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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001813)

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泰 福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1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5】1882 号文注册 ,并 依据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机 构部函 【2016 】2419 号文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 他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以 及 《国泰 福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国泰 福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福益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泰福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国泰 福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4 16、 个人投资者 :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注册登记业务 :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招募说明书





5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招募说明书





6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 :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66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 金,分别 为国泰 金龙行 业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金龙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鼎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金牛创 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区 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中 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金 盛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而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国泰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宗 商品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金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民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由 国 泰估 值 优势 可 分离 交 易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封 闭 期 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构 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新经 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6 个月 短期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 泰策略收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 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 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 网+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 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 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国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由 国 泰国 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泰民 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招募说明书





9 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 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 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 )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拥有 “全牌照” 的基 金公司之一, 囊括了公 募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 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 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 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资产管理处置 部总经理、 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代任公司总经理。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 。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中间业务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 资银行部、 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国建招募说明书





10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投资部高级经理、 企业管 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 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 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 险有限公 司英国 分公司 再保险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 利亚洲 中国地 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 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 证券部项目经理, 北京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息技术部主任、 首席信息师、 华北分 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 书记, 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招募说明书





11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 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 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 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对 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律 系、法学 院执教 ,任助 教、讲师 、副教 授、教 授、博士 生导师 、法学 院副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马 鹿沟乡党委书记; 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 林省白山 市支行 行长、 党委书记 ;1995 年 起 任中国建 设银行 长春市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 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 学专科, 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河 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分行总 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省 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 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 记、 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 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 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招募说明书





12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 任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 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 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 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工会主席, 福建业务部副主任、 主任, 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辉, 监事, 大学本科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招募说明书





13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 康地区分行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 理部主管、 总监助理。 现任公司行政部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 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唐建光,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 博士 ,14 年 证券基金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于江 苏省 人大常 委 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督察长、 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樊利安,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上海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招募说明书





14 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10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起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原国泰淘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生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研究部副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研究 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 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招募说明书





15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16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招募说明书





17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部 ,稽核监 察部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 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度 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招募说明书





18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 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设立 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 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 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公司 任何经 营活动 进行独立 监察稽 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内部 会计控制 ,保证 基金核 算和公司 财务核 算的独 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 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招募说明书





19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 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风险 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 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 险量化 评估和 管理体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面临 的市场 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 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招募说明书





20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 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马宁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5.30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 100 余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招募说明书





22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95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3451.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 :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 :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招募说明书





23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 :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 :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招募说明书





24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 交 易 页 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联系人 :何晔 传真 :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 :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李一 联系人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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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5】1882 号文 ( 《关于 准予国泰 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准予注 册 ,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6]2419 号 文 ( 《关于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 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 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五、基金 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 率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0 万元 1.50%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1.50% ,假 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 / (1+1.50% )= 9,852.2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0 - 9,852.22 = 147.78 元 认购份额 = (9,852.22 +3.00 )/ 1.00 = 9,855.2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 可得到9,855.22 份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招募说明书





29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 份额的 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式 。 投资 人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 制。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 到原销 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人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当存入 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30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32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招募说明书





33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 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时 在 销 售机构 保留的 基金份 额 不足 1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进行 限制, 但各 销 售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0 万 1.5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招募说明书





34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长 于 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Y<365 日 0.10% 365 日≤Y<730 日 0.05% Y≥730 日 0.00% (注 :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持续营 销计划, 针对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 用适用 比例费 率时,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有 效 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 / (1+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040 = 9,473.2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为1.50% , 假设 有效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9,473.29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 为 4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 元, 则其 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000× 1.020× 0.50% =51.0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20-51.00=10,149.00 元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该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为 4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 元,则其可 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10,149.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36 4、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八、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招募说明书





38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网站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招募说明书





39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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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 具,债 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财政和货币政策变 化、 市场资金流动性水平、 投资者情绪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判断经济周期阶段 和各类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表现和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对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在基金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个股的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重点关注 盈利能力强、 公司治理结构良 好、 市场认同度较高、 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 景气周期中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 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 品种 ,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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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招募说明书





4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50% 。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


(1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较强的独立 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2 )沪深 300 指数是 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招募说明书





44 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风险调整后收 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3 )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 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 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 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招募说明书





47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7、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4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招募说明书





49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50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 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 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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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注 册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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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招募说明书





57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投资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招募说明书





58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59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





61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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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政治、 经济、 社会环境 等因 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 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 风险 : 对于股 票投资而 言,利 率的变 化将导致 证券市 场资金 供求状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 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 周期风 险 :宏 观经济运 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点, 宏 观经 济的运 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险又 称通货 膨胀风 险,是由 于通货 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 等。 1、 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 风险 :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 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能无法迅 速、低 成本地 变现或调 整基金 投资组 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63 四、运作风险 1、管理 风险 : 指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 中,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 : 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 风险 : 由于运 营系统、 网络系 统、计 算机或交 易软件 等发生 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因此股市、 债市的 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由 于发行 人自身 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六、 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 基金 在交易 时所采用 的 电脑 系统 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 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 如基金 经理违 反职业操 守的道 德风险 ,以及 因 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 违规风险; 4、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要业 务人员 的离职 如基金经 理的离 职等可 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64 6、 因不 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的 风险, 如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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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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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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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6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70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说明书





71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72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招募说明书





74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招募说明书





75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招募说明书





76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招募说明书





77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招募说明书





78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招募说明书





80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如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上 海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 心) , 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招募说明书





82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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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 :200082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招募说明书





84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 具,债 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招募说明书





85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6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招募说明书





86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章第 (九) 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招募说明书





88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 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 本基金投资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和中小企 业私募 债前, 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89 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2 )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招募说明书





90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1、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招募说明书





91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财产,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 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开设资 产托管专 户,保 管基金 财产的 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招募说明书





93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托管协 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与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招募说明书





95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管理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 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如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 ,按照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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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 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若不 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席 繁忙, 可留言 ,基金 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 电邮、 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招募说明书





98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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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 文件 二、《国泰 福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 福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