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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通纯债A(003454)

招商招通纯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招 商 招通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3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4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5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转让或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6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7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增加或 调整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3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 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9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0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 款第2 ) 项、 第 (2 ) 款第3 )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11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12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3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本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 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14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10 )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16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等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 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7 12) 如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3)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9 )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18 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9 (5 )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 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20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1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22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