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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001813)

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泰 福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 国泰 福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5】1882 号文准 予注 册募 集 , 并依 据 中国 证监 会 机 构部 函【2016 】2419 号
文 ( 《 关于 国泰 福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延 期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 进 行 募集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 推
荐或者 保证 。 
2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兴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兴业 银行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5 、本 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本 基金的 募集 期限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基 金份额 开始 发售 之日 起计 算。 本公 司也 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 缩短 或延 长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6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7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机构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认 购等 业务 。直 销机 构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和 电子交 易平 台 ,
其他销 售机 构详 见 本 公告 “ 七 (三 )2、 其他 销售 机构 ” 。 各 销售机 构的 办理 地点 、 办理 日期 、
办理时 间和 办理 程序 等事 项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8 、投资 人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2 
购。 
9 、持有 中国工 商银行 卡、 中国农业 银行 卡、中 国建 设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等 的个人 投
资者 在本公司网站 (https://etrade.gtfund.com/ )与本公司 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办 理基 金账 户开立 、 基 金认
购、 基 金申 购、 基 金转 换 、 基金 赎回、 资料 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10 、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采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
缴款 。 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认购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 认购费 按每 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认 购期间 单 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没 有限
制 。 投 资人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认 购金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11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 
12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6 年 10 月 15 日《 中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上的《 国泰 福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 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载
基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本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3 、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销 售机 构外 , 如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4 、投资 人可拨 打本公 司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 或其 他销售机 构咨询 电话 了解 认购 事宜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6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 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 本公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 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 资人 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17 、关 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新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 法 》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开 始实 施。 《中 华 人民共 和4 国居民 身份 证法 》 第 二十 三条规 定,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条例 》 领取 的居 民身 份证( 即第 一代 身份 证)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停 止 使用。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 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 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 明 文 件已 过 有 效 期 的, 客 户 没 有在 合 理 期 限 内更 新 且 没 有提 出 合 理 理由 的,金 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理 业务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 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其将 不能 作为居 民合 法 证件在 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供 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理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国泰 福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国泰 福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 基金代 码:001813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 六) 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 构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 单 见本份额发售 公告 “ 七( 三 )销售机 构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5 ( 七)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九)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其他销 售机 构: 具体 名单 详见本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七 ( 三)2 、其 他销 售机 构 ” 。 (十) 募集 时间 安排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 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基 金备案 条件 (基 金备 案条 件为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 销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缩 短或 延长基 金发 售时 间 , 并及 时公告 。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 人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 ( 十一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 值发售 。 2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 如下: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0 万元 1.50% M ≥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6 基金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4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为 1.50% , 假定 募集 期 间认购 资 金所得 利息 为 3.00 元, 则 根据公 式计 算出 : 净认购 金额 = 10,000.00 / (1+1.50% )= 9,852.22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00 –9,852.22 = 147.78 元 认购份 额 = (9,852.22 +3.00 )/ 1.00 = 9,855.2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定 认购 资 金利息 为 3.00 元, 则可 得 到 9,855.22 份基金 份额 。 ( 十二 )认 购方 式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若资金 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的 款项 退回 。 投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认购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7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公开发 售。 (二)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投 资人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投 资人 单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 对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认 购申 请受理 完成 后, 投资 人不 得撤销 。 (三 ) 投 资人 在首次 认购 本基金 时 , 如 尚未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需 按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 出开 立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一次 性完 成, 但认 购申 请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 认成 功为前 提条 件 。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 人可免 予开 户申 请。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2 、业 务办 理时 间 :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指定 银行 账户 原件 ; (3)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 募 集 未 成 功时 资 金 退 款的 结 算 汇 入 账户 , 银 行 账户 名 称 必 须 同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户 名一 致。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 8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9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3)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 申请当 日 16 :00 之 前将 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 、在本 公司直 销柜台 已开 户的投资 者可 以通过 电话 交易和传 真交 易的形 式办 理基金 认 购业务 。 7 、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 金 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 购本基 金,认 购期 内提 供 7× 24 小 时认购 服务 。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副 本原 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4)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10 复印件 ; (6)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 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 资人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 回、 分 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账 户名 称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户名 一致 。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 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11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 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直 销柜 台。 (3)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00 之 前将 资金 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应当 存 入专门 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 二)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的数 额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过户 登记 。 投 资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机构 打 印确 认单。 12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如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021-52629999 网址:http://www.cib.com.cn 13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 国泰 基金 ” 微信 交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1 号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3 楼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 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1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建光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 晔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 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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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