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 互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方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年 十 月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互 利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经 2013
年6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76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9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 益 预期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购买 基 金 ,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 额 分 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开放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百 分 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 据 、 公司 债 、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转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
级 市 场 新 股申 购 和 新股增 发 , 持 有的 因 可 转换债 券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票、 因 所 持 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 交 易 日 内卖 出 。 本基金 各 类 资 产的 投 资 比例范 围 为 : 投资 于 债 券 资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 开 放 期 流动 性 需 要,为 保 护 持 有人 利 益 ,本基 金 开 放 期开 始 前 三个月 、 开 放 期
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 债券 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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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是 指 中 小微型 企 业 在 中国 境 内 以非公 开 方 式 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 中小微企业,
发 行 方 式 为面 向 特 定对象 的 私 募 发行 。 因 此,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较传统 企 业 债 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方正 富邦互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 并 根 据自 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业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 资 者 自 行
负担 。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 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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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金 销 受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机 构 购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 关公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涉 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30 日(未经审计) 。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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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5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 期和 开放 期 ....................................... 35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6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4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5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54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55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十 八、 风险揭 示 .................................................... 7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5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7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1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8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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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0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2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13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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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方正富邦 互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方正富邦 互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方正富 邦 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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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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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方 正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为 方
正 富 邦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方正 富 邦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为办 理 注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封闭期:本基金 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该 日 )至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下一 个 年度 对 日 的 前 一 日, 如 果下 一 个 年 度 对 日的 前 一日 为 非 交 易
日 , 则 顺 延 至 最近 的 一个 交 易 日 作 为 封闭 期 的最 后 一 日 ; 第 二个 封 闭期 为 自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起 ( 包 括 该 日 )至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第 二个 年 度对 日 的 前 一
日 , 如 果 第 二 个年 度 对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交 易 日, 则 顺 延 至 最 近的 一 个交 易 日 作 为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日 , 以此 类 推 。 本 基 金封 闭 期内 采 取 封 闭 运 作模 式 ,期 间 基 金 份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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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 开 放 期 : 本基 金 自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开 放 期, 期 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开 放 期 的具体 时 间 以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公 告 为 准, 且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 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的 , 开放 期 时 间中止 计 算 , 在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 、年度对 日 :指 某 一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日 历 年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如 该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若该日 历 年 度 中不 存 在 对应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内 , 投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内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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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3 、 销售服务费 :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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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注册资本: 肆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81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于博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会计师、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 任 方 正 产业 控 股 有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北 大方正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资 金部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方正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管 理 部总经 理 , 瑞 信方 正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会主席 , 方 正 富邦基 金 管 理 公司 监 事 。现任 瑞 信 方 正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董 事
长兼法定代表人 ,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 执行 委员会主任 ,
方 正 和 生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 董 事 长 , 方 正 中期期 货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方正 证 券 ( 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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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牧 先 生 , 董 事, 东 北财 经 大 学 博 士 。曾 任 北京 汽 车 制 造 厂 科员 , 华夏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高 级 经理 , 首 创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大 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鹏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北方 理 财 中 心总 经 理 ,华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京 办 事 处负责 人 、 总 经理 助 理 兼市场 拓 展 部 总监 , 机 构理财 部 总 监 、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方正 富 邦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北 京 方 正富邦 创 融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许 仁 寿 先 生 ,董 事 , 硕士 。 曾 任 中 华邮 政( 股)公司董 事 长 、台 湾 证 券交 易 所
总 经 理 ( 两度 ) 、 台银综 合 证 券(股) 公司 董 事长 。 现 任 富邦 综 合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总经理、台湾中央
大学教授 ,台 湾 国 际证券 副 总 经 理 , 富 邦综 合证 券( 股)公 司 副总 经 理 , 富邦综合
证券( 股)公 司 顾问 , 富邦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 富 邦综 合 证券( 股) 公司代理
董事长、副董事长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
管 。 现 任 富邦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 台 湾 证券 交 易 所股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
査 竞 传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美 国 纽 约 州 执业 律 师、 美 国 联 邦 法 院纽 约 南区 注 册
律师。曾任美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理、
竞 诚 国 际 律师 事 务 所合伙 人 、 竞 诚国 际 律 师事务 所 台 北 分所 合 伙 人、台 湾 国 民 大
会 代 表 ( 侨选 ) 代 表、竞 诚 国 际 律师 事 务 所北京 代 表 处 首席 代 表 、上海 邦 信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 分 所 资深顾 问 、 吉 富中 国 股 权基金 管 理 公 司总 法 律 顾问、 大 成 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北 京 友 成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友 成企业 家 扶 贫 基
金会监事 、 厦门 银 行 外部 监 事 。 现 任香 港 京 山华 一 证 券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美国 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立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
湾太极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茜女士,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硕士/CPA 。曾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部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注 册 会 计师, 张 家 界 旅游 开 发 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华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监 , 中 旅饭店 总 公 司 财务 总 监 ,港中 旅 ( 中 国) 投 资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国旅 行 社 总社( 北 京 )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 中 旅 国际 会 议 展览有 限 公 司 总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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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 中 国 旅行 社 总 社监审 室 副 总 经理 。 现 任农港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北大
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天 庆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律 师 。 曾 任 北京 无 线电 仪 器 二 厂 技 术员 、 中国 电 子
显示仪器厂法律顾问/科长、 北京牡丹电子集 团法规处干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新闻
出 版 署 中 新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处 长 、法 律 顾 问、北 京 市 陆 通联 合 律 师事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现 任北 京 赵 天庆律 师 事 务 所主 任 律 师、北 京 赵 天 庆律 师 事 务所劳 动 人 事 争
议 预 防 调 解中 心 主 任、北 京 市 海 淀区 工 商 联中介 服 务 业 分会 会 长 、北京 市 海 淀 区
工 商 联 常 委、 北 京 市海淀 区 律 师 协会 副 会 长、中 华 全 国 律师 协 会 证券与 金 融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北 京 市律师 协 会 监 事、 北 京 市律师 协 会 金 融证 劵 专 业委员 会 委 员 、
民 革 北 京 市委 法 律 志愿者 联 谊 会 副主 任 、 民革海 淀 区 工 委法 律 委 员会副 主 任 、 民
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 明 乾 先 生 , 监事 会 主席 , 硕 士 。 曾 任富 邦 综合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业务 区 部
部 长 、 资 深副 总 经 理、执 行 副 总 经理 等 职 务。现 任 富 邦 综合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富 邦 期货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台湾 集 中 保 管结 算 所 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何 亚 刚 先 生 , 监事 , 曾任 泰 阳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部 门 总 经 理 、民 生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总裁 助 理 、方正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助理 总 裁 、 泰阳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方 正 期货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方正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副总 裁 、 中国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执 行 委 员会主 任 。 现 任方 正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总裁、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方正 中 期 期货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瑞 信方正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监事 会 主 席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 京 理 想 产业 发 展 (集团 )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办公室 主 管 、 北大 方 正 集团及 所 属 企 业
行 政 人 事 专员 、 人 事主管 、 战 略 经理 。 现 任方正 富 邦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负责人。
曾 荣 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曾 任 恒 泰 证 券 并购 部 职员 、 泰 达 宏 利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交易 员 、 固定收 益 部 基 金经 理 助 理、专 户 部 特 定资 产 业 务组组 长 兼 专 户
投资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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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高管人员
何其聪 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吴 辉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长 城 信托 投 资 公 司 郑 州亚 龙 湾证 券 营
业 部 综 合 部职 员 、 银河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部门经 理 、 长 盛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监、 方 正 富邦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拟任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方 正富邦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赖 宏 仁 先 生 , 督察 长 ,暨 南 大 学 博 士 。曾 任 中国 台 湾 省 财 政 部台 北 市国 税 局
税 务 员 、 中国 台 湾 省金管 会 证 期 局秘 书 、 富邦证 券 金 融 股份 有 限 公司业 务 及 帐 务
主 管 、 富 邦证 券 投 资信托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销 售主管 、 富 邦 证券 投 资 信托股 份 有 限 公
司基金后台主管(估值、TA、客服)。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 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2009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于包商银
行债券投资部担任执行经理助理;2015 年1 月至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5 年3 月 起任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于基
金投资部任助理总监 。。
徐超先生, 工学学士, 企业管理硕士,2006 年7 月至2008 年11 月于中美大
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顾问行销市场部担任高级助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2 年 9
月 于 中 诚 信国 际 信 用评级 有 限 责 任公 司 金 融机构 评 级 部 担任 总 经 理助理 、 高 级 分
析师; 2012 年9 月至 2015 年6 月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高
级研究员;2015 年6 月至2015 年11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11 月起任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 基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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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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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 施,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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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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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基金经理承 诺 将以 取 信于 市 场 、 取 信 于社 会 为宗 旨 , 按 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守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发 布 的 监管 规 定 ,不断 更 新 投 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 公 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 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
穿 了 业 务 流程 的 所 有环节 , 覆 盖 了公 司 所 有的部 门 、 岗 位和 风 险 点,消 灭 控 制 盲
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要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 , 公 司 各职 能 部 门中关 键 部 门 、岗 位 的 设置独 立 和 分 离, 形 成 权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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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及时性原则: 公司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
开 办 等 情 况时 , 首 先建章 立 制 , 将其 纳 入 内控体 系 ; 同 时, 公 司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活动、 信息沟 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 意 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内 控 文 化氛 围 , 保证全 体 员 工 及时 了 解 国家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 禁 不 正 当关 联 交 易、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资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 部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透 明 的 决 策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 规 则 ,高 效 、 严谨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 长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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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 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 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 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 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 、 交 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 和 公 司会 计 等 重要岗 位 没有 人员 的 重 叠 ,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度 , 设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的 监 察稽 核 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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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 汤嵩彦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代 中国 的 发
钞行之一。1987年 重 新组 建 后 的 交 通银 行 正 式对 外 营 业 , 成为 中 国 第一 家 全 国 性
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 较上年上升2位; 根
据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
第190 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6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9,563.22亿元。2016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76.61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 务 中 心 (下 文 简 称“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员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证 券 和 银行的 从 业 经 验, 具 备 基金从 业 资格 ,以 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师 等 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员 工的学 历 层 次 较高 , 专 业分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德素 质 过 硬 ,是 一 支 诚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 、 开拓创 新 、 奋 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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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
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 。 牛先 生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财 经 大学 金 融 系 , 获 学士 学 位,1997 年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业 大 学 管理 学 院 技 术 经济 专 业 ,获 硕 士 学 位 ,1999 年 享受 国 务 院 颁
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年9 月任 中 国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中 央 汇 金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9月至2005 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 月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1994年至2001 年 历 任 本 行乌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南 宁 分行 行 长 , 广 州分 行 行 长。 彭 先 生1986 年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研
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鲁 木 齐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副 科 长、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长 , 会 计结 算 部 高 级 经理 。 袁 女士1992 年 毕 业 于中 国 石油 大 学 计 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 年6 月30 日,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175 只。此 外,交通银行
还 托 管 了 基金 公 司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 司 客 户资 产 管 理计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托 计 划 、私募 投 资 基 金、 保 险 资金、 全 国 社 保基 金 、 养老保 障 管 理 基
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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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 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 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 银 行 的 自有 资 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同 的 受 托基金 资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独 立 核 算 ,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 上 确 保 各二 级 部 和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牵制 , 并 通 过有 效 的 相互制 衡 措 施 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科学合 理 的 内 部控 制 决 策机制 、 执 行 机制 和 监 督机制 , 通 过 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 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 的 风 险 控制 要 求 相适应 , 尽 量 降低 经 营 运作成 本 , 以 合理 的 控 制成本 实 现 最 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商业 银 行 法 》 等法 律 法 规, 托管
中心 制 定 了一 整 套 严密、 高 效 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 管理 规章 制度,确保 基 金 托 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业务风 险 管 理 暂行 办 法》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项目 开 发管理
办 法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 信 息披 露 制度 》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通 银 行资 产 托管 业 务 从 业人 员 守则 》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业 务 资 料 管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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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 等, 并 根 据市场 变 化 和 基金 业 务 的发展 不 断 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统 完 整 独立, 业 务 管 理制 度 化 ,核心 作 业 区 实行 封 闭 管理, 有 关 信 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 过 对基 金 托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事 前 指导 、 事 中 风 控 和事 后 检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全 链 条的风 险 控 制 管理 , 聘 请国际 著 名 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基 金 托 管 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基 金 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和有关 证 券 法 规的 规 定 ,对基 金 的 投 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报酬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管 人 报 酬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的申购 资 金 的 到账 与赎回 资金 的 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 为基 金 托 管人 ,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违 反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证券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予 以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进 行 调
整。 交 通 银行 有 权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 交
通银行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 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 为 ,须 立 即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银 行 及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业 务 的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重 大 违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到 中 国 人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中国 银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机关 的 处 罚 。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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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12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张艳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 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平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 申 购等 业 务。 有 关
办理本基金开户、 申 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ounderff.com)查
询。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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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尹东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400-858-8888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2275173
网址:www.xmccb.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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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腾燕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5565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荣兰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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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丁梅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96598
联系人:周妍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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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6518
联系人:钱欢、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6,0571-88920897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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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fund.com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唐岚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010-88085258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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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0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e5618.com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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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电话:010-85650920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 周君
电话:010-53570568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2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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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http://www.zszq.com.cn/
(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www.fund123.cn
(2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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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成立时间:2011.11.24
联系人: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7024
手机号:18810292781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3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3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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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余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徐加佳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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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99
联系人:刘璐
电话:021-20324152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3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3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38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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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3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传真:010-56176117
网址:www.jjh.weichuangkeji.net
(40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3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联系人:杨迎雪
联系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址: www.rffund.com
(4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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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4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4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4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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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电话:010-57303977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潘英杰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吕红、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玲、庞伊君
六 、基 金的 募集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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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经2013 年6 月6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763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9 月 6 日募集
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67,402,574.0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400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八、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封 闭 期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起( 包 括 该 日 ) 至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下 一 个 年度 对 日 的前一 日 , 如 果下 一 个 年度对 日 的 前 一日 为 非 交易日 ,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的 一个 交 易 日作为 封 闭 期 的最 后 一 日;第 二 个 封 闭期 为 自 第一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 至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第 二 个 年 度对 日 的 前一日 , 如 果 第
二 个 个 年 度对 日 的 前一日 为 非 交 易日 , 则 顺延至 最 近 的 一个 交 易 日作为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以 此 类 推。本 基 金 封 闭期 内 采 取封闭 运 作 模 式, 期 间 基金份 额 总 额 保
持不变,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结 束 之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起 进入 开 放 期 , 期 间可 以 办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开
放 期 的 具 体时 间 以 基金管 理 人 届 时公 告 为 准,且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 应于开 放 期 的 2
日 前 进 行 公告 。 如 在开放 期 内 发 生不 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 致使 基 金 无法按 时 开 放 申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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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影响因 素 消 除 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工 作 日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该开放 期 内 下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的 价 格 ; 在 开 放期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 投资人 在 基 金 合
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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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款 项 ,申 购 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成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的 申 购 款项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果为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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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 额 及 交 易级 差 有 其他规 定 的 , 以各 代 销 机构的 业 务 规 定为 准 。 投资人 已 成 功 认
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含申购费)限制;投资人当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基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 的 限制 。 通 过公司 网 上 直 销
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
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随 申 购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 。 投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分别 计 算 。 本基 金 申 购费用 采 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申 购 费 率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X
申购费率
X<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X<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X 1000 元每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分红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 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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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 1%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
开 放 期 申 购并 持 有 一个封 闭 期 以 上的 份 额 不收取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的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有 关 规定 最 迟 应于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对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采 用 低 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法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基 金投 资 者 定期和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相 关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 对 基
金投资 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 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 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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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赎回 已持有 一 个 封 闭 期 以上的 本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25 = 10,250元
(2)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1%赎回费。
本基金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 金额=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金额=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 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 ×1%=125元
赎回净金额=12,500-125=12,37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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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 投资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并最迟 于 开 始 实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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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且开 放 期 间 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当 日全部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确 认,但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最 长 不
超过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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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过户 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其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 是 依 法可 以 持 有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 解冻, 以及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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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 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金 安 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 力 求 资 产 持续 稳 妥地 保 值
增值,为投资者提供较好的养老资产管理工具。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 据 、 公司 债 、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转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 申 购 和 新股 增 发 ,持有 的 因 可 转换 债 券 转股所 形 成 的 股票 、 因 所持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因投 资 分 离交易 可 转 债 所形 成 的 权证将 在 其 可 交易 之 日 起的9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 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有关投资比 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 三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为 纯 债 基金 , 在有 效 风 险 管 理 的基 础 上, 通 过 自 上 而 下的 宏 观研 究 和
自 下 而 上 的证 券 研 究,充 分 使 用 积极 投 资 、数量 投 资 、 无风 险 套 利等有 效 投 资 手
段,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好的回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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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运 作 期 间 ,本 基 金 将综 合 考 虑 投 资回 报 率,利 率 波 动 和 信用 风 险,以及开放
期的流动性需求,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主要投资于流
动性好、 收益风险比高 的品种, 同时控制基金 仓位及 债券组合的久期,以降低基金
净值的波动。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主动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OECD 领先指标,PMI,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工 业 增 长、 固 定 资 产 投资 、CPI 、PPI 、 进 出 口贸 易 等,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及 在 经 济周期 中 所 处 的位 置 , 预测国 家 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走 向 , 据
此判定组合久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
同时密切跟踪、 关注货 币金融指标 (包括货币 供应量 M1/M2, 新增贷 款、 新 增
存款、 准备金率等) , 资金和债券的短期供求变化、 市场预期等, 对于战略配置相
应的进行战术性调整。
(2)组合久期配置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形 势 、 财 政 及 货币 政 策、 利 率 环 境 、 债券 市 场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分 析 , 主动判 断 利 率 和收 益 曲 线可能 移 动 的 方向 和 方 式,并 据 此 确 定
收 益 投 资 产组 合 的 平均久 期 。 原 则上 , 利 率处于 上 行 通 道时 , 缩 短目标 久 期 ; 利
率 处 于 下 降通 道 时 ,则延 长 目 标 久期 。 当 利率上 升 至 长 期顶 部 区 域时, 择 机 延 长
久期,当利率下降至长期底部区域时,择机降低久期。
另 外 , 当 组 合 封闭 期 收益 达 到 或 接 近 目标 收 益率 时 , 降 低 久 期, 当 组合 封 闭
期将近结束时,降低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固定 收 益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基 础 上, 对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期限 结 构
进 行 分 析 ,考 虑 封 闭期内 长 期 、 中期 和 短 期债券 的 相 对 投资 价 值 ,并比 较 期 间 的
总 回 报 率 和波 动 率 ,择机 采 用 包 括采 用 子 弹策略 、 哑 铃 策略 和 梯 形策略 等 方 式 ,
在 长 期 、 中期 和 短 期债券 间 进 行 调整 , 以 从收益 曲 线 的 变形 和 不 同期限 债 券 价 格
的相对变化中获利,在最大化骑乘收益的 同时 ,控制组合的波动率和集中度。
(4)信用债券配置策略
信 用 品 种 的 投 资收 益 的主 要 可 分 解 为 利率 品 种基 准 收 益 与 信 用利 差 。信 用 利
差 是 信 用 产品 相 对 国债、 央 行 票 据等 利 率 产品获 取 较 高 收益 的 来 源。信 用 利 差 主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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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受 两 方 面的 影 响 ,一方 面 为 债 券所 对 应 的行业 和 信 用 等级 的 市 场平均 信 用 利 差
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① 在 经 济 上 行 周期 , 信用 利 差 通 常 会 缩小 ; 反之 在 下 行 阶 段 ,信 用 利差 通 常
会 扩 大 , 利差 的 变 动会带 来 趋 势 性的 信 用 产品投 资 机 会 ;同 时 , 研究不 同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政 策 变 动中所 受 的 影 响, 以 确 定不同 行 业 总 体信 用 风 险的利 差 水 平 的
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 风险的行业;
② 信 用 产 品 发 行人 的 资信 水 平 和 评 级 调整 变 化会 使 产 品 的 信 用利 差 扩大 或 缩
小 , 本 基 金选 择 评 级有上 调 可 能 的信 用 债 ;规避 有 下 调 可能 的 信 用 债, 以 获 取 因
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③ 对 信 用 利 差 期限 结 构进 行 研 究 , 分 析各 期 限信 用 债 利 差 水 平相 当 历史 平 均
水 平 所 处 的位 置 , 以及不 同 期 限 之间 利 差 的相当 水 平 , 发现 更 具 投资价 值 的 期 限
进行投资;
④ 研 究 分 析 相 同期 限 但不 同 信 用 评 级 债券 的 相对 利 差 水 平 , 发现 偏 离均 值 较
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5)可转换债券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考虑 本 金安 全 的 情 况 下 ,适 量 投资 价 格 波 动 低 ,接 近 纯债 的 价
值 的 可 转 换债 券 , 增加组 合 的 投 资分 散 度 和流动 性 。 基 金将 持 有 的可转 债 在 二 级
市场卖出或持有到期,不转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配置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同 时 , 受 到发 债 主 体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稳定性 较 差 、 信
用 基 本 面 波动 性 较 高的影 响 , 整 体的 信 用 风险相 对 较 高 。针 对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点 , 本 基金在 投 资 过 程中 , 应 采取以 精 选 个 券, 买 入 并中长 线 持 有 收
息 的 投 资 策略 。 本 基金认 为 , 投 资该 类 债 券的核 心 要 点 是分 析 和 跟踪发 债 主 体 的
经 济 基 本 面, 确 定 安全边 际 , 并 综合 考 虑 信用评 级 、 债 券收 益 率 、市场 供 求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确 定 最终的 投 资 品 种 。 作 为 封闭式 基 金 , 本基 金 将 根据基 金 存 续 时
间和市场状况, 适当控 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风险 隐患的个券,
或者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2、开放期投资安排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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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放 期 , 本 基金 原 则上 将 使 基 金 资 产保 持 现金 状 态 , 基 金 管理 人 将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措 施 , 保障基 金 运 作 安排 , 防 范流动 性 风 险 ,满 足 开 放期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在 开 放期 前 根 据市场 情 况 , 进行 相 应 压力测 试 , 制 定开 放 期 操作规 范 流 程 和
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封闭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加权平均
收益率 ×140%
该封闭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平均收益率
= ×R1 + ×R2 +??+ ×Rn-1 + ×Rn)
其中:T 为该封闭期实际天数
T1 为该封闭期第一日至第一个调息起始日的前一日所包含的天数
T2, ??,Tn-1 分 别 为 该封 闭 期 内 后 续 调 息起 始日 至 下 一 个 调 息 起始 日的
前一日所包含的天数
Tn 为该封闭期内最后一个调息起始日至封闭期最后一日所包含的天数
R1,R2, ??,Rn 分 别 为 每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息调整 对 应 的 一 年 期 银 行定期 存 款
利率( 税后) 考 虑到 本 基金 定 期 开 放、 且 主要 投资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特 性 , 本 基
金选择前述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较低 风 险 的基金 品种 , 其预 期 风
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
和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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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八 ) 投资决 策流 程
本 基 金 实 行 自 上而 下 和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的 投 资研 究 模 式 , 通 过整 合 投资 研 究
团 队 整 体 力量 , 充 分发挥 宏 观 策 略分 析 师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等 不同岗 位 的 角 色
参 与 能 力 。注 重 建 立完整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谋 取中、 长 期 稳 定
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 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 政策、 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 并确定 下一阶段
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3、 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 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 通过基金
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 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 决定投资组合
方案;
5、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 九 )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开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5%。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 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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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
(4)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十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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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8,043,786.49 92.74
其中:债券 28,043,786.49 92.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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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4,673.99 5.21
8 其他资产 619,808.04 2.05
9 合计 30,238,268.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6,477,234.40 21.6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44,000.00 33.92
7 可转债 11,422,552.09 38.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043,786.49 93.7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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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2293
12闽轻纺
MTN1
100,000
10,144,000.0
0
33.92
2 128009 歌尔转债 57,571 7,414,569.09 24.79
3 010107 21国债⑺ 59,930 6,477,234.40 21.66
4 110030 格力转债 17,160 1,979,406.00 6.62
5 113008 电气转债 16,820 1,818,410.20 6.0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的发 行 主 体 本期 出 现 被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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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91.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9,516.9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9,808.04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债 7,414,569.09 24.79
2 110030 格力转债 1,979,406.00 6.62
3 113008 电气转债 1,818,410.20 6.0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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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标 不 包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交 易 基金 的 各 项 费 用 ,计 入 费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9 月11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6 年 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9/11-2013/12
/31
-1.70% 0.16% 1.29% 0.01% -2.99% 0.15%
2014/01/01-2014/12
/31
12.21% 0.17% 4.16% 0.01% 8.05% 0.16%
2015/01/01-2015/12
/31
0.91% 0.52% 2.96% 0.01% -2.05% 0.51%
2016/01/01-2016/06
/30
-3.95% 0.46% 1.05% 0.01% -5.00% 0.4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09/11)
-2016/06/30
6.90% 0.38% 9.46% 0.01% -2.56% 0.37%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自 有的财 产 账 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财 产 账 户 相
独立。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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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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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予以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 由 基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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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估 值错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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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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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封 闭 期 间( 指 基 金红 利 发 放 日 处于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不进 行 收 益分 配 ; 开
放期间 ( 指基金红利 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 再 投 资 ,基 金 投 资者可 选 择 获 取现 金 红 利或将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发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如 基金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 的 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并
且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上一封闭期可供分配收益的
90 %。 分 红完 成 后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本基金同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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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在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调 整 不 需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但 应 于变 更 实 施日前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四 )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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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为最大限度保护 客户利益, 基金管理人 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
立 客 户 实 际收 益 率 平滑保 护 机 制 ,即 高 数 值基金 份 额 净 值对 应 计 提管理 费 后 客 户
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低数值基金份额净值对应计提管理费后客户实际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条件:
1) 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 ≤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率为0.00%;
2) 该 封 闭 期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份 额 封 闭 期 收 益 率 ≤ 该 封 闭 期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1.00%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为 0.30%, 但如果计提管理费后客
户实际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则管理费率 计提比例为基金份额封闭期
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额(详见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
3) 该 封 闭 期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1.00% < 基 金 份 额 封 闭 期 收 益 率 ≤ 该 封 闭 期 的
业绩比较基准+3.0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为 0.60%, 但如果计提管理
费后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 “计提条件 2) ” 中客户可能获得的最高实际收
益率, 即“ 业绩 比较 基 准+1%-0.3%” ,则 管理 费率计 提比 例为 基金 份 额封
闭期收益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1%-0.3% ” 的差 额 (详见计算方法和举 例 说
明) ;
4) 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3.00%<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率为 0.80% , 但 如果计 提管 理费 后客户 实际收 益率 低于 “计 提条
件3) ” 中客户可能获得的最高实际收益率, 即 “业绩比较基准+3%-0.6%”,
则 管 理 费 率 计 提 比 例 为 基 金 份 额 封 闭 期 收 益 率 与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3%-0.6%”的差额(详见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
(3)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在 封闭期结束时,按 封闭 期最 后 一 日 未 计 提基 金管
理费之前基金 资产 净 值相 应 的 浮 动 管理 费 率 计提 。 由 于 本 基金 管 理 费计 提 方
法 为 按 期 计 提, 与 常 规按 日 计 提 不 同, 可 能 导致 封 闭 期 最 后一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因一次性计提管理费而与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产生一定落差。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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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收益率=( 该封 闭期 最 后 一 日 未 计 提基 金管 理 费 之 前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该封闭期第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第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封闭期收益率 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该 封 闭 期 一 年期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利 率(税后) 加权
平均收益率 ×140% 。
封闭 期收益率R 管理费率
R≤业绩比 较基准 0.00%
业绩比较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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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封闭期间收益率 R 管理费率
R≤4.20% 0.00%
4.20%
1.00% 0.00%
1.020
2.00% 0.00%
1.030
3.00% 0.00%
1.040
4.00% 0.00%
1.041
4.10% 0.00%
1.042
4.20% 0.00%
1.043
4.30% 0.10%
1.044
4.40% 0.20%
1.045
4.50% 0.30%
1.046
4.60% 0.30%
1.047
4.70% 0.30%
1.048
4.80% 0.30%
1.049
4.90% 0.30%
1.050
5.00% 0.30%
1.051
5.10% 0.30%
1.052
5.20% 0.30%
1.053
5.30% 0.40%
1.054
5.40% 0.50%
1.055
5.50% 0.60%
1.056
5.60% 0.60%
1.057
5.70% 0.60%
1.058
5.80% 0.60%
1.059
5.90% 0.60%
1.060
6.00% 0.60%
1.061
6.10% 0.60%
1.062
6.20% 0.60%
1.063
6.30% 0.60%
1.064
6.40% 0.60%
1.065
6.50% 0.60%
1.066
6.6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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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0.60%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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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6.80% 0.60%
1.069
6.90% 0.60%
1.070
7.00% 0.60%
1.071
7.10% 0.60%
1.072
7.20% 0.60%
1.073
7.30% 0.70%
1.074
7.40% 0.80%
1.075
7.50% 0.80%
1.076
7.60% 0.80%
1.077
7.70% 0.80%
1.078
7.80% 0.80%
1.079
7.90% 0.80%
1.080
8.00% 0.80%
图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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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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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 网站(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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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封 闭期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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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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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 )基金开放期公告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8、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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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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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 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况。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 非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 益 预期的 金 融 工 具, 投资 人 购买 基 金 ,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 额 分 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百 分 之
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 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基 金 将 获 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 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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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 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业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 资 者 自 行
负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 观 和 微 观经 济 因 素 、国 家 政 策 、投资人 风险收 益 偏 好 和市 场 环境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各 个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的 盈 利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于 利 率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券 价 格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失 。 利率 风 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 。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要 来 自 于发行 人 和 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 债 的信 用 风 险可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 债 券 的 价 格,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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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益 有 时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利 息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再 投 资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投 资 的 策略。 因 未 来 市场 利 率 的变化 而 引 起 给定 投 资 策略下 再 投 资 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 益 将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配 , 而 现 金 可 能因 为 通货 膨 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 技 术 更新 、 新产 品 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 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 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市公 司 基 本 面或 发 展 前景产 生 变 化 ,其 所 发 行的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或 者 能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预期 的 投 资 收益 下 降 。虽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二) 管理风 险
1、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这种风 险 可 能 表现 在 基 金整体 的 投 资 组合 管 理 上,例 如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配置 不 能 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要 求 , 不能达 到 预 期 收益 目 标 ;也可 能 表 现 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场 与 国际 市 场 的 接 轨 ,各 种 国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逐 步 引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工 具 在 为基金 资 产 保 值增 值 的 同时, 也 会 产 生一 些 新 的投资 风 险 , 例
如 可 赎 回 债券 所 带 来的赎 回 风 险 ,可 转 换 债券带 来 的 转 股风 险 , 利率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险 等 。 同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能 因为对 这 些 新 的投 资 产 品的不 熟 悉 而 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证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表 现 在几 个 方 面 : 基 金建 仓 困难 , 或
建 仓 成 本 很高 ; 基 金资产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金, 或 变 现 成本 很 高 ;不能 应 付 可 能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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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投资 人 大 额 赎回的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中个券 和 个 股 的流 动 性 风险等 。 这 些 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等
诸 多 因 素 的影 响 , 在某些 时 期 成 交活 跃 , 流动性 非 常 好 ,而 在 另 一些时 期 , 则 可
能 成 交 稀 少, 流 动 性差。 在 市 场 流动 性 相 对不足 时 , 本 基金 的 建 仓或变 现 都 有 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 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
差 异 , 即 使在 市 场 流动性 比 较 好 的情 况 下 ,一些 个 券 或 个股 的 流 动性可 能 仍 然 比
较 差 , 这 种情 况 的 存在使 得 本 基 金在 进 行 个券或 个 股 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 计 划 买
入 或 卖 出 相应 的 数 量,或 者 买 入 卖出 行 为 对个券 或 个 股 价格 产 生 比较大 的 影 响 ,
增 加 个 券 或个 股 的 建仓成 本 或 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 在 出 现个 券 和 个股停 牌 或 涨 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四)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在 具 体 投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债 券类 资 产 ,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 基 金 以 信用 债 券为 重 点 投 资 对象 , 尽 管基 金 管 理 人 力图 通 过 良好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流 程 来尽 量 规 避基金 资 产 中 信用 违 约 事件的 发 生 , 然而 期 间 一旦出 现 信 用 违
约事件 , 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 五) 其他风 险
1、现金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期 , 本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定 的 现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回 的 需求 , 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 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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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计 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保 障 系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持 出 现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致 基 金 日常的 申 购 赎 回无 法 按 正常时 限 完 成 、注 册 登 记系统 瘫 痪 、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期 , 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 人 对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由 于 投资 人的 连 续 大 量赎 回 而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被 迫 抛 售债券 以 应 付 基
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 烈 波动 或 其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现 巨 额赎 回 , 并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困 难 , 基金 投资人 在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 可 能 会遇 到 部 分顺延 赎 回 或 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以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可 能 因不可 抗 力 无 法正 常 工 作,从 而 有 影 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方可执 行 , 自 决议 生 效 后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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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个开放期期满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前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 基金合同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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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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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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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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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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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本合同及托 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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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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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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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 基金合同。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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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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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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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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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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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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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 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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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应尽 量 通 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能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点为 北 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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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肆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业 务;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 经国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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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 据 、 公司 债 、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转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 收益证 券 品 种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持 有的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 保 护 持 有人 利 益 ,本基 金 开 放 期开 始 前 三个月 、 开 放 期以 及 开 放期结 束 后 的 三
个月内,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有关投资比 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业 务 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的 义 务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起 开 始 履
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 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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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 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仅 限 同 一 托 管 人)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仅限同
一托管人)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 的投资 比 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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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的 关 联 交易的 规 定 , 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名单 , 以 上名单 发 生 变 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对 银 行间 市 场 现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单进 行 更 新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 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 确 认 当 日生 效 。 新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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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 金 划 拨 、账 目 核 对、到 期 兑 付 、文 件 保 管以及 存 款 证 实书 的 开 立、传 递 、 保 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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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 规范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
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仅限同一托管人)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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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 协议 规 定 的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 并 以电 话 或 书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 执 行,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并 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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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管职 责 的 情 况进 行 核 查,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 立 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及 债券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准 确 复 核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是否 按 照 法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进 行 相 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和 不 定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的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期 内 纠 正,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不得 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 立 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和 债券 托 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到 账 日 基 金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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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银行存 款 账 户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 基 金 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等 有 关 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募 集到的 全 部 资 金存 入 基 金托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基金银 行 存 款 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规定 计 息 。 本基 金 的 银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存款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并 使 用交通 银 行 企 业网 上 银 行(简 称 “ 交 通银 行 网 银”) 办 理 托 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 银 行 账 户结 算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 理 暂行条 例 实 施 细则 》 、 《人民 币 利 率 管
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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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即 资 金 交收账 户 , 用 于证 券 交 易资金 的 结 算 。基 金 托 管人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债 券 托 管账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基 金 的债券 及 资 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 续 办 理完 毕 后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进 行 报 备。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申 请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 进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协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有 关 账 户。该 账 户 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的 保 管库 。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基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管,相 关 业 务 程序 另 有 限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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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执 行<企 业 会 计 准则> 估值 业务 及 份 额 净值 计 价有 关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以 约 定方 式 发 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后 , 将 复核结 果 反 馈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份 额 净 值 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由 此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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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
估值方法的第1-4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 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发 现 , 且造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能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顺 延错 误 而 引起的 损 失 ,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 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
如 果 行 业 有通 行 做 法,在 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 且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提下 , 双 方 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 对 会 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日 核 对账 目 , 如 发 现 双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及 时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 确 保核对 一 致 。 若当 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而影 响 到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公 告的 ,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账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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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 传 真方 式 将有 关 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 以约 定 方 式将有 关 报 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在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完 成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 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 果 反 馈给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反 馈 给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 双方 的 报 表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双 方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不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日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报表 对 外 发 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报表 、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 ,
可 以 出 具 复核 确 认 书(盖 章 ) 或 以其 他 双 方约定 的 方 式 确认 , 以 备有权 机 构 对 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托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结 束 并确 认 认 购 申 请 后的 基 金份 额 持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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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 负 责编 制 和 保管, 并 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据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期 和 不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外 的 其 他用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法 妥 善 保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应 按 有 关 法规 规 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本协 议 当
事 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 商、调 解 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 能 通 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 》 和本 协 议 规定的 义 务 ,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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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 突。修 改 后 的 新协 议 , 应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接 管基 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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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潜 在 投 资 者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况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更服 务 项 目 。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登 记 服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配 备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为基 金 投 资 者办 理 基 金账户 、 基 金 份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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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额 的 登 记 、管 理 、 托管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和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益 分 配 时红利 的 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 二) 交易资 料的 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 确 认 单 ;每 季 度 结束后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投资者 选 择 的 方式 向 本 季度有 交 易 的 投
资者提供电子 或 纸 质对账 单 ; 每 年度 结 束 后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投 资 者选择 的 方 式 向
所 有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 者 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 单 ; 资料 不 详 导致无 法 寄 送 及
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 ( 免 长 途 话 费) 享 受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法定
节假 日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可享受以 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 、 分 红 方式 修 改 、账户 资 料 修 改、 交 易 密码修 改 、 交 易申 请 查 询和账 户 资 料 查
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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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和 基 金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包 括基 金 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
( 五 ) 信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 ) ,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提 交 信 息定制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通过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件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定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的信 息 包 括 :每 周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电 子 对账单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实 际 业务 需 要 ,调整 定 制 信 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 六 ) 投资者 投诉 受理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代 销 机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热 线 电 话 、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信 函 及 电子邮 件 、 传 真等 形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 网 点所提 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成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上 海 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6-03-02
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的长期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调整的 公 告
2016-03-21
3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 年度报告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 年度报告
摘要
2016-03-25
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上 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并开通转 换及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
参加申购 及定期 定额投 资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6-03-28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5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中 信 期货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6-04-05
6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摘
要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2016-04-22
7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 一季度报
告
2016-04-22
8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的长期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调整的 公 告
2016-05-10
9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持 有 的长期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调整的 公 告
2016-05-12
10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 北 京 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及定期 定 额投资业
务、参加 申购及 定期定 额 投资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6-15
11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大 泰 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并参加申 购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6-06-15
12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华 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为销售 机构并 开 通转换及 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参加
申购及定 期定额 投资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6-06-15
13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武 汉 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并 开通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6-06-15
1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北 京 电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并开通转 换及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
2016-06-29
15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上 海 攀赢金融
信息服务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2016-06-29
16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基 金2016 年6月30 日资产净
值公告
2016-07-01
17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 资本的 公 告 2016-07-02
18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日 发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转换 及定期 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16-07-11
19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办公地 址变更 公告 2016-07-14
20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6-07-20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1
方正富邦 基金关 于调整 直 销及网上 直销申 购起点 金 额和最低
持有份额 的公告
2016-08-05
22
方正富邦 基金关 于调整 旗 下部分基 金在浙 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起 点金额 及 参加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 期定额 投资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6-08-09
23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上 海 万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并开通基 金转换 、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及参 与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08-18
24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深 圳 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 有限公 司为销 售 机构并开 通基金 转换、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 参与深 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08-18
25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北 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并开通基 金转换 、定期 定 额投资业
务及参与 北京汇 成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08-24
26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 半年度报
告
方正富邦 互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 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6-08-25
27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注册地 址变更 公告 2016-08-26
28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参加方 正 证券、民
族证券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6-08-30
29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新增浙 江 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为 销售 机 构并开通 基金转 换、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参 与浙江 金观诚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09-06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投资 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 核准 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