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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481001)

工银核心价值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核 心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工银瑞信 核心 价值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2005 年7月11日证 监基 金字[2005]122 号 文核准 募 集。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05 年8月31 日正式 生效 ,并 于2015 年9 月23日 进行 了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 或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以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 月27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7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 .................................................................... 95 附件二 ................................................................... 108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信 核心 价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工银 瑞信核心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工银 瑞信核 心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 协议作 出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人)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人) : 指年 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件 等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以 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 他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 或经有 权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它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 暂行 办法》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法 设立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包括 直销 中心 及 网 上交易 系统 )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 代为 办理本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其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募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期满 , 基金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超过 核准 的最低 募集份 额 总额, 并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基 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投 资人 申请卖 出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 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 户;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所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份额 从同 一个基 金账 户下 的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 到另 一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的行 为;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及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业务规 则: 指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基金份 额分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H 类基 金份 额: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财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本 基金根 据基金 销售地 及申 购赎回 费率的 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 同 的类别 。两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 ; 仅在中 国大 陆地 区销 售, 并收取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仅在中 国香 港地 区销 售, 并收取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无 法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的 任何事 件和 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 收、法 律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碧 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先 生,董 事长,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1976 年参 加工作, 先后 在中国 人民 银行杭 州 分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分行、 河北 分行 、 上 海分 行工作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杭州 分行 营业 部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 部 主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纳 处 副处长 、 储 蓄处 副处 长、 储 蓄处处 长、 人事处 处长 、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兼 ) 、 浙江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行 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 兼任 上海 市银行 同业 公 会 会长、 上海 市城 市金 融学 会会长 、 上 海市 支付 清算 协会会 长、 上海 市金 融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商 会副 会长 、 上 海世 界贸易 中心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上海 市宏 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社 会科学 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会 理事 、 上海 财经 大学 校董会 董事 , 上海市 人大 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常驻 香港。 瑞士 信贷 银行 香港 和大中 华区 首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 行、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 产 管理亚 太地 区副 主席 、亚 太区运 营委 员会 成员 。Neil Harvey 先生 在投 资银 行 和资产 管理 领 域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 历, 对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 区有 着深刻 的了 解, 在亚 太地 区也有 十七 年的 工作经 历。Neil Harvey 先 生在瑞 士信 贷工 作十 五年 ,担任 过很 多职 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亚太和 新兴 市场 负责 人。 此前, 他担 任亚 洲 ( 除日 本) 投 资银 行和 固定 收益 业务负 责人 。 另 外, 他 在瑞 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都 担过 要职 , 负 责澳 大利亚 、 非 洲、 日 本、 拉 美、 中 东、 土 耳 其和俄 罗斯 地区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董 事 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工银 家族财 富 (上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女 士,董事,高 级经 济师,中 国工商 银行战 略管 理与投资 者关 系部高 级专 家、专 职 董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 部、 营 业部 ) 副 总经 理; 中国工 商银 行营 业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技 术改 造信贷 部经 理。 王莹女士,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工商银 行集团 派驻 子公司董 监事 办公室 专家 、专职 派 出董事 , 于2004 年 11 月 获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 部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清 算处负 责人 、 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业务 稽核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 计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 内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先 生,独 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上海 财经大 学经 济学院院 长, 上海财 经大 学高等 研 究院院 长, 美国 德州 A&M 大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 授。 首批 中组 部“千 人计 划”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聘 决策咨 询专 家, 中国 留美 经济学 会 会 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 华尔 街电 讯》 列 为中 国 大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 济学家 之一 。 主要研 究领 域包括 经济 理论 、 激 励机 制设计 、 中国 经 济等。


孙祁祥女 士,独 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享 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 与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 中国 金融 学会 学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学科 专业 教 学 指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国 国 际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 、 学术主 持人 , 美国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任亚 太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 家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第 安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学 、 香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 20 多 项由 国 家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 托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 (1998 年与 德意志 银行合 并)董 事总 经理、 所罗门 ·古 根海姆 基金会 副主席 及项目 总监 、香港 政府委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任的展览 馆委 员会成 员、 香港西九 龙文 娱艺术 馆咨 询小组政 府委 任委员 。2003 年至今 担任 香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 局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总裁 。 2 . 监 事会 成员 郑剑锋 先生 :监 事, 金融 学科学 双硕 士。2005 年 12 月 起, 郑剑 锋先生 任职 于中国 工 商银行 监事 会办 公室 ,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 处处 长、 监督专 员和 监事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 主要 负 责风险 、内 控及 董事 高管 履职的 监督 检查 工作 。2014 年 6 月 起, 郑剑 锋先 生 被任命 为中 国 工商银 行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关系 部集 团派 驻子 公司 董监事 办公 室高 级专 家、 专职派 出董事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加 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 团),先 后担 任全球 投资银 行战略 部助理 副总 裁、亚 太区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副总 裁、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7 月 , 担 任机 构产 品 部总监 。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2015 年7 月至 今担 任工 银瑞信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 任 干部 处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 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 1997 年-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年-2005 年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研 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 经理、 社保 债券 组合、社 保回 购组合 基金 经理、机 构理 财部总 监助 理、固定 收益 小组负 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 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历 任职员 、债 券(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 于 宝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职 于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综合 科科长 、 国际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历任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清 算部 副 总经理 。2005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 .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瑞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肖颉先 生,18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 博时基 金基 金裕阳的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裕 华 的基金 经理 、 博 时新 兴成 长股票 型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4 年5 月至2005 年 1 月担任 社保 基 金管理 小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任权 益投 资部 联席 总监 ,2014 年 3 月 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核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 国 企改 革主 题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2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生态 环 境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江晖先 生,2005 年8 月 31 日至2007 年5 月 24 日 管理本 基金 。 王筱苓 女士 :2007 年1 月5 日至2007 年 11 月29 日 管理本 基金 。 詹粤萍 女士 :2007 年5 月8 日至2007 年 11 月29 日 管理本 基金 。 曹冠业 先生 :2007 年11 月29 日至2009 年 5 月 17 日管理 本基 金。 张翎先 生:2007 年4 月 24 日至2010 年4 月 12 日 管理本 基金 。 何江旭 先生 ,2010 年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管理本 基金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简 历同 上。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 27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先 生,13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天相 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担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研 究所 担任资 深分 析师,国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剑峰先 生,13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 任专 户投资 部总 监,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及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利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和相应的 技术 设施进 行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3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帐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8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 设 公 司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结 构进 行定期 的评 估、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 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司 治理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动 体现 为:自 我控 制以各岗 位的 目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 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0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475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A 类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街5 号 、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010-66583100 联系人 :王 秋雅





址:http://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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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 -6363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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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10 -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4)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http://www.ebscn.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http://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站:http://www.xyzq.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5)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http://www.cnht.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3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9688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 —82588168 (无 锡) 网址:http://www.glsc.com.cn (3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 李 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 —6655379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3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天河北 路183 —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楼(4301 —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5、18、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5)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666 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 —36659385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3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4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http://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4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4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5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85679238/85679169;( 0755 ) 83195000;( 021 ) 63861195 ;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 —8583250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 —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56)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http://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 —85096709 传真:0431 —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 —85096709 网址:http://www.nesc.cn (6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64)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66)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 —83561329 传真: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http://www.xsdzq.cn (6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http://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6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办 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南二 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www.zlfund.cn 及http://www.jjmmw.com (7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7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78)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7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80)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8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8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联 系电 话 :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8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技 术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6)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87)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8)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http://www.sinowel.com (89)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90)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engcaiwang.com (91)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92)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3)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95)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jimufund.com (9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97) 君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http://www.kstreasure.com (98)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http://www.lingxianfund.com (99)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100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http://www.jinqianwo.cn (101)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 10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http://www.jnlc.com (103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04)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05)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http://www.jshbank.com (10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107)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http://www.qsbank.cc (108)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http://www.dzbchina.com (109)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110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1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1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13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4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15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1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17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8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人: 钟琛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9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20 )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 贺杰 电话: 18551612276 传真: 025-868539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121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伟 刚


联系人 : 李瑞 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22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李悦 章


联系 人: 曹庆 展


电话 : 010-85932450 传真 : 010-659833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址 : www.igesafe.com (123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宏泰东 街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 王英 俊 电话: 010-52798634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124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沈杰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H 类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1 、H 类基 金份 额香 港代 表 工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花园 道 3 号 中国 工商 银行 大 厦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香港 中环 花园 道 3 号 中国 工商 银行 大 厦8 楼801 室 联系电 话:(852)3975 3675 网址:http://www.icbccs.com.hk 2 、H 类基 金份 额的 香港 销 售机构 详见 本基 金的 香港 说明文 件。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 、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四)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通商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外 大街 甲 12 号 新华 保 险大 厦6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12 号新 华 保险大 厦606 负责人 :韩 小京 电


话 : (010 )65693399 传


真 : (010 )65693838 经办律 师: 张晓 彤, 胡雪 蓉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5 年 7 月 11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22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永久存 续。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赎 回费 率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仅在中国 大陆 地区销 售, 并收取申 购和 赎回费 用的 基金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 额;仅 在 中国香 港地区 销售, 并收 取申购 和赎回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称为H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A 类和H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停止 某类 基金份 额类 别 的 申购 、 或 者调 整某类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等, 调整 实施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次 日予 以公告 。本 基金合同 已于2005 年8 月31 日生效, 并于 2015 年9月23 日 进行 了更 新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应 当在 基金管 理人 、代销机 构 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 基 金管理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A 类份 额(即在 中国 大陆销 售的 基金份 额 类别) 的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日,H 类份 额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香 港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 申购 和赎 回的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已 于 2005 年9 月1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业务 。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已 于 2005 年11 月 0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将 在H 类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业 务之 前进 行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管 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受理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 并在 受理 后的一 个 工作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人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受 理 基 金 投资 人 有 效 赎 回申 请 之 日 起不 超 过 七 个 工作 日 的 时 间内 划 往 投 资人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根 据我 公司 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刊 登在 三大 报、 公司网 站上 的《 关于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及 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限 制等 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 , 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 , 本 基金A 类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调整 如 下: (1)代 销网点 和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系 统 每 个基金 账户 单笔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元 人民币 ; 直销中心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币, 已在 直销中 心有 认购或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币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构赎 回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10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时 或 赎 回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单个 交 易 账 户 保留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1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2 、本 基金H 类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以 香港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A 类份 额的 申购 设置级 差费 率, 申购 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最高 申购 费率不 超 过1.5 %,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 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申购金 额(M)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8%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对 H 类 份额 的申 购 收取不 超过 申购 金 额 3% 的 申购费 ,由 香港 销售 机构 在此范 围 内自行 确定 。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 和销售 。 2 、赎 回费 持有期 限 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H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0.12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 期M≥2 年 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A 类份 额 赎 回费中 25% 归入 基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本基金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H 类 份额 的赎回 费 100% 归入 基金 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1)A 类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2)H 类份额 的申购 份额 的计算方 式具 体请参 见香 港说明文 件。 申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 为单位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 入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 日A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 ,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A 类 份额 ,其 对 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 当日 A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净 额的 计算 (1)投 资人在 赎回本 基金 时缴纳赎 回费 ,A 类 份额 投资人的 赎回 净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净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一年 两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25%=26.25 元 赎回净 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473.75 元。 (2)H 类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具 体请 参见 香港 说明 文件。


香港销 售机 构 对 H 类 份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香港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 准。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发 行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日该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 发行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单位 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留 在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方式, 在 三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予 以公 告。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额 投资 是基金 申购 业务的一 种方 式,投 资者 可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 投资并 不构 成 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影 响 ,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 直销 机构和 部分 代销机构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 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 赎回状 态,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如果 涉及转 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以及 登记结 算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 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标 准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 投 资组 合风 险,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回购、 央行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范 围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60%-95% , 债券 及现金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5% -40% 。 (三) 投资 理念 股票价 格终 将反 映其 价值 。 本 基金 投资 于经营 稳健 、 具 有核 心竞 争优势 、 价 值被低 估的 大中型 上市 公司 ,实 现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的目 标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充分 借鉴 瑞士 信贷 资产管 理公 司的 资产 配置 理念 , 发 展了 针对 中国 资本 市场的 工 银瑞信 资产配 置模型 ,运 用国际 化的视 野审视 中国 经济和 资本市 场,采 取自 上而下 的方法 , 定性与 定量 研究 相结 合, 在股票 与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资 产配 置。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Forecast Returns Quantitative Analysis International Economy Domestic Economy ECONOMIC SCENARIOS CENTRAL ADVANCED LAGGED 数 量 模 型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经 济 情 景 分 析 中性 正面 负面 股 票 市 场 收 益 风 险 预 期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风 险 预 期 图1


工银 瑞信 资产 配置 模 型 (1) 经济 情景 分析 本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资 环境 , 结合 瑞士 信贷 资产管 理公 司的 全球 宏观 经济研 究 资源 , 对 全球 及国内 经济 发展进 行评 估和 展望 。 确 定未来 市场 发展 的主 要推 动因素 , 预测 关 键的经 济变 量, 以及 中国 资本市 场相 对于 海外 市场 的风险 溢价 。 判 断未 来宏 观经济 的三 个可 能的情 景( 正面 ,中 性, 负面) ,并 给出 每个 情景 发 生的概 率。 (2)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 期 针对宏 观经 济未 来三 个可 能的预 期情 景 , 分 别预 测股 票和债 券类 资产 未来 的收 益和风 险 , 并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 稳定性 进行 评估 。 将每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目前 的市 场情况 进行 对 比,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 生的结 构性 变化 ,并 对这 一变化 进行 评估 。 (3) 数量 模型 优化 运用工 银瑞 信资 产配 置模 型数量 分析 模块 , 根 据股 票和债 券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 进 行资产 配置 比例 的优 化, 得到股 票和 债券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给出 相关 报告 。 (4)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结合上 述步 骤中 的分 析结 果, 拟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作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 行资 产配置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 行业 竞争 结构 、 行业景 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对各 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进 行综 合分析 , 挑选 优势行 业和 景气行 业 , 进 行重点 投资 。 本 基金 行业 配 置流程 如下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行业 生 命周 期分 析 行业 竞 争结 构 分 析 行业 景 气 度 变动 趋势 分 析 宏观 经 济 及产 业 政策 行业 配 置方 案 优势 行 业 景气 行 业 图2: 行业 配置 流程 (1) 行业 生命 周期 分析 对每一 个行 业, 分析 其所 处生命 周期 阶段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处于 增长 期与 成熟期 的行 业, 对 这些 行业 给予 较高 评分, 而对 处于 发育 期的 行业保 持谨 慎投 资, 给予 较低的 评分 , 对 处于衰 退期 的行 业避 免投 资。 但是 , 某 些行 业虽 然 从大类 行业 看属 于衰 退性 行业 , 其 中某 些 细分行 业仍 然处 于增 长期 或者成 熟期 , 具 有较 好的 发展前 景或 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本 基金 将对 这些细 分行 业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2) 行业 竞争 结构 分析 本基金重 点从 以下几 个方 面考察各 行业 的竞争 结构 ,分析各 行业 的盈利 能力 :1)产 品 定价能 力 ;2 ) 上 游行 业谈 判能力 ;3 ) 行业 进入 壁垒 ;4 ) 技 术 、 产 品的 可替 代 性;5) 行业 内部竞 争状 况等 。 本 基金 重点投 资那 些拥 有特 定垄 断资源 , 或 具有 不可 替代 性技术 或资 源优 势,具 有较 高进 入壁 垒, 或者具 有较 强定 价能 力, 利润率 较高 的行 业。 (3) 行业 景气 度变 动趋 势 分析 本基金 将分 析各 个行 业在 国民经 济所 处不 同运 行阶 段的表 现情 况 , 分 析国 家宏 观经济 政 策对这 些行 业的 影响 程度 , 利用 反映 各行 业发 展状 况的主 要指 标, 例如 , 产 量、 开 工率 、 投 资额 、 价 格及 其变化 趋势 等指标 , 判断 各行业 在近 中期的 景气 度 。 对那 些近 中期所 处宏 观 经 济环境 有利 , 尤 其是 进入 景气度 拐点 性好 转的 行业 给予较 高的 评分 , 而 对那 些近中 期所 处宏 观经 济 环境 不利 、 尤 其是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负面 影响 较大、 进入 景气 度下 降通 道的行 业给 予较 低的评 分。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4) 确定 行业 配置 方案 在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结 合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综合 分析 各行 业近 中期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挑选 出那 些具 有较 好发展 前景 及较 强盈 利能 力的优 势行 业, 以及 那些 随着国 民经 济运 行周期 变动 ,进 入景 气度 好转或 者处 于景 气度 上升 阶段的 景气 行业 ,进 行重 点投资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借鉴 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公 司股 票投 资理 念和 经验, 运用 价值 投资 理念, 按照品 质 扫描、 竞争 优势 评价 和价 值评估 的股 票选 择流 程, 投资于 经营 稳健 、 具 有核 心竞争 优势 、 价 值被低 估的 大中 型上 市公 司股票 。 本基金 股票 选择 流程 如下 : 图 3





股 票选 择流 程 (1) 品质 扫描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将 主要 投资于 经营 稳健 、 质 地优 良的 大 中型 上市 公司 , 因 此在股 票的 评定上 将严格 按照市 值规 模、盈 利能力 和流动 性三 方面的 要求对 股票市 场进 行全市 场扫描 , 筛选出 在市 值规 模、 盈利 能力、 流动 性等 品质 上符 合基本 要求 的上 市公 司。 图4


工 银瑞 信股 票品 质扫描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针对那 些扫 描进 来的 股票 , 本基 金还 将利 用市 场公 开信息 和公 司研 究数 据库 , 对企 业进 行进一 步诊 断, 包括 企业 基本情 况和 财务 状况 等。 通过企 业诊 断, 剔除 那些 价格被 操纵 、 有 频繁资 本运 作迹 象的 企业 , 以 及那 些业 务结构 明显 不合理 、 经营 风险与 财务 风险过 高 , 或 有 严重违 法迹 象的 企业 。 (2) 竞争 优势 评价 本基金 将从 企业 的基 本战 略、 产 品市 场份 额、 成本 状况、 技术 水平 及创 新能 力, 以 及企 业的经 营管 理水 平等 多方 面, 考 察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竞争地 位。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那 些在 行业 中居于 领先 地位 ,在 成本 、技术 水平 及创 新能 力等 方面拥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3) 价值 评估 本基金 采用 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上 市公司 进行 价值 评估 。 定量 分析主 要 采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 、 相 对估值 法等 方法 评估 上市 公司的 市场 价值 。 价 值评 估将考 虑公 司的 业务发 展规 划与 前景 、 公 司各项 主要 业务 的市 场份 额及增 长趋 势, 公司 资本 结构及 经营 风险 水平等 多种 因素 。 在对上市 公司 进行价 值评 估的基础 上, 将上市 公司 股票内在 价值 与市场 价格 进行比较 , 寻找被 市场 低估 的股 票进 行投资 ,构 建投 资组 合。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 深 入分 析宏观 经济 、 经 济政 策和 市场结 构调 整等因 素对 债券 市场 的影 响, 判 断债 券市 场走势 , 运用 久 期管 理 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收 益率利 差策 略等 投资 策略 , 结 合债 券信 用风险 管理 和流动 性管 理 , 构建 收益 稳定 、 流 动性 良 好的债 券资 产组 合。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5%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5%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率 。 沪深300 指数选 取了A 股市 场上规模 最大 、流动 性最 好的300 只股票 作为 成份股 ,较好 地 反映了A 股市场 的总 体趋势 ,是目 前市场 上较有 影响 力的股 票投资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证综合 债券指 数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该 指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和 交易所 市场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 央 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能够全 面地 反映 我国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趋 势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目 前能 够忠实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 本基金是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为60%-95%, 债券及 现 金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5%-40% , 本 基金 对 沪深300 指 数和 中证 综合 债 券指数 分别 赋 予75% 和25% 的权 重符 合 本 基金的 投资 特性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或 者有 更科 学客 观的权 重 比例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一 种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一 般情况 下 , 其 风险 及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基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短 期金 融工具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5% ; (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为2016 年4 月1 日起 至6 月 30 日止。 (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741,752,374.77 85.87 其中: 股票


3,741,752,374.77 85.8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0 4.5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1,726,363.58 5.78 8 其他资 产


163,986,370.07 3.76 9 合计





4,357,465,108.42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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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2,369,637.40 0.52 B 采矿业 342,753,046.14 7.92 C 制造业 1,776,329,995.37 41.0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48,153,006.00 1.11 E 建筑业 28,793,322.74 0.6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1,087,219.36 4.1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640,000.00 0.3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120,509,148.36 2.79 J 金融业 791,133,020.15 18.29 K 房地产 业 160,881,655.55 3.7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5,254,474.50 0.12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8,847,849.20 5.75 S 综合 - - 合计 3,741,752,374.77 86.5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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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20,883,600 181,687,320.00 4.20 2 600060 海信电 器 9,987,948 176,586,920.64 4.08 3 600498 烽火通 信 6,963,003 169,061,712.84 3.91 4 002475 立讯精 密 8,217,932 161,482,363.80 3.73 5 002500 山西证 券 9,354,602 138,290,673.00 3.20 6 601009 南京银 行 14,399,906 135,215,117.34 3.13 7 601098 中南传 媒 6,017,576 108,978,301.36 2.52 8 600153 建发股 份 8,923,907 107,086,884.00 2.48 9 601898 中煤能 源 17,679,643 91,226,957.88 2.11 10 002439 启明星 辰 3,417,292 88,268,652.36 2.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8,705.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0,883,896.3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155.64 5 应收申 购款 2,182,612.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986,370.0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500 山西证 券 105,171,666.60 2.43 非公开 发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为2005 年8月3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6 年6月30 日)的 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工银核 心价 值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8.31-2005.12.31 1.56% 0.35% 1.04% 0.70% 0.52% -0.35% 2006 年 142.69% 1.42% 83.94% 1.05% 58.75% 0.37% 2007 年 100.39% 1.94% 107.66% 1.72% -7.27% 0.22% 2008 年 -41.07% 1.91% -52.10% 2.25% 11.03% -0.34% 2009 年 57.49% 1.45% 66.73% 1.53% -9.24% -0.08% 2010 年 5.67% 1.38% -7.47% 1.18% 13.14% 0.20% 2011 年 -23.65% 1.24% -18.87% 0.97% -4.78% 0.27% 2012 年 3.70% 1.26% 6.83% 0.94% -3.13% 0.32% 2013 年 15.44% 1.34% -3.31% 1.03% 18.75% 0.31% 2014 年 30.45% 1.28% 38.33% 0.89% -7.88% 0.39% 2015 年 18.82% 2.79% 8.41% 1.83% 10.41% 0.96% 2016.1.1-2016.6.30 -14.79% 2.14% -11.15% 1.38% -3.64% 0.7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484.73% 1.67% 218.48% 1.40% 266.25% 0.27% 工银核 心价 值混 合H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4.29-2016.6.30 2.61% 1.32% 0.14% 0.80% 2.47% 0.5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2.61% 1.32% 0.14% 0.80% 2.47% 0.52%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05 年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8 月31 日 生效 。 2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六个 月内为建 仓期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 制的 规定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及现 金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5% -40% 。 3 、 本基 金H 类 份额 生效 日 为2016 年4 月29 日。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认 可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签 章 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 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某一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四位 (含 第四位 ) 内 发生差 错 时,视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3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人 可选择 将获 取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类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四次 ; 7 、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的 80%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三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载明 基金收益 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二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第八 章第(六) 款及 第(七) 款的 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的 转 换费用 的 费 率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 式详见 本公 司相关 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 转换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将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三)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2 日内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日 前,将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起 四十 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九十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 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 澄 清 在基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操 作风 险以 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从 而产 生再 投资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不能以 适当 价格 进行 证券 交易。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当本基 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时 ,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 所引致 的风险 。 4 .投 资风 格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风格 定位 于大 中盘价 值型 基金 , 在 某一 特定时 期内 , 大 中盘 股票 或者价 值型 股票的 表现 可能 不及 其他 类型的 股票 或者 股票 市场 的总体 表现 , 从而 导致 基金 业绩表 现落 后 于基准 指数 。 (二)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不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险 。 (三)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四)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 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 , 输入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段 的对 账单 。 (2 )份 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 司 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对 账单 。 上述对 账 单 需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 话、 邮件、 短信 等向 公司 主动 定制。 其中 : (1 ) 电 子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短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短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短 信账 单。 手机短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话 。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 通过 销售机 构 和 我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服务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 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 工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载 对 账单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 户可以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 行卡通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 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 端:操作简 单 、应用灵活, 客户可随时 随地通过手机 客户端办理 业务。下 载方式: 客户 可以通 过在 本公司官 网下 载,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等 应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 关 注 “ 工银 微财 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用 开户 身份 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H 类基 金份 额具 体规 定以 相 关公告 为准 。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本公 司客 户服务 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 说明 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 年3月4 日;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 2016 年3 月15 日 ;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 年3月17 日 ; 4. 关于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 年3 月22日;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6 年4 月5日 ;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 年4 月22 日 ;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 年5月7 日; 8. 关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支付 宝渠 道关闭 基金 支付 服务 的公 告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2016 年5月11 日 ; 9. 关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淘宝 基金 店关 闭申 购服务 的公 告 , 2016 年5 月11 日 ; 1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进行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 年6月2 日; 1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申购 探路 者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 2016 年6月8 日; 12. 关于直 销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继续 开展 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 年6 月28 日 ; 1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直销 渠道 招商 银行 网银支 付方 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 年6 月30日。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营 业场 所。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十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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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同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 法权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要求 赔偿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及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 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和相应的 技术 设施进 行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3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帐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8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置 、 资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3)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4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帐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帐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9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2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1)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23)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4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 并; 7 、变 更基 金类 别;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十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10 天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第 二 个 工 作 日在 公 证 机 构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投资基 金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生 效 2 日 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合 同于 基金 募集 结束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或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人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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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郭特 华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成立日 期: 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 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上 述 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时 基金 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六)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与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产 分账 管 理、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基金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灭 失、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将遵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 购置并 保持对于基金财产 的托管 所必要的设备和设 施(包 括硬件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本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金 托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 或 将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 将基金 财产与自有资产严 格分开 ,将基金财产与其 托管的 其他基金 财产严 格分 开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 立独 立的账 簿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6、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7、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宣 布停止募集时,由 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分 别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基金银 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 据法》 、 《 银行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算 备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可 以根据 当时市场的通行做 法办理 ,而不限 于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以基 金 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 原 件 。 四、基金财产的财务 处理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财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各类份 额资 产净 值 , 以 传 真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传真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相 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2、双 方应 每日 核对账 目, 如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三) 基 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基 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相 应的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的 协助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 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一 )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管 理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