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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A(002153)

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润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十月重要提 示 
 
华安 安润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由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定 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 月13日 《关于准予华安 安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5]2603 号 ) 准 予 注 册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 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资 产配置风险 、 技术风险 、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 不可抗力
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 股指期货 ,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
平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基 金的募 集 ............................................................................................................................. 24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9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投 资 ............................................................................................................................. 41 十、基 金的财 产 ............................................................................................................................. 47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8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4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6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9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十六、 风险揭 示 ............................................................................................................................. 66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70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2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73


二十、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 务 ......................................................................................................... 74 二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0 二十二 、备查 文件 ......................................................................................................................... 8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2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98










































































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华安安润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 安润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 安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 安润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华安 安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 安润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安 安润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招 募说 明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招 募说 明书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招 募说 明书 5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 每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份额的 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 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招 募说 明书 7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 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 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 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招 募说 明书 8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证管办) 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 公司中国 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大 专学历 ,17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










































































招 募说 明书 9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5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究 生学历 ,28 年经 济、 金融从 业经 验。曾 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部长 (主持工 作) 、 上海信 虹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上海新 鑫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5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 硕士研究生,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 2005 年 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 10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2009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 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 年年 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担 任华安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 安新机遇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担任 华 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安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 担任 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 担任 华安安










































































招 募说 明书 10 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安 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 硕士研究生,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公司 债券经纪人,2010 年 8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集中交易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担任 华安日日鑫 货币市场基金 、 华安汇财通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起担任华安现金 富利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 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0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7.9%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5.9%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招 募说 明书 11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招 募说 明书 12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招 募说 明书 13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招 募说 明书 14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 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招 募说 明书 15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招 募说 明书 16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招 募说 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 城乡居 民的大型 零售商 业银行 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招 募说 明书 18 2、主要人员情 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 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 三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历 ,具备 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 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8 只, 包括 中欧 行业成 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原中欧 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 )(519985)、 东 方保本 混合型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400013 ) 、万家 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1908 ) 、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16210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166012 )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银安盛中 证锐 联基本面 4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17 )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40036 )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6 )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62 ) 、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银河灵活配置混










































































招 募说 明书 19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天弘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 中加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000552 ) 、南方 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056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647 )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 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 、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 (001006 ) 、 景 顺长城稳 健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001194) 、 南方利 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83 ) 、 易 方 达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16 ) 、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076)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001250 ) 、 易 方达新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互联 网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210) 、 天弘惠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001447) 、 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 方正富邦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001431 ) 、易方达 瑞景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利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 富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002107 ) 、天弘 裕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2388) 、 博时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608) 、 融通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002342 )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002759) 。 至今,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 证券公 司资产管 理计划 、保险 资金、保险 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32,857.6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20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 基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 交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 募说 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993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 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翟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晓帆










































































招 募说 明书 22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招 募说 明书 23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 郭杭翔,蒋燕华










































































招 募说 明书 24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5]2603 号 文 注册募集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6 年 10 月 19 日到 2016 年 11 月 18 日, 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招 募说 明书 25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 者。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欲购买本基 金, 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招 募说 明书 26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但认 购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有 效性确 认,不得 撤销。


(5 )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 )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 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 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一)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募集期内, 本 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招 募说 明书 27 认购费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 由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招 募说 明书 28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 =99,059.90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 +50)/1.00 =99,550.0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 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招 募说 明书 2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3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 募说 明书 3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支付时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招 募说 明书 32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招 募说 明书 33 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天 1.5% 7天≤Y <30 天 0.75% 30天≤Y <180 天 0.5% Y≥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 Y <30天 0.5% Y≥30 天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招 募说 明书 34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 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52 份 例五: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35 申购份额=100,000/1.015 =98,522.17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期三个月,对 应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 -507.50=100,992.50 元 例八: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三个月 ,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2=101,200.00 元 赎回费用=101,2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01,200.00-0=101,2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 募说 明书 36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 募说 明书 37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招 募说 明书 38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39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招 募说 明书 40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招 募说 明书 41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安全边际的 证券 精选,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 固定收益 类工具之间灵活配置, 并适当借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 研究方法 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 研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 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










































































招 募说 明书 42 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 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 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 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 换债券、 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 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 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 在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 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 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招 募说 明书 43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 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50%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招 募说 明书 44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招 募说 明书 45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 募说 明书 46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 募说 明书 47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 募说 明书 4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招 募说 明书 49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证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招 募说 明书 50 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 募说 明书 51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 募说 明书 52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 募说 明书 53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 募说 明书 54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2、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招 募说 明书 55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招 募说 明书 5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 募说 明书 5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在次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出 ,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除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 募说 明书 58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招 募说 明书 5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6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61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招 募说 明书 62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 募说 明书 63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招 募说 明书 64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11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 募说 明书 65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66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招 募说 明书 67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 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 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 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 和个 股 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 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 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 格 产 生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增加个券 或个股 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 或个股 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面侧重大类资产的配置。 由于市场 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 投资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可能导致 本基金资产










































































招 募说 明书 68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 个股 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及期货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










































































招 募说 明书 69 金 在开放期内 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7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少于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招 募说 明书 71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 募说 明书 72 十 八、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招 募说 明书 7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招 募说 明书 74 二十、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7X24 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 “在线客服 ”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 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则 上在受理 投诉后1个工 作日内回 复;对 于不能 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在3个工 作日内 给予答 复。对于 非工作 日提出 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 者 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75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 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 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 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 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 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 生银行、 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 天 天盈、通联支付 、富友支付 。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富友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自动扣款 - -










































































招 募说 明书 76 4 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中国银行 -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兴业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平安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上海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华夏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中信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光大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广发银行 -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 智 能 手 机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 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招 募说 明书 77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 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 转”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 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基 金管理人 提供账 户信息 修改、风 险测评 、密码 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制, 基金管 理人提 供 电子对 账单定 制服务 ,以及 其他 各类 电子服务的定制 ;










































































招 募说 明书 78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电 子查询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 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 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招 募说 明书 79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80 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招 募说 明书 81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 募说 明书 82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 募说 明书 8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招 募说 明书 84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 募说 明书 85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招 募说 明书 86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招 募说 明书 87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招 募说 明书 88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招 募说 明书 89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费 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招 募说 明书 90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招 募说 明书 91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招 募说 明书 92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招 募说 明书 93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招 募说 明书 94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招 募说 明书 95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少于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 募说 明书 96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招 募说 明书 97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9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 募说 明书 99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 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股 指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工 具,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招 募说 明书 100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招 募说 明书 101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的 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招 募说 明书 102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招 募说 明书 103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 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 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招 募说 明书 104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招 募说 明书 105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 募说 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招 募说 明书 107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债 券托管 账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开设 的基金 募集专 户,在










































































招 募说 明书 108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 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提前 结束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 对基金 募集的 资金进行 确认。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备 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招 募说 明书 109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招 募说 明书 110 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招 募说 明书 111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 种,下同)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招 募说 明书 112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招 募说 明书 11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第 (2)条第 7) 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 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招 募说 明书 114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招 募说 明书 115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 募说 明书 117 (七) 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