性 和独 立性 。公 司 将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以及 国家 政 策的 规 定, 进一 步规 范 运作 , 继续 加强 和完 善 公司 的 法 人 治理 结 构, 同时 ,更 多 的投 资 者特 别是 机构 投 资者 成 为公 司股 东并 带 来新 的 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 五) 高管 人员 结构 变动 情况 公 司 暂 无对 高管 人 员进行 调 整 的计 划, 因 此公司 的 高 管人 员结 构 不会因 本 次 发行而发生变化。


( 六) 对关 联交 易及 同业 竞争 的影 响 本 次 发 行完 成后 , 公司与 控 股 股东 及其 关 联人之 间 的 业务 关系 和 管理关 系 均 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新增关联交易。


第三节


保荐 机构、联 席 主承 销 商、 发 行人 律 师关 于 本 次 非公 开 发行 过 程和 发 行对 象 合规 性 的结 论 性意 见 一 、 保 荐 机 构 、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关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过 程 和 发 行 对 象 的 合 规 性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公 司 本 次发 行的 保 荐 机构 ( 联 席主 承销 商 ) 海通 证 券 及联 席主 承 销商 瑞银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联 席主 承 销商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在 其关 于本 次非 公 开发 行 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中认为: “ 东 兴 证券 本次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的 发行 过 程遵循 了 公 平、 公正 的 原则, 符 合 目 前 证券 市 场的 监管 要求 。 本次 发 行的 发行 价格 、 发行 数 量、 发行 对象 及 其获 配 数 量 和募 集资 金 数量 符合 发 行人 股东 大 会决 议和 《 上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 《 上 市公 司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实施 细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认 购 对象 的 选 择 和询 价 、定 价以 及股 票 配售 过 程符 合公 平、 公 正原 则 ;本 次非 公开 发 行的 最 终 配 售对 象 均已 承诺 ,在 股 份锁 定 期内 ,其 委托 人 、合 伙 人不 得转 让其 持 有的 产 品 份 额或 退 出合 伙, 符合 发 行人 及 其全 体股 东的 利 益, 符 合《 上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发 行 人 律 师 关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过 程 和 发 行 对 象 的 合 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 司 本 次发 行的 律 师 北京 市 国枫 律 师事 务所 在其 关 于 本次 非公 开 发行过 程 的 法律意见书中认为: “ 综 上 所述 ,本 所 律师认 为 , 发行 人本 次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事宜 已 取得了 必 要 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 《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 规 及规 范性 文 件的 规定 ; 本次 非公 开 发行 过程 所 涉及 的《 认 购邀 请书 》 、 《 申 购 报 价 单》 、 《 缴 款通 知书》 、 《认 购协 议》 等 法律文 件 真实 、合 法 、有 效; 本 次非 公 开 发 行的 发 行结 果公 平、 公 正, 符 合发 行人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批 准及 《关 于 核准 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 1352 号) 和有关法 律 、 法规 及 规范 性文 件规 定 ;发 行 人尚 需办 理本 次 非公 开 发行 所涉 及的 配 售股 份 登记、章程修正以及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


第四节


有关 中 介 机构 声 明 一、保荐机构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声明 本 保 荐 机构 已对 东 兴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发 行情 况 报告书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君 年





日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涛 年





日 保荐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日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二 、 联 席 主 承 销商 声明 本 联 席 主承 销商 已对 东兴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发 行 情况报 告 书 进 行 了核 查 ,确 认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程宜荪 年





日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 、 联 席 主 承 销商 声明 本 联 席 主承 销商 已对 东兴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发 行 情况报 告 书 进 行 了核 查 ,确 认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






































跃 年





日 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四 、 发 行 人 律 师声 明 本 所 及 签字 的律 师 已阅读 发 行 情况 报告 书 ,确认 发 行 情况 报告 书 与本所 出 具 的 法 律意 见 书不 存在 矛盾 。 本所 及 签字 的律 师对 发 行人 在 发行 情况 报告 书 引用 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 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利国


律师
























































律师



























































































































































曹一然


律师 年














五 、 审 计 机 构 声明 本 所 及 签字 的注 册 会计师 已 阅 读发 行情 况 报告书 , 确 认发 行情 况 报告书 所 引 用 的 审计 报 告与 本所 出具 的 审计 报 告不 存在 矛盾 。 本所 及 签字 注册 会计 师 对发 行 人 在 发行 情 况报 告书 中引 用 的财 务 报告 的内 容无 异 议, 确 认发 行情 况报 告 书不 致 因 所 引用 内 容而 出现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王需如 刘





刘贵彬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六 、 验资机 构 声明 本 所 及 签字 的注 册 会计师 已 阅 读发 行情 况 报告书 , 确 认发 行情 况 报告书 所 引 用 的 审计 报 告与 本所 出具 的 审计 报 告不 存在 矛盾 。 本所 及 签字 注册 会 计 师 对发 行 人 在 发行 情 况报 告书 中引 用 的财 务 报告 的内 容无 异 议, 确 认发 行情 况报 告 书不 致 因 所 引用 内 容而 出现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会计师:


王需如 刘


涛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第五节


备 查文 件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报告 》 、 《尽 职 调 查报 告 》及《 海 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关于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 ;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 本 页无 正 文, 为《 东兴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发 行情 况报 告 书 》之 盖章页) 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