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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益两年债券A(002815)

招商招益两年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益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益两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会2016年5 月17日 《 关于准予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 】1061号文)注册 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备案................................................................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 ........................ 54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等 相 关法律法规和 《 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 指 《 招 商 招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招 商 招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 招 商 招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 招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登记业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和 交 易 基 金 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封闭期: 指 自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或 每 一 个 开 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两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日) 的 期 间 。 如 两 年 年 度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该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两 年 年 度 没 有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 则 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至 两 年 年 度 对 日 ( 包 括 该 日 ) 的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至 两 年 年 度 对 日 ( 包 括 该 日 ) 的 期 间 。 如 两 年 年 度 对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该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两 年 年 度 没 有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 则 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接 受 申 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 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原 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期的 2 日 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年度对日: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 日 历 年 度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期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若 该 日 历 年 度 中 不 存 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 指 开 放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A 类基金份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 立 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 代 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 权 结 构和公 司 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 。公司由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一 亿元 (RMB100 ,000,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 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 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 招商 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 “诚信、理 性、专业、 协作、成长 ”的理念, 以“为投资 者创造更多 价 值 ”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 理 公 司 。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及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介绍 :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 上海分行行长、 副行长, 现任执行董事、 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 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 ,毕业于美 国纽约州立 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 位。2001 年 加入招商证 券 ,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清算及培训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1972 年 1 月生, 硕士研究生,22 年 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 先后担任专职 律 师 、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副行长 等职。现 任 中国证券 市 场研究设 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事兼 基 金部总经 理; 联办控股 有 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 男, 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 (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系。 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 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 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 男, 新加坡籍, 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 任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 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任招银证券、 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 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 经理、高级 经理、业务 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 备,公 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 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 硕 士,2002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基 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 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 骎 , 男,中 国 国 籍,中 欧 国 际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 职于南 京 熊 猫电子 集 团 , 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入 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 任经理助理; 1999 年 11 月 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 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事 业部 ,任投 资总监、部 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 ,华中科技 大学经济学 及法学双学 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 ,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法 律部,负责 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 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 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介绍 康晶,男,中国国籍,硕士。 2009 年加入 魏斯曼资本公司交易部,任交易员;2011 年 1 月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资本市场部,任研究员;2012 年 3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曾任研究员, 现任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 安泰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招兴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丰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丰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2 商 招 坤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招 商 稳 祥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副总经理沙骎、 总经理助理兼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 、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职 责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3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本公司承 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4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制的 原 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 内 部控 制的 组 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 督察长: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 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 实施危 机处理机制。 (5 ) 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概 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5 (1 )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 度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 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 度 、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 )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由一 系列的具体 制度构成, 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 、法规遵循 政 策 、 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度、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 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 内 部控 制的 五 个 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 结构、业务 流程、经营 运作活动进 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 将风险进行 分 类 ,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 .组织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6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 目标责任制 为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 线:各部门 内部工作岗 位合理分工 、 职 责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 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 的第二道监 控 防线:公 司在相关部 门 、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 反 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 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 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 )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 道 ,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 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 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 报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 期出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 公司监事会、 董事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 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7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及主 要 人 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6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 管业 务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 管人 对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 商 基 金官网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 商 基 金战略 客 户 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76 联系人:曾沂慧 招 商 基 金机构 理 财 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 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 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 客服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5 、代销机构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6 、代销机构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7 、代销机构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8 、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9 、代销机构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10、代销机 构: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11、代销机 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12、代销机 构: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13、其他代 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 新增代销机构, 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 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 三 ) 律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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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业 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16 】1061号文注册公 开募集。 ( 一 ) 基 金类 别 、 运 作方 式 、 存 续期 间 1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二 )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0 月17 日至2016 年11 月11 日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 其中周六、 周日发售 情 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 额发售公告。 ( 三 )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四 ) 募 集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式 , 请 参 见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五 ) 募 集上 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 六 ) 募 集方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 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 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 行,代销由 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机构开展。 ( 七 ) 基 金面 值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价 格 1 、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具体数额 以本基金登 记机构计算 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 购费率为 0.60% ,假定认 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7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7 =596.43 元 认购份额=(99,403.57+50)/1.00=99,453.57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9,453.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 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账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 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 不 再享有费率优惠。 ( 八 ) 投 资人 对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1 、认购的时 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 、认购的限 制 (1 )本基金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者 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 每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认购 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4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 九 ) 募 集期 间 认 购 资金 利 息 的 处理 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具体份额数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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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七 、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金合 同 备 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少于 200 人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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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八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该 日) 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两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 如两年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如两年年度没有 对应的日历日期,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两年年度对日 (包 括 该日) 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至两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如两年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 一日, 如两年年度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 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以此类 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的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的期间。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即基金管理人根据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对本基金各类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将各类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 一 ) 申 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进行。 其中, 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代销机构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直 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并由基金管理 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及转换。 ( 二 )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 若由于不 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 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 包 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 放期, 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 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1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的价格, 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在开 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 公 告 。 3 、转换业务 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 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有 关 限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原则上,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 (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申购费) 。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的,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 3 、基金转换 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 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0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留存份额不足 100 份的,只 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 投资者投资 招商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 延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六 ) 申 购、 赎 回 的 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或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 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 不 再享有费率优惠。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的不同收取, 费率如下 表: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并赎回 1.00% T ≥两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 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3 、转换费用 (1 )各基金 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 出基金端, 收取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 ,并根据上 述规定按比 例 归 入基金财产。 (3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 入基金端, 从申购费率 (费用)低 向高的基金 转换时,收 取 转 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基金转 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 、基金管理 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易, 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 台及公司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持 有人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 提 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账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 七 ) 申 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 及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6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 ,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 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6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600/(1+0.60%) =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600 -100,000.00 =6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600 元本金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 金份额且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并赎回,赎回费率为 1.00% ,假设 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1.00% =106.8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106.80 =10,537.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该类基金份额且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并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37.2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某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 八 ) 申 购、 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6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 暂 停或 拒 绝 申 购、 赎 回 的 情形 和 处 理 方式 1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 、 (3)、( 5 )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发行人 或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本息兑付出现困难。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3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7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 部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确 认, 当 日 按 比例 办 理 的 赎回 份 额 不 得低 于 基 金 总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一 )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 二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 在每 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 策 略 。


1 、封闭期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 视债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确定部分 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策略, 部分债券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 )资产配置策略:本 基金将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内,通过对 宏观经济运 行 状 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结合定量分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 根据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本基金封闭期剩余期限, 确定采取持有 到期投资策略的债券配置比例。 (2 )久期策略:本基金 将考察市场 利率的动态 变化及预期 变化,对引 起利率变化 的 相 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低利 率变动对组 合带来的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 , 在考虑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 时, 适 当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 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 )类属配置策略:本 基金对不同 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 用风险、税 赋水平、市 场 流 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信用债 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 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 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 )杠杆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 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 )再投资 策略 封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 对于这些利息收入, 本基金将再投 资于其他合适的投资标的。 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 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 管理。 (7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1 (8 )国债期 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 债券投资的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 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 目 的 ,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 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 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2 、开放期投 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 起至本次封 闭 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2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 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16 ) 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3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投 资决 策 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 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 )投资部 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 )基金经 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 )基金经 理发送投资指令; (5 )交易部 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 )数量分 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 )基金经 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 六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 再公布中证全债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相关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4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5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及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原 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 价 值 。 ( 四 )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7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6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的 存款利率以 当日银行营 业终了的存 款余额为基 数 在 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等衍生品种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 值程 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 基 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8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9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基金 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 ( 四) 估值方法” 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 货公司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每年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 同 一 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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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的 年费 率计提。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基金封闭期以外,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 金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以及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 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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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 于 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 当妥善保存 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 要 的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三 )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 金的 冻 结 、 解冻 与 质 押 或其 他 基 金 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五 ) 其 他申 购 赎 回 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 规关 于 信 息 披露 的 规 定 发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公 开披 露 采 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 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 方式的转变)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0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调整 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23) 如果 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 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 终止日, 投资者在开放 期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4)进入 开放期;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1、投资国 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1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 停或 延 迟 披 露基 金 相 关 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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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 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 一 ) 债 券市 场 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3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二 ) 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三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本 基金 特 定 风 险 1 、本基金每 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放期如 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 用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 ,因此,本 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 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 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 五 ) 其 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4 2.技术风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5 十八、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 决 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放期 的最 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 的,则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6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8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9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 为 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0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 期内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1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 机构,若未 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成立日常 机 构 ,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2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除外)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增 加 或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在 未 来 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基金推 出 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3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4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 大 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5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6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每年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 同 一 类别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8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9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的 年费 率计提。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基金封闭期以外,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以及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 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0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 起至本次封 闭 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1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 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在封闭期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 总资产不得 超 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16 ) 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 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3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6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 ,按商定的 存款利率以 当日银行营 业终了的存 款余额为基 数 在 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等衍生品种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4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 的,则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5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 或 简称“ 管 理 人 ” )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 、 基金 托 管人 ( 或 简称“ 托 管 人 ”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据 贴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7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 在每 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8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 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 投资之日起 至本次封闭 期 结 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 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16 )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即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 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0 ( 四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 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本基金名 义在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1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对于 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 计 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2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含 第三位)发 生 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由 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 值 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 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3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 用法 律 与 争 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5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 一 ) 网 上开 户 与 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 二 ) 资 料的 寄 送 服 务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份额持有人 的定制情况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方式 对 账 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 信息属于个 人隐私,如 果客户选择 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留 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 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 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 服务器解析 等问题无法 正常显示原 发 送 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根据客户 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 三 ) 信 息发 送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 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6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 四 ) 网 络在 线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 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 咨 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 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费) ( 六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放 地 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二 )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查阅 方 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招商 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招商 招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